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切实加强全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实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不认真落实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有关制度的,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纪律,违规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
二、责任追究对象包括: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乡(镇)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主任、工作人员;村级党组织、村级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纪检监督小组负责人以及村助理会计。
三、乡镇对农村“三资”管理检查监督缺失,制度不健全,工作不到位,稳定受影响的,上级领导和上级纪委要对乡镇主要领导实行廉政谈话,指出问题,报告整改结果。
四、对不认真执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有关规定或落实不力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效果不好的,对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
五、对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中敷衍塞责,不认真、不公正、不公开,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单位和村集体年终评优评先资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集体资产资源登记、经营、处置未经“四议两公开”程序的,侵占、挪用、私分、挥霍、随意处置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的,以及其它严重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严重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立案查处,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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