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考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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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更好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校教师必须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严格按功课表上课,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和旷缺课,否则除负责任外,按不同情节分别处理:
1、无故旷课,除记入教师业务挡案外,旷课一节扣10元,旷课一天扣30元(迟到10分钟算旷课一节)
2、学期累计旷课一个月作自动离职论处,报市教育局处理。
3、教师无故不来上课、办公、公假、病假又无证明或者没有教导处同意私下调课的,作旷课一节处理。
三、教师因病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者持医师建休证明(市级及以上医院)和请假报告,3天内向教导主任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向校长请假,一周以上向市教育局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作病假处理。教师住院(不包括家庭病房)期间,预算内按浙人薪(1981)5二号、(1994)67号、(1997)163号文件发放,预算外经费按以下有关规定处理。
1、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扣校补20%。
2、一月以上,校补不发,按比例扣发学期奖(包括日际考核奖)。
四、教师有事请假,一天以内由教导处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校长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由学区教办或市教育局批准。但功课必须自行安排到位并向教导处汇报,预算内按浙人薪(1995)79号、(1997)163号文件处理,预算外经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一个月内事假满一周(7个工作日),停发当月发预算外补贴。
2、一学期累计超过一周以上,半个月以内,扣发学期奖1/3;半个月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扣发学期奖一半;一个月以上的扣发学期奖。
3、教职工因事出国出境假期工资待遇按浙人薪(1995)6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 产假假期及待遇
1、产假假期
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
2、产假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省定职务岗位津贴、省定工作人员补贴和地方岗位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六、妊娠假假期及待遇
1、妊娠假期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假20~30天;
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假50天;
妊娠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七、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1、哺乳假假期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2、哺乳假待遇
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省定职务岗位津贴、省定工作人员补贴和地方岗位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基本工资照发,省定职务岗位津贴、省定工作人员补贴和地方岗位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八、若遇教师家庭出现红、白喜事,学校视其实际情况给予请假6天,以便处理,其范围是:
1、红喜事指的是教师子女结婚。
2、白喜事指的是教师及配偶的父母以内的直系亲属。
3、祖父母之故,两天假期。
4、学校在第二点范围内送花圈一个,花篮一对。以上事假期间,功课由教导处安排代课金由学校支出。
九、其他请假制度,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十、教师必须参加政治业务学习,不得迟到早退。早读及集会教师要做到跟班自理。积极撰写教学论文、案例分析及有关教学方面文章的,已上交学校教导处,一次奖20元(抄袭他人不发)。
十一、值周教师按规定时间来校签到(按作息时间,上午提前20分钟,下午提前1小时离校),并认真履行职责,按时认真做好值周工作,每天奖20元。
十三、上课、开会期间不准会客和接打电话。
十四、教师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指的是8小时工作范围内),或玩忽职守,造成或发生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上级部门给予处罚和行政处分,直到责任追究。
一、全校教师必须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严格按功课表上课,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和旷缺课,否则除负责任外,按不同情节分别处理:
1、无故旷课,除记入教师业务挡案外,旷课一节扣10元,旷课一天扣30元(迟到10分钟算旷课一节)
2、学期累计旷课一个月作自动离职论处,报市教育局处理。
3、教师无故不来上课、办公、公假、病假又无证明或者没有教导处同意私下调课的,作旷课一节处理。
三、教师因病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者持医师建休证明(市级及以上医院)和请假报告,3天内向教导主任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向校长请假,一周以上向市教育局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作病假处理。教师住院(不包括家庭病房)期间,预算内按浙人薪(1981)5二号、(1994)67号、(1997)163号文件发放,预算外经费按以下有关规定处理。
1、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扣校补20%。
2、一月以上,校补不发,按比例扣发学期奖(包括日际考核奖)。
四、教师有事请假,一天以内由教导处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校长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由学区教办或市教育局批准。但功课必须自行安排到位并向教导处汇报,预算内按浙人薪(1995)79号、(1997)163号文件处理,预算外经费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一个月内事假满一周(7个工作日),停发当月发预算外补贴。
2、一学期累计超过一周以上,半个月以内,扣发学期奖1/3;半个月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扣发学期奖一半;一个月以上的扣发学期奖。
3、教职工因事出国出境假期工资待遇按浙人薪(1995)6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 产假假期及待遇
1、产假假期
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
2、产假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省定职务岗位津贴、省定工作人员补贴和地方岗位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六、妊娠假假期及待遇
1、妊娠假期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假20~30天;
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假50天;
妊娠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七、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1、哺乳假假期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2、哺乳假待遇
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省定职务岗位津贴、省定工作人员补贴和地方岗位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基本工资照发,省定职务岗位津贴、省定工作人员补贴和地方岗位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八、若遇教师家庭出现红、白喜事,学校视其实际情况给予请假6天,以便处理,其范围是:
1、红喜事指的是教师子女结婚。
2、白喜事指的是教师及配偶的父母以内的直系亲属。
3、祖父母之故,两天假期。
4、学校在第二点范围内送花圈一个,花篮一对。以上事假期间,功课由教导处安排代课金由学校支出。
九、其他请假制度,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十、教师必须参加政治业务学习,不得迟到早退。早读及集会教师要做到跟班自理。积极撰写教学论文、案例分析及有关教学方面文章的,已上交学校教导处,一次奖20元(抄袭他人不发)。
十一、值周教师按规定时间来校签到(按作息时间,上午提前20分钟,下午提前1小时离校),并认真履行职责,按时认真做好值周工作,每天奖20元。
十三、上课、开会期间不准会客和接打电话。
十四、教师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指的是8小时工作范围内),或玩忽职守,造成或发生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上级部门给予处罚和行政处分,直到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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