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用(精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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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用【篇1】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票领购、保管
1、领购发票时,必须由发票专管员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
2、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必须按规定存放到财务部保险柜。
3、需开具时必须将已开具好的发票妥善保管,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及时放到保险柜。
4、对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及作废的,月末必须按规定装订成册,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放时限存放,确保完整无损。
5、严禁将公司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向他人提供使用。
6、严禁给未发生实际购销和劳务业务的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7、严禁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8、发票管理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核销手续。
9、发票专管员因工作变动或调离必须按税法和企业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开具范围,开具发票。
公司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应开具普通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三条:专用发票按以下要求开具
1、字迹清楚。
2、项目填写齐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4、各项目内容准确无误。
5、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7、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第四条: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提前或滞后。
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规定如下: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五条: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做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退还公司。将该发票各联次注明“作废”字样,作废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购买方已付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公司,作为公司开具负数发票的依据。
3、公司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要装订成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第六条: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联按期装订成册。
第七条:不丢失、损(撕)毁发票,不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第八条:对不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九条:丢失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不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对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发现,必须规定及时上报当地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有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的,按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用【篇2】
一、各部门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领取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财务部设发票管理台帐,由领用人签字。
二、不准转借、转让发票:发票只准本单位的开票人按规定用途使用。
三、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问题,应整本退回。
四、填开发票时,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并盖单位发票印章。各栏目内容应填写真实、完整,包括客户名称、项目、数量、单位、金额。未填写的大写金额单位应划上“○”符号封项;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
五、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六、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七、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如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用书面报告财务部,再由财务部上报处理。
八、增值税发票的有关特殊规定,按有关相应的规定执行。
九、如因发票管理不善而发生税务部门罚款,公司将直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经济责任。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用【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已备查录。
第三条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条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条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
第六条凡作废的发票要收齐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条使用后的发票要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妥善保管。
第八条公司财务经理应定期对各企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1、不按本办法规定保管、使用发票的,扣责任人100元。
2、转借、转让、涂改发票以及在填制发票时弄虚作假的`,扣责任人150元。
3、丢失发票后未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的,扣责任人50元。
4、未经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销毁发票的,扣责任人500元。
5、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用【篇4】
第一条为了加强票据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第十条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专用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四条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票据法所称"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第十七条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十八条票据法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十九条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二)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第二十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第二十一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保证人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
第二十四条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票据法第五十五条所称"签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已经获得付款。
第二十六条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日为提示付款日。
第二十七条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第二十八条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第二十九条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第三十条有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确定票据格式时,可以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实际需要,在票据格式中增加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__年10月1日起施行。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用【篇5】
发票是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务机关稽核的依据,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加强财务监督。
第1条
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认真审核业务部门提供的开票明细,认真核对所开据商品的规格、品种、数量要与结算系统中的销售合同信息核对是否相符。审核购货单位、名称、税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等信息,必须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情况下,才能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2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要求: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第3条
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前,一定要核对销货收款情况,没收到货款情况下一搬不给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4条
销售成本没有取得进项发票,销售货款没收到情况下,需要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有相关领导批准。
第5条
开据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及时通知相关业务人员签收取走,并让其及时邮寄给客户,以免因超过抵扣期限,造成客户不能抵扣发票作废。
第6条
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认真审核,单位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开户行、账号、税务登记号、发票号等相关信息,确定发票符合规定,可以抵扣,有问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及时通知相关业务人员让其尽快更换。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用【篇6】
为规范员工操作,对发票进行严格管理,有效控制发票开据情况,特制定以下发票管理制度,望前台员工严格执行。
一、发票备用
1、前台发票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即前台发票每日标准额度为10000元。
2、该金额已足够平日散客开据发票,团队退房应由前台通知财务提前准备发票,由财务处直接给团队开据发票。
二、发票开据登记
1、客人在前台办理退房手续时主动提及开据发票,接待员按客人在本酒店的实际消费金额给客人开据发票。
2、在结账单备注栏上注明(已开票,客人签字)字样,并邀请客人签字。若客人未开据发票,则在结账单备注栏上注明(未开票)字样,则不用客人签字。
3、结账单上会显示本次消费金额,及应退款金额等消费信息,应再次邀请客人签字确认。
4、若客人开据发票,则结账单上会有客人的两个签字,若客人不开据发票则结账单上只会有客人的一个签字。
5、前台接待应将开了发票和不开发票的结账单分开存放,以便财务核对。
6、在发票开据登记表上登记房号、客户姓名、消费金额、开票金额及经手人。
三、发票金额核对
每日收银箱内剩余的发票金额加上发票开据登记表上的金额应必须等于10000元。
四、发票补充
1、财务部每日早上应派专人到前台对发票进行核对和补充。
2、清点收银箱剩余发票的金额,然后加上发票开据登记表上的金额是否为10000元。
3、把已开据发票的结账单拿出来再次核对金额。
4、将已开据发票的.总金额补给前台。
5、将已补充发票的结账单和未开票的结账单带回财务部。
五、任何人若将酒店发票据为已有,处以罚款,并开除。
本制度自通知之日立即执行。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用【篇7】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发票开具管理,明确发票相关人的责任,保障各种税务发票的安全完整、填开合法合规。
2、范围: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所有部门。
3、含义
本制度所指的发票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由我公司对外开具的法定收款凭证,该凭证上必须印有税务机关监制章。
4、内容
4.1普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名称(章)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税务登记号等。
4.2我公司目前使用发票由经营和纳税范围决定,由公司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发票领购。
5、发票的`领购和领用
5.1公司对发票实行专人管理,从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严格管理。
5.2公司的发票填开人或保管人负责本公司发票在税务机关的的领购。
5.3发票领购人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时,要携带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用簿”,同时也要单独建立自己公司的发票领购台帐,及时与发票领用簿上的记录核对。
5.4公司领用发票时应建立发票领出备查簿,领出时要记载领用日期、数量、发票起止号、经手人。
5.5公司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同时应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6、发票的开具
6.1公司只有在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与本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相符的经营活动时,才能向付款人开具发票。发票只限在本单位合法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对经营业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
6.2公司发票开具人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认真审查发票开具内容,对于不符合要求和情况不明的应拒绝开具发票,并及时向财务经理反映情况。
6.3发票启用前,应先清点,如有缺联、少份、缺号、错号等应整本回收,及时向财务经理汇报,同时与领购税务机关联系解决。
6.4开具发票时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公司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6.5各发票开具完成后,发票存根要单独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特别对机打发票存根更要认真核对,按编号装订保管。
6.6发票开具应在公司财务部,开具人为公司指定财务人员,不允许委托其他人员代开的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财务人员应该保管好自己的发票软件系统密码,除正常工作交接外,不得告诉他人。
6.7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和虚开发票;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扩大公司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
6.8开具发票应按顺序号全份复写,做到项目填写齐全、书写规范、字迹清楚、不得缺联填写,加盖印章时应印迹清楚。作废的发票应整份保存,并加盖“作废”印章。
6.9发票开具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情况需开红字发票时,必须及时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以及其他符合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发票要求的。有关资料,同时在退回发票加盖“作废”印章。
6.10因税务机关启用新版发票而禁止旧版发票时,公司发票专管人员应携带税务机关的发票领用簿核销,旧版发票应缴回税务机关或加盖“作废”印章妥善保管。
6.1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根据销项税额合理估算,使应交税金与公司资金情况相结合,做好纳税策划,避免税金大起大落,造成公司资金紧张。
6.12发票开具流程:
6.12.1业务部门发票经办人填写《发票申请单》及附件(销货清单需要的填写,不需要不填),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再交财务部财务经理进行复核,财务经理复核无误后,交发票管理人开具,盖章后交由经办人。
6.12.2业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申请单》及附件,应附销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出库单,以及其他有关销货证明凭证(如运费凭证等)。
7、发票的管理
7.1公司发票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各自空白发票实物,不得丢失,如发生丢失应及时报告直接财务经理;财务经理得到发票丢失的消息后应主动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尽力减少损失。
7.2鉴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发票开具人和发票保管人为同一人,对发票的管理、使用负有直接责任。因此而造成税务机关罚款或公司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保留进一步采取措施的权利。
7.3发票存根应随时装订成册,年末装箱归档,便于以后查询。
7.4公司发票管理人要保管好与发票相关的台账和备查簿,例如: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用簿、发票领购台账、发票领出备查簿、发票开具明细登记台账等,如果公司发票业务小,以上资料可以合并设立;与发票相关的台账和备查簿应视同财务档案管理,不得毁损或丢失。
8、其他
8.1公司要建立发票开具明细登记台账,按照发票开出的流向逐份登记,分别记录发票号、开票客户名称、金额、业务经办人和开票人。
8.2本制度修改权、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以前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废止,具体业务按照本制度执行。
8.4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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