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社团章程
公益社团章程(精选4篇)
公益社团章程 篇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众爱公益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及社会各界爱心公益人士组成,在不为物质报酬的情况下,组织开展各项爱心公益活动,开展捐助、敬老、扶困、助学、志愿服务等公益慈善活动。本公益协会的所有活动范围,暂定于xx县内,极力促进社会公益服务。
第三条 本协会以“凝聚爱心,传递温暖”为宗旨,遵纪守法,爱国爱民,积极倡导互帮互助精神,以最大的力量救助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把关爱传递给身边的每一个人,让更多的人关注和关心慈善事业,让爱汇聚暧流,彰显正能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xx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xx县境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接收企业及社会捐赠,开展捐助、敬老、扶困、助学以及帮助孤寡、残障儿童等公益慈善活动;
(二) 设立爱心网站,集结社会爱心人士加入,并与各相关部门合作开展技术咨询、技能培训、志愿服务、公益讲座以及法律援助等各种有偿或无偿的爱心公益活动,有偿收入只能为公益服务。
(三)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设立爱心基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1、 自动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2、 视为自动退会的,从加入之日起,如果1年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3、 开除: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如利用协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的;诋毁协会声誉的;违法犯罪的等,经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xx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副会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办公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形式多样,如QQ群、微信群等。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副会长九名。常务副会长由副会长办公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副会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副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副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经常务副会长会议授权后,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设名誉会长一名,负责对本协会全面工作的督促、检查、监督,参与、建议和决定工作导向。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 (奇数)人。
监事任期与常务副会长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会长、常务副会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依法接受县政府对口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帮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接受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善款使用,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会员、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名誉会长均可向常务副会长办公会提名资助对象,并提供详细资料交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审核;
2.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全体成员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后,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予以决定审批如否;必要时,可以亲自或委托当地的人员予以协助调查;
3.凡是未经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开支,谁开支,谁承担费用,并予以补交到协会财务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或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xx县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xx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民间组织发展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副会长办公会议。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公益社团章程 篇2第一章前言
为了使“本公益社团”会员和广大支持者的义务工作长久健康的进行,公益事业得到持续发展,让更多的人关注教育,参与公益事业,并在行动、精神、思想上指导大家有序的参加“本公益社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总括
名称:爱心公益网社团,简称本社团
Logo:
口号:爱,在路上……
宗旨:关注,关心,关爱
坚持网站的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坚持工作的开放性,做到公开透明;
坚持助学方式的多样性,促进网站的可持续发展;
坚持务实的工作态度,力所能及,循序渐进。
第二条性质
爱心公益网”是由长期坚持助学,助教,助残,公益,环保的几位热心网友于20xx年08月发起,在各地网友的积极支持下建立起来的。爱心公益网前身为“中国慈善网”
第三条组织名称及Logo诠释
组织名称:爱心公益网
第五条 本公益社团遵守中国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所有工作接受每一位会员的监督,并按受法律认可的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公益社团是永久性非赢利公益社会团体,经费来自募捐及社会赞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章宗旨与活动
第七条 本公益社团仅提供社会公益活动,志愿者工作拓展及相关信息交流服务,任何时候不组织、不参与任何形式的政治活动,也不参与任何政治话题讨论。
第八条宗旨
本公益社团坚持四个思想,即:
坚持网站的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坚持工作的开放性,做到公开透明;
坚持助学方式的多样性,促进网站的可持续发展;
坚持务实的工作态度,力所能及,循序渐进。
第九条 活动区域本公益社团主要活动地域为中国。
第十条 本公益社团支持政府、社会组织及个人一切有利于社会文明、公益文化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活动,并愿意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合作。
第十一条 本公益社团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提倡人与人相互关怀的社会和谐精神。
第十二条 本公益社团愿意根据自身条件会同政府机构或民间公益性组织开展并推动社会公益意识、公益知识的普及宣传。
第十三条 传播方式和手段
组织发起志愿者活动、推动社会捐助、开展各种形式的助学,助教,助残,公益,环保社区公益活动等。
第十四条 本公益社团根据自身实际条件支持和组织志愿者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收集社会公益信息,进行社会公益调查,并提高团体自身水平;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志愿者间的联谊和交流。
第四章称呼定义
第十五条称呼
(一)志愿者:本公益社团志愿者,指经本社团批准,不收取任何报酬、在本社团活动中临时性无偿工作人员;或在本社团相关职能组短期工作(连续工作时间少于一年)的人员。
(二)捐助人:本公益社团捐助人,指自愿通过本社团为平台,为本社团资助范围内的学生提供任意方式资助的人员。
(三)网友:本公益社团网友,指自愿在本社团网站注册人员。
第十六条志愿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参与于爱心公益活动;
(二)自愿遵守本社团章程;
(三)年满18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提交志愿者申请表。
第十七条志愿者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所参加组织和活动有知情权;
(三)参加本公益社团的活动;
(四)对本公益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益社团决议,身体力行并主动传播本公益社团宗旨;
(二)维护本公益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公益社团分配的工作;
(四)向本公益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履行对内部相关资料的保密义务。
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公益社团章程,行为有损本公益社团宗旨、声誉,将予以除名.
第五章组织
第十九条管理方式
本公益社团实行“项目分离,集中管理”。项目分离指本公益社团开展的日常助学工作,由工作委员会统一指导和部署,各部长间进行协调。项目具体指以“本公益社团”名义,面向公众进行的公益活动,全体志愿者积极配合实施。集中管理指本公益社团所有相关成员均属于自愿申请加入,其相关成员身份的确认、管理、奖惩、评审、考核都由本公益社团集中管理,各部、工作站工作由工作委员会直接管理。
第二十条机构组成
本公益社团由理事会、监事会、工作委员会组成、各工作站组成。
(一)理事会是相关爱心机构或个人组成。
(二)监事会是本公益社团的监督组织,由会计公司、律师团体以及媒介等相关媒机构组成,全程监督本社团的各项活动以及财务工作的公正、公开,确保其规范运作。
(三)工作委员由志愿者组成,负责社团日常工作。
(四)各工作站:各工作站负责当地的宣传、推广、协助捐助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社团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各部门职责具体如下
行政部工作职责
1、制订、修改、完善社团章程;
2、全权负责社团的各项日常管理事务;
3、全面协调、妥善安排社团的各项活动的组织、监督、指导等工作;
4、负责志愿者申请表的收集、汇总工作以及志愿者招聘,培训等工作并及时上报理事会,并负责社团各类档案的建立、完善和动态管理工作;
5、全面协调并和相关职能部门、合作单位等保持良好关系。
技术部职责
1、负责俱乐部网站的建立、宣传和维护;
2、负责网站、论坛等的调整以及系统开发的各项技术工作;
3、负责各种技术故障的排除;
4、关于网站、论坛宣传方面有建议权;
5、积极配合其它各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完成理事会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财务部职责
1、负责社团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2、负责各项捐款的发放、统计、公布、上报工作;-
3、负责确保俱社团各项活动中财务环节的规范性、公开性;
4、积极配合监事会的各项工作,并提供其所需的各种财务数据;
5、积极配合其它部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完成理事会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活动部职责
1、负责社团活动的各项联络工作,包括受捐助群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其他民间公益组织、相关媒体等;
2、负责协调与外界各方的关系,确保沟通顺畅;
3、负责社团各项活动的公布工作;
4、积极配合其它部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完成理事会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宣传策划部
1、通过各种合理、有效的途径,如QQ群、网站、论坛、媒体报道、实地走访等方式,对俱乐部各项活动的方案实施策划、宣传、管理等工作;
2、负责社团系统的全面设计、印刷、分发、宣传和管理等工作;
3、负责俱社团各项活动策划、宣传档案资料的建立、完善和管理等工作;
4、积极配合其它部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完成理事会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未经常务组正式书面委托,个别或部分志愿者不得以本公益社团或“本公益社团成员”等名义在社会上组织活动、募集赞助或与境内外其他团体或个人建立组织联系。
此类情况如有发生,本公益对之不予承认,不承担责任,必要时并将对当事者进行法律追究。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不接受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公益社团接受社会机构、团体及个人以、服务、设备、图书资料或其他形式给予的赞助和捐赠,并将根据捐助情况以适当形式致谢。
第二十五条 本公益社团会员在社团内的服务属义务性质,不付报酬。
第二十六条 本公益社团的全部收入都将用于开展其社会公益活动,财务公开,定期公布。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如下程序:
(一)常务理事或三名(含)以上理事提出修改意见;
(二)理事会初步审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益社团内设常务部、活动部、后勤部、财务部等部门。具体由常务部管理,报工作委员会同意后决定设立与合并撤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服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与修改权归本公益社团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对本公益社团其余规章制度有约束权。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中所有经费币种均指人民币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x年8月8日起生效。
公益社团章程 篇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公益社团联盟
第二条 社团性质:由志愿者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性、服务于社会的公益活动组织。
第三条 社团宗旨:关注山区,公益行动
第四条 社团精神:点滴之水,可成江河,亦可润泽四方。
第五条 社团须知:社员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县级志愿者服务工作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社员的工作开展原则:遵守公益公益社团联盟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各地监管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活动。
第七条 社员的管理责任:实行公益社团联盟会长负责制,各地公益社团联盟总负责人协助会长工作。对社会负责。
每八条 各地公益社团联盟选举产生理事会,决定重大事项,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九条 各地社团联盟的办公地址:由各地社团联盟自定。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十条 公益社团联盟服务范围:
(一)调查核实社会弱势人群的基本情况,唤起社会对弱势人群的关心与参与。
(二)组织社员提供业余工作时间开展活动,不计报酬,服务社会。
1、组织人力参与扶贫、帮困、助残、救灾、失学儿童献爱心等慈善公益活动;
2、开展经常性的深入敬老院、福利院、康复中心等服务基地,为孤寡残弱群体提供生活服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各项活动。
3、参与社区建设,环境保护、献血、交通和消防宣传等志愿性公益活动。
4、社会突发性灾难事件的人道救助。
5、参与国家相关公益宣传的主题活动。
6、其他有助于唤醒社会助人风尚、共建和谐社会公益活动。
(三)积极完成上级管理机构交办的义务服务工作。
(四)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社员
第十一条 本组织的社员分为团体社员和个人社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个人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和遵守公益社团联盟章程。
2、必须自愿加入公益社团联盟。
3、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心,关心社会、品行优良,自愿无偿为社会服务,身体健康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和团体。
4、年满16周岁(即正式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加入正式会员。未满16周岁人员可在监护人陪同下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5、具有崇高的奉献精神和无私的思想素质。
6、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7、能有志愿服务工作的时间。
8、社团为公益非营利性机构,参加者需自愿。
9、不图物质报酬。即动机上不追求物质报酬。
10、奉献自己的力所能及。奉献自己的时间、精力、智力、经验的志愿者。
11、崇尚平凡,把做公益当成人生的态度。只要你有时间,你就参加,不要过于刻意。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组织经费来源:
(1)社会人士的捐赠。
(2)各地监管机构的活动经费。
(3)企业赞助 。
(4)符合法律的义卖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7) 本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的组织活动经费。
(8)本组织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社员中分配。
(9) 本组织要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10)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11) 本组织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个人质询。
(12) 联盟换届或更换总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13)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公募和捐赠
联盟开展公募活动,必须经各地的监管机构批准,并持批准书开展公募。一切募捐的善款,一律进入监管机构的帐户。下属各组织不得私立善款专户。
第六章 附 则
(1) 冒用组织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
公益社团章程 篇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xx县公益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会由xx县、籍无偿为社会提供义务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公益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通过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用真心服务群众,用真情回报社会,用行动感化每个人,着力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努力为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改善社会风气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xx县民政局。
第五条 本团体活动区域为xx县,接受xx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地xx县文化街消防大队对过。 联系电话: 王。
第二章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叁万元。实行实缴制,出资者:王朋,金额:两万元整。陈劲松,金额:壹万元整。
第八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组织会员开展扶老、助残助学、济困、社区服务等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通过媒体和建立网站等形式宣传公益慈善理念,公开协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同行及相关组织、单位的合作,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志愿为爱心公益事业服务;
(二) 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 年满18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人物和劳模先进人物都积极吸收参加。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付会员会费,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本会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1 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
(二)1 年及以上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
第十七条 本团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团体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对本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选举办法、会员管理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监事会以及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由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数量一般不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且应为单数。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秘书长、理事;
(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七)决定设立、变更、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除名;
(九)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监督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主席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 死亡或失踪;
(二) 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 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 辞职;
(五) 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六) 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3人,对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从理事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务多数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监事会主席1名。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会长出现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1/5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以无记名方式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可对会长进行罢免。
由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会长的罢免须召开会员大会,并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严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室会议,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采用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在提报会员大会选举前,需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选举后15日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方能正式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团体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监事会审核同意;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每年将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于5月底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团体召开大型会议、举办展览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境外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各阶层人士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团体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团体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接受捐赠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监事有权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监事的查询,本团体应及时如实答复。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财务独立管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因故不能设专职会计人员时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等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同级财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服务性收入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确定选举的时间和方式;成立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审议选举办法草案;审议章程草案等。
第五十四条 换届选举成立选举委员会作为选举主持机构。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会员提名,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人数为3至9人组成,且为单数,并推选1人作为选举委员会主席。
选举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履行职责,至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时职责终止。
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候选人的,须退出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审查会员资格,公布会员名单;接受候选人自荐或提名,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情况;组织会员参加选举;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有关选举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五条 换届选举成立选举监督委员会作为选举监督机构。选举监督委员会成员从会员中产生,经理事会表决通过。选举监督委员会应当由3人以上组成,且为单数。
第五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团体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x年12月24日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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