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大队勤务考核量化及奖惩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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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队伍建设工作,规范勤务制度,提高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民警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考核规定,结合本队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勤务考核遵循公开、平等、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评议,单项量化考核与总体评价相结合。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瑞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全体民警。
第二章 考核项目
第四条 考核项目分为出勤情况、业务成绩、警容风纪三类,以月为周期进行考核。
第五条 出勤情况分为全勤、缺勤两种。
(一)全勤:无任何缺勤记录。
(二)缺勤:缺勤考核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迟到:超过上班签到时间未到岗位的为迟到;
2、早退:未到下班时间提前下班的为早退;
3、脱岗:工作时间离开岗位或管段的为脱岗;
4、旷工: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为旷工;
5、事假和病假:按考勤记录计算。
第六条 业务成绩。按中队领导、外勤民警、内勤民警三类分别考核。
(一)中队领导考核项目
1、与所带班民警工作成绩挂钩,实行连带责任;
2、个人当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
(二)外勤民警考核项目
1、管辖路段总体评价,以队领导**评议为准;
2、管事率。以中队记录所执行的纠处违章数为准(包括暂扣各种违章车辆、证件、当场处罚和记分法律文书等)以当月应出勤天数计算日平均管事率;
2、纠处违章日平均数达到5个以上50分;3—4个30—40分;1—2个10—20分;平均达不到1个为0分;
(三)内勤民警
1、每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达到10天的记20分,每少一天扣2分;
2、纠处违章日平均数达到5个以上50分;3—4个30—40分;1—2个10—20分;平均达不到1个为0分;
3、内勤业务工作造成重大失误的,取消当月考核资格。
第十三条 警容风纪计分办法,被公安督察通报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次,按总得分数依次为:
(一)总分90分以上,为一等;
(二)总分80—89分为二等;
(三)总分70—79分为三等;
(四)总分60—69分为基本合格;
(五)总分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当月内有以下行为之一,取消当月考核资格:
(一)旷工一天;
(二)被公安督察通报3次以上;
(三)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以通报表扬和经济鼓励相结合。
(一)对给予奖励的人员在中队全干会上通报表扬;
(二)经济上按等次发放当月勤务考核奖金。
第十七条 按照考核成绩,每月对获得
一、
二、三等成绩的民警进行奖励,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50元,三等奖200元,基本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不予奖励;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八条 对缺勤和业务成绩不合格的人员实行单项处罚和总体评价处罚相结合办法。
第十九条 单项处罚,对当月有以下缺勤的民警给予扣发工资,扣发额分别为:
(一)迟到:以一刻钟
(15分钟)为一个时间段,迟到一刻扣发工资5元;每增加一刻加扣5元;
(二)早退:以一刻钟
(15分钟)为一个时间段,每早退一刻扣发工资5元;每增加一刻加扣5元;
(三)脱岗:以一刻钟
(15分钟)为一个时间段,每脱岗一刻扣发工资5元;每增加一刻加扣5元。
(四)旷工:每天扣发工资100元;
(五)事假、病假按上级规定办。
第二十条 总体评价分值为不合格的,扣发当月劳保、津贴。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一条 勤务考核遵循公开、平等、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评议,单项量化考核与总体评价相结合。同时接受民警和上级领导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勤务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中队内勤对每月勤务进行汇总,形成勤务统计总表;
(二)中队领导集体对全中队勤务工作进行**评议,量化计算民警个人得分值;
(三)评分结果提交中队全干会通报后方可通过;
(四)报大队领导审批进行奖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应出勤天数以当月考勤报表为准,遇保卫工作、节假日等特殊情况不计在内。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中除注明“不含”以外,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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