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资料遗失损坏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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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书室图书、资料、报刊是学校的公共财产,必须爱护,如有遗失、损坏,由借阅者按本制度负责赔偿。
二.借阅前应检查该图书、资料有否损坏。如有发现应向管理员说明,由管理员在借书登记册上注明。否则由借阅者负责。
三.图书的损坏或遗失应酌情赔偿或罚款。
1、轻度损坏(如作标记,虽损坏尚可修复,不影响内容阅读)的图书、资料按书价酌情赔偿。
2、严重损坏(缺页、涂写、严重水渍、烧焦等)的图书、资料须赔偿相同书刊。如无法以相同书刊赔偿时,处以原书价2至3倍的罚款。
3、图书、资料遗失按第2条处罚。(88年前出版的考虑到书价因素,从重赔偿)。
四.多卷本成套图书,单卷不另册出售的如遗失其中的一册或数册,如未能以相同书刊赔偿时,按整套书价赔偿,余书概不退还。
五.连续出版的期刊,每册以该期刊的半年价赔偿,期刊合订本以原价的2倍赔偿。
六.故意损坏、盗窃书刊或谎报遗失而不还者,除按本制度赔偿或罚款外,视情况由学校另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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