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意味什么
不动产登记意味着什么呢?
22日,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下称《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新闻详见今日本报2版)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靴子”终于落地,但舆论反应却似乎没有预想中的热烈,这倒不是公众等得不耐烦了,而是对该制度的功能与用途,有着偏见性的理解与预期。尤其是在反腐败问题上,鉴于“房叔”、“房妹”等房氏家族层出不穷,不少人已经视不动产登记为利器。此前关于“以人查房”的争议更是从未停止过。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概念性混淆,很大程度上源于民众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理核心和主导价值存在认知偏差。实际上,从XX年《物权法》颁布时就提出要建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其主要价值有三:明确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和内容,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
换句话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法理依据和法源根植于《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承载不了民间热切期待的反腐功能,也并非直接针对房价而出台的宏观政策,而主要是为不动产确权与完善物权法。有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国究竟有多少房子、中国人究竟有多少房子,将不再成谜,而且,这也为房产税的征收提供了现实依据。
不过,虽然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经济学价值来看,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设立初衷都不可能也不应当是反腐,但该制度附带的反腐败等其他功能也俨然存在。比如《条例》明确规定“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9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历时7年终于破土而出,是依法治国的语境下的发愤图强。但也正如“七年磨一剑”之博弈艰难,不动产登记尽管已有时间表和路线图,可在实行过程中必然不会一片坦途,这就需要相关部门集聚克服阻力的勇气和战胜困难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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