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考勤制度
1、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2、值班或加班必须按上级或本单位统一安排按时到岗,不得缺勤或中途擅自脱岗。
3、一般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内因公短时间离岗要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上班时间内因公短时间离岗要向分管领导报告。
4、一般工作人员公出,时间在一天以内的要分别向本科室负责人及办公室报告,时间在两天以上的要向分管领导报告;科室负责人公出,时间在两天以内的要向分管领导报告,在两天以上的要向书记或主任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公出要告知班子其他成员或办公室。
5、因事或因病请假要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工作人员半天以内的请假可由本科室负责人批准,半天以上至两天以内的请假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的请假须经书记或主任批准;科室负责人两天以内的请假须经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的请假须经书记或主任批准;一般工作人员和科室负责人需长时间请假的,应由领导班子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所有准假手续均送办公室备案。书记、主任、副主任的请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6、迟到、早退或旷工,情节较轻的,由分管领导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内部通报或在单位全体会议上作检查;情节严重的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职工婚、丧、产假、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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