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单位实施规范性管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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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实施五年来,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制定、统一审查、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基本形成,在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和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年12月3日市政府发布关于修改《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19号),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定》修订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和命令、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手段,是行政决策的重要载体,在保证行政管理顺利实施,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部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偏重文件制定,忽视或者轻视文件的修改、废止,以至一些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未能及时得到清理。近年来,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等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和有效期制度等新要求。因此,此次《规定》的修订,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制定机关重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对自己的行为建立稳定的心理预期,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贯彻实施《规定》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1、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建立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年1月1日以后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律实行有效期制度,即:年1月1日以后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或者‘试行’的,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属安排部署工作并有时限要求的,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时限。有效期届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实施部门认为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重新修改,按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2、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各区县、各部门应按照《规定》要求,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对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3、至XX年12月31日止,施行不满4年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且施行不满1年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施行已满4年,或者标注“暂行”、“试行”且施行已满1年的规范性文件,其剩余有效期为1年。至年12月31日止,施行满5年的各级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除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保留且重新发布的外,原则上一律宣布失效。
三、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1、及时修订、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和不适应管理实际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要求,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将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尤其要注重日常清理工作。对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订或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需要清理的情形的,实施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
2、为配合有效期制度的实施,对有效期制度实施前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本意见下发后,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特区扩围的新形势和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遵循“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本地、本部门已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市法制部门负责已制定发布的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组织清理工作。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实施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报送市法制部门,由市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具体负责清理,清理结果报送市法制部门。对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实施的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文件,应按程序重新修订公布。清理结束后,市法制部门负责将经批准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通过审查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在市政府公报上公布。届时凡未纳入保留目录的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具有对外执行效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各地各部门对此项清理工作要高度重视,要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清理工作责任制,认真开展清理,做到全面、彻底,不遗不漏。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方案由市法制部门负责制定。各区县的清理工作由各区县政府参照市的做法组织实施,并将清理结果送市法制部门,对重新修订公布的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规定》实施五年来,虽然取得较大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备案工作重视不够,有件不报备、有件不送审的情况仍然存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随意,程序、形式不规范,等等。为此,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同级部门和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实施动态管理,做到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原则上每一至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未经规定载体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未经备案的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责令改正、撤销或者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市法制部门要研究制订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方面的制度和措施,促进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五、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规定》及本意见的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市法制部门反映。
《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实施五年来,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制定、统一审查、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基本形成,在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和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年12月3日市政府发布关于修改《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19号),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规定》修订的重要意义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和命令、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手段,是行政决策的重要载体,在保证行政管理顺利实施,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部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偏重文件制定,忽视或者轻视文件的修改、废止,以至一些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未能及时得到清理。近年来,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等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和有效期制度等新要求。因此,此次《规定》的修订,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制定机关重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对自己的行为建立稳定的心理预期,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贯彻实施《规定》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1、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建立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年1月1日以后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律实行有效期制度,即:年1月1日以后出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或者‘试行’的,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属安排部署工作并有时限要求的,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时限。有效期届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实施部门认为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重新修改,按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2、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各区县、各部门应按照《规定》要求,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对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3、至XX年12月31日止,施行不满4年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且施行不满1年的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施行已满4年,或者标注“暂行”、“试行”且施行已满1年的规范性文件,其剩余有效期为1年。至年12月31日止,施行满5年的各级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除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保留且重新发布的外,原则上一律宣布失效。
三、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1、及时修订、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和不适应管理实际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要求,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将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尤其要注重日常清理工作。对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订或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需要清理的情形的,实施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
2、为配合有效期制度的实施,对有效期制度实施前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本意见下发后,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结合特区扩围的新形势和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遵循“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本地、本部门已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市法制部门负责已制定发布的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组织清理工作。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实施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报送市法制部门,由市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具体负责清理,清理结果报送市法制部门。对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实施的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文件,应按程序重新修订公布。清理结束后,市法制部门负责将经批准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通过审查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在市政府公报上公布。届时凡未纳入保留目录的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具有对外执行效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各地各部门对此项清理工作要高度重视,要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清理工作责任制,认真开展清理,做到全面、彻底,不遗不漏。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方案由市法制部门负责制定。各区县的清理工作由各区县政府参照市的做法组织实施,并将清理结果送市法制部门,对重新修订公布的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四、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1、《规定》实施五年来,虽然取得较大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审查备案工作重视不够,有件不报备、有件不送审的情况仍然存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随意,程序、形式不规范,等等。为此,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同级部门和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实施动态管理,做到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原则上每一至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未经规定载体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未经备案的下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责令改正、撤销或者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市法制部门要研究制订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方面的制度和措施,促进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五、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规定》及本意见的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市法制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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