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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办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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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办学章程(通用8篇)

幼儿园办学章程 篇1

  第一条:单位名称:中心幼儿园

  地 址:xx镇

  第二条:单位性质:公有。本幼儿园由xx镇中心小学筹集资金举行

  第三条:办园宗旨:用“心”的教育,哺育品性淳良的孩童

  第四条:办学层次:幼儿、学前教育

  办学范围:3个班

  办学情势:全日制教育

  第五条:资产金额:本幼儿园开办资金45万

  经费来源:由中心小学自筹

  第六条:业务范围:本幼儿园从事的是5--6岁幼儿的保育、教育工作

  第七条:主管单位:琼海市教育局

  第八条:法人代表:何子权,法人代表按照法律和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九条:决策机构人员组成和议事规则

  管理成员:园长:何子权 副园长:冯达莉

  机构议事规则:本园办学过程中的重要事务由学校行政会集体讨论决议,各分管引导具体执行。

  第十条:本园经费必需用于本园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本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 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材料合法、真实、精确、完全

  第十二条:终止事由:

  (一) 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 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 出资单位因其它原因不举行或无法举行

  第十三条:本园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十四条:本园终止后的余下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投资者所有

  第十五条:修正章程必需经中心小学行政工作会、幼儿园教职工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说明权属于中心小学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章程已于200 年 月 日经中心小学行政会和幼儿园教职工会议通过。

幼儿园办学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第二条 单位的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 组织

  第三条 办学宗旨:实施科学性的全人教育――蒙特梭利教育,尊重幼儿的选择,重视因材施教,采用循序渐进的方式,启发孩子的潜能,使孩子学会关心、分享、轮流合作等社会行为,为形成积极健康的个性奠定基础。

  第四条 办学规模: 个班级。其中蒙特梭利教学班10各,托班2各,招生人数不超过360名

  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办学形式:普通全日制教育

  第五条 幼儿园资产的数额: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园招收3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的幼儿教育,经区教育局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

  首届董事长通过董事会议选举产生

  董事会的人员组成有:

  董事任期为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批准幼儿园年度工作计划;

  (二) 聘任、解聘园长;

  (三) 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幼儿园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经三分之二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由九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制定的副董事长带其行使职权。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条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幼儿园设监事会三人,由幼儿园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幼儿园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 对董事、园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幼儿园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园长的行为损害幼儿园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园长予以纠正;

  (四)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幼儿园的董事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幼儿园设园长。其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报审批机关核准。园长为董事会成员,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幼儿园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

  (二) 实施幼儿园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 根据幼儿园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 幼儿园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能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园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园长制定的教师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杨志佩担任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或者幼儿园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幼儿园行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举办者个人投资

  第十八条 幼儿园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幼儿园的资产为幼儿园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十九条 幼儿园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幼儿园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规定以下情况终止办学

  (一) 举办者不办;

  (二) 举办者收支资金失衡,因资不抵债;

  (三) 突发事件无法办学。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幼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须向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幼儿园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幼儿园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幼儿园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幼儿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务,在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校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办学章程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

  第三条 幼儿园的性质。幼儿园的性质:本园为自愿举办,对学期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工业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幼儿园自愿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地址: 。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规模:(1)本园占地面积(2)建筑面积(3)幼儿园户外活动面积。(4)审批部门核准在园生人数为 个班, 人。

  (二)办学层次: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办学形式:本园招生对象为3-6岁的幼儿,提供小、中、大班全日制学前教育。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幼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十九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幼儿园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二)修改幼儿园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设园长一人,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园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 执行幼儿园董事会的决定;(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三) 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 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为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财务管理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 幼儿园资产来源:本园由举办者候梅个人以实物及货币形式共计出资58万人民币,于x年3月30日前出齐。本园是个体单位,所有资产来源合法,资产的使用也符合章程规定的要求和业务范围。

  (一)举办者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受赠财产。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幼儿园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三十六条 举办者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办学节余及分配

  第三十九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十条 办学结余是指幼儿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一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办学章程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实行依法办园、依法治教,规范幼儿园管理,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国家《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教师幼儿园办园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xx市xx区教师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位置:幼儿园位于建设街号。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为2岁至6岁,为国家办全日制幼儿园,一般为四年制,分为托班、小班、中班、大班,可有开办10——12个班的规模。

  第五条:幼儿园办园宗旨: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为了一切孩子。服务于家长,服务于社会。

  幼儿园办园目标:让幼儿“学会生存、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认知”,培养走向世界的中国孩子。

  第六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幼儿园园训:拥有一颗童心,奉献一份爱心。

  第八条:幼儿园的特色:以蒙特梭利教学法、听读游戏识字、快乐英语、感觉统合训练、奥尔夫音乐教学为特色。

  第二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教师幼儿园在xx区教育局领导下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以此为核心的幼儿园行政决策机制。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教职工大会民主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发挥园务委员会的作用。

  第十条:幼儿园设园长一名,副园长二名,园长助理一名,教学主任一名,后勤主任一名。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园内结构工资制。

  第十一条:幼儿园设园长室、副园长室(工会)、助理办公室、教研室、财务室、医务室等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园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教育规律,提高保教质量。

  (二)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幼儿园,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发挥幼儿园教育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五)其他法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园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依法治园,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保育教育和教学法规文件,保证保教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自觉接受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教师培训进修提供方便。

  (六)规范幼儿园管理。

  (七)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幼儿园的教育现代化建设步伐,搞好园舍、教学设备、设施,校园环境等建设。

  (八)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九)廉洁从政,以身作则,带头实干。

  第十四条:接受党支部对幼儿园工作的监督,切实保证幼儿园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党的政策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五条:幼儿园的工会维护和代表全体教职工的利益,集中群众意见、建议,对幼儿园实行监督和协调。

  第十六条:幼儿园的共青团、工会等组织是幼儿园与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除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外,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加强幼儿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园内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幼儿园改革发展的重大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教职工大会,审议、讨论幼儿园重大事项,并对幼儿园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对幼儿园各项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实行园务公开。

  第十八条:幼儿园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导、检查、评估;接受审计、物价、税务、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幼儿园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建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听取家长和社区的意见,提高办园质量。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二十条:幼儿园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和具备的相应合格学历。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按照上级有关规章、政策,结合幼儿园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工作量,制定教职工考核方案,向教职工公布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幼儿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创新进取,崇尚科学。

  第二十四条: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自觉做到“六不”(不讲教师忌语,不体罚变相体罚幼儿,不搞有偿家教,不收受幼儿家长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不擅自向幼儿收费)。

  第二十五条:力争达到优秀幼儿教师职业素质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教师的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节假日、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教师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幼儿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幼儿园教师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的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

  第四章 幼儿管理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幼儿园保护责任。幼儿园关心爱护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并对幼儿进行生理、心理、安全和健康教育。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应认真制定和执行幼儿园作息制度、保教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以保证幼儿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育。

  第三十条:幼儿园根据幼儿年龄特点,研究、调配和改善膳食、提高饮食、饮水质量。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每年6月份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对军烈属子女、残疾人子女、多胞胎以及家中有经济困难的幼儿入园予以适当照顾。

  第三十二条: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三十三条:幼儿享有有关法律、法则规定的受教育的权益,受尊重的权益和人格保护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对幼儿身心发展定期观察评估,以有利于促进幼儿在原有基础上的提高。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建立特教班,对特殊儿童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园内禁止吸烟。

  第三十七条: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成立家长委员会,对幼儿园的重大事件和活动有建议权,家长有权评议幼儿园工作和教职工工作。

  第三十八条: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利用家园联系册,家教园地、预约谈话等多种形式进行家园联系,指导家长进行幼儿教育。每学期向家长开放幼儿园半日活动,定期组织亲子园活动和召开家长会。每学期评选好家长予以表彰。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九条: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幼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四十条:依据新课程、园务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擅自调课或停课,调课须经领导批准。

  第四十一条: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强化“科研兴园”的意识,坚持开展“人人有专题”和“随堂听课活动”,坚持每周保教人员的专业培训制度,积极组织教科研活动。

  第四十二条: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即备课、上课、游戏、幼儿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养成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幼儿一日活动环节,做到环环紧扣,有张有弛,动静交替。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十四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和幼儿个案,严肃招生等纪律制度。

  第四十五条:加强对保育、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考核,注重平时检查,完善过程资料。

  第四十六条: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六章 安全卫生保健管理

  第四十七条:全体师生努力创建美观、童趣、健康、向上、文明高雅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八条:创造健康向上,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氛围,幼儿园各年龄班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和紧张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四十九条: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五十条: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五十一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xx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五十三条: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五十四条: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体重、视力、牙齿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五十五条: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六条: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代量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五十七条: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五十八条: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七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五十九条:幼儿园的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为主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正确编报预、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幼儿园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或申请经费支持。

  第六十条:幼儿园严格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不擅自提高或减免费用。依法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后勤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照安全、保卫、采购、保管、维修等后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廉洁自律,克已奉公,讲求效率。

  第六十三条:加强园舍、固定资产的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五条: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由园长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幼儿园办学章程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幼儿园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为xx市x幼儿园,园址:xx市xx小区内。

  第三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2——6周岁,学制为4年,分小班、中班、大班、学前班。

  第四条 幼儿园办园宗旨:科学启迪、快乐育人、服务家长、奉献社会;办园目标:高质量、高品位、高信誉、强活力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幼儿园;办园特色:温馨和谐的学习氛围、现代化的教学设施设备、科学有序的常规教学。独具特色的艺术特长教育。

  第五条 办园理念是:民主、和谐、人文、创新;教育理念:崇高科学、勇于创新;服务理念:尊重、奉献、沟通、细致;管理理念:一人为本、以园为本;培养目标:健康、活泼、聪慧、自信。

  第六条 幼儿园以“团结合作、爱岗敬业、讲求实效、勇于创新”为园风;以“爱,勤、精、新”为园训;以“”爱心,热心,细心,耐心为教风;以“动手、动脑、乐学、好问”学风。全面推行素质教育。

  第七条 每年八一日为幼儿园建园纪念日。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幼儿园由xx市教育局主管,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评议、监督和指导。团支部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发挥园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的作用。

  第九条 幼儿园设置园长、副院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教职工负责制、岗位负责制、考核奖罚制。

  第十条 园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幼儿园的改革与发展、教育教学与行政管理等重大问题有决策权;

  (二)人事权:从幼儿园的发展需要和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出发,有权聘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教职工的工作岗位;

  (三)奖罚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成绩优秀的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错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在遵守国家财务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对幼儿园进行财务收支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园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正确的办园放心,依法治园,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回报工作。

  (三) 严格执行保育教学和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只会力量,自觉接受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五) 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为教师培训进修提供方便

  (六) 规范幼儿园管理。

  (七) 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幼儿园的教育现代化建设步伐,搞好园舍、教学设施、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八) 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九) 廉洁从政,以身作则,带头实干。

  第十二条 幼儿园的共青团、公会等组织、要自觉当好幼儿园与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加强幼儿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园内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幼儿园改革发展的汇总大好的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 教职工管理

  第十三条 幼儿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权力,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自觉做到“六要”:要尊重幼儿、赋爱心;要言行文明、好素质;要刻苦钻研、勇进取;要服务家长、由热情;要仪表端庄、求大方;要工作专注、全投入。“六不”不讲教师忌语;不变相头发幼儿;不搞有偿家教;不收受幼儿家长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房间迷信活动;不擅自向幼儿收费。

  第十五条 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创新进取。

  第十六条 力争达优秀幼儿教师职业素质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教师职责:

  (一) 遵守幼儿园圆规,具有良好的师德,有“在幼儿园一日久要认真工作一天”的集体主义意识和强烈的事业心、工作责任感。

  (二)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培养目标和园务计划,遵循幼儿身心的发展规律,结合本班幼儿特点,制定保教工作计划(学期假话、月季花、周计划、逐日计划)并认真做好总结

  (三) 认真实施计划,观察、几率、屁股每个幼儿建筑、社会、认识、艺术等领域的发展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家纺记录、活动记录、个案记录、反思笔记等),以促使每个幼儿在原有水平上有所发展。

  (四) 完成园务计划要求,创设与保教要求相适应,并使幼儿能主动参与的生活与教育环境。组织安排好一日孩子,认真组织教学孩子,寓教育于游戏孩子之中。进班前必须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教具、教材重点、难点等)带班时做到人到心道,不擅自离开岗位。严格执行幼儿一日作息制度(包括下午孩子、区角游戏、户外活动)

  (五) 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管理好幼儿生活(进餐、仪表、个人清洁卫生等等)。根据季节做好防暑降温、防冻保暖工作。

  (六) 热情接待家长,了解全班幼儿的基本情况及家庭教育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家访并做记录。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做好家园一致教育工作,做好“家园联系地” 工作,定时向家长汇报幼儿在园情况,定期开家长会,指导家庭教育,教师与家长要建立正常关系。不向家长或幼儿索取物品、代办私事。

  (七) 按时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主动参与并积极发表意见。按时认真参加听课、评课活动,在完成务计划布置的工作之外,做好业务资料积累工作。根据本人特点或业务上的难点进行科学研,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有明确的阶段工作目标,既要扎实工作,又提倡创新研究精神,估计创新性地完成各项任务

  (八) 做好教师环境清洁卫生工作,做好班级内教具、玩具及个人学习、备课用品等财产保管工作,节约使用纸张等各种易耗品。

  (九) 外出参加进修、开会、听课等活动者,必须凭通知先征得园长及分管领导同意。

  (十) 搭班老师要互相孩子,做好每日接班工作,(本文出自范文.先.生网 )建立每周一次商讨班级工作制度,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统一教育方法,实行教育上的一致性。

  (十一) 教师必须服从园方带班安排,幼儿园教育需要,如有对外接待任务,要主动协商好做好接待工作。

  (十二) 自觉维护幼儿园声誉,向家长、社会宣传幼儿园,积极参与幼儿园的招生工作。

  第四章 幼儿管理

  第十八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力:

  (一) 凡在园幼儿均享有平等接受教育,参与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力。

  (二) 在园情况素质汇报单的评语等获得公正评价。

  (三) 享受法律法规和幼儿园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九条 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二) 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友爱伙伴,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 关心班级和他人,自信、自律、自理、自强。

  (四) 维护幼儿园声誉。

  第二十条 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二十一条 家长参加幼儿园管理,成立家长委员会,对幼儿园的重大事件和活动有建议权,家长有权评议幼儿园工作和教职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利用家园联系册,橱窗、园刊登等多种手段进行家园联系,每学期向家长开放幼儿园半日活动,定期召开家长会。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幼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保教相结合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十四条 依据新课程、园务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实施教育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擅自调课或停课,调课须经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强化“科研兴园”的意识,坚持开展“人人有专题”和“随堂听课活动”坚持每周保教人员的专业培训制度,积极组织教科研活动。

  第二十六条 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即备课、上课、游戏、幼儿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养成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幼儿一日活动十六个环节,做到环环相扣,有张有弛,动静交替。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和幼儿个案,严肃招生等纪律制度。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保育、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考核,注重平时检查,完善过程资料。

  第三十条 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六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全体师生努力创建美观、童趣、健康、向上、文明高雅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二条 创造健康向上,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氛围,幼儿园年级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和紧张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三条 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布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八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三十四条 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墙壁无污染,公物无损坏。

  第三十五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安排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湖南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三十七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园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的档案,按规定每年体一次检;每半年测量身高、体重、视力、延迟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主义幼儿的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园内严禁吸烟。

  第四十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取量情况。

  第四十一条 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七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的经费来源为自主教育经费为主,依据幼儿园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正确编报预、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教育局、物价局、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照安全、保卫、采购、保管、维修等后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那我I人,接受师生评议,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求效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园行政办公室负责人解释,修改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幼儿园办学章程 篇6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幼儿园管理,实施依法治园,维护举办者、幼儿园、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的名称为重庆江北(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但应先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幼儿园地址为(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重庆市区街号,不能仅以某写字楼名称标注)。

  第三条幼儿园的性质为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活动的民办幼儿园,学制年。

  第四条幼儿园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幼儿园设立的目的等)

  园训:

  园风:

  教风:

  幼儿园的办学目标:

  幼儿园的育人目标:

  园歌、园徽:

  第五条幼儿园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幼儿园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幼儿园的设立

  第六条幼儿园由 出资举办,幼儿园设立时总资产为,其中出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占总资产的 %,……。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幼儿园的办学范围为、规模(可同时容纳幼儿数)、形式(日托、全托)等。

  第八条幼儿园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幼儿园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江北区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江北区民政局。

  第三章 幼儿园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幼儿园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董事长、董事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董事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必须由2/3以上(含2/3,下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

  (三)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董事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如以园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董(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幼儿园签署或授权园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幼儿园设园长,园长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

  幼儿园园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幼儿园园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园长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执行经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幼儿园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幼儿园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幼儿园成立教职工大会(建议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幼儿园,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加强幼儿园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园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幼儿园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幼儿园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幼儿园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幼儿园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幼儿园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幼儿园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幼儿园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幼儿园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幼儿园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幼儿园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幼儿园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幼 儿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幼儿或接受转园幼儿,凡按有关规定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幼儿园学习的幼儿,即取得幼儿园的学籍。幼儿园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籍,建立档案。

  对招收的幼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幼儿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幼儿园作出重大贡献的幼儿,幼儿园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的主要任务是保教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保教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条幼儿园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一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幼儿素质培养。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保教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幼儿园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 幼儿园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条幼儿园对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一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幼儿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幼儿园)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幼儿园)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条每个会计年度幼儿园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幼儿园董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幼儿园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园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幼儿园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幼儿园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董事会同意,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幼儿园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园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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