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考核细则
乡村医生考核细则(通用3篇)
乡村医生考核细则 篇1为了巩固农村三级医疗保健网络,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xx〕13号)、《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综[20xx]32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实施乡村医生年度考核工作,现将年度考核工作的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乡村医生年度考核工作。
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要从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及《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的高度上来认识实施乡村医生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本辖区乡村医生年度考核工作。讲求实效,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考核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并将考核的等次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农村卫生工作责任书》等文件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坚持标准、客观、准确地确定等次
1、考核对象:所有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在卫生所(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助理执业医师或执业医师。
2、优秀等次比例: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应按本辖区乡村医生总数的5%确定优秀等次。
3、有下面情形之一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①本年度因病休息或因事经批准请假半年以上的。
②擅自离岗超过三个月的。
③本年度已批准退休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优秀等次:
①擅自招聘未经注册的工作人员,卫生所(室)负责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②卫生所验证成绩不达标的,卫生所(室)负责人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不合格等次:
①以医谋私,索贿行贿的。
②出现严重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的。
③不服从工作调配或不履行义务的。
④违法违纪的。
⑤全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三、考核等次划分:
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之间为称职;75分以下为不称职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1、考核优秀的:全额发放乡村医生津贴并发给年度奖金200元(由各卫协分会提供),可以继续执业。
2、考核称职的:全额发放乡村医生津贴,可以继续执业。
3、考核不称职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发放乡村医生津贴。
五、工作要求:
乡村医生年度考核工作,是我市农村卫生管理工作的一项新举措,是落实《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具体表现。乡村医生的考核,每年组织一次。各相关单位一要把乡村医生年度考核与《室卫生所(室)管理考核标准》工作有机地结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等的意见。二要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三要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按时保质地完成任务。考核结束后,应将乡村医生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报送市卫协会审核确认并归档。
乡村医生考核细则 篇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四条 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考核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业务水平;
(三)学习培训情况;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
第十四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当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由卫生部制定统一样式。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乡村医生考核细则 篇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农民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
第四条 考核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考核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第九条 考核委员会应当制定考核工作制度和考核工作方案,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 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业务水平;
(三)学习培训情况;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一)个人述职;
(二)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
(三)业务水平测试;
(四)职业道德评议。
第十四条 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
(二)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第十三条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
(三)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五)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六)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乡村医生考核结果在乡村医生所在乡镇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应当责成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考核表》、《乡村医生考核复核表》由卫生部制定统一样式。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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