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管理细则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精选5篇)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 篇1
为进一步贯彻“以农村为重点”、“以预防保健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切实加强我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加快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确保我镇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国家医改政策的顺利实施,结合我镇实际,经院办公会讨论,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纪律
1、我镇乡村医生是指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村卫生室所辖范围内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是农村三级医疗保健网最基层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国家医疗卫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从事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受到社会的支持和尊重,并受法律保护。由卫生院统一动态管理,卫生局负责监督。
2、全体乡村医生必须服从卫生院的统一分工安排及管理,积极配合和完成卫生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对不服从卫生院的统一分工安排及管理,每次扣工资200元;不积极配合和完成卫生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者每次扣工资100元,一年累计不服从统一分工安排及管理,不积极配合和完成卫生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3次(含3次),给予取消乡村医生资格并书面请示上报卫生局。
3、每月20号必须按时参加乡医例会,不得迟到、早退,如遇特殊情况,及招急来,不得无故缺席,无特殊重大事情一列不得请假,如确实因重要事情不能参加例会的需向卫生院分管领导或是防保科长请假并说明事由再附以请假条,经核实无误后给予签字同意请假,事后必须按时按质完成本次例会所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但对谎言编造理由弄虚作假借故不参加例会者一经查实从重处罚,给予扣除当月工资100元。对不经请假而无故不参加例会者,缺席一次扣工资200元,并给予严重警告,一年缺席累计超过三次,给予取消乡村村医生资格并书面请示上报卫生局。例会迟到、早退者,超过一小时以上一次扣工资50元,超过半小时不到一小时一次扣工资30元,半小时以下一次扣工资20元。
4、如有事外出不在本行政村超过6日者必须报请防疫科科长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卫生院院办备案后方可外出。否则每次扣工资100元,年累计超过3次(含3次),给予取消乡村村医生资格并书面请示上报卫生局。所在村卫生室应保持室内外整洁并应经常在岗,以方便人民群众看病就诊,并及时获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信息。
5、对县卫生局、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皮防站、卫生院等上级单位临时安排的各种培训及工作任务,要无条件准时参加和完成,对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参加者,不完成的,不参加者一次扣工资100元,未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一次扣工资200元。
6、爱护公共财产,乡卫生院每年清点一次村卫生室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者照价赔偿。
7、不按要求登记和上报传染病每次处罚50元,若因瞒报、迟报、谎报传染病或因工作不力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一次处罚600元,并承担处置疫情的各项工作经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乡村医生资格,触犯刑律者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如发生突发事件,应无条件接受上级部门派遣,按时完成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发生突发传染病时要按要求及时做好传染病的上报及应急接种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如无故推诿,不听调遣者,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当月工资或取消村医资格等处理,并上报卫生局。
9、加强疫苗管理,坚决杜绝疫苗积压浪费,造成疫苗疫苗积压浪费负责全部经济赔偿。
10、严格冷藏设备的使用管理,每次冷链运转结束,必须将冷藏包清洗干净交回防疫科统一管理;已配备冷藏冰箱的卫生室,必须保持冰箱干净整洁,24小时电源通畅、并做好冰箱内温度记录和使用记录,冰箱内严禁存放疫苗以外食品及物品,每发现冷藏包不干净1次处罚10元;冷藏冰箱不干净整洁,无温度记录和使用记录每次处罚10元;发现冰箱电源不通畅每次处罚20元,并扣除当月30元的电费补助;发现冰箱内存放疫苗以外食品及物品,每次处罚100元并扣除当月电费补助。
11、加强医学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免疫程序学习,一经提问或考试不合格者,每次处罚20元,并到卫生院跟班学习3个月,费用自理。
二、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工作
1、自20xx年起国家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在原来防疫保健工作的基础上增加了为全体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老年人保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工作内容,和防保工作一起统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共计三类十一大项。乡村医生必须在我院均等化办公室、防疫、保健人员的领导和指导下为自己辖区范围内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至少完成年度目标工作任务并每月按时参加例会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及数据。年终实行绩效考核,考核标准参照“广南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和我院均等化办公室、防疫、保健、院办等相关规定执行。经考核指标达标的乡村医生或社区(村)卫生室给予兑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对未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乡村医生或社区(村)卫生室进行行政问责或取消乡村医生资格。考核为优秀的给予奖励。
2、具体防疫工作细节由我院防疫科安排部署,并另行补充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3、具体妇幼保健工作细节由我院保健科安排部署,并另行补充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三、医疗工作
1、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医改政策,按照我院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工作,满足村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并做到长期在卫生室执业,如夜间因患者病情需要出诊者,应随叫随到,并做好相应记录。
2、严格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禁止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省补充药品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零差价销售,严禁私自抬高药品价格,药品差价由财政按照相关政策统一补贴,不实行零差价销售的一经发现处以所售药品金额的10至50倍罚款。社区(村)卫生室使用药品由镇卫生院与上级指定中标供应商通过平台采购统一配送,禁止私自进药,第一次发现没收药品并扣发当月工资,第二次发现取消乡村医生资格。每月按照我院财务管理和一体化管理要求按时缴存所购进药品款、业务收入款,按要求统筹上报用药计划。不按时缴存药品、业务收入款将按1%的滞纳金进行处罚,给卫生院管理工作造成管理不便或障碍者,取消开诊资格。每半年必须清仓盘点一次库存药品。
3、按《处方管理办法》正确书写处方,由卫生院医务人员给予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4、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时,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医疗技术操作规范,杜绝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发生。不得违法、违规和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对违法、违规及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5、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处置、院内感控有关要求和消毒隔离处理工作规范处理好医疗废弃物,不得将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疗废物变卖,每发现1次处罚1000-20xx元。因医疗废弃物处理不当,院内感控、消毒隔离不力造成环境污染和医源性感染将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四、合作医疗工作
1、严格执行我县合作医疗管理的各项政策,按规定开具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处方,并做好相关登记、签字手续,健全档案,按时将已报销处方交卫生院统一管理,发现开具虚假处方、重复录入处方套取国家合作医疗基金,一次罚款200元,二次以上取消乡村医生资格。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积极开展合作医疗知识宣传,确保本村合作医疗知晓率达95%以上。
3、其它未例项目参照我县合管办下发的乡村医生管理办法执行。
五、奖励办法
1、乡村医生年底履职考核与卫生院职工同等,按优秀、称职、不称职确定等次,工作业绩突出者,作为优秀乡村医生或先进个人呈报条件,卫生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励。对年终履职考核不称职者扣发600元绩效工资,并予警告处分。连续两年履职考核不称职者取消乡村医生资格。
2、乡村医生应积极参加国家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对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卫生院给予优秀聘用。
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制定的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者以本制度为准。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 篇2
为明确乡村医生职责,确保各村医疗、公卫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纪律
1、卫生院每月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动态管理。
2、必须按时参加乡卫生院例会,不得迟到、早退。对无故不参加例会者,对村医一次20元,迟到、早退者5元。
3、对县卫生局、疾控中心、妇幼保健站等上级单位临时安排的各种培训,要无条件准时参加,对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参加者,村医一次扣发200元。
4、爱护公共财产,卫生院应每半年清点一次村卫生室固定资产,丢失、损坏者照价赔偿。
5、如发生突发事件,应无条件接受上级部门派遣,按时完成应急医疗工作,发生突发传染病要按要求及时做好应急接种,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如无故推诿,不听调遣者,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当月工资或取消村医资格等处理,并上报卫生局。
二、新农合工作及门诊报帐
1、村医不得诱导参合农民无病消费、过度消费,严格控制按照生病产生的门诊医药费才能享受报销补偿。
2、严格按照新农合有关规定比例补偿门诊。
3、规范门诊报帐,在门诊报帐时,要在《合作医疗证》上认真填写拙记录,做好报帐登记,报帐农民要在登记表和处方上签字确认。处方留底备查;严禁开假处方。每半年乡卫生院对村卫生站的进药与销售药品进行查对,严禁虚开医药费用为参合农民报帐,发现套取基金,一次罚款100元,三次以上取消乡村医生资格。
4、按《处方管理办法》正确书写处方,中心卫生院或上级业务部门考核查检中发现不合格处方在3-5张者扣除10元,超过5张者扣发30元,责令其在中心卫生院进修学习10天。
5、积极开展合作医疗知识宣传,确保本村合作医疗知晓率达100%,抽查每下降5%,罚款100元。
三、公卫卫生管理
1、认真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对辖区常用住居民建立健康档案,以0-36个月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并协助卫生院为辖区内常住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
2、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举办健康知识讲座。
3、传染病管理:对本村各类传染病(甲、乙丙类及其他重点监测传染病)要及时发现与报告;结核病人按要求最少督导4次,记录卡与药品要相符,如发现传染病漏报、瞒报、谎报者,一例扣除50元,情节严重者取消村医资格,并承担其法律责任;结核病人管理不到位,药卡不符者,扣发其管理费,并视情节轻重扣除50-200元。
4、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目,卫生院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项目考核标准对村卫生室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以积分制进行。对村卫生室的拨款以所得分数为准。
5、及时完成卫生院院所要求的九大公卫各种报表。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 篇3
为了加强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保证我市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工作能正常、有序、高效的运作,依据《开封市规范乡村卫生室创建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和省市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意见,特制定临安市乡村医生工作制度。
一、基本医疗工作
1、按照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站)的设置要求和聘用人员的执业资格依法规范开展各类基本医疗工作并与《医疗执业许可证》中的诊疗项目相符,病人就诊时门诊病历、处方、日志登记和书写符合医疗文书的规范要求,对危、重、急病人的处理要做好充分的知情告知,对可预见严重情况发生的要及时转诊并做好转诊记录。
2、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对不在本卫生室(站)就诊的外配治疗用药原则上不能给予治疗处理,遇特殊情况的必须加以说明并征得病人同意后签字。村卫生室(站)一律不得出诊到家庭进行输液或伤情清创缝合处理,对就地发生的危、重、急病人需现场抢救的,在按规范急救程序简单处置后立即转送上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留观,事后补写急救记录。
3、村卫生室(站)要严格做好一次性医疗物品、医疗废弃物、消毒隔离(紫外线、高压灭菌锅、污物桶)的使用情况记录。对对医疗行为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疗性废弃物必须定期运送至卫生院集中处置,不得自行处理或出售,每年与卫生院签订医疗废弃物处置协议书并按协议内容严格执行。
4、熟悉和掌握国家基本药物用药目录,掌握对基本药物的应用(包括药理作用、不良反应、适应症、剂量和用法)。对抗生素、糖皮质激素、生物制品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用药剂量,不得滥用,处方中用药要与疾病相符并按农保规定病种用药量比,不得超量用药。除药品零利率外的治疗性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随意乱收。
5、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必须公示,上班时间穿戴工作乙卯并佩证,对2人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合理安排好上班与休息时间并有交接班记录。对一人一室的村卫生室人员在休息时需要在醒目处告示休息时间和联系电话,工作人员在休息时间连续三天以上的(包括三天)必须向卫生院负责分管人员请示后方可休息。
二、公共卫生
1、及时、准确、完整的按照卫生院的要求做好各项公共卫生工作,掌握自己辖区内各种基本信息数据的动态变化,加强与本村公共卫生联络员的合作和联系,协助卫生院开展儿童保健、妇女保健服务和计划免疫工作,建立流动儿童、孕产妇管理名册,及时调整数据的动态变化,按时下发辖区内儿童及流动儿童免疫接种通知单,做好流动孕产妇保健和7岁以下流动儿童保健,协助开展辖区内食品卫生监督,及时做好聚餐申报和指导工作,准确、完整的按卫生院的要求收集、统计、上报各类公共卫生相关信息数据。
2、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协助卫生院对可疑传染病的排查和确诊病人的居家隔离、随访和健康指导工作,对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不得诊治,在做好防护的基础上及时转诊上级医院,对发现疑似传染病人在做好登记后,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不得瞒报、谎报或漏报。协助卫生院分管人员做好血防、精防、结防和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开展村域(辖区)内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动态掌握人群健康信息数据,开展健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协助卫生院做好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工作。特别是加强对村域(辖区)内60随及以上居民人口信息变化与健康基本情况掌握和开展规范化健康管理。协助开展死因监测。
4、做好村域(辖区)内慢性病、精神病随访管理工作。按照工作要求开展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精神病病人随防管理,询问病情,并对用药、饮食等进行健康指导,及时更新健康档案。按规定要求收集和上报相关数据。
5、负责做好村域(辖区)内公众健康教育公众。通过健康教育宣传栏、墙体标语、宣传画等形式因地制宜地开展健康素养、疾病防治、优生优育等基本知识宣传活动。健康教育宣传栏每年更换内容不少于4次;及时发放健康教育宣传材料。
三、药品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站)所有配备药品必须是基本药物所属的品规,药品和非药品(卫生材料)的采购一律在规定的时间段内上报卫生院分管人员统一集中采购,不得私自采购,不得配备基本药物范围外的任何品规。
2、村卫生室(站)所配备的基本药物一律按供应价实行零利率销售,不得私自加成获利销售,对基本药物以外的卫生耗材类可以按成本价的基础上实行5%加成销售,其他治疗过程中的收费项目按照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3、卫生院统一集中采购的基本药品货到后,村卫生室(站)负责人必须对品名、规格、数量、批准文号、生产厂家、注册商标、有效期、外观质量、包装情况、进价、总额进行认真仔细核对,有误时当面对配送单位说明清楚,有必要时向卫生院负责采购人员也说明清楚,做到三方一致。
4、药房人员要对药品加强管理,药品必须存放在通风、干燥之处,做好防潮、防火工作,对药品要求低温存放的必须存放冰箱,需避光的存放在阴暗处,定期检查有效期,同时做好防虫、防霉、防鼠措施,定期清查盘存,做到账物相符。
5、药房发药时必须严格仔细执行操作规程,要认真核对,要向患者提供书写用法,不得口头传达。同时,按照农保政策控制处方用药量,不得串换药品,每日做好药品的进销存,保证现金、药品、账目一致。
四、财务管理工作
1、村卫生室(站)人员必须按照《临安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临政【20xx】69号、《临安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站)医生聘用办法》、(临卫疾【20xx】158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所属卫生院进行“六统一”管理。
2、村卫生室(站)必须每日对收支情况进行结算上报,并对收入按卫生院指定账户按时上缴,不得扣缴、少缴或不缴,卫生院指派专人负责对每个卫生室(站)的收支情况进行立账建册,对村卫生室(站)由于急用的支出(办公用品、水、电等)可以通知卫生院负责人后进行暂时列支,但必须提供收据或发票、经手人电话、收费项目、收费金额等以便日后做账。
3、村卫生室(站)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奖励性工资,参照卫生院制定的经费分配方案和绩效考核细则执行。卫生院要加强对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工作各项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规范财务制度,严肃财务纪律,不得将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工作中的各项补助经费挪作他用,也不得随意克扣。
4、村卫生室(站)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涉及所有收费项目的(包括外出上门服务)必须开具发票,实行一人一病历、一登记、一处方、一发票,每日下班结算做到现金、处方、发票数额一致。
5、村卫生室(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不得私自收费、不得药品加成出售、不得擅自提高其他收费标准,卫生院负责人要加强对各卫生室(站)的收支情况监管、定期检查,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乡村医生要严肃处理,酌情扣除奖励性工资,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卫生局备案。
6、各村卫生室(站)对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业务收入要做到日结月清,卫生院负责人代理账目必须与代管各村卫生室(站)账目款额相符。
五、学习培训工作
1、卫生院加强对下属村卫生室的各类业务指导,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提高他们的专业服务技能,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综合水平,特别要注重基层全科医生培训工作,配备护理人员要鼓励参加社区护士岗位培训。
2、对辖区内符合参加全科医师培训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的乡村医生,卫生院要合理、科学安排好学习与上班的关系,做到学习与工作两不误,为了提高个人专业技能和村卫生室(站)的发展,对参加全科医师和全科护士岗位培训的人员,在取得毕业证书的给予以1000元的补助,并作为今后福利普升的重要依据。
3、卫生院对所辖的乡村医生每年不少于6次的培训例会,一般二月一次,例会培训内容包括:各类专业和非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传达卫生信息和上级文件精神,提出工作思路,布置落实任务、提出建议、交流商讨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评估工作绩效、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同时能够使卫生院与各村卫生室(站)之间。各村卫生室(站)之间经常性的保持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促进基层卫生服务发展。
4、参加例会培训的乡村医生要妥善安排好工作,认真做好每次例会内容的记录,建立相应的台账资料,及时、准确、完整的完成卫生院下达的各项任务,每半年做一次总结评估,卫生院要把培训例会纳入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指标。
5、乡村医生要按时参加各级卫生部门和乡村医生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认真工作,积极进取,为辖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社区卫生服务。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强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的管理,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工人(包括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到干部岗位上任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企业聘用制干部实行计划管理。企业必须在定员、定编、定岗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聘用干部。
第四条 聘用制干部与所在企业录用制干部在工作、学习、得政治荣誉、物质奖励,以及晋职升级、评定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章 聘用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企业实行聘用制,必须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标准,贯彻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聘用制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方针、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事业心强;
(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聘职务所要求的基本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有三年以上工龄;
(五)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特殊需要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 聘用程序:
(一)公布聘用岗位、条件、聘期和聘用方法;
(二)领导提名、民主推荐或公开招聘;
(三)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确定聘用人选,并公布结果;
(四)首次被聘用的应有半年以上的试用期,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确定;
(五)聘用制干部必须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核定后,提请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授权单位)批准,并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六)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八条 聘用制干部聘期一般为3-5年(包括试用期)。聘用期满如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九条 首次聘用和续聘,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条 聘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二)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三)聘用期限;
(四)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党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相抵触。
第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由于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况严重的;
(四)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第十三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二,十三条所列款项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聘用制干部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三)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第十六条 企业关键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生产技术骨干,在聘期内,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需经用人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都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保证在不损害合同双方权益的情况下,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须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章 聘期内及解聘后待遇
第十九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享受所在企业同岗位、同职务企业录用制干部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聘用制干部可以参加国家机关的招考,聘用制领导干部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一经录取或选调,即办理干部录用手续,享受国家机关干部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的工作调动,应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进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聘用制干部解聘后,不再保留聘用期间的待遇。用人单位比照其新安排工作岗位同等人员的待遇予以确定。
第五章 退休、退职
第二十三条 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本规定颁布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并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原则上可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合同要求,对聘用制干部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晋升、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对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工作负有指导和协调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的,可以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诉,由政府人事部门调解或仲裁。
乡村医生管理细则 篇5
为搞好游泳池开放工作,确保游泳者安全,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岗位职责,具体如下:
1、 执行上级领导的有关指示,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听取泳客意见,工作务实,确立为泳客服务的思想。
2、 按时上岗,坚守工作岗位,有事必须事先请假,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私自串岗、找人顶岗、不得空岗、漏岗。
3、 救生员上岗必须穿统一救生衣裤,上岗做到六不准:不准会亲友、不准接听电话、不准抽烟、不准随意与别人谈话、不准打瞌睡、不准当教练、必须全神贯注地认真观察水、泳客的情况。
4、 值岗时,严禁下水游泳,做与值岗无关的事情。
5、 发现违反制度的泳客,应坚持说理教育,发现不文明行为要积极宣传力争规劝。
6、 掌握救生技术(在看水、拖带、人工呼吸等方面能独当一面),对各类突法事件的处理提供方便条件。
7、 搞好宣传及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按时参加池水净化,池边保洁工作,做好游泳池开放前后的各项收尾工作。
8、 因工作疏忽,发生严重后果,将严格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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