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重大事件通报督办制度
第一条 重大水土保持事件是指发生的一次水土流失1000立方米以上的事件。
第二条出现重大水土保持流失事件采取应急制度。必须在现场派员24小时值班,并按照法规和有关制度立即解决处理。现场人员发现其他紧急情况的,立即报告当值领导并立即向局长汇报,同时根据现场情况立即组织人员解决,做出临时应急措施。并将处理情况详细记录。
第三条 重大事件通报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
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工作通报与工作落实相结
合,加强监督与行政责任相结合。局办公室负责重大事件通报制度的推进工作。预防监督站按照职责,做好重大事件通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生产建设单位负责本辖区内的年度及重大水土流失事件的受理、收集、调查核实、整理上报;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负责全县范围内年度及重大水土流失事件的受理收集、调查核实,整理上报工作。
第五条重大水土流失事件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县水保局报告,县水保局必须在1周内正式向市水保局报告,发生特殊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0立方米以上)应随时报告。
xx水土保持及监督执法公示公告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水土保持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群众监督,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公示内容
1、公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施验收及办理程序。
2、公示水土保持规费的收缴标准及办理程序。
3、公示业务人员主要职责。
4、涉及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公示的载体,以公告和网络的形式为主。
第六条 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举报电话:0939-442z94
礼县水土保持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水土保持工作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可靠、依法管理的原则。要依据国家和上级业务部门要求,加强对范围、报告形式、报告时限的规范和管理。
第二条礼县水土保持局负责全县水保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并检查指导和监督实施。预防监督站负责本县水保监督管理工作的呈报。
第三条 水土保持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1、本年度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情况(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水保方案审查审批情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补偿费征收情况、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开展情况);
2、 水土保持执法队伍建设的情况;
3、水土保持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4、 水土保持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第四条 礼县水土保持局对不执行本制度情况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2、对拒不改正的,建议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实施行政处分;
3、对于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上级水土保持行政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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