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二级准入制度
护士执业准入制度
1) 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通过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者,可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执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护士执业证书》及进行护士执业注册。
2)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出台前,我省护士执业考试与注册的条件和程序依照广东省卫生厅粤卫办[xx]15号文件、粤卫办[xx]83号文件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条例》出台后,护士考试与注册的条件和程序依照国家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新政策执行。
4) 注册护士必须经过聘用医疗卫生机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受聘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包括基础护理工作和专科护理工作。
1) 护士执业二级准入制度包括夜班护士准入制度、专科护士准入制度、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制度。
2) 专科护士准入制度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实施。
3) 特殊护理岗位专业护士准入制度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专家小组制订教学计划、大纲、实施方案和准入标准,依托医院和临床成立培训基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属地医院具体实施。
4) 夜班护士准入由医院制订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1.夜班护士准入制度
1) 注册护士。
2) 在聘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至少半年,在上级护士指导下参加夜班不得少于10次。
3) 在医院护理部领导下,由护士培训与科研管理委员会的护士层级与特殊岗位培训小组制订夜班护土培训制度,确定培训计划、内容、方式、学时数等,并组织实施。
4) 由医院专科护理管理委员会确定夜班护士准入条件,并在护理部领导下组织进行相关理论、专业技术和夜班能力考核。成绩合格者,经该委员会审核准入后,方可独立从事夜班护士工作,并享受夜班护士的有关待遇。
5) 具有夜班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独立完成急危重症抢救配合工作的能力;具有病情观察与应急处理能力;具有规范、准确、及时、客观书写护理文书的能力。
6) 具有良好的慎独精神。
7) 遵照执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夜班护士准入条件
1)注册护士。
2)在聘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至少半年,在上级护士指导下参加夜班不得少于10次。
3)专业理论、专业技术和夜班能力考核,成绩合格,并经专科护理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才能准入。
4)具有病情观察与应急处理能力,具有独立完成急危重症抢救配合工作的能力,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并能作出相应处理。
5)具有良好的慎独精神。严格执行各项护理工作制度,无发生严重差错事故。
6)具有规范、准确、及时、客观书写护理文书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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