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辩论中的两点困惑
各位好,作为一名来自大陆西部高校的辩手,看了诸位的帖子,觉得自己对辩论的了解实在过于表面了。
但有几个辩题依然是我一直难以寻求到答案的,希望各位可以指点迷津。
1、辩论的实用性(或者说现实意义)如何与真理性进行协调?
这个问题的措辞可能不是特别规范,如果说实用性即是各位讲求的政策性辩题中蕴含的考证严密,论述得当、以及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意义,那么真理性即应当是对于辩题背后甚至辩论本身的一种应然性思考,这种思考不能仅仅用形式逻辑来判断,尤其是涉及到辩题背后的道德哲学问题,例如当年的“法律和道德,谁能更好地维系社会秩序”,价值判断的规范性基础是不能从人类自然史的角度来论证的,尤其不能从科学认知即经验认知的逻辑来论证得失。此康德所谓不能从“实然”过度到“应然”。所以在这个层面上,高校辩手们由于本身的专业不同,极容易产生如此的困惑。
2、辩论赛的胜负判定标准。
诚然如各位所说,如果把胜负标准量化以后,比如举证的严密性,对于技巧的运用熟练度,都可以作为较为客观的评判标准。但还是承接第一个问题,辩题背后的思索和探求的价值该如何评定呢?就像孟子和告子的人性之辩中,孟子大获全胜,但告子的“人性无善无不善”的思考就真的输了吗?如果我们把辩论赛的评定提到一个高度,它应当是对于某种价值的倡导,那么思维的创新和探索应当如何评判呢?我无意混淆辩论和辩论赛的界限,只是个人觉得不应当人为地判定“辩论就是寻求真理,而辩论赛仅仅是一场游戏”,二者固然有区别,但不应当一开始就被带上有色眼镜地分开。如果辩论赛也是我们寻求真理的一种方式,岂不更好?
盼望各位指点迷津,在此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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