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会计信息失真对职务犯罪的影响及对策
会计信息失真对职务犯罪的影响及对策如下文
一、会计信息失真在职务犯罪的影响
(一)会计信息失真使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处在危险状态
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越发的隐蔽,而不容易被人发现,主要是因为会计信息失真掩盖了罪证。如果没有进行深入地、有针对地的审计核查账簿,是不容易发现的。例如,会计人员通过制作帐外帐(俗称“小金库”)使公款脱离监管,然后进行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可见,会计信息失真是某些职务犯罪频发的诱因之一。那么,会计信息失真具体怎么使公款脱离监管的,其主要表现为“即故意虚构或隐瞒交易事项:利用调整会计科目、虚列往来账、虚列或转移收入;随意调节利润,掩盖亏损或赢利的事实;人为制造虚假原始凭证;巧立名目,套取现金;擅自更改会计信息,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采取对内对外两套账或多套账,分别报送不同的管理部门;私设会计账簿、小金库等。”
在现实社会中,有的单位用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有的单位用公款行贿,有的单位收受贿赂等等,这些明显违反党的纪律、财经纪律、刑事法规的现象为什么长期、广泛的存在,并且屡禁不止。其主要是因为会计人员通过不当的会计行为故意使会计信息失真从而掩盖违法违规的罪证,造成公共财产处于无人监管的境地,使国家利益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遭到严重的侵害,这不仅给国家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也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以及政府的公信力。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会计人员的失范的会计行为为单位行贿、单位受贿、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的发生提供肥沃的土壤,并使刑法保护的利益处在危险状态。
(二)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了某些职务犯罪的定性
检察机关在查办行贿、单位行贿等犯罪时,常常遇到犯罪嫌疑人滥用法人资格,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大肆行贿,并获取巨额利益,然后利用真帐假做将巨额利润转为个人所有的案件。这种披着“法人”外衣实际为个人行贿的案件由于行贿获取的利益混同的证据被“会计信息失真”所掩盖,导致要认定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会面临多重困难,一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本次行贿获利还没有来得及套取。在单位帐与个人帐早已混同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没有必要将利润转移为自己所有。二是由于会计账目核实取证具有时效性,很多记账凭证由于时过境迁无法核实,调取证据难度很大。例如,某单位行贿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注销犯罪时公司法人,毁灭会计账簿。因此,在取证困难的情况下,只能追究犯罪嫌疑人单位行贿的责任。而单位犯罪要比个人犯罪定罪量刑要轻,这无疑为打击职务犯罪带来了障碍和困难。三是追诉犯罪的法定办案时限紧张,无法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大量的会计审计工作,并且这也额外增加了办案成本。
二、诱发职务犯罪的会计信息失真产生的原因
诱发职务犯罪的会计信息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受到单位主管责任人员的胁迫
作为会计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会计人员在履职的过程中常常受到单位主管责任的胁迫、利诱,往往不得已做出失真的会计信息。例如,会计人员为了不失去工作或者为了获得更好的待遇和晋升的机会等物质满足,很多会计人员最终会选择迎合领导的不良利益需求,违背自身职业道德操守和法律法规,用各种手段方法,篡改或歪曲会计数据,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
(二)受当前会计从业环境的影响
当前会计信息失真在社会上泛滥,甚至呈愈演愈烈的趋势,潜规则已经悄然形成,会计人员很容易被当前这种客观大环境所影响,做出从众行为,“国务院前总理朱镕基在考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时谈到:现在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人员造假账,出具虚假财务报告。许多贪污受贿、偷税漏税、挪用公款等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大量腐败现象,几乎都与财会人员作假账分不开。这已经成为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毒瘤。”
(三)会计行业自律意识差,监管缺位
会计从业人员的从业道德的培养,以及会计不当行为的规范都迫切地需要会计行业组织、财政主管部门切实的承担起责任,而会计行业自律组织、财政主管部门在监管上长期缺位,使行业监管无力,秩序混乱。
(四)法律制度方面存在部分空白和漏洞
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完善,存在部分空白和漏洞,这也是原因之一。《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只规定了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因此,《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以及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有列入刑法调整范围之内,反之,仅仅以行政处罚代之。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诱发犯罪,而犯罪的收益与支出不成正比,因会计信息失真导致的“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危害巨大。
(五)没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在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相当众多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政府机关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大量的会计信息失真,但未案发的大有人在,案发后,在执法过程中,对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会计主管人员仅仅做简单的党内纪律处分,至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却寥寥无几。因此,之所以《会计法》执行效果不理想,除会计法本身不够完善之外,更重要的原因是未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追根溯源是我国有些地方社会风气不正,腐败现象严重,权大于法的现象十分普遍,在诱人的经济利益面前,不少人视会计法为儿戏。
三、如何应对会计信息失真给打击职务犯罪带来的消极影响
对会计行为主体实施的失范会计行为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应当及时进行监督并纠正,避免给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带来消极影响。具体对策如下:
(一)倡导建立独立会计制度,增强依法履职的可期待性
会计人员依法履职的前提条件是,具备依法履职的可能性。就当前的执业环境来看,会计人员在单位主管责任人员的命令下,不可能期待他们冒着失业的风险去依据《会计法》和执业规范实施会计行为。因此,首先得建立独立会计的用人体制,加大会计正常履职的保障机制,才能解除会计人员执业的忧虑,才能期待他们做出符合规范的会计行为。
(二)整顿风气,净化环境
财务主管部门及会计自律组织要加大力气整顿会计从业大环境,对因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法律意识淡薄而导致会计账簿等信息严重失真的,要加大处罚力度,以儆效尤,彻底改变行业风气,净化行业环境。
(三)强化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能,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会计师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加强培训力度和强化会计伦理体系建设,采取多管齐下、全方位、多形式、多渠道的会计职业教育方式,逐步培养会计人员的会计职业道德情感,树立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提高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建议加大立法力度,提高会计信息失真的成本
理性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会计人员及单位主管责任人员在违反《会计法》、《刑法》实施不良会计行为的时候,通常会进行成本计算,如果犯罪收益与支出不成正比,那么就会抑制犯罪,从而遵守规范。会计人员的会计信息失真导致的公共财物失去监管,滋生大量的职务犯罪,致使国家遭受巨额财产损失,如果仅仅是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那么势必导致犯罪的收益大于成本,从而导致大量犯罪发生,因此,我们要把《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以及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列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提高其犯罪升本,有效地预防犯罪的发生。
(五)建立深度问责机制,加大执法力度
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利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市场秩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除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整治规范会计信息失真已经是刻不容缓。有关部门应该充分认识到打击违法会计行为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尽快建立深度问责机制,严格执行法律,做到法律规定到哪里,就执行到哪里,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不打折扣,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对于违法的会计行为,情节较轻的,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有关机关和部门,对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给予处罚或者降低幅度处罚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对于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此外,对违法会计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据深度问责机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上文是会计信息失真对职务犯罪的影响及对策
共2页,当前第2页12
谈谈会计信息失真对职务犯罪的影响及对策相关文章:
谈谈会计信息失真对职务犯罪的影响及对策
上一篇:预备党员一年预备期总结
下一篇:了解开题报告的基本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