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高危无照经营分类管理分析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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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无照经营”破坏了市场准入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造成极大隐患。然而,从实际的执法成效来看,由于高危无照成因复杂、职能部门协调错位、基层执法资源匮乏等客观因素存在,造成“高危无照经营”执法成本高而行政效能低,常常出现“眉毛胡子一把抓”却又“灭而不绝、打而不死”的局面。如何治理这一顽疾?笔者结合**新区实情,对深化“高危无照经营”分类管理进行了积极的思考,并对突破高危无照经营管理瓶颈、实现长效监管提出了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新区 高危无照经营 分类管理 近期对策 远期思路
一、对“高危无照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的可行性分析
高危无照经营有其巨大危害性,但就无照成因、法律现状和执法实践等来看,决定了工商监管过程中很难用“一刀切”的执法方式加以根除。采取差别对待、分类管理措施,具有其一定的可行性。
1. 从无照成因分析。就**当前实际情况看,首先,大量的高危无照经营者是外来人员、下待岗职工、低保人员等弱势群体,其比例占无照从业人员的95%、在新区无照经营量最大的三林地区比例高达100%;其次,高危无照经营的行业大部分集中在餐饮、娱乐等第三产业,其经营场所91.3%集中在老城区、城乡结合部及农村等“草根经济”旺盛区域。这类高危无照的存在是不同层次、多元化产品和服务需求的衍生物,与受暴利驱使非法从事高风险行业无照经营有着本质区别,其以维持生计和满足低端需求为直接诱因,且对我区经济主要形式不足以构成冲击。如对他们不加区分,单纯采取取缔、清除等单一化管理方式,势必激化执法冲突、削弱监管效果、加大执法成本、增加就业压力、影响社会和谐、损害部门形象。
2.从监管实践分析。高危无照有其流动性、短期性、错时性等特点。针对这些特性,**工商部门群策群力,适时采取了“白加黑、5+2”等全天候监管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实践中我们也看到,无照经营蔓延与执法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成为治理的困局所在。**新区原辖区面积572平方公里,截至目前市场主体110364户,基层工商所在编人员291人,实行网格化监管以后,处于一线责任区监管人员151名,责任区监管干部与市场主体的比例为1:731,若加上无照经营数(截止2022年底为22382户),两者比例为1:879(通常以1:200为宜)。至南汇并入**后,管辖面积扩大一倍,执法资源短缺的制约影响将更加凸现。怎样在现有的执法资源上提高工商执法效益,创新监管方式、深化分类管理为高危无照监管打开了思路。
3.从准入管制分析。高危无照经营包含的行业几乎全部涉及前置审批,而市场准入管制的不协调是无照经营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经由**新区分局与文化部门研究、协商,取消了文化娱乐行业的噪音测评前置条件,两职能部门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然而,我们也看到,这些有效调整的管制政策在众多无照经营面临的政策瓶颈前,还是微乎其微。目前,**因场地性质不符规定而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户,约占无照经营总数的53.19%。大量的“居改非”、违章搭建、部队用房等场地,因不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在申请办照的道路上举步维艰。部分职能部门趋利执法,在设置苛刻门槛的同时,怠于行使监管职责。对于这些因素导致的高危无照经营,工商部门不能一手包揽,“拿到篮中都是菜”,必须合理区分、分解责任、科学监管,否则就成了上接下档的守门员,劳而无功,不堪重负。
4.从经济规律分析。西方经济学的一个基本逻辑假定就是“经济人”,即在既定限制条件下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高危无照正是力图突破现有社会资源和法律制度的约束,通过违反游戏规则来追求违法收益的最大化,而这正是我国现有二元结构解体、城乡差距加大、城乡加剧融合等特定背景下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也是管制部门无法回避的现实。经济发展规律也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活动都有从初级到高级、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在我国现有的社会发展初级阶段,高危无照经营必然有一个规范的过程,市场竞争者最终将以合法的、经登记的主体参与市场竞争,获取更大经济利益。所以,对于高危无照经营监管,我们不能急功近利、一蹴而就,必须采取“大禹治水”的办法,顺应规律、抓住重点、分清步骤、细化措施,才能既保障社会发展的整体利益,又兼顾市场个体的经济利益,逐年逐步实现高危无照经营的管理控制目标。
二、对“高危无照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的原则
高危无照经营是“雷区”,若监管不到位,势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对高危无照经营实施分类管理,必须首先考虑安全性原则,结合差异性原则,兼顾平衡性原则、过渡性原则,以增强分类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1.安全性原则。高危无照经营事关人命关天的大事,也事关一线执法干部切身利益。确定高危无照经营类别时,要保证工商职责安全和公共利益安全。工商职责安全,是指高危无照经营要严格纳入日常监管体系,做到“可控、能控、善控”,否则要承担失职的责任。公共利益安全,是指在现有监管手段尚不完善、管制政策尚难突破的客观条件下,即要规范高危无照经营行为,为无照到有照创造条件;又要严厉查处其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一旦发现其将或已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立即将其从“缓冲带”中剔除,坚决查处取缔。
2.差异性原则。高危无照经营中,经营主体比较普遍的是外来人员、低收入等弱势群体,经营场所主要集中在城乡结合部、老城区等城市化程度欠发达区域,从事行业主要集中在餐饮、游戏机房等范围。治理此类违法经营行为,要首先考虑其中差异,如果把适合城市的高标准管理模式直接套用于该区域,不仅管理难度大,而且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3.平衡性原则。高危无照的存在势必对有照形成冲击。一方面,要严格规范部分处于缓冲阶段的无照经营者有序参与竞争、交易,不破坏区域经济运行安全;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有照经营者市场准入成本、无照经营者特殊性、监管公正及市场环境运行的实情,寻求无照者与有照者竞争矛盾的平衡点,尽可能小地减少无照变有照的过渡阶段对有照形成的冲击。
4.过渡性原则。高危无照经营的分类管理,是工商部门正视现实,因地制宜,科学、创造性地提出的一种差别管理的模式。分类管理并不意味着一些高危无照者永远都是无照经营,而是特定时期内化整为零、逐个击破的权宜之计。要给有些经营者一段过渡时限,让无照经营变为有照经营,或是最终退出市场竞争。
三、对“高危无照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的对策思路
(一)近期对策
高危无照经营存在的原因错综复杂,既有主观因素、人为原因,也有宏观因素、体制原因。为解决当前实际困难,笔者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将高危无照经营分门别类,差别管理,解决当前消除存量的问题。
1.针对危险易爆类型。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压力容器的沐浴室、旅馆等经营场所,如安全措施不到位,极易引发群体性事故,迫使监管部门面临重大生产经营事故行政问责危机。对此类型违法经营必须采取“严查、严管、严治”措施。我们一方面要加大此类经营者自身的违法经营成本,对那些经营条件差、安全隐患高、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甚至公然对抗的违法经营户,要善抓典型,敢拔“钉子”,严管重罚;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无照经营相关条件提供者的处罚力度,从根本上切断无照经营的首要生产要素,让无照经营无处扎根,无法生存。
2.针对维持生计类型。此类无照治理的关键,是降低其准入成本,促其合法经营。一方面工商及其他行政部门可为特殊群体(如外来人员、下岗失业、低收入等弱势群体经营者)实行费税减免政策,并由有关部门对前置审批的项目进行清理,简化前置审批项目,大幅降低前置审批的收费标准,使大批困于前置审批手续的无照经营户积极转入有照行列;另一方面要严格规范中介代理机构,严格审查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受理程序,严厉打击“黑中介”,切实减轻转嫁给经营者的申办证照的经济负担。
3.针对房屋性质类型。对城镇居民小区内的乱搭建房屋,应及时梳理、抄告建设、城管等部门坚决予以拆除,卫生、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许可证、执照;对农村等偏远区域利用农民自行搭建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场所达到或经整改能达到安全要求的,经当地村(居)委出具场地使用证明,卫生、工商部门可依法为其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对利用居民楼下等非商业性质房屋、破墙开店开展经营活动的,如在经营中未产生油烟、噪音等污染,或经整改能达到条件的,经环保、消防等部门认可,并由当地街道办事处在所涉及小区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卫生、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对造成严重污染,且经整改仍无法达标的,由于其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劝其转向经营;拒不改正的,由政府部门牵头,坚决依法取缔。
4.针对前置审批类型。高危无照经营行业涉及文化、公安消防、安检、卫生、工商等多个部门,如单靠一个部门执法,仅能从一个违法行为客观处理,极易造成越权执法或缺位监管,增加部门执法风险。因此,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抄告和行政建议的有效性是治理关键。一方面,我们要凸显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统筹作用,促成政府部门将高危治理与社区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督促各职能部门严格遵守“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如因监管缺位导致社会危害后果的,严厉追究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过错责任;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抄告和行政建议制度,对相关抄告、建议建立跟踪和回访,提高部门协作的有效性。同时要完善联席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市场监管情况,努力实现市场监管信息共享。
5.针对民族宗教类型。由民族宗教部门牵头,对少数民族开设的拉面馆、穆斯林饭店等高危无照经营场所进行清理,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协助整改,鼓励主动办照、补照,卫生、工商部门可主动上门为达到要求的经营户免费办理证照。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由宗教部门牵头,劝其转向经营;对拒不办照的,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拒不转向经营的,由民族宗教部门牵头,公安、工商、卫生、环保、执法等相关部门联合对其予以取缔。
(二)远期思路
高危无照经营本质上是一个综合性的城市建设问题,许多深层次问题还需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及部门管理者应遵循市场规律,从制度供求关系出发探求市场准入制度的均衡和可行性路径,从源头解决高危无照经营顽症。
1.降低准入门槛,强化行为监管。行政审批制度是市场准入制度的核心内容,要加快对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和审批效率的改革,特别要加快解决对同一行业、同一经营主体所制定的审批事项的协调综合问题。如对餐饮行业的市场准入中,应协调综合规划、环卫、消防、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和程序,对相关的审批措施和政策进行统一理念和框架下的整合清理。建议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前置审批部门以法律、法规而不是部门规章为依据,对前置许可证的办证时限、许可证法定期限、收费标准、验收标准等进行清理,并由市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通过大清理,简化繁杂环节、缩短办证时间、节约准入成本、促进经济发展。同时,要探索改革政策登记制度,将审批制逐步向核准制、登记制、备案制的方向转变,变身份监管为行为监管,提高事后监管效力。
2.合理配置资源,扶植个体发展。对无照经营行为管制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既不能仅仅为了满足市场个体的生存、生产需要而忽略了市场秩序和城市发展,也不能只关注城市建设、社会管理价值而漠视民生安定和个体成长。近年来,**的社会管理和经济秩序得到了高速发展,但隐含在发展外观下的社会稳定问题、外来人口管理问题、社会就业问题、经营秩序和安全问题仍然存在,无照经营正是其直接表现形式。在加快实现社会利益更大化的同时,应对市场个体的就业机会、消费需求、经营环境等予以更多满足,为个体、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生存条件,从根本上铲除无照经营滋生的土壤。
3.加强良性互动,实现供求平衡。由于管制局限导致供求失衡是大量无照经营的制度根源,也为监管本身造成了制度障碍:一方面老百姓急需的文化娱乐消费等基本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大量无照因势而生;另一方面行政审批事项过多,严重制约甚至阻碍了市场准入。对此,政府部门一要主动加强动态调研,及时捕捉市场发展动态,发现市场运行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调整政策和措施;二要探索建立政府与市场的信息互动反馈和交流机制,利用政府部门信息优势,加强对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三要大力培育消费者、社区等非政府组织机构,定期召开听证、讨论会,完善制度的设计、制定、试验、反馈和调整机制;四要鼓励发展中介机构,培育政府与市场间的协调纽带,帮助经营户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从而减少交易成本,避免盲目投资。
【关键词】**新区 高危无照经营 分类管理 近期对策 远期思路
一、对“高危无照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的可行性分析
高危无照经营有其巨大危害性,但就无照成因、法律现状和执法实践等来看,决定了工商监管过程中很难用“一刀切”的执法方式加以根除。采取差别对待、分类管理措施,具有其一定的可行性。
1. 从无照成因分析。就**当前实际情况看,首先,大量的高危无照经营者是外来人员、下待岗职工、低保人员等弱势群体,其比例占无照从业人员的95%、在新区无照经营量最大的三林地区比例高达100%;其次,高危无照经营的行业大部分集中在餐饮、娱乐等第三产业,其经营场所91.3%集中在老城区、城乡结合部及农村等“草根经济”旺盛区域。这类高危无照的存在是不同层次、多元化产品和服务需求的衍生物,与受暴利驱使非法从事高风险行业无照经营有着本质区别,其以维持生计和满足低端需求为直接诱因,且对我区经济主要形式不足以构成冲击。如对他们不加区分,单纯采取取缔、清除等单一化管理方式,势必激化执法冲突、削弱监管效果、加大执法成本、增加就业压力、影响社会和谐、损害部门形象。
2.从监管实践分析。高危无照有其流动性、短期性、错时性等特点。针对这些特性,**工商部门群策群力,适时采取了“白加黑、5+2”等全天候监管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但实践中我们也看到,无照经营蔓延与执法资源短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成为治理的困局所在。**新区原辖区面积572平方公里,截至目前市场主体110364户,基层工商所在编人员291人,实行网格化监管以后,处于一线责任区监管人员151名,责任区监管干部与市场主体的比例为1:731,若加上无照经营数(截止2022年底为22382户),两者比例为1:879(通常以1:200为宜)。至南汇并入**后,管辖面积扩大一倍,执法资源短缺的制约影响将更加凸现。怎样在现有的执法资源上提高工商执法效益,创新监管方式、深化分类管理为高危无照监管打开了思路。
3.从准入管制分析。高危无照经营包含的行业几乎全部涉及前置审批,而市场准入管制的不协调是无照经营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经由**新区分局与文化部门研究、协商,取消了文化娱乐行业的噪音测评前置条件,两职能部门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然而,我们也看到,这些有效调整的管制政策在众多无照经营面临的政策瓶颈前,还是微乎其微。目前,**因场地性质不符规定而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户,约占无照经营总数的53.19%。大量的“居改非”、违章搭建、部队用房等场地,因不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在申请办照的道路上举步维艰。部分职能部门趋利执法,在设置苛刻门槛的同时,怠于行使监管职责。对于这些因素导致的高危无照经营,工商部门不能一手包揽,“拿到篮中都是菜”,必须合理区分、分解责任、科学监管,否则就成了上接下档的守门员,劳而无功,不堪重负。
4.从经济规律分析。西方经济学的一个基本逻辑假定就是“经济人”,即在既定限制条件下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高危无照正是力图突破现有社会资源和法律制度的约束,通过违反游戏规则来追求违法收益的最大化,而这正是我国现有二元结构解体、城乡差距加大、城乡加剧融合等特定背景下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也是管制部门无法回避的现实。经济发展规律也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活动都有从初级到高级、从无序到有序的过程。在我国现有的社会发展初级阶段,高危无照经营必然有一个规范的过程,市场竞争者最终将以合法的、经登记的主体参与市场竞争,获取更大经济利益。所以,对于高危无照经营监管,我们不能急功近利、一蹴而就,必须采取“大禹治水”的办法,顺应规律、抓住重点、分清步骤、细化措施,才能既保障社会发展的整体利益,又兼顾市场个体的经济利益,逐年逐步实现高危无照经营的管理控制目标。
二、对“高危无照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的原则
高危无照经营是“雷区”,若监管不到位,势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对高危无照经营实施分类管理,必须首先考虑安全性原则,结合差异性原则,兼顾平衡性原则、过渡性原则,以增强分类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1.安全性原则。高危无照经营事关人命关天的大事,也事关一线执法干部切身利益。确定高危无照经营类别时,要保证工商职责安全和公共利益安全。工商职责安全,是指高危无照经营要严格纳入日常监管体系,做到“可控、能控、善控”,否则要承担失职的责任。公共利益安全,是指在现有监管手段尚不完善、管制政策尚难突破的客观条件下,即要规范高危无照经营行为,为无照到有照创造条件;又要严厉查处其严重违法经营行为,一旦发现其将或已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立即将其从“缓冲带”中剔除,坚决查处取缔。
2.差异性原则。高危无照经营中,经营主体比较普遍的是外来人员、低收入等弱势群体,经营场所主要集中在城乡结合部、老城区等城市化程度欠发达区域,从事行业主要集中在餐饮、游戏机房等范围。治理此类违法经营行为,要首先考虑其中差异,如果把适合城市的高标准管理模式直接套用于该区域,不仅管理难度大,而且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3.平衡性原则。高危无照的存在势必对有照形成冲击。一方面,要严格规范部分处于缓冲阶段的无照经营者有序参与竞争、交易,不破坏区域经济运行安全;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有照经营者市场准入成本、无照经营者特殊性、监管公正及市场环境运行的实情,寻求无照者与有照者竞争矛盾的平衡点,尽可能小地减少无照变有照的过渡阶段对有照形成的冲击。
4.过渡性原则。高危无照经营的分类管理,是工商部门正视现实,因地制宜,科学、创造性地提出的一种差别管理的模式。分类管理并不意味着一些高危无照者永远都是无照经营,而是特定时期内化整为零、逐个击破的权宜之计。要给有些经营者一段过渡时限,让无照经营变为有照经营,或是最终退出市场竞争。
三、对“高危无照经营”实施分类管理的对策思路
(一)近期对策
高危无照经营存在的原因错综复杂,既有主观因素、人为原因,也有宏观因素、体制原因。为解决当前实际困难,笔者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将高危无照经营分门别类,差别管理,解决当前消除存量的问题。
1.针对危险易爆类型。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压力容器的沐浴室、旅馆等经营场所,如安全措施不到位,极易引发群体性事故,迫使监管部门面临重大生产经营事故行政问责危机。对此类型违法经营必须采取“严查、严管、严治”措施。我们一方面要加大此类经营者自身的违法经营成本,对那些经营条件差、安全隐患高、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甚至公然对抗的违法经营户,要善抓典型,敢拔“钉子”,严管重罚;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无照经营相关条件提供者的处罚力度,从根本上切断无照经营的首要生产要素,让无照经营无处扎根,无法生存。
2.针对维持生计类型。此类无照治理的关键,是降低其准入成本,促其合法经营。一方面工商及其他行政部门可为特殊群体(如外来人员、下岗失业、低收入等弱势群体经营者)实行费税减免政策,并由有关部门对前置审批的项目进行清理,简化前置审批项目,大幅降低前置审批的收费标准,使大批困于前置审批手续的无照经营户积极转入有照行列;另一方面要严格规范中介代理机构,严格审查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受理程序,严厉打击“黑中介”,切实减轻转嫁给经营者的申办证照的经济负担。
3.针对房屋性质类型。对城镇居民小区内的乱搭建房屋,应及时梳理、抄告建设、城管等部门坚决予以拆除,卫生、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许可证、执照;对农村等偏远区域利用农民自行搭建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场所达到或经整改能达到安全要求的,经当地村(居)委出具场地使用证明,卫生、工商部门可依法为其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对利用居民楼下等非商业性质房屋、破墙开店开展经营活动的,如在经营中未产生油烟、噪音等污染,或经整改能达到条件的,经环保、消防等部门认可,并由当地街道办事处在所涉及小区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由卫生、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对造成严重污染,且经整改仍无法达标的,由于其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劝其转向经营;拒不改正的,由政府部门牵头,坚决依法取缔。
4.针对前置审批类型。高危无照经营行业涉及文化、公安消防、安检、卫生、工商等多个部门,如单靠一个部门执法,仅能从一个违法行为客观处理,极易造成越权执法或缺位监管,增加部门执法风险。因此,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抄告和行政建议的有效性是治理关键。一方面,我们要凸显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统筹作用,促成政府部门将高危治理与社区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督促各职能部门严格遵守“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如因监管缺位导致社会危害后果的,严厉追究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过错责任;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抄告和行政建议制度,对相关抄告、建议建立跟踪和回访,提高部门协作的有效性。同时要完善联席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市场监管情况,努力实现市场监管信息共享。
5.针对民族宗教类型。由民族宗教部门牵头,对少数民族开设的拉面馆、穆斯林饭店等高危无照经营场所进行清理,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协助整改,鼓励主动办照、补照,卫生、工商部门可主动上门为达到要求的经营户免费办理证照。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由宗教部门牵头,劝其转向经营;对拒不办照的,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拒不转向经营的,由民族宗教部门牵头,公安、工商、卫生、环保、执法等相关部门联合对其予以取缔。
(二)远期思路
高危无照经营本质上是一个综合性的城市建设问题,许多深层次问题还需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及部门管理者应遵循市场规律,从制度供求关系出发探求市场准入制度的均衡和可行性路径,从源头解决高危无照经营顽症。
1.降低准入门槛,强化行为监管。行政审批制度是市场准入制度的核心内容,要加快对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和审批效率的改革,特别要加快解决对同一行业、同一经营主体所制定的审批事项的协调综合问题。如对餐饮行业的市场准入中,应协调综合规划、环卫、消防、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和程序,对相关的审批措施和政策进行统一理念和框架下的整合清理。建议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前置审批部门以法律、法规而不是部门规章为依据,对前置许可证的办证时限、许可证法定期限、收费标准、验收标准等进行清理,并由市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通过大清理,简化繁杂环节、缩短办证时间、节约准入成本、促进经济发展。同时,要探索改革政策登记制度,将审批制逐步向核准制、登记制、备案制的方向转变,变身份监管为行为监管,提高事后监管效力。
2.合理配置资源,扶植个体发展。对无照经营行为管制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既不能仅仅为了满足市场个体的生存、生产需要而忽略了市场秩序和城市发展,也不能只关注城市建设、社会管理价值而漠视民生安定和个体成长。近年来,**的社会管理和经济秩序得到了高速发展,但隐含在发展外观下的社会稳定问题、外来人口管理问题、社会就业问题、经营秩序和安全问题仍然存在,无照经营正是其直接表现形式。在加快实现社会利益更大化的同时,应对市场个体的就业机会、消费需求、经营环境等予以更多满足,为个体、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生存条件,从根本上铲除无照经营滋生的土壤。
3.加强良性互动,实现供求平衡。由于管制局限导致供求失衡是大量无照经营的制度根源,也为监管本身造成了制度障碍:一方面老百姓急需的文化娱乐消费等基本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大量无照因势而生;另一方面行政审批事项过多,严重制约甚至阻碍了市场准入。对此,政府部门一要主动加强动态调研,及时捕捉市场发展动态,发现市场运行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调整政策和措施;二要探索建立政府与市场的信息互动反馈和交流机制,利用政府部门信息优势,加强对市场的引导和规范;三要大力培育消费者、社区等非政府组织机构,定期召开听证、讨论会,完善制度的设计、制定、试验、反馈和调整机制;四要鼓励发展中介机构,培育政府与市场间的协调纽带,帮助经营户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从而减少交易成本,避免盲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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