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
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精选9篇)
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 篇1
本发起人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订立:
a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注册设立和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注册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注册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注册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注册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各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发起人身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共同在_________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的名称与地址:
公司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_________元;股本总额为_________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面值人民币_________元,公司设立时由发起人全部认购。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以其在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身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的存续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八条 本协议每个发起人各自向其他发起人声明和保证如下:
1.其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2.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其有权发起设立本公司,并已得到各自章程所规定的公司内部批准或授权;
3.每个发起人将根据公司设立的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登记机关和各个中介机构的要求,签署文件、提供资料及其他一切必要的协助。
第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和股权比例是:
1.a公司以折合人民币_________元的房屋、折合人民币_________元的土地使用权和_________元的现金出资,认购_____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2.b公司以人民币现金_________元作为出资,认购_____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3.c公司以人民币现金_________元出资,认购_________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4.d公司以人民币现金_________元出资,认购_________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5.e有限公司以折合人民币_________元的专有商标权出资,认购_________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第十条 各个发起人同意设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简称“公司筹委会”),并授权公司筹委会具体负责公司设立事宜,内容包括办理
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草拟公司设立文件、草拟公司章程、报批公司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批公司设立、筹备公司创立大会、联络中介机构、以及其他与公司设立有关的事务。公司筹委会由各发起人共同选派人员组成。
公司首届董事会成立时,公司筹委会工作结束。公司筹委会的费用由a公司先行垫付,公司成立后计入公司开办费用,由公司予以偿还;公司设立失败则由发起人各方按照所认购的股份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 各发起人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或_________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司设立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一次性缴足其所认购股份的股款。各发起人应将认购的股款汇入公司筹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缴款时间以汇出日期为准。公司筹委会应聘请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二条 各发起人应在验资报告出具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批准公司章程。
董事会应在创立大会后三十日内向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_________名董事组成,a公司推荐_________名、b公司推荐_________名、c公司推荐_________名。各方同意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支持按本协议约定由其他各方发起人推荐的董事候选人。
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长由a公司推荐的董事人选担任。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a公司推荐一名、b公司推荐一名、职工代表一名。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首任总经理由a公司/b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十六条 公司不能成立时,各个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时,未足额认购股份的发起人应对已足额认购股份的发起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或其他发起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该发起人应对公司或其他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其他义务,致使他方因此遭受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经各个发起人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作
出。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各发起人另行友好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相关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争议各方均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其余报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时起生效。
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在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b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c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d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e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 篇2
本发起人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订立:
XX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注册设立和有效存续的XX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注册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注册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注册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公司,一家依中国法律注册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各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发起设立XX公司相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发起人身份,采用发起设立方式,共同在_________设立一家XX公司(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的名称与地址:
公司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XX公司(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_________元;股本总额为_________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面值人民币_________元,公司设立时由发起人全部认购。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是XX公司。公司股东以其在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自身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的存续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八条 本协议每个发起人各自向其他发起人声明和保证如下:
1.其是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
2.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其有权发起设立本公司,并已得到各自章程所规定的公司内部批准或授权;
3.每个发起人将根据公司设立的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登记机关和各个中介机构的要求,签署文件、提供资料及其他一切必要的协助。
第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和股权比例是:
1、XX公司以折合人民币_________元的房屋、折合人民币_________元的土地使用权和_________元的现金出资,认购_____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2、B公司以人民币现金_________元作为出资,认购_____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3、C公司以人民币现金_________元出资,认购_________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4、D公司以人民币现金_________元出资,认购_________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5、E有限公司以折合人民币_________元的专有商标权出资,认购_________股,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百分之_________。
第十条 各个发起人同意设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简称“公司筹委会”),并授权公司筹委会具体负责公司设立事宜,内容包括办理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草拟公司设立文件、草拟公司章程、报批公司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报批公司设立、筹备公司创立大会、联络中介机构、以及其他与公司设立有关的事务。公司筹委会由各发起人共同选派人员组成。
公司首届董事会成立时,公司筹委会工作结束。公司筹委会的费用由XX公司先行垫付,公司成立后计入公司开办费用,由公司予以偿还;公司设立失败则由发起人各方按照所认购的股份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 各发起人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或_________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司设立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一次性缴足其所认购股份的股款。各发起人应将认购的股款汇入公司筹备委员会指定的银行账户,缴款时间以汇出日期为准。公司筹委会应聘请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二条 各发起人应在验资报告出具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批准公司章程。
董事会应在创立大会后三十日内向_________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_________名董事组成,XX公司推荐_________名、B公司推荐_________名、C公司推荐_________名。各方同意在股东大会上投票支持按本协议约定由其他各方发起人推荐的董事候选人。
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长由XX公司推荐的董事人选担任。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XX公司推荐一名、B公司推荐一名、职工代表一名。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首任总经理由XX公司/B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十六条 公司不能成立时,各个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设立时,未足额认购股份的发起人应对已足额认购股份的发起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过失致使公司或其他发起人利益受到损害的,该发起人应对公司或其他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其他义务,致使他方因此遭受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经各个发起人协商同意,并以书面方式作出。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各发起人另行友好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相关争议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争议各方均有最终的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其余报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时起生效。
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在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
XX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 B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C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 D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E公司(公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 篇3
股份公司监事会决议范本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会议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召开。出资多的发起人已于会议召开____日前以________________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应到会监事__________人,实际到会监事__________人。会议由出资多的发起人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选举___________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__________ 人,占监事总数__________ %
不同意________ 人,占监事总数__________ %
弃权__________ 人,占监事总数__________ %
与会监事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 篇4
_ 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为从事共同事业,兹订定契约设立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依据甲方提供的设备,及乙方所提供的技术,成立有关药品制造、贩卖的新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并根据本契约从事营运。
第二条 新公司概况如本契约书末尾所附的_ _药品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记载。设立时,甲占百分之五十一股份、乙方占百分之四十九股份。前项的股份保有比例,为甲、乙双方之间持续合作的依据。
第三条 甲方以后记的工场土地 、建筑物、机器设备,折价为_ _元整,作为现场出资;
乙方以其既有技术(后记所述之专利及有关的一切技术情报–以下称技术),折合为_ _元整,作为现物出资。
第四条 前条技术的处理须以甲、乙双方与新公司间另订的技术援助契约(本契约所附带的技术援助契约方案)为依据。
第五条 新公司的干部由甲方派任董事_名、监事一名;
乙方派任董事_名、监事一名。
甲方自董事中选派一人为董事长;乙方从中选派一人为副董事长。
第六条 新公司的设立由甲、乙双方各委派三名事务人员,计六名,以甲方本店事务所为创立事务所,进行筹组工作。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 篇5
转让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在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____%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____%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____%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股权
1、甲方愿意将其持有标的公司的______万股份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购买上述由甲方转让的股权。
3、甲方和乙方依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转让股权。
4、甲方向乙方转让股权的同时,甲方拥有的附属于该股权的一切作为投资者所享有的权益将一并转让。
5、双方约定本次股权转让的效力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起算,即股权转让完成以后,乙方即享有甲方在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股权转让的价款、期限及支付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____%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投资______币______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____%的股权以______币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和金额以银行转帐方式分____次付清给甲方。
三、双方的声明和保证
1、甲方和乙方不可撤销地声明与保证如下:
(1)各方为依法组建、有效存续的法人。
(2)具有并能拥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本协议各方签字人已经获得适当的授权以签署本协议。
(3)无任何其自身的原因阻碍本协议生效。
(4)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不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其作为合同一方的或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
(5)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应互相充分协商、紧密配合、积极支持。
(6)甲方与乙方相互提供的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所有资料、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所提交的文件副本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7)甲方和乙方有义务确保本次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全部法律手续之完成,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审计及法律调查的顺利进行。
2、甲方向乙方不可撤销地陈述与保证如下:
(1)甲方确保其在标的公司的股权是真实、有效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股权的质押等影响股权转让及乙方行使权利的情形。
(2)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提供的有关标的公司的所有财务报表等资料均为充分和客观真实的,不存在隐瞒、虚报和误导性称述。
(3)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署后,不以标的公司的资产为任何形式的担保。
3、乙方向甲方不可撤销地陈述与保证如下:
(1)本协议签署时向甲方提交根据其章程的有关规定,其内部做出和出具的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有效决议和授权书。
(2)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合法,且有充分的资金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3)确保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受让股权的.价款及履行与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所有协议、合同。
四、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____方承担。
五、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六、变更股权手续的办理
本协议生效后,由甲乙双方协助标的公司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等手续。
七、受让方根据协议、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本协议生效之后,乙方对标的公司行使作为股东依法应享有的所有股权权利。
八、本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2、甲方股东会、董事会通过本次股权转让方案;
3、乙方股东会、董事会通过本次股权转让方案。
九、本协议未作规定情况的处理
甲乙双方均应认真依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在实际履行中遇到本协议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应及时通报对方,并以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妥善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故意损害对方利益或有意放任对方的利益遭受损害。
十、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则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另一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并承担由于其违约而引起的一切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
2、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手续的结束而解除。
十一、适用法律、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本协议双方间因执行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性质的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各方未能友好地解决该等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或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成立。
2、本合同___________式_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__份,该公司存档___________份,工商登记机关__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 篇6
____________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上午9:00在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召开。会议应到董事______名,实到______名,出席会议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__________先生/女士主持。
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1.选举__________先生为公司董事长,__________先生、__________女士为公司副董事长;
2.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与会董事签字:
签字日期:
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 篇7
最新的股份公司监事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会议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召开。出资多的发起人已于会议召开____日前以________________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应到会监事__________人,实际到会监事__________人。会议由出资多的发起人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选举___________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__________ 人,占监事总数__________ %
不同意________ 人,占监事总数__________ %
弃权__________ 人,占监事总数__________ %
与会监事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 篇8
致: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__________公司(下简称“A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股票发行上市法律服务协议》(下简称“《法律服务协议》”),本所作为A公司特聘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拟由A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并联合其他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的X公司(暂定名,下简称“股份公司”)所涉及的设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
1.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观点和评价,均是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理解而发表的。
2.就本法律意见书,股份公司筹委会保证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以及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经审查证实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对股份公司的设立所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应当查阅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有关事宜向股份公司筹委会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调查。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股份公司设立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同意股份公司按有关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股份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律师将在相关文件中对所引用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设立股份公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股份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股份公司是拟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设立的XX公司。
2.股份公司的五家发起人A公司、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公司均具有现行法律规定的股份公司发起人资格。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人数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3.依据重组方案(待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A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将全资所属__________公司的主要经营性净资产、____________大厦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经评估投入拟设立的股份公司,其他发起人均以现金出资投入拟设立的股份公司。上述出资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主发起人A公司投入股份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和保留在主发起人的其他资产已经得到明确的界定。由于股份公司设立所引起的涉及资产分割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未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机关的规定,以及其他对发起人的行为或财产有约束力的文件。
5.主发起人投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按照1∶0.87比例折为______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该部分资产经国家财政部财评函字[ ]______号文批准立项,经__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且评估结果已经获得财政部财评字[ ]______号文确认,构成占总股本的73%的国有法人股;其他股东均以现金方式出资,按照相同比例折股,构成占总股本的27%的社会法人股;上述股权设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6.股份公司已按法定程序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名称预核准登记,拟注册资本______万元人民币,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八条XX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规定。
7.发起人为设立股份公司而拟定的股份公司章程草案,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经主管机关批准和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股份公司章程将于股份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实施,并构成对股份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文件。
8.A公司所持股份为______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73%,该部分股权经国家财政部[ ]______号文确认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其他发起人股均为法人股。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股权界定、各股东持股比例等均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股份公司的设立尚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式批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发起人为设立股份公司所进行的工作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主管机关的规定进行的,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页无正文)
律师事务所(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 篇9
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XX公司(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或者由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公司在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条 公司的股东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XX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构的核准内容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的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 公司经批准的股份总额为________股普通股,每股面值______元。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__________股,其中,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________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持有______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______%;……。
第十七条 持股证明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公司应向股东签发由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持股证明。持股证明应标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代表股份数、编号、股东名称。发起人的持股证明,应当标明发起人字样。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 份 转 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或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方案;
(十一)对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
(十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确定本条第(一)项的具体人数。
第四十一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公司股东。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四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四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八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四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七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股份或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重大资产的收购或出售;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五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六十九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____年。
第七十二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四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七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七十七条 董事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七十八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七十九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八十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八十一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十三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八十四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八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六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八十七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 事 会
第八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由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______人。
第九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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