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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安全作业要求及考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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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安全作业要求及考核规定(精选4篇)

员工安全作业要求及考核规定 篇1

  挂钩工

  1. 运作业过程中,必须小心吊运产品,防止磕碰,防止摔断、摔裂管桩。

  2. 挂钩工应正确指挥行车运行,信号明确;挂钩前先检吊钩、吊环、链条、钢丝绳等吊具是否合格,挂耳是否牢固,防止重物掉下来。

  3. 挂钩安全操作五要点:a.面对行车工,便于行车工看清挂钩情况;b.手握链条的位置要高出模具边板,防止夹手;c.要正确站位,注意远离模脚或踩住模脚(模边)挂钩;d.挂钩时,宜先挂近身处吊钩,再挂另一侧吊钩;e.挂钩(脱钩)后,迅速避让所吊重物(吊钩),模具脱钩后把吊钩置于模具的正上方。

  4. 任何人(尤其是蒸养池挂钩工)不得在重物上或手抓吊钩,随所吊重物或手抓吊钩行走,否则,对当事人及行车工各罚款10元,第二次发现各罚款20元,依次加重处罚。

  5. 蒸养池挂钩工,不要站在空池旁边挂钩,防止摔下养护池。

  6. 吊车 “十不吊”规定:

  6.1 超负荷重物,重量不明,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6.2吊钩没有挂到位,吊绳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6.3指挥信号不明、光线暗淡无法看清场地,不吊

  6.4 吊挂重物直接进行作业加工的,不吊;

  6.5歪拉物品、斜位物品不吊;

  6.6起吊物上站人或起吊物上有活动物件、浮放物件,不吊;

  6.7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爆物件不吊;

  6.8有棱角、缺口易割断钢丝绳的物品,未垫好刃口、缺口时不吊;

  6.9超长,超大重物未采取牵引措施不吊;

  6.10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天气不吊。

  违反上述规定酌情罚款20到100元,不听从劝告或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罚。发生工伤事故,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考核处理。

员工安全作业要求及考核规定 篇2

  行车工

  (一)安全作业要求

  1. 所有人进入生产车间和成品库堆场,必须戴好安全帽。行车工上行车前、下行车后也必须配戴好安全帽,系紧帽带。

  2. 每班前必须对行车的各个限位器(左右限位器、上下限位器、小车前后限位器)、制动器(大车行走制动、小车行走制动、钢丝绳卷扬机制动)等安全部件进行检查,对卷筒和对钢丝绳本身、钢丝绳固定卡、大吊钩、吊具、紧急开关、电铃等行车部件进行全面安检,发现异常情况向班组长反映,并及时进行维护。

  3. 起吊物品时,应先试吊,离地不超过20cm,无异常后正常吊运。

  4. 作业时必须打铃声警示,使地面人员避让,不得从人上方吊物行驶;

  5. 行车吊物运行过程,必须与地面物资保持足够高度,原则上距离地面2米以上距离。

  6. 行车吊运过程中,吊物不得从人头上越过,吊物下不得有人作业,并与相邻行车保持一定距离,严禁碰撞。吊重物从人上方经过,每次对行车工罚款20元。地面操作人员,发现行车吊重物过来,不主动躲避的,每次罚款20元。

  7.模具轻吊轻放,由其是模具入蒸养池、出蒸养池和从模具内往外吊桩时,防止操作不当导致产品损坏;吊运作业过程中,必须小心吊运产品,防止磕碰,防止摔断、摔裂管桩。

  8. 不得同时吊运两条模具,或用两台行车吊运同一重物,特殊情况下报生产部安排。行车操作撞坏设备设施的处罚50元/次,严重的按维修费用的30%处罚。

  9.出现管桩卡模的情况,不许一端吊高或者左右摆动幅度过大,防止伤及他人或损坏物品,应用大锤小心敲打模具,使管桩脱模。

  10.机电人员上行车检修时,行车工应时刻注意机电工的位置,必要时使用对讲机确认安全后,方可开动行车;停机检修时,行车工要配合机电工检修,监护其安全,不得离岗,并服从维修人员作业要求。

  11.出现突然停电、制动失灵、重物失控滑落等紧急情况时,行车工应沉着冷静,重物下滑时向无人处着落,保证人员安全放在第一位。

  12.地面人员对产品进行作业过程中,产品或模具不得强行起吊。振捣工序,振捣未完成不得起吊,不得将模具起吊后进行振捣。

  13.挂钩工应正确指挥行车运行,信号明确;挂钩前先检吊钩、吊环、链条、钢丝绳等吊具是否合格,挂耳是否牢固,防止重物掉下来。

  14.挂钩安全操作五要点:a.面对行车工,便于行车工看清挂钩情况;b.手握链条的位置要高出模具边板,防止夹手;c.要正确站位,注意远离模脚或踩住模脚(模边)挂钩;d.挂钩时,宜先挂近身处吊钩,再挂另一侧吊钩;e.挂钩(脱钩)后,迅速避让所吊重物(吊钩),模具脱钩后把吊钩置于模具的正上方。

  15.任何人(尤其是蒸养池挂钩工)不得在重物上或手抓吊钩,随所吊重物或手抓吊钩行走,否则,对当事人及行车工各罚款10元,第二次发现各罚款20元,依次加重处罚。

  16.蒸养池挂钩工,不要站在空池旁边挂钩,防止摔下养护池。

  17.外围行车停用时必须挂好防风钩,地面挂钩人员必须配合并提醒行车工。具体操作:将吊钩挂到管桩的吊环上,适当上升拉紧防止脱钩,停班期间以及大风天气必须做到。外围班长、生产部、设备部要加强该项工作的检查。

  18.吊车 “十不吊”规定:

  18.1 超负荷重物,重量不明,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8.2吊钩没有挂到位,吊绳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18.3指挥信号不明、光线暗淡无法看清场地,不吊

  18.4 吊挂重物直接进行作业加工的,不吊;

  18.5歪拉物品、斜位物品不吊;

  18.6起吊物上站人或起吊物上有活动物件、浮放物件,不吊;

  18.7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爆物件不吊;

  18.8有棱角、缺口易割断钢丝绳的物品,未垫好刃口、缺口时不吊;

  18.9超长,超大重物未采取牵引措施不吊;

  18.10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天气不吊

  (二)违章考核规定

  1.吊运作业过程中摔断、摔裂管桩,按产品原成本包赔损失。

  2.吊运作业中造成产品磕碰,深度超过10mm或者表面积达到64cm2, 罚款 20元/处(或者50元/条)。

  3. 地面人员对产品进行作业过程中,强行起吊者,每次对行车工罚款20元。

  4. 振捣工序,起吊后继续振捣,发现一次对振捣工和行车工罚款10元;因起吊后继续振捣造成管桩高度偏差超过10mm的,对行车工及振捣工罚款50元/次。

  5. 因行车工操作不当,造成人员受伤的:轻微伤的,罚款50-100元,第二次造成人员轻微伤的,调离行车操作岗位;轻伤的罚款200-500元,严重警告或者调离岗位,第二次罚款的同时调岗;造成人员重伤的,罚款1000-20__元,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开除处理。

  6. 违反十不吊规定,未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视情况罚款20-100元。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包赔经济损失的30%-50%,另外,视情节轻重罚款50元到200元。

  7. 行车用完后,将行车停放在专用位置,收好吊钩,上下行车必须走专用阶梯,把好扶手,防止滑倒摔跤,严禁人员从专用扶梯之外的地方上下行车。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违反上述规定没有具体处罚的项目,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10-100元。因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者,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考核处理。

员工安全作业要求及考核规定 篇3

  编笼组员工

  1. 盘螺及整盘钢筋必须用专用支架固定防止滚动,堆放高度不得超过三层。

  2. 钢筋吊运时,钢丝绳的长度要符合要求,有明显毛刺的钢丝绳必须更换,不得继续使用。未及时更换者,对责任人罚款10-20元。

  3. 拉丝工序,作业期间出现待拉丝钢筋缠绕以及冷拔丝断裂等异常情况时,必须停机处理,不得用手强行去接触钢筋。违者,每次罚款20元。

  4. 操作轧尖机时禁止戴手套作业,轧尖时人手离轧尖机卷轮30厘米以上,防止手部卷入轧尖机。戴手套轧尖,发现一次罚款20元。

  5. 钢筋调直切断作业,把钢筋引入进给导轮时,手离导轮入口50cm以上,防止手被带进去夹伤,采用用手动方式点动前进,使钢筋穿过调直盒及切刀。

  6. 车间摆放的绕丝盘应集中放在指定位置并有防滚动措施;装卸料盘时小心操作防止碰手,非编笼班员工不得帮忙;推动料盘时应缓慢,注意地面的平整度,防止倒下伤人。绕丝盘未放在指定位置,对责任人每次罚款20元。

  7. 进行拉丝作业,需及时清理掉拉丝粉中的结块,要戴好防护口罩。

  8. 拉丝设备运行时,操作者不得远离控制台,需随时观察各仪表显示是否正常,不得用身体任何部位或物件触及运行中的钢丝和转动机件。非操作人员不得靠近设备,不得进入隔离网内。

  9. 镦头时手应离夹具10厘米以上并防止烫伤,搬运镦头钢筋应带好手套,放置烫伤。

  10. 编笼时,防止火花溅入眼内,人不得站在焊点旁边。牵引小车滑行时,人员与小车保持1米以上距离,防止碰伤。

  11. 切割锯应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使用前检查切割机叶片是否有裂纹、缺损、是否紧固,使用时用力均匀,不得长时间使用,正前方不得站人,操作时需戴好防护眼镜。使用砂轮机者,应遵守此操作方法。

  违反上述规定者(没有具体规定的条款),酌情罚款10到50元,不服从管理或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罚。发生工伤事故,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考核处理。

员工安全作业要求及考核规定 篇4

  外围班员工

  1. 从车间往外场拉桩时,要有专人看守指挥,发生异常时立即停车,人不得站在距钢丝绳两米以内的地方,并设立严禁通行的警示牌。

  2. 管桩用小车拖到位后,将卷扬机钢丝绳放松下来。

  3. 任何人上下桩堆时,宜采用侧身手扶管桩的方式,集中精神,小心谨慎,防止摔下。

  4. 严禁在桩顶打闹,严禁在桩上快跑。在桩上行走时,注意查看脚下管桩缝隙,避免踩到管桩缝隙伤到腿脚。

  5. 行车用完后必须停在专用位置,上下行车必须走专用阶梯,把好扶手,防止滑倒摔跤,严禁人员从专用扶梯之外的地方上下行车,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6. 严禁从一台行车爬到另外一台行车上。

  违反上述规定酌情罚款20到100元,不听从劝告或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罚。发生工伤事故,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考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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