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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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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商会章程(通用9篇)

汽车行业商会章程 篇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xx省汽车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xx省各类汽车销售集团,汽车生产企业销售部门,汽车4S店,汽车、二手车经销企业,汽车、二手车有形市场,汽车、二手车电子商务,汽车美容及用品销售企业,汽车租赁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经纪公司、汽车金融保险等相关汽车流通领域的企业自愿组成,并经xx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实行行业自律,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双向服务,为促进xx地区汽车流通行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受xx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xx省商务厅等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xx省。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海口市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二)开展行业基础资料、行业信息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研究汽车流通规律、经营管理理论和方法,探索适合我省的汽车流通模式,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汽车流通企业实际运作提供指导;

  (三)制定行规行约及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

  (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才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和交易大会,总结推广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推动汽手车市场健康发展;

  (六)开展与相关团体的合作与交流,组织企业到国外进行学习考察;

  (七)引导和促进国外、地区间汽车企业的合作,组织经贸洽谈;

  (八)组织编写汽车流通经营管理方面的资料和书籍;

  (九)创办会刊、网站,组织行业市场调查研究,发布行业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企业提供信息及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十)组织xx地区的汽车交易会;

  (十一)创办实体;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凡是经xx省汽车销售集团,汽车生产企业销售部门,汽车4S店,汽车、二手车经销企业,汽车、二手车有形市场,汽车、二手车电子商务,汽车美容及用品销售企业,汽车租赁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经纪公司、汽车金融保险等相关汽车流通领域业务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给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xx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出本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六)改变或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入会的审核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在五十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以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二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任期不限。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二名。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领导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法定代表人指定副会长或秘书长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聘任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

  (五) 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及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回,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xx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经x年4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汽车行业商会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xx市商会(英文名称为:)

  网址:

  第二条 本商会由籍人士在xx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核准注册登记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是“弘扬徽商、传承创新、和谐共赢、服务社会“,即秉承徽商精神,随形势发展不断创新,团结全体在徐企业,诚信立业,加强交流,资源共享,参与、两地经济建设,做好两地牵线搭桥工作,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商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徽商在徐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

  商会致力于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企业提供各项服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群体的优势,吸引更多的xx企业和商人来徐发展,为徐皖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本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江苏省和xx市地方各项规定,促进徐皖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本商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商会建成有徐皖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xx市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本会接受xx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xx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xx市商会办公地址,在xx市中山南路15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走访会员企业,征求工作意见,了解会员企业经营情况,帮助排忧解难。

  (一)定期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在徐企业的良好形象。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异地商会、协会特别是江苏省商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宣传中央、江苏和、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工作动态,介绍徐皖政治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和会员企业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三)组织徐皖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徐的皖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企业和皖籍企业家知名度。

  (四)开展与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工商界人士来徐投资创业,充分发挥苏皖两省经济技术合作桥梁的纽带作用,为和经济建设作贡献。

  (五) 加强徽商在徐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人才招聘、融资牵线、企业诊断、投资理财等各项服务。

  (七)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并组织会员企业进行相关评比活动,编辑出版商会会刊、开办商会网络。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吸收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籍人和xx企业在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xx企业驻机构;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并按时交纳会费;

  (四) 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企业向本商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本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权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商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一年不参加活动或一年不交会费的会员,将视为自动退会,并以一定方式给予公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商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及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xx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通过会长提名的秘书长聘任人选;

  (九)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监事会主席提出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三) 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最多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通过聘任;

  (二)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对商会的人、财、物管理负责;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研究、讨论、部署商会重要工作事项;

  (七)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聘任。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二)出席相应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

  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顾问和名誉会长

  本商会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若干人,原则上是老领导、老同志,由会长聘请、并经会长办公会同意通过,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商会的重大活动;

  (二)围绕商会中心工作献计献策;

  (三)帮助商会排忧解难;

  (四)由顾问召集人牵头协调组织开展年度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年会费;

  (二) 企业单位和个人像商会提供的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源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计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资源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会费支出主要如下:

  (一) 办公费(含办公费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 差旅费;

  (三) 办公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 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 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会、以及以商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六) 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七) 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xx市民政局和xx市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xx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xx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xx市工商业联合会、xx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xx市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xx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xx市工商业联合会和xx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年1月23日xx市商会第一届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xx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汽车行业商会章程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xx市xx镇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或本会),英文名,缩写:。

  第二条 商会性质:商会由xx市xx镇的工商企业自愿结成,属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开展“爱国、敬业、守法”的宣传教育,提高会员素质。团结全镇工商企业以市场经济为导向,诚信经营,发挥本会优势,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为xx镇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xx镇人民政府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日常活动接受xx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广东省xx市xx镇xx大道中家电创新中心大楼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其主要任务是:

  (一)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二) 为会员和社会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三) 开展工商企业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四)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五) 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和企业调解经济纠纷。

  (六) 增进各社会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与发展。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的互相联系。

  (七) 办好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在xx区域里的企业、团体和个人,都可申请成为xx镇商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的会员,也是xx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的当然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外资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

  (二)团体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协会、民间企业家工会、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乡镇企业协会。

  (三)个人会员包括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工商界知名人士,也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享受本会的福利和享有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七)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按要求交纳会费或不明原因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已不在企业任职的,其会籍自行卸去。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三年换届一次,由若干理事组成,理事可连选连任。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分级收取,会长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常务副会长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副会长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理事每年交纳会费20xx元,企业、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汽车行业商会章程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英文名称是,缩写为。(商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区域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商会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联”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商会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联”等字样。商会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商会是以行业或地域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为主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其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信誉;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X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区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人选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理事会进行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落实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理事会不予确认,则需立即停止履行职责。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人选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监事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没有条件设立监事会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只设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负责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考核。

  第四十三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三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汽车行业商会章程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xx省石行业商会”,简称“商会”,英文名“”,简称“”。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为从事石产业链条中资源开采与管理、产品检测与研发、市场开拓与培养、产品交易与经营、文化研究与传播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及石界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服务会员,规范行业,提升价值,发展产业。是在xx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团结xx省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相关企业及石界的知名人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会员,充分发挥团队优势,互帮互助;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与自律,树立良好行业形象;做精产品、做好商会、做强产业, 提升石价值;努力实现竹山石全球话语权、定价权的目标,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服从业务主管单位xx省工商联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xx省竹山县城关镇(国际石城)。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石行业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团结一切从事石勘探、开采、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收藏、教育、科技、信息和金融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和工作者;对国内外石的供需形势、资源利用、产品开发以及进出口政策、价格政策、税收政策、管理体制、法律法规等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相关机构和工作者提供服务;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前期论证;

  (三)做好名牌战略推进工作,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工艺创新、设计创新,实施名牌培育工程,提高全省石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五)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六)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指导,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石市场的宏观调控与指导监督,严格行业管理,进行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开展行价行评宣传,促进质量监督工作,并团结和监督全行业积极贯彻实施,使我省石市场规范有序地发展;

  (七)开展石科学技术研究及鉴定评估;推动产品款式设计和花色品种创新、鉴定仪器研制、加工设备革新等技术活动。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对具有行业专长的带头人,给予技术权威认证资格认定;

  (八)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实施行业争议仲裁;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开展与石行业有关的社会活动;

  (九)组织开展石行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行业水平,为全行业提供各类专业人才;

  (十)组织并开展国内外有关石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多方位加强同国内外相关行业商会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国内外石展销会、展览会,引进并推广国内外有关发展石行业的先进技术和现代化管理经验,加强与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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