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队长岗位职责
中队长岗位职责(通用3篇)
中队长岗位职责 篇1
学校保卫处中队长岗位职责及目标
一、工作职责
1、协助队长管理、队长不在时履行队长职责;
2、督促检查各岗位的.工作情况,落实岗位责任制;
3、完成处、警务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工作目标
1、严格管理,使他们在门卫和巡逻中恪尽职守,认真工作,并使其达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的要求;
2、开展“形象工程”建设,创建“文明窗口”;
3、加强“文明值勤”教育,督促、要求各执勤点环境卫生整洁;
4、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对进出车辆及人员严格盘查,时刻警惕破坏、盗窃事故的发生;
5、保持监控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发挥其应有作用;
6、协助队长经常检查队员上岗值勤情况,每周至少在凌晨2―5时抽查2次队员值勤情况,杜绝值勤人员脱岗、睡岗、赌博现象;
中队长岗位职责 篇2
一、中队长(班组长)是本队(班组)安全生产的直接执行者,对本队(班组)人员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健康和所管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二、认真遵守安全规程制度和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根据本队(组)人员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做好安全交底,要做到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
三、负责制定和实施本队(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事故的安全目标,按施工情况进行安全技术分析预测,及时发现问题或异常,进行安全控制;
四、带领本队(班组)人员认真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时纠正员工违章作业和违纪行为;
五、组织和参加本队(班组)的安全检查,认真开展“六项活动”和预知预险活动,开好班前会,并做好记录;
六、每天检查本队(班组)施工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及时消除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七、监督检查本队(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八、经常性对本队(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新工人和临时工进行班组一级现场安全教育;
九、有权拒绝违章的安全指令,听从专职安监人员和监理工程师的指导;
十、做好上、下班交接工作和记录,并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实现文明施工;
十一、认真执行作业程序书制度;
十二、支持班组兼职安全员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班组发生异常障碍、未遂事故要及时上报,组织事故原因分析,落实改进措施;
十三、发生工伤事故要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介绍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
十四、履行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中的相关职责。
中队长岗位职责 篇3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组织生产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采煤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生产。
第3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化组织采煤工作面的生产。
第4条 组织好班前会,合理、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连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9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0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生产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1条 负责本队(班、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12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3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4条 组织好本连队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5条 负责本连队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7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8条 组织落实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 在本连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采煤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连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4条 未及时组织采煤队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5条 采煤连队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采煤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对本连队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 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连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采煤队队长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1条 采煤队没有组织好采煤队的班前会和没有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未组织好本连队的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连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7条 采煤工区(连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 采煤队队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3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采煤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队队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分管的采煤队(班)不能够协调工作,采煤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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