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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主播经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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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主播经纪合同(通用7篇)

独家主播经纪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是一家资深的文化传媒公司,能够为主播艺人提供公平、平等的发展前景,并拥有丰富的互联网、演艺策划、包装等经验。

  2、乙方是依法享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良好的演艺才能和艺术天赋,为提升自身演艺水平和知名度,有意愿通过甲方更好的拓展其演艺事业。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 达成协议如下。

  (1) 《网红达人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的确认和接纳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和资料均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法责任。乙方知悉,该等信息真实、有效是甲方同意签订本协议的前提条件,

  甲方的审查为形式审查,并不因此而减免或转移乙方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如该等信息中的任何一项存在虚假,均构成欺诈行为,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

  乙方保证本协议为甲方所给提示下载的协议标准版本,除签字外,乙方不得对协议条款做任何修改。乙方知悉,对甲方提供的协议 标准版本的完全接受是甲方同意签订本协议的前提条件,甲方的形式审 核并不视为甲方接受乙方对协议标准版本的任何修改。如本协议有任何与甲方平台提供的协议标准版本不一致之处(乙方添加的签字除外),都应以甲方所提示页面中的协议标准版本为准。

  本协议未约定的内容,以甲方平台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种规则、条款、帮助文档等为准。

  1. 合作内容

  1.1甲乙双方经充分沟通,一致同意由甲方作为乙方在抖音短视频范围内的互联网直播演艺经纪公司,乙方授权甲方独家,为了更好地拓展乙方互联网直播演艺事业,甲方有权处理乙方互联网直播演艺经纪事宜

  ,独家享有乙方的全部互联网直播演艺事业经济权。经济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乙方的互联网直播演艺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活动及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线下的礼仪、主持、模特等非线上带来的线下活动)

  1.2在协议期间,乙方主播通过甲方平台产生的艺术形象、表演形象、广告形象、平面形象以及相应存于甲方服务器内的音视频内容,乙方主播永久且不可撤销地在全球范围内授权甲方有权在界面设计、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频道设计、对外宣传片、宣传动图、产品介绍)等项目以及甲方平台中免费使用。

  1.3在合作期间,乙方主播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有权在全球范围内使用乙方主播肖像、表演中形象、姓名、昵称用于推广、宣传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的产品/服务。乙方主播通过甲方直播平台录制产生或直播产生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片、音频、视频作品著作权归甲方所有。在协议有效期间及届满后,乙方及乙方主播应确保视频可以供甲方平台其他用户随时、永久地访问,不得删除。

  1.4在合作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主播的艺术形象、艺术定位、宣传定位等总体包装设计策划,制作有形的衍生品,进行宣传、推广、销售,所获收益分配方式各方另行约定。

  1.5乙方同意在抖音平台进行网络直播,视频拍摄,积极参加和配合甲方组织的活动,通过获取用户赠送的虚拟礼物获得相应收益。

  2.合作期间

  2.1.双方合作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_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止。

  2.2.合作期满,若双方未签署新的协议,但事实上仍在合作的,则本协议自动延续______年,依此类推。

  2.3.合作费用

  3.1.合作期内,乙方满足以下要求,抖音平台的兑换和结算规则进行结算,于次月____________日进行结算,相关个税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代扣代缴,如结算时间为平台调控以平台为准。

  3.2.若乙方通过直播获得用户赠送的虚拟礼物,按抖音平台的兑换和结算规则进行结算,

  3.3.乙方直播天数、直播时长、虚拟礼物收入等数据均以甲方产品后台统计数据为准。

  3.4.若乙方对结算金额有异议,应在收到每笔费用后______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对结算金额无异议。

  3.5.乙方抖音账号所有产出利润(包含但不限于平台内产出),甲方占70%乙方,占30%。

  4.甲方权利义务

  4.1.甲方为乙方直播提供用户资源、技术支持,广告承接,商演以及影视等资源。

  4.2.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开播培训、直播流程跟进处理、直播问题咨询解答。

  4.3.甲方可根据自身运营需要及乙方直播表现情况,提供抖音平台推广资源或其他合作媒体资源对乙方进行市场推广。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抖音广告资源、抖音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官方合作媒体宣传、地面活动等。

  4.4.甲方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制定或调整抖音平台规则,乙方对此充分理解和认可,保证遵守相关规则。

  4.5.甲方有权对乙方直播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本协议约定或抖音平台规则做出相应处理。

  4.6.对乙方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视频内容或衍生作品,版权归属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视频内容或衍生作品授权给第三方使用或擅自发布。甲方有权单独对外维权。

  5.乙方权利义务

  4.1.乙方承诺,签订本协议前,未与任何第三方达成与本协议相冲突或影响甲方利益的合同、约定或承诺,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在先对其有约束力的约定。

  4.2.乙方保证以其良好的职业态度和专业水平进行直播,积极参加甲方活动,并配合甲方宣传。

  4.3.乙方应注意个人言行举止,维护其正面、积极、健康、良好的个人形象,不得进行任何违法违规(包括但不限于反动、涉政、涉黄、涉毒、涉赌等)、有悖公序良俗或有违社会主流价值观的直播行为。如若乙方从事违法违规等行为,一切法律后果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给甲方带来名誉、财产损失,甲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4.4.乙方应尊重和维护甲方及甲方产品的品牌形象和声誉,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甲方或甲方产品利益的言论和行为。

  4.5.乙方应申请并经过甲方同意,乙方直播时才能出现非甲方公司产品介绍或信息,尤其是甲方竞争平台信息。

  4.6.若甲方宣传活动有需求,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推广素材,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介绍、照片、图片、视频等,其中经甲方选定的宣传照不少于 10 张。

  4.7.甲乙双方签订合约,乙方即为甲方抖音旗下签约主播,乙方只能在甲方公司下担任主播,不得与其他公司签约,否则将造成严重违约。

  4.8.合同期效内,若乙方不服从甲方安排,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乙方主播资格或解除本协议,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6.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在收到另一方通知后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予以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以尽力减少、消除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6.2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终止本协议或在第三方竞争平台上进行相同或类似的活动,即构成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追偿乙方违约责任。

  6.3如乙方违反 1.1、5.7、5.8、6.2条款,构成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向甲方返还全部已获得的合作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收入、补贴费用和虚拟礼物收益及其他已经获取的所有收入),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包括【Ⅰ】乙方已获得全部合作收益的3倍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收入、奖励、补贴费用和虚拟礼物收益及其他已经获取的所有收入);【Ⅱ】甲方为培养乙方所投入的培训费、资源推广费,具体推广费金额按照乙方实际使用次数(使用次数以甲方提供的数据为准)及计费标准结算,但不应低于50万人民币,支付违约金所产生的相关税点,乙方自行承担。

  6.4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扣减乙方当月合作收益;情节严重的或未按甲方要求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即乙方已经获得全部合作收益的3倍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收入、奖励、补贴费用和虚拟礼物收益及其他已经获取的所有收入),支付违约金所产生的相关税点,乙方自行承担。

  6.5若 6.3 条和 6.4 条乙方违约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乙方应予补足赔偿甲方损失。

  6.6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一切合理支出。

  6.7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对方,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以尽量减少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可抗力”是指双方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或灾难(如台风、洪水、雷击、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黑客攻击,非因合同任何一方导致的服务器故障、网络中断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7.协议解除与终止

  7.1.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7.2合作期内,甲方有权根据产品运营需要及乙方直播表现情况,单方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甲方应至少提前 10 日通知乙方。

  7.3协议的解除与终止,自通知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方式包括电子邮件送达、邮寄送达等。

  8.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保证对本协议内容及在洽谈、签订、执行本协议合作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另一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及信息、运营活动、商务信息、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人事信息等)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利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属于对方的保密信息。

  2.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需履行上述保密义务,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保密信息已公开为止。

  3.任何一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9.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提请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双方同意,若发生仲裁,被裁决违约的一方需要承担案件仲裁费、律师费、取证费等。前述律师费承担的标准为纠纷争议总金额的百分之十五。

  10.其他

  10.1乙方不得向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工作人员或其家属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否则,视为重大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10.2甲方人员如收受或索取回扣、礼金礼券、贵重物品或其他好处,或以私人原因要求提供帮助或有其他不正当利益要求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该邮箱由反舞弊委员会独立管理,收到任何举报,反舞弊委员会将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10.3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为合作服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并不因签订本合同而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本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与劳动人事、社会保障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10.4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冲突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10.5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独家主播经纪合同 篇2

  本合约由以下双方签订: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艺名/昵称: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

  1. 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有专业、权威、丰富的经纪资源。

  2. 乙方拥有良好的演艺才能或艺术天赋,有志于逐步提升演艺水平和知名度。

  3. 现甲乙双方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约。

  为此,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共同进行甲方之经纪推广的各项合作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一、定义解释:____________

  1.1直播平台:指互联网公司拥有或运营线上演艺平台,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网站及子网站、客户端、app应用以及将来新注册、开发的与视频秀场业务有关的一些网站、移动端应用等的总称。

  1.2直播ID:____________指乙方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起和甲方开展合作后,于快手等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ID号码,具体包括:____________

  1.2.1 快手ID:____________

  二、合作内容

  合作期间,甲方独家担任乙方互联网线上及线下演艺事业的独家经纪公司,就乙方的线上及线下演艺事业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经纪代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艺、线下商演、广告代言、线上游戏代言、线上及线下商品销售等相关活动。

  2.1网络演艺:____________

  甲方代理乙方在线网络演艺,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线上演艺的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众筹、线上演唱会、线上歌友会等现在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互联网产品及线上演艺形式,经纪合作期间,甲方在遵循维护良好合作及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发展的基础上,甲方有权在合作范围内自主管理乙方在线上演艺平台的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积极进行企划宣传。

  2.2线上商务经纪:____________

  甲方代理乙方线上商务经纪,如广告、游戏代言、产品代言等甲方合理认为乙方应当接受的各类线上商务活动。甲方在代理乙方商务经纪时,需与乙方另行签订书面合约,乙方承诺不可将商务经纪权益授予给合约以外的第三方。

  2.3 线下商演

  甲方代理乙方进行线下商务经纪,如商业演出、广告、游戏代言、产品代言等甲方合理认为乙方应当接受的各类线下商务活动。

  2.4 商品销售: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提供商品,乙方通过个人直播间进行销售或进行线下商品销售,双方进行分成的商务行为。

  三、 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约定

  3.1 合作期限内,因乙方演艺事务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表演、图片、视频、音频、录音录像制品等),其著作权、其他全部知识产权、衍生开发权、所有权、收益权及与该等成果相关的其他任何人身或财产性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自始独家归属甲方完整永久享有。甲方有权自行以任何方式处置上述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授权许可、将该等成果于现有及未来可能发明的各类媒体上进行传播或发行、以及自行或另聘他人对该等成果进行修改、改编、表演、出版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使用等),与乙方无涉。无论本协议因任何原因中止、终止、解除等,均不影响甲方对本款前述权利的享有及行使。

  3.2乙方姓名权、肖像权的行使、维护和许可,由甲方独家代理、代表和管理。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甲方自行使用及授权他人使用乙方的名字、肖像、声音、影像、个人介绍等资料。

  3.3 除非另有约定,在合作期间甲方根据本协议为乙方安排的演艺事务所涉甲方与第三方所签署的任何合约及作出的任何授权,其效力亦不会因本协议的中止、终止、解除等而发生变化,乙方仍有义务根据该等合约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遵守及同意相关授权。

  四、合作期限:____________

  4.1本合约合作期限为[三]年,即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4.2本合约到期后,除非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终止前六个月内发出终止合约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合约自动续约三年。

  五、直播约定:____________

  5.1乙方需在甲方指定的视频秀场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演艺。

  5.2乙方每自然月最低有效直播天数:____________ 28 天/月(一天直播有效时长4小时为一个有效直播天数)。

  5.3乙方每自然月最低直播时长:____________ 112 小时/月。

  5.4若乙方未能按时完成直播约定内的最低标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直播收益所得进行扣减甚至解除合约。

  5.5如需对直播约定做出调整和修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经纪合约补充协议》即可,且以补充协议的约定条例为准则。

  六、收益分配:____________

  6.1虚拟礼物收益:____________

  6.1.1在合作期间,乙方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进行直播获赠的虚拟礼物等收益由甲方管理,按月结算和分配。

  6.1.2 甲乙双方按 ________%和 ________%的比例分配网络平台结算的虚拟礼物收益结算。

  6.2 商品销售收益:____________

  6.2.1 在合作期间,乙方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进行直播销售的商品,甲方按销售净利润的 ________%向乙方结算收益(扣减退换货金额)。

  6.3 广告费及线下商演收益(含线上和线下):____________

  6.2.1 在合作期间,乙方进行广告、游戏代言、产品代言、商业演出等商务活动所得广告费及线下商演收益,甲方按收益的 ________%向乙方结算收益。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7.1甲方有权独家在全国范围内为乙方接洽、安排、策划双方达成一致的线上演艺事务活动和工作。

  7.2 甲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相关服务,对于乙方的演艺事务,乙方可提出建议和要求,但甲方拥有相关事务的最终决策权,可自主独立作出有关安排、规划并实施。

  7.3 甲方统一安排乙方演艺事务收入的收取,并有权根据本协议收取服务费。

  7.4 若非因乙方原因产生与乙方演艺事务相关的争议或纠纷,甲方有权选择协助乙方安排其所需法律服务,乙方应予以配合,相关费用支出由甲方先行垫支,并计入演艺事务服务成本费用。因此类争议及维权产生收入的,计入乙方演艺事务收入,并由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收入分配比例分享。如乙方因其个人原因陷入任何争议或纠纷,甲方自愿协助其解决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独立承担。基于为乙方演艺事务服务发生的成本支出由甲方先行垫付,并在双方进行收入分配时由甲方优先回收。

  7.5 甲方有权了解与本协议实施有关的乙方心理、生理变化、目前现状、社会关系等情况,并提出建议和安排。

  7.6 甲方有权安排乙方接受演艺培训,并有权派专人负责对乙方进行整体形象策划设计,对乙方不利于本协议实施整体目标的言行和习惯进行纠正和监督,乙方应予以服从、配合。

  7.7 甲方承诺将在乙方年收入少于伍拾万的情况下,承担乙方每月生活开支,每个月人民币叁万元整,于每月初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年收入达人民币叁拾万元以上后,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每月生活开支。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对其演艺事务收入进行分账。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其他任何时候,乙方应自行负担属于个人的一切开支,不得借甲方名义作任何借贷及经营,或令甲方名誉上或财务上遭受损失。

  8.2 乙方保证其享有签订及履行本协议的全部资质及能力,且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其未曾与第三方签订任何与本协议相冲突的合同或其他文件,且未处于任何可能与本协议存在冲突或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法律关系中,合作期间内亦不得发生此类情形。

  8.3 乙方须服从甲方的指示,配合甲方对乙方的包装和宣传,接受甲方为其安排的所有演艺事务及就其演艺事务与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任何情况下,乙方均将优先并保证质量的完成甲方的演艺事务安排。

  8.4 甲方为乙方安排的所有演艺事务乙方均应独立、亲身完成。乙方所为的演艺事务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或侵犯他方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内容。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解除,乙方均不得将合作期间因演艺事务而产生的任何创作成果中的元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同或类似的构思、创意、情节、桥段、对白、人物等)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或授权他方使用;

  8.5 乙方保证会尽力保持最佳的健康状态,不会参与任何有危险性的活动,以免不能以最佳的状态完成甲方为其安排的演艺事务及其相关业务。为了有效维护和管理乙方的艺人形象,最大化本合同利益,乙方不得随意改变发型及头发颜色、长短,不得对五官及身体进行矫形;乙方应在甲方的允许下方可参加公众活动,或客观上以公众人物的身份出席的活动。

  8.6 乙方应时刻保持良好的公众形象、言行举止和道德操守,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乙地区的法律法规、道德规范,不得出现吸毒、赌博、斗殴、酗酒、嫖娼等不良行为,不得发表任何敏感性的(如政治、宗教、民族相关的)或其他有损其形象或演艺事务事业发展的言论与或为相关行为。乙方并将充分维护甲方社会声誉,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发布可能对甲方名誉造成负面影响或可能导致甲方牵涉入任何纠纷或诉讼的言论或从事此类行为。如有违背,乙方将就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不低于人民币叁佰万元整。

  8.7 乙方保证将随时向甲方提供其行踪去向并与甲方保持联络畅通,如超过【24】小时甲方无法联络上乙方,甲方有权自行做出任何与工作相关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与第三方签署的合约、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等),因此导致的双方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8.8 乙方应向甲方充分披露与本协议签署、实施有关的个人情况,并应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其个人资料、简历、照片、视频、音频等资料),乙方保证前述所有披露情况及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客观性与真实性。

  8.9 合作期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姓名(含本名及艺名),如甲方要求乙方对艺名进行更改,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相应安排。

  8.10 鉴于传媒领域工作的特殊性,乙方理解并同意其工作时间(可能在公众假期、晚上等)及工作地点(可能于广东省任何其他地区)均不固定。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指定之时间、日期和地点,参与甲方安排的演艺事务。

  8.11乙方保证于本合约签订时,并未与任何第三方存在经纪合约或有与本合约有冲突的约定;与甲方签订本合约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其他第三方签订同类经纪或演艺合同。

  8.12合约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线上(互联网)第三方接洽安排任何与演艺事业相关的事项,不得作出任何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有第三方联系或邀请乙方参与线上演艺活动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接洽演艺活动并签订合约,乙方不得私自与第三方洽谈或达成任何线上合约。

  8.13乙方同意将甲方作为独家互联网演艺分享平台,乙方承诺在合作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在甲方指定直播平台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平台(包括固定端及移动端)等进行表演或通过视频方式进行商品销售。

  8.14 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采取适当之行动及出具、签署有关文件(如授权文件等),以协助甲方确权、行权、维权,保障甲方基于本协议的权益及工作执行。

  九、保密

  9.1 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外透漏本合约和其他相关往来文件的内容,但为履行本合约约定义务所需进行的正当披露除外。

  9.2 为履行本合约涉及的商业活动计划、策划方案以及其他商业信息均为保密信息。

  9.3 本合约下保密义务在本合约终止后两年内仍有效。

  十、 违约责任

  10.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佰万元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至少60个月全部综合收益(含虚拟礼物收益、商品销售分成、广告费、线下商演收益及其他相关收益,按乙方违约行为发生前的12个月平均值计算)的违约金。

  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非甲方安排的网络平台表演的,包括乙方擅自利用小号进行表演的;

  2)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接受线上第三方的邀请、组织从事表演等商业活动;

  3)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接受线上(互联网)第三方的商务经纪等活动;

  4)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接受线上(互联网)第三方的明星周边等代理;

  5)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与其他线上演艺平台有任何形式合作的;

  6)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与其他第三方签订同类经纪或演艺合同的;

  7)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与甲方其他主播或员工谈恋爱的;

  8) 签署本协议前,尚未与其他经纪公司或平台终结经纪合同或主播协议的。

  9) 其他经甲方认定为构成违约的行为。

  十一、 争议解决

  11.1因本合约引起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11.2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向乙方追偿的,甲方有权就进行诉讼行为产生的费用向乙方追偿,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十二、其他

  12.1本合约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约。

  (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独家主播经纪合同 篇3

  甲方(经纪方):

  住所:

  乙方(艺人):

  艺名/昵称: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子邮箱:

  住址: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有专业、丰富的经纪资源。

  2.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良好的演艺才能或艺术天赋,有志于逐步提升演艺水平和知名度,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委托甲方作为其演艺事业的独家经纪人,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托。

  3.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经友好协商于 年 月 日在 市 区,达成如下协议。

  定义解释:

  1.视频电商直播平台:指多媒体互动电商直播平台及其下级各子域名等和软硬件客户端,以及该平台对应的无线增值业务。接收终端包含但不限于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PAD、手机客户端等接收终端,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以信息网络为传输渠道的终端,如淘宝、蘑菇街、京东等网站及子网站、客户端、APP应用以及将来新注册、开发的与视频直播业务有关的一切网站、应用等的总称。

  2.演艺事业:指艺人参与的和演艺有关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各种活动以及与艺人公众形象有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表演歌曲、参加演出、电视台、广播电台节目主持、访问、演讲;制作复制出版发行报刊、杂志、录音录像制品;接拍广告、担任形象代言人、担任视频直播平台主播等;接拍电影电视作品等。

  3.录音著作:指本合约有效期间内各种形式下演唱录制之所有录音著作。

  4.视听作品:艺人参与的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对艺人演唱会、歌友会、签唱会现场演艺实况的录制作品,艺人的音乐录影(MV)作品。

  合同正文

  1.合作内容

  1.1合作期间,甲方担任乙方互联网线上电商直播。线上演艺、视频直播平台演艺及未来可能涉及到的线下演艺的经纪公司,就乙方的全部直播、演艺事业提供独家经纪代理服务,经纪代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

  1.2互联网演艺、视频直播平台演艺:甲方独家代理乙方在线互联网演艺以及视频直播平台演艺,包括并不限于互联网线上演艺的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在线直播)、视频直播平台演艺、众筹、线上演唱会、线下演唱会之互联网直播点播、线上歌友会、在线音视频与文字访谈等现在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互联网演艺活动及线上演艺形式。经纪合作期间,甲方在遵循维护良好合作及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发展的基础上,甲方有权在合作范围内自主管理乙方在线上演艺平台的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

  1.3 线下演艺:甲方独家代理乙方各类线下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演唱会、歌友会、签唱会、音乐节、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话剧、音乐剧、儿童剧、戏曲、曲艺、歌舞、主持、模特、剧场、各类晚会等现有的及未来出现的线下演艺活动。

  1.4商务经纪:甲方独家代理乙方商务经纪,如广告、企业形象代言、产品代言、剪彩等甲方合理认为乙方应当接受的各类商务活动。

  1.5明星周边:甲方独家代理乙方所有出版物及所有演艺活动开发和衍生出的周边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书籍、自传、写真集、个人创作、服饰、首饰、文具、生活用品等。

  1.6形象推广:在互联网演艺平台上的演艺形象相关的商业或非商业的各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企业形象代言、产品代言、剪彩等甲方合理认为乙方应当接受的各类商务活动。

  1.7 法律事务:甲方有权代签与乙方所有演艺事业有关的演艺合同,所签订的合同在甲、乙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最后由甲方决定合同内容,甲方在代理范围内依法签订的合同,乙方必须履行。

  1.8甲方独家代理对包含乙方演出内容的影视制品、录音、录像制品或演出画面的经营、使用授权或许可;

  1.9甲方独家代理涉及乙方在上述各项活动中形成的个人形象、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及其使用的一切活动;

  1.10甲方独家代理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事务。

  2. 合作期限

  2.1本协议合作期限为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解约,否则构成违约。

  2.2合作期限届满时,如仍有未结算事项,则合作期限顺延至结清时为止;但在该顺延期限内,甲方不再开展乙方的演艺与经纪业务,并且乙方可另行委托其他方从事其演艺事业的经营与管理。

  3. 合作地域

  3.1 双方合作区域为全世界各个国家、地区。

  3.2 如境外有关国家、地区对演艺经纪的法律规定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限制或障碍时,甲方可通过转委托等方式,签署和履行有关演艺协议或演艺任务。

  4. 经纪事项种类

  4.1 在本合同约定经纪范围内的各种经纪事项。

  4.2 甲方经纪的事项包括有偿或无偿的商业活动,也包括公益活动等一切可能会影响甲乙双方权益及收益的活动。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有权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经营收益;5.2、协议签订时,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的身份情况,以确认乙方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签订本协议;5.3、合作期间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一 旦发现乙方不符合视频主播条件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视为 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5.4、合作期间内,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安排乙方参与相关 视频活动,如无特别情况,乙方必须参加;5.5、甲方应当按照协议积极为乙方寻找视频直播的机会,并将 ,乙方占百分之 。有关信息及时通知乙方;5.6、甲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为乙方设立进入网络视频直播间的 账户以及后台,并对该账户以及后台享有所有权;5.7、甲方应当根据市场需求以及业务发展之需要,采取有效方 式对乙方进行包装和推广宣传。

  5. 双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权利义务

  5.1.1甲方有权独家在全世界范围内为乙方接洽、安排、策划双方达成一致的线上及线下商务活动和工作。

  5.1.2甲方有权代表乙方对乙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各种权益进行管理与维护。

  5.1.3合作期间,甲方独家拥有乙方所有电商直播活动、演艺活动及与个人发展相关事务所产生之现有及未来法律所保护之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在线直播活动或线下演艺活动所产生的录音著作、摄影著作、视听作品、文字、图片、周边产品。甲方有权自行或转授权其他方对乙方的直播活动进行现场直播、录音录像、复制,并发行录有乙方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等权利、授权不受合作期限的限制,为全世界独占、永久、不可撤销的。本合约(本款)著作,于合作期限届满后,甲方仍可自行或授权他人为商业利用、发行、出版之使用。

  5.1.4甲方在从事与乙方直播及演艺事业有关的经纪代理工作时,为工作方便,可以以甲方的名义与有关接受或邀请方签署演艺等方面的协议,乙方应遵守以甲方名义签署的演出协议的约定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5.1.5 甲方须严格执行本合同,全方位地完成乙方的经纪业务,并为乙方提供相应约定配套服务。但甲方无须为乙方购买或缴纳任何社会或者商业保险。

  5.1.6甲方可依据乙方自身条件及特点制定有关经纪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尊重乙方意愿,友好协商。

  5.1.7甲方承诺乙方所披露个人资讯的秘密,未经协商同意,不得随意披露乙方资讯,但为宣传目的而披露之情况除外。

  5.1.8 甲方有权在乙方委托范围内独立行使各种权利并获得合同约定的相应收益。

  5.2 乙方权利义务

  5.2.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严格按照合约规定,全面实施为自己进行的业务活动;并且乙方须遵守本合同关于经纪和演艺的约定及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进行的相应安排。

  5.2.2 乙方应参加甲方为其安排的一切线上、线下的有偿、无偿的演艺活动、广告代理等一系列活动,乙方不得将其在本条款中作为表演者享有的全部财产权益授权给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丙方在演艺活动中涉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或中止收益分配。

  5.2.3乙方可以享有甲方为其策划并安排的线上演出、包装等互联网产品宣传推广资源,以及相关培训、直播间设计等。乙方保证遵守线上演艺平台的运营规则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乙方违反该保证致使甲方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或甲方声誉受损,甲方有权就对外承担责任所产生的费用或为弥补损失所支出的费用向乙方追偿。

  5.2.4 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获取相应收益,获得权益上的保护。

  5.2.5乙方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的表演要求和工作,并有权要求赔偿。

  5.2.6 乙方保证于本合约签订时,并未与任何第三方存在经纪合约或与本合约有冲突的约定,在合作期限内,乙方授权甲方作为其唯一的各类演艺事业的经纪方。

  5.2.7乙方拥有自己的肖像权,但合作期限内,甲方可对乙方肖像权进行营利和非营利性使用,其肖像权的维护和许可由甲方独家统一管理。

  5.2.8 乙方应遵守以甲方名义签署的演出协议的约定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5.2.9当乙方的时间安排与双方已经确定的各项安排发生冲突时,乙方须优先服从甲乙双方确定活动安排(不可抗力情况除外),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5.2.10合约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第三方接洽安排任何与网络线上演艺事业相关的事项,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有第三方联系或邀请乙方参与网络线上演艺活动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接洽网络线上演艺活动并签订协议,乙方不得私自与第三方洽谈或达成任何协议。

  5.2.11 若非甲方安排的乙方与直播平台用户、粉丝的正式见面会,乙方不得与其粉丝私下会面。否则,乙方在此类私下会面过程中造成任何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一概与甲方无关。

  5.2.12 合作期间,乙方承诺不从事以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序良俗等不道德之行为,并通过积极有效的措施,杜绝前述行为的发生:

  (1)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2)煽动民族仇恨或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3)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4)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5)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6)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7)散布影响甲方声誉的言论。

  5.2.13乙方承诺,其身体健康,具备相应演出条件和表演潜力,积极安排演出的准备活动并尽力完成甲方经纪的演出任务。乙方在线上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过程中,若遭到最终用户的投诉,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若因乙方之行为导致甲方利益受损,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5.2.14甲方实施本合同有需要时,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和充分的个人资讯,并服从甲方对本人在言行举止方面的监督和指正。

  5.2.15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与本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履行本合同约定过程中形成的保密事项。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为乙方制定的培训、宣传、推广、运营策略等,包括但不限于线上线下培训,形象包装等。

  5.2.16如因乙方自身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打架斗殴、受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等违法行为导致其公众形象受损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和要求乙方承担因其违法行为给甲方与其他相关合作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5.2.17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与签约艺人有关的管理制度。

  6. 收益分配

  6.1基于甲方的推广资源、经纪能力,甲、乙两方达成如下共识:

  6.1.1 乙方同意委托甲方代收乙方基于本协议产生之一切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乙方在视频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互动演艺产生的一切网络增值服务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虚拟礼物及衍生的会员特权所产生的佣金);

  (2)甲方为乙方安排的一切线上、线下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演唱会、商务经纪、广告代言、商业演出、采访等其他业务)所产生的收益;

  (3)乙方于本协议项下一切活动所产生一切拥有版权之事物(包括但不限于音频、视频、剧本、传记等)所产生的一切版权收益;

  (4)乙方一切主播周边产品所产生的收益。

  6.1.2所有乙方收益,由甲、乙双方共享。

  直播平台收益:按照乙方当月所在的视频直播平台之结算规则,扣除平台方分成后,实际结算到账的主播个人收入,乙方分成70%,甲方分成30%。(各种礼物以及平台奖励)

  电商直播销售收益:分成按甲方所给分成为准。

  6.1.3在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后,如乙方符合甲方重点推广艺人的标准,则乙方可进入甲方重点艺人库。甲方会对乙方进行包装、培训、宣传以及推广,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线上线下培训,形象包装、直播平台榜单刷榜等。以上甲方用于乙方的宣传、包装、推广、刷榜等成本费用,应在乙方所在直播平台的收益中全部扣除后,剩余收益再按6.1.2(1)的条款进行分成。乙方确认:甲方通过刷榜等方式给乙方带来的直播平台收益,乙方不参与分成,应全部返还给甲方。

  6.1.4 其他收益:除视频直播平台收益之外,乙方参与其他演艺活动所形成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线下演艺、商演、代言)双方另行协商结算分成比例。

  6.2合作期间,以每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N+1月结算N月的数据,遇合作方延迟结算不属甲方违约,结算周期顺延为平台结算到账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

  6.3非网络商业演出业务领域,除另有约定外,原则上通过甲方取得收入由甲方按6.1.3款约定扣除运营成本后统筹分配给乙方。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取得的非网络商业演出业务领域收入,乙方自行分配。

  6.4甲方每月应在每月的1号支付乙方所得酬金。如因甲方原因拖欠乙方酬金,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但因为直播平台方结算延迟致使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支付收益的,不属于甲方违约。

  6.5 乙方的银行账户信息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7.违约责任

  7.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万元违约金,若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应补足经济损失。

  7.1.1.乙方违反本协议第5.2.6 条约定的,隐瞒在签署本协议前签署过其他经纪合约或者其他经纪性质的协议导致与本协议冲突的;

  7.1.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安排或擅自在非甲方安排的平台从事商业演艺活动;

  7.1.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5.2.7条约定,未经甲方同意将自己的肖像、名称、表演作品提供给其他经纪方或第三方用于商业用途的;

  7.1.4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甲方的演艺活动安排,经甲方书面函告后,仍不改正的;

  7.1.5 乙方签署本协议提供虚假资料的。

  7.1.6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直接或间接与第三方签署经纪合约,另行授权第三方代理本合同项下的直播、商务活动及演艺经纪事务。

  7.2乙方在线上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过程中,若遭到最终用户的投诉,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若因乙方之行为导致甲方利益受损,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第5.2.12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改正,乙方拒不改正或情节恶劣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公开向公众和最终用户道歉。

  7.3乙方违反合同的独家排他特性,未经甲方书面允许,直接或间接与第三方进行合同规定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直接签署演出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7.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另一方视其情节有权采取如下措施:要求对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向违约方追索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如产生诉讼的,违约方同时应支付守约方为此付出的律师费、诉讼费;

  7.5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要求解约的,应向对方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7.6合同一方在获知合同对方违约后可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改正。违约方在收到通知后起的3日内未能改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依法解除本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同时要求赔偿损失。

  7.7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终止:

  7.7.1 因不可抗力而使合同实际无法完全履行或使本合同履行失去意义,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继续履行共识,合同终止。

  7.7.2 合同一方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本合同自动终止,但应赔偿另一方损失。

  7.7.3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

  8.保密

  8.1 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外透漏本协议和其他相关往来文件的内容,但为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甲方对外所需进行的正当披露除外。

  8.2 为履行本协议涉及的商业活动计划、策划方案以及其他商业信息均为保密信息。

  8.3本协议下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永久有效。

  9.其他

  9.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9.2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9.3本协议到期后,除非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终止前三个月内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否则本协议自动续约三年。

  9.4 本合同的签订并不构成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手印):

  日期: 年 月 日

独家主播经纪合同 篇4

  本合约由以下双方签订: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艺名/昵称: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

  1. 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有专业、权威、丰富的经纪资源。

  2. 乙方拥有良好的演艺才能或艺术天赋,有志于逐步提升演艺水平和知名度。

  3. 现甲双方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约。

  为此,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共同进行甲方之经纪推广的各项合作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一、定义解释:_________

  1.1直播平台:_________指互联网公司拥有或运营线上演艺平台,如:_________快手、抖音、火山、全民小视频、腾讯now直播、陌陌、花椒、映客、斗鱼TV、多玩YY、熊猫TV、虎牙TV、Live直播等网站及子网站、客户端、APP应用以及将来新注册、开发的与视频秀场业务有关的一些网站、移动端应用等的总称。

  1.2直播ID:_________指乙方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起和甲方开展合作后,于快手等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的ID号码,具体包括:_________

  1.2.1 快手ID:_______________

  二、合作内容

  合作期间,甲方独家担任乙方互联网线上及线下演艺事业的独家经纪公司,就乙方的线上及线下演艺事业提供经纪代理服务,经纪代理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艺、线下商演、广告代言、线上游戏代言、线上及线下商品销售等相关活动。

  2.1网络演艺:_________

  甲方代理乙方在线网络演艺,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线上演艺的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众筹、线上演唱会、线上歌友会等现在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互联网产品及线上演艺形式,经纪合作期间,甲方在遵循维护良好合作及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发展的基础上,甲方有权在合作范围内自主管理乙方在线上演艺平台的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积极进行企划宣传。

  2.2线上商务经纪:_________

  甲方代理乙方线上商务经纪,如广告、游戏代言、产品代言等甲方合理认为乙方应当接受的各类线上商务活动。甲方在代理乙方商务经纪时,需与乙方另行签订书面合约,乙方承诺不可将商务经纪权益授予给合约以外的第三方。

  2.3 线下商演

  甲方代理乙方进行线下商务经纪,如商业演出、广告、游戏代言、产品代言等甲方合理认为乙方应当接受的各类线下商务活动。

  2.4 商品销售: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提供商品,乙方通过个人直播间进行销售或进行线下商品销售,双方进行分成的商务行为。

  三、 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约定

  3.1 合作期限内,因乙方演艺事务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表演、图片、视频、音频、录音录像制品等),其著作权、其他全部知识产权、衍生开发权、所有权、收益权及与该等成果相关的其他任何人身或财产性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自始独家归属甲方完整永久享有。甲方有权自行以任何方式处置上述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授权许可、将该等成果于现有及未来可能发明的各类媒体上进行传播或发行、以及自行或另聘他人对该等成果进行修改、改编、表演、出版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使用等),与乙方无涉。无论本协议因任何原因中止、终止、解除等,均不影响甲方对本款前述权利的享有及行使。

  3.2乙方姓名权、肖像权的行使、维护和许可,由甲方独家代理、代表和管理。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甲方自行使用及授权他人使用乙方的名字、肖像、声音、影像、个人介绍等资料。

  3.3 除非另有约定,在合作期间甲方根据本协议为乙方安排的演艺事务所涉甲方与第三方所签署的任何合约及作出的任何授权,其效力亦不会因本协议的中止、终止、解除等而发生变化,乙方仍有义务根据该等合约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遵守及同意相关授权。

  四、合作期限:_________

  4.1本合约合作期限为[三]年,即自[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4.2本合约到期后,除非甲双方任何一方在终止前六个月内发出终止合约的书面通知,否则本合约自动续约三年。

  五、直播约定:_________

  5.1乙方需在甲方指定的视频秀场平台进行网络直播演艺。

  5.2乙方每自然月最低有效直播天数:_________ 28 天/月(一天直播有效时长4小时为一个有效直播天数)。

  5.3乙方每自然月最低直播时长:_______________112 小时/月。

  5.4若乙方未能按时完成直播约定内的最低标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直播收益所得进行扣减甚至解除合约。

  5.5如需对直播约定做出调整和修改,经甲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经纪合约补充协议》即可,且以补充协议的约定条例为准则。

  六、收益分配:_________

  6.1虚拟礼物收益:_________

  6.1.1在合作期间,乙方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进行直播获赠的虚拟礼物等收益由甲方管理,按月结算和分配。

  6.1.2 甲双方按 _________%和 _________%的比例分配网络平台结算的虚拟礼物收益结算。

  6.2 商品销售收益:_________

  6.2.1 在合作期间,乙方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进行直播销售的商品,甲方按销售净利润的 _________%向乙方结算收益(扣减退换货金额)。

  6.3 广告费及线下商演收益(含线上和线下):_________

  6.2.1 在合作期间,乙方进行广告、游戏代言、产品代言、商业演出等商务活动所得广告费及线下商演收益,甲方按收益的 _________%向乙方结算收益。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7.1甲方有权独家在全国范围内为乙方接洽、安排、策划双方达成一致的线上演艺事务活动和工作。

  7.2 甲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相关服务,对于乙方的演艺事务,乙方可提出建议和要求,但甲方拥有相关事务的最终决策权,可自主独立作出有关安排、规划并实施。

  7.3 甲方统一安排乙方演艺事务收入的收取,并有权根据本协议收取服务费。

  7.4 若非因乙方原因产生与乙方演艺事务相关的争议或纠纷,甲方有权选择协助乙方安排其所需法律服务,乙方应予以配合,相关费用支出由甲方先行垫支,并计入演艺事务服务成本费用。因此类争议及维权产生收入的,计入乙方演艺事务收入,并由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收入分配比例分享。如乙方因其个人原因陷入任何争议或纠纷,甲方自愿协助其解决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独立承担。基于为乙方演艺事务服务发生的成本支出由甲方先行垫付,并在双方进行收入分配时由甲方优先回收。

  7.5 甲方有权了解与本协议实施有关的乙方心理、生理变化、目前现状、社会关系等情况,并提出建议和安排。

  7.6 甲方有权安排乙方接受演艺培训,并有权派专人负责对乙方进行整体形象策划设计,对乙方不利于本协议实施整体目标的言行和习惯进行纠正和监督,乙方应予以服从、配合。

  7.7 甲方承诺将在乙方年收入少于伍拾万的情况下,承担乙方每月生活开支,每个月人民币叁万元整,于每月初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年收入达人民币叁拾万元以上后,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每月生活开支。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对其演艺事务收入进行分账。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其他任何时候,乙方应自行负担属于个人的一切开支,不得借甲方名义作任何借贷及经营,或令甲方名誉上或财务上遭受损失。

  8.2 乙方保证其享有签订及履行本协议的全部资质及能力,且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其未曾与第三方签订任何与本协议相冲突的合同或其他文件,且未处于任何可能与本协议存在冲突或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法律关系中,合作期间内亦不得发生此类情形。

  8.3 乙方须服从甲方的指示,配合甲方对乙方的包装和宣传,接受甲方为其安排的所有演艺事务及就其演艺事务与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协议;任何情况下,乙方均将优先并保证质量的完成甲方的演艺事务安排。

  8.4 甲方为乙方安排的所有演艺事务乙方均应独立、亲身完成。乙方所为的演艺事务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违规或侵犯他方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内容。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经终止、解除,乙方均不得将合作期间因演艺事务而产生的任何创作成果中的元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同或类似的构思、创意、情节、桥段、对白、人物等)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或授权他方使用;

  8.5 乙方保证会尽力保持最佳的健康状态,不会参与任何有危险性的活动,以免不能以最佳的状态完成甲方为其安排的演艺事务及其相关业务。为了有效维护和管理乙方的艺人形象,最大化本合同利益,乙方不得随意改变发型及头发颜色、长短,不得对五官及身体进行矫形;乙方应在甲方的允许下方可参加公众活动,或客观上以公众人物的身份出席的活动。

  8.6 乙方应时刻保持良好的公众形象、言行举止和道德操守,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XX地区的法律法规、道德规范,不得出现吸毒、赌博、斗殴、酗酒、嫖娼等不良行为,不得发表任何敏感性的(如政治、宗教、民族相关的)或其他有损其形象或演艺事务事业发展的言论与或为相关行为。乙方并将充分维护甲方社会声誉,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发布可能对甲方名誉造成负面影响或可能导致甲方牵涉入任何纠纷或诉讼的言论或从事此类行为。如有违背,乙方将就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不低于人民币叁佰万元整。

  8.7 乙方保证将随时向甲方提供其行踪去向并与甲方保持联络畅通,如超过【24】小时甲方无法联络上乙方,甲方有权自行做出任何与工作相关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与第三方签署的合约、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等),因此导致的双方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责任。

  8.8 乙方应向甲方充分披露与本协议签署、实施有关的个人情况,并应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其个人资料、简历、照片、视频、音频等资料),乙方保证前述所有披露情况及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客观性与真实性。

  8.9 合作期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姓名(含本名及艺名),如甲方要求乙方对艺名进行更改,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相应安排。

  8.1 鉴于传媒领域工作的特殊性,乙方理解并同意其工作时间(可能在公众假期、晚上等)及工作地点(可能于广东省任何其他地区)均不固定。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指定之时间、日期和地点,参与甲方安排的演艺事务。

  8.11乙方保证于本合约签订时,并未与任何第三方存在经纪合约或有与本合约有冲突的约定;与甲方签订本合约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与其他第三方签订同类经纪或演艺合同。

  8.12合约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接洽或授权线上(互联网)第三方接洽安排任何与演艺事业相关的事项,不得作出任何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有第三方联系或邀请乙方参与线上演艺活动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接洽演艺活动并签订合约,乙方不得私自与第三方洽谈或达成任何线上合约。

  8.13乙方同意将甲方作为独家互联网演艺分享平台,乙方承诺在合作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在甲方指定直播平台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平台(包括固定端及移动端)等进行表演或通过视频方式进行商品销售。

  8.14 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采取适当之行动及出具、签署有关文件(如授权文件等),以协助甲方确权、行权、维权,保障甲方基于本协议的权益及工作执行。

  九、保密

  9.1 甲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外透漏本合约和其他相关往来文件的内容,但为履行本合约约定义务所需进行的正当披露除外。

  9.2 为履行本合约涉及的商业活动计划、策划方案以及其他商业信息均为保密信息。

  9.3 本合约下保密义务在本合约终止后两年内仍有效。

  十、 违约责任

  1.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佰万元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至少6个月全部综合收益(含虚拟礼物收益、商品销售分成、广告费、线下商演收益及其他相关收益,按乙方违约行为发生前的12个月平均值计算)的违约金。

  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非甲方安排的网络平台表演的,包括乙方擅自利用小号进行表演的;

  2)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接受线上第三方的邀请、组织从事表演等商业活动;

  3)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接受线上(互联网)第三方的商务经纪等活动;

  4) 未经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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