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地产交易经纪合同
合肥市房地产交易经纪合同
委托人:
经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乙、丙双方协商一致,就房地产交易经纪事宜订立本,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委托丙方为座落在:合肥市区]号附近的[住宅][商业用房][提供订约信息;充当订约介绍人;
协助、指导订立[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合同;协助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协助办理其他手续[户口转移][水表过户][煤气过户];日止。
第三条乙方拟[买受房地产][承租房屋]的基本情况:拟[买受][承租]房屋建筑面积:略
第二条委托期限从
区[路][小]提供以下服务:经交易双方确认[买受房地产][承租房屋的价格
第四条乙、丙双方的权利义务
乙方应与丙方到相关部门查验有关资料和到现场勘察房地产现状。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房地
产转让][房屋租赁]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乙方应配合丙方签订[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合同。乙方应配合丙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相关手续。
丙方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时,应出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丙方对乙方提供房地产经纪合同,并据实介绍房地产信息及房地产交易价格。
丙方应配合乙方到现场勘察房地产状况,并告知房屋有无漏水、管道不通等瑕疵和房地产是否已经抵押、房屋是否已经租赁等情况。
丙方应告知乙方:房地产交易相关部门应收取的税金、房屋维修基金、费用标准及办事时限。
丙方应协助、指导乙方签订[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合同。丙方应协助乙方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丙方在完成乙方委托事项后,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中介服务手续费元。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条乙、丙双方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第四条至项,乙方应按约定做到,特殊情况应在日内告知丙方,取得丙方书面同意,否则导致房地产无法正常交易,乙方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第四条至项,丙方应按约定做到,特殊情况应在日内告知乙方,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导致房地产无法正常交易,丙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单方解除本合同,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第六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乙、丙双方各执一份。第九条其他约定条款
第十条本合同自乙、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签章: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
代理人签字: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共有人签字:
经纪人签章:
经纪人签字: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签订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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