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石料购销合同
道路施工石料购销合同(精选3篇)
道路施工石料购销合同 篇1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需方(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全称):宁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就 项目片石、碎石 材料购销有关事宜,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二条 供应材料的生产厂家、商标:乙方向甲方提供年检合格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甲方需要的资质资料。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合同签订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必须要提供一份该公司授权委托书和加盖企业公章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条 产品品牌名称、规格、含税单价:产品品牌名称包装形式计量单位含税单价(元/方)机制砂散装方石粉散装方1-3散装方2-4散装方片石散装方废渣散装方泥夹石散装方
1、 由于市场波动导致价格变化,调整价格必须出具调价函并经双方盖章确认:调整的单价如另一方不认可,可暂时取消交易。上述单价不包括到交货地点的运输费用、运输中的损耗费用、装卸费、材料检测费等。
第四条 装车时间、地点及方式:
1、乙方按甲方提供的供应计划单(表)组织发货。甲方所需材料必须提前一天以传真、电话、短信方式通知乙方供应数量,供应时间,以便乙方及时组织发货。乙方必须确保材料的供应,以满足甲方现场施工的需要。
2、装车地点: 宁明县城中镇馗塘村那荷屯亭更山矿区。
3、甲要以乙双方出据的发货清单作为结算凭证。
甲方货物签收人: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甲方对帐人: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4、如货物采用过磅方式计算重量的,则以乙方磅站过磅数量为准。
第五条 结算方式:
1、每月1日~5日由乙方书面提供给甲方《材料购销结算单》,甲、乙双方对帐确认上月(按自然月计)的进货时间、数量、货款金额、付款日期、付款金额。
2、最终结算金额须经过甲方签字确认、乙方代表签字确认及加盖公章,并经过甲方公司规定程序流转审核通过后生效。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甲方在第一次进货起算每到十万元结算给乙方,若第一个月货款未达到10万元,则应先结清上个月货款,付款方式以此类推。甲方以银行转帐的方式付款。
2、乙方应向甲方开具与当次付款金额等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含机关税务代开),并按实际提供货物情况,准确填写发票项目。
3、如果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则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合同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参照民法典及双方商定的有关条款赔偿经济损失。
2、甲方如不能按合同所订条款支付货款,拖欠时间在60天内时,每拖欠一天,甲方按拖欠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计付利息,拖欠时间超过60天时,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和保留追讨货款的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未能解决,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 其它:
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
2、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甲方项目部人员以个人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确认与经济有关的事项,如未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一律无效。
3、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后直至甲乙双方各自履行完其义务后,本合同自动解除,但相关质量条款和解决纠纷条款除外。
4、本合同文本以打印稿为准,如手改时需双方盖章确认,否则手改部分无效。
5、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甲 方乙 方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日 期:日 期:
开 票 信 息开 票 信 息
名 称:名 称: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道路施工石料购销合同 篇2甲方(购货方):
乙方(供货方):
经甲乙双方考察市场并充分协商,现甲方将宿州市12号地保障房工程项目所需黄沙、石料委托乙方供应,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供货时间、数量及质量:
1、乙方根据甲方工程量需要供货,甲方通过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通知乙方供货,必须保证随时供货。
2、材料质量必须达到工地施工质量要求,否则甲方有权拒收;数量以送到甲方工地实际验收量为准。
二、单价
黄沙单价为细沙49元/吨,中粗沙为63元/吨,小123碎石为63元/吨。其余沙石料价格双方另行协商。如市场价格于本合同签订之时上下变动达到5%时,价格同步予以调整。以上价格不包含税金。
三、付款方式
甲方在乙方将黄沙、石料送到工地签收后,甲方应以现金方式结算给乙方,如需赊欠,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钱款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现金或汇至乙方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安徽省宿州市中山支行,账号622208 1312 0000 45679,开户名:刘强。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乙双方签名: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道路施工石料购销合同 篇3合同编号:
需方单位:(简称甲方)
供应单位:(简称乙方)
为了规范产品交易行为,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保证正常交易程序,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产品供应要求:产品名称产地规格等级数量(T)单价(元/T)总价备注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说明:本表中单价是指砂石料运到交货地点的价格)
二、交(提)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1、工程名称:
2、产品用途:
3、交(提)货地点:
4、交(提)货方式:
5、交(提)货时间、数量:
6、乙方在产品运抵交货处后,甲方应提供堆放场地,并做好验收工作。
7、其他约定:
三、结算和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交易双方可通过分中心银行帐户进行结算。
2、付款方法与期限:
(1)双方在合同签订后甲方付款10%;乙方供货5%后甲方付款%;乙方供货5%后甲方付款95%。
(2)乙方供货结束月内甲方付清货款。
(3)其他约定:
四、技术要求:
1、乙方应严格按照产品标准(生产)供应,超出产品技术标准的特殊要求,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并在3栏中写清。
2、乙方应按国家标准规定,随每批产品提供《质量检验报告》。
3、其他要求: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1、乙方应在交货同时向甲方提交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
2、验收标准,按该产品的国家标准验收,如尚无国家标准的则按行业标准或已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验收。
3、外观质量及数量应当场验收。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在24小时内向上海市建材业质量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在问题未查清之前该批产品必须封存不能使用。甲方非因自身过错而受到的损失,由乙方按违约责任承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指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天内仍未履行:
5、一方延迟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5项权利由守约方行使。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并参照合同法及双方商定的有关条款赔偿经济损失。
2、因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可要求更换或退货,更换视作逾期交货,退货视作不能交货。
八、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本合同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积极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分中心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的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免除承担违约责任,但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同期限内提供证明。
2、其他:
十、其他约定事项: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合同签定: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印章后生效;如需工商局鉴证的,签定后生效。
2、本合同签约地点:
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砂石料分中心备案一份,如鉴证、则鉴证机关二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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