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重要情况通报制度(通用3篇)
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篇1为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选择权、监督权,确立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调动广大党员参与党内事务、加强党内监督的积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基本原则
上下级组织要互通情况、互相支持、互相监督,保证党内监督的有效实施。
第二条通报主体及对象
党内情况通报主体是党员大会和党委会,党内情况报告的对象是全体党员。
第三条通报的内容
1、党务工作方面通报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指示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党委会议决策事项,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党务、政务活动进展和完成情况,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党员干部的奖励和惩戒,党组织调整选举,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党员及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同时包括本级党组织负责人的述职、述廉等。
2、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通报的主要内容:系内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
点、焦点问题的处理等。
3、对上级党组织的会议精神,要求传达到党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传达到每一位党员;机关党委会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应以摘要的形式在支部大会上向党员进行通报;机关党委会开展的每一项工作和活动,除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需要保密的外,一律向全体党员进行通报。
4、其他应通报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通报的形式及程序
通报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公示等形式进行。党委每半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通报和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属于党内秘密,涉及个人隐私,不宜立即公开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等免予通报。工作和会议情况通报后,要认真收集党员反馈的意见,以便于党委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促进党建工作健康发展。
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篇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的有效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保证党内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党组织和党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要情况是党内的重大部署、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和情况等。
第四条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对象是全体党员;党内重要情况报告的对象是党员大会或上级党组织。
第二章通报的内容
第五条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内容:
(一)党务工作方面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指示情况;
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3、党委会议议决事项;
4、党委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党务、政务活动进展和完成情况;
5、党委负责人每年的述职述廉情况;
6、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
7、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
8、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组织人事方面
1、党代表的推荐产生情况,党组织调整选举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及发展党员情况;
2、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和惩诫情况;
3、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处理的情况。
(三)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以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2、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3、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
4、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其他应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六条涉及党员干部和党组织重大利益或对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通报制度,党委要充分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第七条党委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第八条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况免予通报
(一)属于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通报后可能会影响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五)其他免予通报和报告的情况。
第三章通报的形式及程序
第十条通报一般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发文、简报、信息公开栏、网络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对有专门要求的决议、决定、会议内容应掌握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内通报。
第十二条党内重要情况一般每半年通报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通报和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党委要在每年年底前对上年度党内情况通报和报告工作进行总结,并在党委工作总结大会上向全体党员通报。第十五条本工作接受党员的监督,党员有权要求通报有关情况,如应通报而未通报的,可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
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篇3为进一步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要求,创新和完善党内监督的方式方法,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使责任追究有依可循,切实从制度上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勤政、廉政。现结合我社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通报、报告的内容和范围
1、大兴安岭地区的重要指示、新林区和镇(场)会议精神,根据需要可向全社区的党员干部通报;
2、本镇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向全处党员干部通报,根据需要,还应向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通报;
3、班子确定的事关全处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根据需要应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处党员通报;
4、在本社区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突发群体事件、安全事故、紧急火灾及其他重要紧急情况必须上报镇党组,以及某一阶段群众关注的问题也应以适当方式上报。
5、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了难以拒绝而按规定应当上交的礼品及处理结果;其配偶、子女从商和在外资企业、驻境内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在国(境)外活动情况;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等情况的报告,按地委组织部文件规定执行。
6、领导干部外出要按规定请示报告。
二、报告的原则和要求
原则上按轻重缓急、逐级报告、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要求进行。
三、报告的形式和时限
凡属应报告的重要情况,一般应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报告。接到报告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以内作出答复。属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安全事故、严重灾情、疫情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要立即向学校报告,报告时限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最迟不能迟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
领导干部在工作日或节假日期间离开本省或本市(家属在外地节假日回家除外),按请假权限办理请假手续。时间在1天的,应事先口头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外出;时间在3天以上的,应提前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出国(境)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出国(境)前提前3天以上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须请示报告并经批准同意。
四、监督与责任
对重要情况应报告而瞒报、谎报、漏报、缓报的;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外出不请示报告的干部,要给予严肃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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