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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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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精选3篇)

创建卫生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篇1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市民生活质量,实现环境改善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按照市委、市政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省级宜居城市“五城”同创的要求和部署,现依《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20xx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普惠群众”的创建方针,坚持“全民动员、全员参与、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联动、政企互动、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创建机制,全力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活动,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努力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全面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和市民文明卫生意识,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确保创建活动顺利开展,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组。

  组 长:张旭光(市委书记)

  第一副组长:郭保平(市委副书记、政府市长)

  副 组 长:王锦锋(市委、纪委书记)

  乔 云(市委、组织部长)

  刘旺珠(市人大副主任)

  张文钟(市政协副主席)

  郭贵和(市委秘书长)

  许守盘(市政府秘书长)

  孟林生(市委宣传部部长)

  李荣中(市卫生局局长)

  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创卫常务工作。

  领导组下设五组一办:

  (一)环境卫生组

  组 长:孟林生

  副组长:王正龙 梁通鹏 苏云福 张培吉

  王孝德 赵立永 胡玉珍 韩锡涌

  各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

  职 责: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创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

  (二)环境保护组

  组 长:杨郁玺

  副组长:张万宏 梁通鹏 胡玉珍

  职 责:负责对环境保护等创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

  (三)行业卫生组

  组 长:许守盘

  副组长:李荣中 马太攀 田 曜 张力军

  冯光源 张万宏 王玉平 张培吉

  梁通鹏

  职 责:负责对健康教育、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安全、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等创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

  (四)督导检查组

  组 长:杨有毅 张耀武

  副 组 长:武鹏飞 董纪先

  职 责:负责对创卫各项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五)宣传报道组

  组 长:孟林生

  常务副组长:张久珠

  副 组 长:杨元忠 马明高 赵述灏

  职 责:负责创卫的舆论引导和宣传报道。

  (六)创卫办(爱卫办)

  主 任:李荣中

  副主任:赵辰龙 任德亮 武远东 杨同平

  职 责:负责创卫的综合协调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创卫工作方案、迎接检查活动方案、综合材料的起草印发工作。

  三、目标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由创卫办(爱卫办)总负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重视,率先垂范、真抓实干,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牵头单位:市政府秘书处。协助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

  2、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任落实。(牵头单位:市爱卫办。协助单位:十大口、各级各部门各单位)

  3、市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协助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新义街办、中阳楼街办、振兴街办、崇文街办、东许办事处、胜溪湖办事处、爱卫办)

  4、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爱国卫生活动。(牵头单位:市爱卫办。协助单位:各级各部门各单位)

  5、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市爱卫办)

  6、设立群众卫生问题投诉平台,畅通群众投诉渠道,认真办理群众投诉,群众反映问题解决或答复率≥90%,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牵头单位:市爱卫办)

  (二)健康教育

  由行业卫生组总负责

  1、全市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和网络健全,人员、经费落实,机构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社区、医院、学校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发挥作用。(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协助单位:市教体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义街办、中阳楼街办、振兴街办、崇文街办、东许办事处、胜溪湖办事处)

  2、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牵头单位:市教体局。协助单位: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协助单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街道、社区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协助单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义街办、中阳楼街办、振兴街办、崇文街办、东许办事处、胜溪湖办事处)

  5、各行业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制吸烟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协助单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各所涉行业及单位)

  6、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 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协助单位:市新闻办、市党政信息网络管理局、市广播电视台、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车站、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健康教育内容。(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协助单位:市城管执法大队、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8、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牵头单位:市爱卫办。协助单位:市城管执法大队、市工商局、市烟草专卖管理局)

  (三)市容环境卫生

  由环境卫生组总负责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牵头单位: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协助单位:市住建局、市环卫局、市城管执法大队、新义街办、中阳楼街办、振兴街办、崇文街办、东许办事处、胜溪湖办事处)

  2、各级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牵头单位: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协助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环卫局)

  3、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现象,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整洁美观,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现象,广告、牌匾设置规范,居民楼房阳台屋顶无乱堆放和乱挂衣物等现象,沿街单位“门前三包”等责任制度落实,车辆停放整齐,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无乱扔乱吐现象,城区无卫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无残垣断壁、乱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违章饲养畜禽现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化率≥95%。(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大队。协助单位:市环卫局、市公安局、市交警队、新义街办、中阳楼街办、振兴街办、崇文街办、东许办事处、胜溪湖办事处)

  4、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定时定点收运;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含高压冲水)≥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牵头单位:市环卫局)

  5、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牵头单位:市公用事业局。协助单位:市环卫局、市环保局)

  6、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充足,管理规范。(牵头单位:市环卫局。协助单位:市规划局、新义街办、中阳楼街办、振兴街办、崇文街办、东许办事处、胜溪湖办事处)

  7、各类市场科学规划、规范管理,农副产品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设有专门的卫生管理部门和蔬菜农药现场检测机构,适时开展监管和检测工作;经营食品的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亮证经营,严格控制活禽的销售,有活禽销售的市场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全市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有短期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服务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70%。(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城管执法大队。协助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卫生局、市交警大队、市商务局)

  8、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协助单位: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9、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完成,绿线管制制度得到落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5平方米。(牵头单位:市园林局。协助单位:市规划局)

  10、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协助单位:市园林局、新义街办、中阳楼街办、振兴街办、崇文街办、东许办事处、胜溪湖办事处)

  (四)环境保护

  由环境保护组总负责

  1、近三年城市市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上一年无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2、全年空气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或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采用自动监测的城市,全年优良(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的70%;采用手工监测的城市,年均值要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处于全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等。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要求。(牵头单位:市公用事业局。协助单位:市环保局)

  4、市辖区内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的要求,其他水体无黑臭现象。(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5、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协助单位:市住建局、市交警队)

  6、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0%。(牵头单位:市公用事业局)

  (五)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

  由行业卫生组总负责

  1、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设备、编制、经费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各项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协助单位: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卫生监督所)

  2、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有计划,落实计划有依据。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协助单位:市卫生监督所)

  3、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从业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措施落实,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通风、照明和排水等)和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协助单位: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市政供水、自备供水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监测资料齐全,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市政及自备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牵头单位:市公用事业局。协助单位: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5、二次供水单位的水质管理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少于2次/年),每次有常规检测指标的卫生监测报告,各项水质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资料齐全规范。(牵头单位:市公用事业局。协助单位: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六)食品安全

  由行业卫生组总负责

  1、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提供相应保障,将其列入政府重点工作内容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牵头单位:市政府秘书处。协助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各项监督、监测工作落实;制定重大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处置,连续三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有关资料齐全。(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单位: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监督所)

  3、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小作坊、小摊点等)均纳入监管范围,取得有效证照。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各种卫生设施齐全;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采购、储存、销售符合要求。(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监督所、市城管执法大队)

  4、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培训,能够掌握相关岗位卫生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监督所,协助单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餐饮业、集体食堂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95%;凉菜制作和蛋糕裱花场所,要设置专间和二次更衣间;有满足销售量的消毒设施和餐具保洁柜,消毒及保洁工作规范。(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卫生监督所。协助单位:市教体局、市住建局)

  6、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现象;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符合要求。(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7、食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符合要求。(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8、对流动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并有相关文件。(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大队。协助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监督所)

  9、城市实现生猪、牛、羊、禽类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定点屠宰点(厂)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有严格的检疫程序,工作规范,档案资料齐全。(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协助单位: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畜牧局)

  (七)传染病防治

  由行业卫生组总负责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协助单位:市财政局、市编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协助单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控工作,各项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近两年没有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牵头单位:市委秘书处、市政府秘书处。协助单位: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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