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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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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通用3篇)

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篇1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上级相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

  滨海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全勤为22天):

  (一)病假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主任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请病假一年内请假时间不超过3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的,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病假期间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用工单位可根据规定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2、病假审批程序:公岗人员请病假15天(含15天)以下,除需定期出据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社区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随考勤劳动就业局。休病假15天(含15天)以上,除需定期出据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社区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报就业局审批备案。

  3、病假工资待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有医院诊断证明书的,每休息一天扣20%的工资,依此类推。

  (二)事假制度

  1、事假审批程序:公岗人员请事假三天以下,本人写出书面请假申请报告,由社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随考勤报劳动就业局。

  2、事假工资待遇:公岗人员请事假,工资按实际天数扣款。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3、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一天工资,累计旷工14天,按开除处理。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

  (一)社区每年度向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续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对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二)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社区进行表彰奖励。

  (三)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拒绝上岗安排的,我们社区可以突出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并报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循劳动保障所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工作,以便在社区内更好地开展工作。

  公益性岗位本着以事定岗、以岗设人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区劳动就业局实施具体检查管理。

  四、考勤纪律

  1、工作作息时间为:上班:早7:00时-8.30 下午:5点-6点(北京时间)

  公岗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社区有专人负责考勤,考勤员应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如实记载。

  五、具体要求

  社区要组织公岗人员认真学习本通知,并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章制度。

  本规定自x1年1月1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篇2

  为了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x6〕2号)文件精神,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确保公益性岗位的健康发展,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社区公益性岗位是指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行政村)直管的社区保安、社区保绿、社区保洁、社区助老助残等社区服务性劳动岗位。

  1、社区保安是指小区门卫、巡逻、小区车辆管理等维护社区安全的岗位。

  2、社区保绿是指维护社区绿化的岗位。

  3、社区保洁是指维护社区卫生的岗位。

  4、社区助老助残是指为困难老人、特殊贡献老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提供日常综合照料、生活服务等服务的岗位。

  上述岗位由物业公司管理的,不纳入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范围。x6年7月1日前,已签订社区公益性岗位协议上岗,后转为由物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可继续享受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扶持政策。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条件

  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应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援助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至未到达法定退休(或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下同)年龄;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3、非主观原因造成失业一年以上的或其他就业困难的。

  三、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协议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必须与街道签订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协议一年一签。初次上岗协议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

  从业人员在签订协议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为便于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协议期限应设定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2个月以上为止。

  四、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的审核

  社区公益性岗位实行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人数按社区规模、人口总量、绿化面积、安全设施等实际情况确定。需要增加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向区就业服务处填报《杭州市新增社区公益性岗位人数审核表》(附件),区就业服务处审核后报市就业服务局核定。

  五、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初次上岗的手续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初次上岗的社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须在其户籍、居住和岗位所在社区分别同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相关社区的劳动保障服务室将公示意见反馈给相应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方可与其签订协议。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要为其办理提档手续并在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中对其就业状况输入“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在其《援助证》的“就业情况”栏做好记载,其《援助证》和档案分别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和市就业服务机构集中保管。

  六、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考核考评制度

  街道、社区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社区公益性岗位考核考评制度。经考核考评不合格的,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解除其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

  七、其他

  1、社区公益性岗位的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申请资料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杭劳社就〔x6〕143号、杭财社〔x6〕633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市拨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各项补贴,各区、街道(乡镇)应及时拨付到位。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站室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实地检查制度。对社区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的申请要认真把关,防止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审核、检查工作。对于弄虚作假、违反政策骗取社区公益性岗位各项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要加强对社区公益性岗位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社区公益性岗位在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真正把社区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前 言

  为了使“爱心公益社团”会员和广大支持者的义务工作长久健康的进行,公益事业得到持续发展,让更多的人关注教育,参与公益事业,并在行动、精神、思想上指导大家有序的参加“爱心公益社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总则

  第一条 总括

  名称:爱心公益社团,简称

  Logo:

  口号: 1、用我们的爱心打造孩子们希望的诺亚方舟

  2、传递温暖,一路同行

  第二条 性质

  爱心公益社团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的志愿者和爱心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该组织总部设立在北京。该社团以“奉献爱心、关注儿童”为已任,致力于社会性的公益事业,以“儿童、助学”为工作重心。

  第三条 组织名称及Logo诠释

   :圣取自英文“Saint”,有“圣洁、高尚、慈爱”之意,诺亚出自典故“诺亚方舟”。典故久远,但诺亚的救济在这个世界不会消失,生存的希望更不会消失。“”合二为一,用我们的爱心打造孩子们希望的诺亚方舟;传递希望、奉献爱心。

  Logo:组织logo是识别系统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在设计时遵循简洁大方的原则,全面诠释组织理念和奉献精神。Logo以“心”为主,象征“爱心”、“希望”,“心”是由两个“手”状组成,有“心连心,手牵手”之意。左下方的“翅膀”代表公益事业为孩子插上理想的翅膀。主色调红色突显“热情”、“奔放”、“前进”。logo视觉理念明确,简洁为美。

  第四条 组织平台

  爱心公益网站:

  爱心公益官方博客:

  爱心公益博客圈:

  QQ群: 心爱公益3号群:

  北京志愿者群:

  武汉志愿者群:

  深圳志愿者群:

  四川志愿者群:

  第五条 爱心公益社团遵守中国政府的各项法律法规,所有工作接受每一位会员和社会爱心人士的监督,并按受法律认可的有关部门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爱心公益社团是非赢利公益社会团体,经费来自会费以及社会爱心人士及企业赞助,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章 宗旨与活动

  第七条 爱心公益社团仅提供社会公益活动,志愿者工作拓展及相关信息交流服务,任何时候不组织、不参与任何形式的政治活动,也不参与任何政治话题讨论。

  第八条 宗旨

  爱心公益社团以普及公益思想、提倡社会文明和进步、促进公益事业全面发展,以奉献爱心为宗旨,提倡关爱、友善之精神,为有志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各阶层人士提供交流社会公益信息的平台。

  第九条 活动区域 爱心公益社团主要活动地域为中国。

  第十条 爱心公益社团支持政府、社会组织及个人一切有利于社会文明、公益文化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活动,并愿意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合作。

  第十一条 爱心公益社团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提倡人与人相互关怀的社会和谐精神。

  第十二条 爱心公益社团愿意根据自身条件会同政府机构或民间公益性组织开展并推动社会公益意识、公益知识的普及宣传。

  第十三条 传播方式和手段

  组织发起志愿者活动、推动社会捐助、开展各种形式的助学、助残、公益性宣传、关爱社会弱势群体等社区公益活动等。

  第十四条 爱心公益社团根据自身实际条件支持和组织志愿者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收集社会公益信息,进行社会公益调查,并提高团体自身水平;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志愿者间的联谊和交流。

  第四章 称呼定义

  第十五条 称呼

  (一)志愿者:爱心公益社团志愿者,指经批准,不收取任何报酬、在x活动中临时性无偿工作人员;或在相关职能组短期工作(连续工作时间少于一年)的人员。

  (二)捐助人:爱心公益社团捐助人,指自愿通过为平台,为资助范围内的学生提供任意方式资助的人员。

  (三)网友:爱心公益社团网友,指自愿在网站注册人员。

  第十六条 志愿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自愿参与于爱心公益活动;

  (二) 自愿遵守本社团章程;

  (三) 年满18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 提交志愿者申请表。

  第十七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所参加组织和活动有知情权;

  (三)参加爱心公益社团的活动;

  (四)对爱心公益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爱心公益社团决议,身体力行并主动传播爱心公益社团宗旨;

  (二)维护爱心公益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爱心公益社团分配的工作;

  (四)向爱心公益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履行对内部相关资料的保密义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爱心公益社团章程,行为有损爱心公益社团宗旨、声誉,将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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