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局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主动出示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以表明合法身份。
第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转借、伪造、涂改和非法印制《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单位、职务、执法类型、执法类别、工作区域发生变化或者执法证件损毁的,应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新上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持证人必须及时向局机关报告,以声明作废,局机关按有关规定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缴持证人《行政执法证》:
1.退休、辞职、调离的;
2.辞退、开除的;
3.因病、残不能正常执行公务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对持证人予以通报批评:
1.执行公务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
2.遗失《行政执法证》未及时报告、声明作废造成不良后果的;
3.使用过期、作废的《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执行公务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索看持证人的《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证》所载执法单位、执法类型、执法类别、工作区域有与执法公务不相符的,行政执法行为无效,行为相对人有权拒绝或终止其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对持证人或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档案局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相关文章:
档案局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
上一篇:诚信考试演讲稿450字
下一篇:六大举措确保经济发展经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