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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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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章程(通用17篇)

董事会章程 篇1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县XX镇(乡)路(街、村) 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于X年X 月X日前一次性(分X次)缴足。

  第五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六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股东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证照号码)

  

  

  

  

  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七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分期出资次数

  出资时间

  

  货币

  XX万元

  X次

  第1次

  X年XX月X日前出资X万元

  第2次

  X年XX月X日前出资X万元

  第3次

  X年XX月X日前出资X万元

  

  货币

  XX万元

  X次

  第1次

  X年XX月X日前出资X万元

  第2次

  X年XX月X日前出资X万元

  第3次

  X年XX月X日前出资X万元

  第八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由公 司盖章;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一般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该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为X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职工代表一名。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X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会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席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为X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三分之二经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或盖章:

  X年XX月XX日

董事会章程 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是xx省人民政府、xx省教育厅、绵阳市人民政府、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xx省长虹电子集团公司及其它有关企、事业单位与xx科技大学共同组成的联合办学组织机构,是xx科技大学在办学方面的指导性机构。董事会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商议xx科技大学重大办学事宜。

  第二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人才市场,创新办学模式和管理运行机制;以改革促进学校发展,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与综合实力。为我国国民经济各部门培养人才,并提供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为西部大开发作出贡献。

  第三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的宗旨是: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的方针,用新思维、新机制,充分发挥科研院(所)、企业与学校的各自优势,探索产学研成功结合的模式,密切协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在xx科技大学实现教育改革总目标的过程中,董事会将指导xx科技大学逐步建立科研院(所)、企业与学校的固定联系,密切合作的有效机制,使学校具有主动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活力,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由xx科技大学和xx省人民政府、xx省教育厅、绵阳市人民政府和参与联合组建、共建的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长虹电子集团公司及其它有关企、事业单位的代表组成。各有关单位自愿申请,经董事会批准,可加入或退出董事会。

  第六条 董事由董事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并组成全体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由以下人员担任:xx省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省长任董事长,xx省教育厅厅长、xx科技大学党委书记任常务副董事长,绵阳市市长以及参与联合组建和共建的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长虹电子集团公司的分管领导和xx科技大学校长任副董事长。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组成常务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如实际工作中由于董事所在单位变动或董事本人工作调动,应由委派方及时提出调整、替换,以合适人选接任其董事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全体会议行使董事会最高权力,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召开董事会由常务董事会决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常务董事会在下一届董事会全体会议召开以前,行使董事会职权,常务董事会可以根据情况接收、调整董事单位及董事人选。

  第九条 董事会下设办公室(与校合作办学办公室,校友会办公室合署),作为董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合署办公室设专职主任二人,其它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另定,董事会会议结束后至下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运作。

  第十条 根据需要,董事会可下设人才培养委员会、科技合作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确定并聘任。各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各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任 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xx科技大学办学特色与定位、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培养方向和学校发展速度、规模以及如何适应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做出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xx科技大学教学、科研、管理、产业体制和招生、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指导学校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三条 董事单位以提供资金和物资,提供实习基地,合作科研,共同申报硕士、博士点等多种形式支持xx科技大学的发展和建设。为把xx科技大学办成产学研成功结合的多科性大学,参与联合组建和共建的单位应按照办学协议,每年为学校安排一定数量的科技专家和科研人员担任兼职教师,根据学校教学安排,承担相应课程及其实践教学任务;每年适量接受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到相关可向社会开放的实验室进行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并委派相关的指导教师和提供相应的设计题目。学校为这些兼职教师和指导师支付相应的课时津贴,并无偿提供公寓给兼职教师使用。

  第十四条 xx科技大学可为董事单位长期稳定地输送各层次专门人才;还可受董事单位委托培养研究生、本科、专科等各层次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创造条件增设董事单位急需的短缺专业及边缘、综合性学科专业;在有条件的董事单位可设立硕士培养点和函授办学点。优先优惠地转让科研成果,承担董事单位的科研课题,共同建立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基地;为董事单位举办各类短期培训,开展继续工程教育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可由常务董事会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董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董事会章程 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有关法规,成立医科大学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并制定董事会章程。

  第二条 董事会属自愿合作性质,各方竭诚为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方便,积极为董事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理解并尊重各成员之间种族、国籍、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教育体制和文化习俗等方面的差异,按照相互尊重、积极协商的原则处理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条 董事会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汉中路140号,医科大学院内。

  第五条 董事会在中国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六条 董事会为非行政的常设机构,其行为不影响医科大学原有的办学机制、性质。

  第二章 宗 旨

  第七条 建立董事会,旨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医学教育办学规律的客观要求,拓宽办学渠道,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增强医科大学办学能力和活力。通过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联系的形式,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办学机制,更好地培养高质量、高层次的社会急需的高级医学专门人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董事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促进学校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真正办成有中国特色的高校董事会。

  第九条 董事会的工作着眼于21世纪国际经济、教育和文化发展趋势,不遗余力地为医科大学提供财力、物力和其他方面的支持,努力把医科大学办成一所高水平、有特色、多科性、在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方面位居全国同类学校前列、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一流医科大学。

  第十条 董事会实行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董事会的成员既承担一定的义务,又保留并尊重各成员的权利(细则详见本章程第四章)。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参加的原则,凡向医科大学提供一定数量经费、物资或其他方面支持并有志于同医科大学联合发展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海外基金会以及民营实业家,均可获得董事会成员资格,拥有董事会一个席位。

  第十二条 享有董事会成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其法人代表或实业家本人担任医科大学董事会董事,也可委派其他人担任董事。若因故需改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三条 国内外知名人士、著名专家学者也可受聘为董事会董事。

  第十四条 医科大学为董事会成员,并负责董事会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执行副董事长1人,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负责召集董事会议。设副董事长若干人,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缺席时,由执行副董事长代行其职。

  第十六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会议从具有董事资格的人员中通过协商(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数额不受限制。董事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吸收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董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单位因故退出董事会,应书面通知董事长,其正式退出日期从董事长收到通知后三个月算起。在未正式退出董事会之前,应当继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其作为参加董事会的财物,应归董事会所有。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于特殊原因,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董事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议召开前30天,董事长应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若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表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三条 每次董事会议,必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本由董事会保存。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由董事长签署执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秘书处,挂靠医科大学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在董事长、副董事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负责董事会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存和内外联络等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可聘请海内外知名的企业家、社会活动家、专家学者担任顾问和名誉董事长。

  第二十七条 在必要时可设常务董事,其地位、作用和选举办法由董事会议再行商定。

  第四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是为医科大学筹集办学资金、提供管理决策咨询、评议学校工作,以及通过提高办学水准为董事单位提供所需人才或其他服务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九条 董事的权利:

  1、听取医科大学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专业设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体制改革和其他重大决策及董事单位之间的合作事项进行监督、指导和咨询。

  3、参与研究学校的发展规划,积极推进规划的实施。

  4、审议董事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状况,有权对基金的使用提出质询和批评。

  5、参与学校大型基建项目及其他重要工程的咨询、审议。

  第三十条 董事的义务:

  1、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医科大学,扩大学校影响。同时,致力于加强同社会各界的交往和联系,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学校的事业,发展新的董事会成员。

  2、为董事会募集董事会基金,为医科大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经费、物资或其他方面的支持。拥有副董事长资格成员的单位或个人,为学校募集不少于80万元办学资金。拥有董事资格的成员单位或个人,一般为学校募集不少于30万元办学资金。行政机关的董事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3、为学校提供各种信息,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广泛接触和联系。

  4、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方便,建立教学、科研实践场所和学生实习基地,促进医科大学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

  第三十一条 医科大学的义务:

  1、根据董事单位的需要,向董事单位优先输送优秀人才。

  2、通过短训班、高级进修班、研究生课程班、在职申请学位等形式,为董事单位培养急需的各种人才,并在收费上予以优惠。

  3、积极为董事单位开展科技服务,优先转让科技成果,为董事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4、董事单位正式职工子女报考医科大学各类形式的学习,学校在招生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录取时优先考虑。

  5、利用学校附属医院的优势,为董事单位的职工健康咨询、疑难病症会诊等方面提供方便。

  6、聘请有经验和名望的董事担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员。

  7、尽可能地为董事在工作、活动、就诊、健康保健等提供方便。

  8、利用学校与国内外的广泛联系,为董事单位牵线搭桥,促进董事单位的生产、科研等各项事业在海内外的发展。

  9、为海外董事回国考察、探亲、旅游等提供方便,其子女来校就读可予以适当优惠、照顾。

  10、凡对学校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董事单位和个人,在校史上记载其事迹;由董事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费建设的建筑物和购置的大型设备,可在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以其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命名,也可在校内刻石记名,以资纪念。

  第五章 董事会基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医科大学董事会基金。基金主要用于:改善医科大学的办学条件;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学生;奖励对学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员;董事会活动经费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三条 基金的来源有:

  1、董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经费;

  2、以董事会名义所获得的收益;

  3、国内外政府基金会、民间基金会的捐赠款项;

  4、董事会在一定条件下投资所得的收益;

  5、以董事会名义向社会募集的款项;

  6、其他途径所得的收益。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接受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各种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捐赠。

  第三十五条 为了积累董事会基金,可以邀请医科大学专家、学者进行适当义务的或有偿的社会服务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 任何捐款、捐物者不得附加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条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赞成通过。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内部各方应真诚合作,互相尊重对方的利益和要求,其未尽事项通过进一步洽谈解决。

  相关知识

  作为公司董事会,其形成有资格上、数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体要求,也有其具体职责范围:

  (1)从资格上讲,董事会的各位成员必须是董事。董事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所有董事组成一个集体领导班子成为董事会。

  法定的董事资格如下:首先,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当公司董事,就必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其代理人。

  其次,特种职业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董事。 特种职业如国家公务员、公证人、律师和军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2)从人员数量上说,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因为人数太少,不利于集思广益和充分集中股东意见。

  但人数也不宜过多,以避免机构臃肿,降低办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额以上,根据业务需要和公司章程确定董事的人数。

  由于董事会是会议机构,董事会最终人数一般是奇数。

  (3)从人员分工上,董事会一般设有董事长、 副董事长、常务董事。人数较多的公司还可设立常务董事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成员过半数互相选举产生,罢免的程序也相同。

  (4)在董事会中,董事长具在最大权限。是董事会的主席。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在董事会休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 对业务执行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对外代表公司,即有代表公司参与司法诉讼的权力,签署重大协议的权力等。

董事会章程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是xx省人民政府、xx省教育厅、xx省国防科工办、绵阳市人民政府、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电子集团公司及其它有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与xx科技大学共同组成的共建与联合办学的组织机构,是xx科技大学开放合作办学、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科技创新的指导性机构。董事会在xx省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商议xx科技大学共建与联合办学及董事会成员单位产学研合作等重大事宜。

  第二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的宗旨是推动区域产学研用相结合,其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顺应知识经济社会教育、科技、产业融合发展的潮流,按照“政府主导、自愿合作、开放共享、互利共赢、风险共担”原则构建特色鲜明的区域产学研战略联盟,充分发挥联盟优势,更好地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国(绵阳)科技城建设服务。以开放为前提,以共享为基础,以服务求支持,以共赢为目的,探索促进高等教育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产学研合作新模式,促进董事会成员单位共同发展。

  第三条 董事会依据xx科技大学建设和发展需要,以及各董事会成员单位产学研用合作的需要,不断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支撑区域产学研联盟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不断释放合作潜能、拓展合作空间,将联盟打造成为支撑成员单位共同发展的重要平台和改革试验区。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由xx省人民政府批准,由xx省教育厅、xx省国防工办、绵阳市人民政府、xx科技大学、参与联合组建、共建的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电子集团公司及其它有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代表组成。各有关单位自愿申请,经董事会批准,可加入或退出董事会。

  第五条 董事由董事会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若干人。xx省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省长任董事长,xx省教育厅厅长、绵阳市市长、xx省国防工办主任、xx科技大学党委书记任常务副董事长,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电子集团公司的分管领导和xx科技大学校长任副董事长。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组成常务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如实际工作中由于董事所在单位变更或董事本人工作调动,应由委派方及时提出调整、替换,以合适人选接任其董事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全体会议行使董事会最高权力,原则上每5年召开一次,召开董事会全体会议由常务董事会决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常务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常务董事会在董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职权,常务董事会可以根据情况接收、调整董事单位及董事人选。

  第八条 常务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是全面落实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决议的协调、组织、督导、执行机构,由各董事会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召集召开,协调处理董事会相关事宜,并向常务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董事会工作规划和改革建议。

  第九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董事长推荐,由常务董事会任命,并通报董事会全体组成成员。根据需要,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可下设分委员会,如规划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科技合作委员会等。各分委员会工作条例由分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定后报常务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在xx科技大学设办公室作为为董事会及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服务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联系、秘书和会务服务工作,同时负责收集董事会成员单位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办公室专职主任由xx科技大学依据干部管理办法任命、兼职副主任由常务董事会组成单位派员组成。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兼任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秘书长。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负责指导、审议xx科技大学办学规模、发展规划、办学特色与定位、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以及如何适应董事会成员单位的战略发展需要等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协调学校与各董事会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推进区域产学研联盟单位的合作与共赢。

  第十三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对xx科技大学教学、科研、管理、产业和招生就业等方面的改革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指导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十四条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负责实施董事会成员单位间的科技人才共享、科教资源共享和公共平台与设施共享。负责组织创新团队进行科技攻关,联合对外集聚资源、联合培养人才、联合申报发明专利、科技进步奖、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共同提升品牌声誉、共享与交换各种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或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可根据学校、董事会成员、省市政府等战略发展需要,召集组织高水平专家委员会,召开教育、科技、产业论坛,提供科学决策咨询和顾问。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单位以自身特色和优势,采取多种形式支持xx科技大学的发展和建设,包括提供资金和物资,提供实习基地,合作科研,共同申报硕士、博士点,在学校冠名设立奖学金等形式。董事单位的科技专家和科研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以担任学校兼职教师,根据学校教学安排,承担相应课程及其实践教学任务;每年适量接受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到相关可向社会开放的实验室进行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并委派相关的指导教师进行指导。

  第十七条 xx科技大学为外聘兼职教师和指导教师支付相应的课时津贴。

  第十八条 xx科技大学对各董事单位职工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给予全方位的指导。

  第十九条 xx科技大学可为董事单位长期稳定地输送各层次专门人才;还可受董事单位委托培养研究生、本科、专科等各层次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创造条件增设董事单位急需的短缺专业及边缘、综合性学科专业;在有条件的董事单位可设立硕士培养点和函授办学点,举办各类短期培训,开展继续工程教育等。优先优惠转让科研成果,承担董事单位的科研课题,按知识产权要求共享科研成果,共同建立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基地等。

  第二十条 xx科技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为董事单位成员入园进行科技成果孵化、产品开发等提供优惠、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技术)等,同等条件下成员单位之间可以优先、优惠进行推广、应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可由常务董事会委托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董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正式生效。

  x年六月三日

董事会章程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有关法规,成立医科大学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并制定董事会章程。

  第二条 董事会属自愿合作性质,各方竭诚为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方便,积极为董事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理解并尊重各成员之间种族、国籍、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教育体制和文化习俗等方面的差异,按照相互尊重、积极协商的原则处理日常工作事宜。

  第四条 董事会法定地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xx市路号,医科大学院内。

  第五条 董事会在中国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第六条 董事会为非行政的常设机构,其行为不影响医科大学原有的办学机制、性质。

  第二章 宗 旨

  第七条 建立董事会,旨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医学教育办学规律的客观要求,拓宽办学渠道,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增强医科大学办学能力和活力。通过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联系的形式,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办学机制,更好地培养高质量、高层次的社会急需的高级医学专门人才,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董事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促进学校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真正办成有中国特色的高校董事会。

  第九条 董事会的工作着眼于21世纪国际经济、教育和文化发展趋势,不遗余力地为医科大学提供财力、物力和其他方面的支持,努力把医科大学办成一所高水平、有特色、多科性、在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方面位居全国同类学校前列、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的一流医科大学。

  第十条 董事会实行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董事会的成员既承担一定的义务,又保留并尊重各成员的权利(细则详见本章程第四章)。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活动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参加的原则,凡向医科大学提供一定数量经费、物资或其他方面支持并有志于同医科大学联合发展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海外基金会以及民营实业家,均可获得董事会成员资格,拥有董事会一个席位。

  第十二条 享有董事会成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其法人代表或实业家本人担任医科大学董事会董事,也可委派其他人担任董事。若因故需改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三条 国内外知名人士、著名专家学者也可受聘为董事会董事。

  第十四条 医科大学为董事会成员,并负责董事会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执行副董事长1人,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负责召集董事会议。设副董事长若干人,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缺席时,由执行副董事长代行其职。

  第十六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会议从具有董事资格的人员中通过协商(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成员数额不受限制。董事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吸收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董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单位因故退出董事会,应书面通知董事长,其正式退出日期从董事长收到通知后三个月算起。在未正式退出董事会之前,应当继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其作为参加董事会的财物,应归董事会所有。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于特殊原因,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董事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议召开前30天,董事长应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若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表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三条 每次董事会议,必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本由董事会保存。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议作出的决议,由董事长签署执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秘书处,挂靠医科大学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在董事长、副董事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负责董事会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存和内外联络等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可聘请海内外知名的企业家、社会活动家、专家学者担任顾问和名誉董事长。

  第二十七条 在必要时可设常务董事,其地位、作用和选举办法由董事会议再行商定。

  第四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是为医科大学筹集办学资金、提供管理决策咨询、评议学校工作,以及通过提高办学水准为董事单位提供所需人才或其他服务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九条 董事的权利:

  1、听取医科大学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改进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培养目标、专业设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体制改革和其他重大决策及董事单位之间的合作事项进行监督、指导和咨询。

  3、参与研究学校的发展规划,积极推进规划的实施。

  4、审议董事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状况,有权对基金的使用提出质询和批评。

  5、参与学校大型基建项目及其他重要工程的咨询、审议。

  第三十条 董事的义务:

  1、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向国内外宣传医科大学,扩大学校影响。同时,致力于加强同社会各界的交往和联系,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学校的事业,发展新的董事会成员。

  2、为董事会募集董事会基金,为医科大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经费、物资或其他方面的支持。拥有副董事长资格成员的单位或个人,为学校募集不少于80万元办学资金。拥有董事资格的成员单位或个人,一般为学校募集不少于30万元办学资金。行政机关的董事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决策咨询。

  3、为学校提供各种信息,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广泛接触和联系。

  4、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方便,建立教学、科研实践场所和学生实习基地,促进医科大学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

  第三十一条 医科大学的义务:

  1、根据董事单位的需要,向董事单位优先输送优秀人才。

  2、通过短训班、高级进修班、研究生课程班、在职申请学位等形式,为董事单位培养急需的各种人才,并在收费上予以优惠。

  3、积极为董事单位开展科技服务,优先转让科技成果,为董事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

  4、董事单位正式职工子女报考医科大学各类形式的学习,学校在招生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录取时优先考虑。

  5、利用学校附属医院的优势,为董事单位的职工健康咨询、疑难病症会诊等方面提供方便。

  6、聘请有经验和名望的董事担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员。

  7、尽可能地为董事在工作、活动、就诊、健康保健等提供方便。

  8、利用学校与国内外的广泛联系,为董事单位牵线搭桥,促进董事单位的生产、科研等各项事业在海内外的发展。

  9、为海外董事回国考察、探亲、旅游等提供方便,其子女来校就读可予以适当优惠、照顾。

  10、凡对学校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董事单位和个人,在校史上记载其事迹;由董事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费建设的建筑物和购置的大型设备,可在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以其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命名,也可在校内刻石记名,以资纪念。

  第五章 董事会基金

  第三十二条 建立医科大学董事会基金。基金主要用于:改善医科大学的办学条件;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学生;奖励对学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员;董事会活动经费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三条 基金的来源有:

  1、董事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经费;

  2、以董事会名义所获得的收益;

  3、国内外政府基金会、民间基金会的捐赠款项;

  4、董事会在一定条件下投资所得的收益;

  5、以董事会名义向社会募集的款项;

  6、其他途径所得的收益。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接受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各种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捐赠。

  第三十五条 为了积累董事会基金,可以邀请医科大学专家、学者进行适当义务的或有偿的社会服务性活动。

  第三十六条 任何捐款、捐物者不得附加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的条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赞成通过。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内部各方应真诚合作,互相尊重对方的利益和要求,其未尽事项通过进一步洽谈解决。

董事会章程 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步伐,提高医院运行效率,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xx县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杭委〔〕111号)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院名称为“xx县医院”(以下简称为医院)。英文名称为“”。医院以“”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组成的爱心图案为院徽,以“厚德、精业、奉献、创新”为院训。

  第三条 医院是xx县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属性为事业单位,医院的经营性质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自主办医和管理,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医院地址:xx县xx镇路号。

  第二章 宗旨使命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医院宗旨:坚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救死扶伤,忠诚为维护和促进xx县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服务。

  第六条 医院的功能定位与使命:作为县域医疗卫生中心和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的龙头,承担县级综合医院应有的职能。一是为县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运用适宜医疗技术和药物,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接治转诊;二是推广适宜医疗技术,为农村基层卫生机构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三是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四是与城市三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长期稳定的分工协作;五是承担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任务;六是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医院的服务形式及范围:

  ㈠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提供内科、外科、妇科、产科、儿科、骨科、肿瘤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科、中医科、麻醉、检验、病理、医学影像、远程医疗等基本诊疗服务;主要从事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的救治和重大疑难疾病的接治转诊。

  ㈡承担县域医疗卫生中心的任务,接受城市三级医院支援,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㈢承担公共卫生、卫生应急、医疗救治、医疗保障、医疗救助、干部保健等工作,以及医疗援外、医疗扶贫、义务诊疗等公益性活动或其他政府指令性任务。

  ㈣开展医学科研活动,发展医学重点学科。与境内外医疗、教学、科研机构加强合作,开展与本区域常见病、多发病相关的调查研究,以临床为主,开展实验研究、医技研究、护理研究、医院管理研究,开展新技术、新业务、新方法的推广应用,开展学术活动和学术交流。

  ㈤承担医学院校实习生的临床教学和实习任务,并承担培养基层医疗机构专业人才的指令性任务和本县全科医师临床培训任务。

  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医疗服务的需求,不断拓展诊疗服务范围。

  第三章 服务对象及管理

  第八条 医院的服务对象

  ㈠优先满足本县人民群众(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合作医疗对象)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㈡为政府指定的医疗救助对象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

  ㈢为全县干部保健对象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㈣立足,辐射周边区域需求人群,为其提供诊疗服务。

  第九条 医院服务对象的管理

  ㈠实行主诊医生负责制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㈡实行预约诊疗服务,实施分级医疗、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

  ㈢推行优化流程、预防为主的治未病式健康管理服务;

  ㈣推广优质护理服务;

  ㈤实行“无假日”门诊制度,保障急诊急救工作24 小时运转;

  ㈥其它有利于改善患者就医体验的其他服务模式。

  第十条 服务对象的权利与责任

  ㈠有权享受高质量医疗服务;

  ㈡保有自己的健康隐私权;

  ㈢享有便利获得自己健康状况信息的权利;

  ㈣有责任提供真实的健康数据和疾病史,为医疗决策提供依据;

  ㈤有责任按照医院的导引和流程要求接受医疗健康管理服务;

  ㈥有责任为医疗服务提供医疗保险付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付费。

  第四章 医院员工

  第十一条 医院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医院应当与其聘用的职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医院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所有在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和岗位聘任协议。

  第十三条 以院长为代表的医院管理层岗位名额和工资预算,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固定工资和绩效目标考核为基础的年薪制;其它岗位实行岗位工资制和绩效工作制。

  第十四条 医院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制定各职系各级岗位的职责和考核指标,建立以服务质量和岗位工作量为主的绩效评估体系,进行日常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制定科室量化考核指标,并与科室绩效工资总额挂钩;将考核结果作为职工续聘、解聘、奖惩以及确定薪酬待遇的依据。

  第十五条 根据编内、外不同对象,医院员工相应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六条 按国家制度和法规以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要求,规范医生执业行为。医疗临床一线的临床医师应购买医疗风险责任险,以规避医疗风险。医院为一线临床人员统一提供医疗风险责任险。

  第十七条 医院人员实行“去行政化”管理。本县内其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聘用到医院后,按照医院的人事制度管理。

  第十八条 医院设立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负责选举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和医院管理层会议。董事会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 医院依法聘用、解聘、晋升、奖惩员工应当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并报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组织架构

  第二十条 医院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医院独立承担经济责任、民事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医院设立董事会、医院管理层和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成员的基本条件、董事会成员的产生、董事会职权及议事规则、董事长职权、董事职权等按《xx县医院董事会章程》 执行。董事会负责行使医院重大事项决策权。医院董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医院顾问委员会和县外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决策提供顾问建议和专家咨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组成和产生、监事会成员、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按《xx县医院董事会章程》执行。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医院管理层成员的职务行为。

  第二十四条 医院管理层负责运营管理,并按照本章程对医院实施管理。

  第六章 医院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 医院管理层由院长、副院长、总会计师、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及院长助理等组成,逐步推行职业化。

  第二十六条 由院长任医院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医院管理层全部成员经董事会通过后聘任,任期为5年,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连任。医院管理层是医院的执行层,负责医院内部事务的决策管理,行使医院经营管理事权。医院管理层的职能:

  ㈠起草医院发展规划、运行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拟定医院内部运行架构;

  ㈡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营、管理医院,组织开展医疗、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对外交流、预防保健等业务工作,实现医院经营管理目标;

  ㈢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医院党总支部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实施意见,支持群团组织依法开展活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㈣保障医院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质、增值。

  第二十八条 院长的职责:

  ㈠主持医院全面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负责召集和主持医院管理层会议,对医院经营管理事务有决策和监督权;

  ㈡签署工作人员的聘任书,签发医院公文;

  ㈢组织实施医院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重大活动工作方案;

  ㈣组织实施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规范;

  ㈤指导和监督副院长在分管领域的管理工作;

  ㈥监督和检查医院管理层决议的执行情况,听取各副院长的工作报告;

  ㈦代表医院处理对外事务;

  ㈧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副院长的职责:

  副院长对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别分管临床医疗、医技,院感、护理,科研、教学,行政和后勤保障、干部保健等工作。

  第三十条 医院管理层实行院务工作会议制度:

  ㈠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委托一名副院长代为主持。凡属医院管理层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需由医院管理层集体讨论并做出决定。

  ㈡院长可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医院管理层会议。医院管理层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医院管理层会议应对会议所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并由院长签发。

  ㈢在医院管理层会议上,成员具有平等的质询权、发言权和表决权,必须维护医院的利益,不得泄漏医院的秘密;在行使职权时,如违反医院规定,给医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医院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高级职称,组成成员由院长与各专业科室学科带头人协商产生,其中不担任院级行政职务的高级职称医务人员代表所占比例应当多于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医院运作架构:医院设院办、党办、医务科、护理部、人事科、院感科、保健科、财务科、审计科、总务科、设备科、信息科、医保办、客患服务部、保卫科等职能科,开设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骨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中医科、康复科、理疗科、急诊医学科、感染科、麻醉科等14个临床科室和药剂、医学检验、医学影像、超声、心电图、内窥镜诊疗、病理、高压氧治疗、消毒供应、健康体检等12个医技辅助科室。

  第三十三条 医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医疗教学、学术科研、行政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医院经费来源:

  ㈠政府财政投入;

  ㈡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㈢社会各界的捐赠;

  ㈣利息;

  ㈤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医院建立科学、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使用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 医院建立责任会计和管理会计制度,形成总会计师制度的管理体系。财务科设立责任会计,负责全院各科室经济核算工作,直接对总会计师负责。

  第三十七条 总会计师职责:

  ㈠总会计师负责开展下列业务工作:

  1、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2、进行成本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科(室)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㈡负责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㈢协助院长对医院的业务发展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第八章 党群组织

  第三十八条 医院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医院党组织负责人的选拔和任免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和干部选拔任免的程序决定。

  第三十九条 医院党组织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㈠按照党章规定,保障和监督、支持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㈡开展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

  ㈢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卫生文化、医德医风和职业道德建设;

  ㈣依照有关规定监督医院党员干部的职务和执业行为;

  ㈤指导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组织工作。

  第四十条 医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和妇女组织,并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九章 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医院应当在每季度终了15日内将编制的财务报告报送董事会和县财政局。医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终财务报告报经董事会审核后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医院的财务收支情况应接受审计部门的依法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及医院职工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六条 医院完成宗旨、转制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医院终止动议须经过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医院终止前,须在县卫生行政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医院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董事会和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医院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中的其他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章程 篇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科技大学董事会是xx省人民政府、xx省教育厅、xx省国防科工办、绵阳市人民政府、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中国空气动力研究与发展中心、电子集团公司及其它有关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与xx科技大学共同组成的共建与联合办学的组织机构,是xx科技大学开放合作办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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