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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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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2022(精选17篇)

协会章程2022 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

  第二条 本会是由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建立医师培训、定期考核、技术审核体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国住院医师(包括全科医生)、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四)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

  (五)关心、帮助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六)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七)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杂志报刊,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普及;

  (八)开展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九)宣传和推行《医师宣言》。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十)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交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医药学界的专家学者、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对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境外医药学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自律管理;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其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行使权利。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 徽

  第四十条 采用统一会徽。会徽图案中央是医师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C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和"以人为本"的图形。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墨绿色为基本色。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x年12月0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2022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xx大学EMBA同学自发成立的由xx大学EMBA中心指导的非营利性学习、交流平台。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设计创新为引领,构筑平台,共享资源,推动会员之间与设计相关的上下游产业整合。

  第四条 协会理念:同舟共济、合作共赢。

  第五条 协会任务:通过组织学术讨论、考察学习、书刊出版、项目合作、对外协作、业务指导等活动,为会员构建活动平台,进行资源对接,拓宽业务领域,互惠共赢。

  第六条 本协会接受xx大学EMBA中心领导,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成员:同学会员和协作会员。

  同学会员是指具有xx大学EMBA学习背景的从事各类专业设计,以及与设计相关的上下游产业链的同学。

  协作会员是指与会员背景相似的非EMBA人员。

  第八条 成为会员

  (一)凡符合本章程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认可本章程,均可报名参加本协会。成为会员要由一名会员介绍,填写本人基本信息,经协会秘书处向xx大学EMBA中心确认其学习背景,经协会三名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即可成为会员。成为协作会员要由二名会员介绍,填写本人基本信息,经协会五名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可成为协作会员。协会为成员颁发相应的证书。

  (二)会员按年度向协会捐助活动费,标准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之上确定。活动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三)会员权利

  1.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3. 对本协会各项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利益;

  3. 积极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会员奖罚

  对为协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给予奖励,对严重损害协会名誉或利益的会员,经协会常务

  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予以取消会员资格处理,如给协会造成损失的应向协会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有: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协会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其他需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六)会员代表大会形式可以是线下也可以是线上。

  第十条 理事会

  (一) 理事会成员数量按会员比例15%-25%产生,由会员推荐产生。

  (二) 理事会成员两年一届,可以连任。

  (三) 协会向理事会成员颁发证书。

  (四) 理事会的权利义务

  1. 理事会代表会员处理决定协会的非重大性事物。

  2. 理事会选举产生协会常务理事会。

  3. 理事会成员有义务比会员多承担协会活动费的义务。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一) 常务理事会按理事会人员数量的15%-25%比例产生,原则上为单数。

  (二)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荐产生。

  (三) 常务理事会成员,两年一届,可以连任。

  (四) 常务理事会推荐3-5人组成执行理事,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五) 协会向常务理事会成员颁发证书。

  (六) 常务理事会成员有义务比理事会成员更多的承担协会的活动经费。

  (七) 常务理事会经协商或选举产生一名会长、若干名副会长。

  (八) 常务理事会推荐一名秘书长,秘书长组织成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章 鼓励创新

  第十二条 协会鼓励会员创新,带动会员共同发展。

  (一) 协会设“项目执行会长”。

  (二) 凡是在协会平台推荐项目,并获得协会认可的会员,协会常务理事会授予协会“项目执行会长”的称号并颁发证书。

  (三)项目执行会长可以由秘书处配合利用协会资源开展工作。

  (四) 项目执行会长取得的项目收益有义务为协会提供活动经费。

  第五章 协会媒体

  第十三条 协会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进行媒体宣传。

  (一)协会开设官网

  (二)协会开设微信公众号

  (三)微信群是协会成员日常交流的线上平台。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主要活动经费来自协会内外部的捐赠、商业赞助以及学校支持。

  第十五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以成立隶属于协会的全资经营性机构,或出资与第三方进行经营活动。协会从这些这些机构的获利均用于协会的日常活动,不得进行现金分配。

  第十六条 协会成立经营机构或出资与第三进行经营活动时,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并指定出资代理人。出资代理人应与协会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九条 协会需要停止运作时的,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x年12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协会章程2022 篇3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老年人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是在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下,由常住本社区的老年人自愿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基层老年群众组织。

  第三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要求,为老年人服务,在居委会和上级老龄工作机构的支持帮助下,努力推动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四条 组织老年人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做好老龄工作的重要意义,教育老年人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大力宣传老年法律法规,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活动,表扬敬老爱老助老的好人好事,倡导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和邻里互助的良好风尚,协助老龄工作等部门督促执行老年法规,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督促赡养人及其配偶对老年人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必要时可通过协调家庭成员或家庭代际关系,签订《义务赡养责任书》,并监督执行。对不履行赡养义务和责任的给予教育、帮助;对屡教不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申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

  第七条 积极鼓励社区有条件的居民或其他社会组织与特困老人签订助养协议,发动青年或老年志愿者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孤寡老人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务,组织老年人开展互助性的服务活动,或者组织和鼓励低龄老年人开展劳务储蓄性的为老服务活动。

  第八条 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在自愿和量力的前提下,鼓励和组织老年人参与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社会经济活动。

  第九条 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协助居委会开展维护社会治安、计划生育、调解纠纷、爱国卫生、移风易俗、兴办公益事业、关心教育下一代以及创建文明家庭等活动。

  第十条 凡居住本社区、年满60周岁的公民,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均可成为所在社区老年人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享受本协会所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活动,努力完成本协会所交给的任务;

  (三)自尊、自爱、自重,努力做家庭和社会的表率;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

  (二)根据本章程,制订、修改本村老年人协会章程。

  (三)选举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委员。

  第十四条 协会委员会是常设执行机构,任期为3年,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协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办理会员入会或退会登记手续;

  (五)向社区党支部、居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老年人协会设名誉会长和会长各1人,秘书长1人,委员3人,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担任会长、秘书长、委员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身体好、威望高、会员信任,可以放宽年龄限制。

  第十六条 老年人协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委员会议,研究协会工作,适时处理涉老问题。协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向会员报告工作,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增选或补选协会委员。

  第十七条 协会会员按居民小组划分活动小组,组长由本协会委员兼任,或由协会委员会指定合适人选担任。

  第十八条 社区老年人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乡(镇)政府财政资助;

  (二)企业赞助;

  (三)社会各界人士捐助;

  第十九条 办公和活动场所由社区居委会安排提供,由老年人协会管理。

协会章程2022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xx市爱心社区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关心、热爱、支持慈善公益的民间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经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成立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服务,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中华传统文明风范,构建互助、互爱、乐观、感恩,伸张正义的社会团体。致力于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组织社会力量,为鳏、寡、孤、独、残疾者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救助,勇于担当社会责任,努力推进公益、慈善社会化的进程,促进社会的公平、文明、和谐和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xx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xx市商州区长坪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热心于社会公益、慈善文化事业的各方有志同仁加入志愿者队伍,根据本会宗旨开展公益、慈善项目。

  (二)组织会员依法开展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各类公益、慈善活动。

  (三)招募志愿者、提供信息和咨询等服务,宣传现代公益、慈善文化精神,提高社会公益、慈善意识。

  (四)通过举办各种公益、慈善文化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募集会员捐赠,公开、透明、合理的用于各项公益慈善活动。

  (五)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公益、慈善机构就民间公益、慈善文化事业的发展进行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编写、编译、出版有关公益、慈善文化事业方面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有关社会公益、慈善文化事业的理论、方法、经验。

  (七)向政府提出有关社会公益、慈善文化事业方面的建议,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法规提供资讯和服务,协助政府发展社会公益、慈善文化事业。

  第七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xx市。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分为会长(副会长)级会员、常务理事会员、普通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热心公益、关注慈善文化事业;

  (三) 敢于担当社会责任,遵纪守法,并能切实履行会员义务,愿意并能及时缴纳会费;

  (四)个人会员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主动提交书面申请。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内设会员管理部门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1、会长(副会长)级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2、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3、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xx元;

  4、普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5、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60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6个月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由理事会会议确定并颁布。

  第十四条赞助会员根据自愿赞助原则,对赞助本会经费的会员可以根据金额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对协会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撒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其他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财务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致力于公益、慈善事业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有社会责任感,有愿景并具备带领团队朝既定的方向前进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由会长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担任。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对外交往,出席有关活动。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在各县设立临时工作站和分会,在以外设立办事处负责联络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赞助;

  (三)政府购买服务所得和有关部门的资助、奖励;

  (四)存款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培训、展览、义卖等服务活动的收入;

  (六)开展为服务对象募捐活动形成的爱心基金可提取5%—10%的行政费用;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及变更由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爱心人士监督,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会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会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

  第三十三条本会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本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三十五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xx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2022 篇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街道××社区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由本社区居住的老年人自愿组成的,自主管理、自我服务非盈利性组织,限于本社区活动的基层老年性群众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社区老年福利星光计划”开展本社区的老年活动,发展老年事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为本社区全体老年人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职责是对本社区“星光老年之家” 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运作及对老年之家的各项设施、设备行使使用和管理的权力。

  第五条 本协会受××社区居委会的领导,接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区老工办的监督。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依托社区的“星光老年之家”开展本社区的老年人管理、服务和组织社区内老年人学习国家法律政策、开展老年养生保健、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组织低龄老人成立“老年志愿者队伍”开展社区高龄老人日间照料、入户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等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本社区居住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入会的均可以加入本协会。

  第七条 加入本协会的程序是填写社区老年协会会员登记表,领取会员证。

  第八条 协会会员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本协会章程;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

  (四)交纳会费。老年优抚对象、社会孤老、残疾老年人、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免交会费。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关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组织协会的议事和决策,制定、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及协会负责人。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升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当地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 ××××××××××××;

  (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会会长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社区居委会提名或会员代表5人以上联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费和其他收入必须用于社区老年协会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金由社区居委会代管,动用老年协会的资金需经老年协会负责人会议通过,社区居委会批准,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向会员公布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须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及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2022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社区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xx区右安门社区工作者组成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是xx市xx区右安门社区工作者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xx市xx区右安门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三条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xx市xx区右安门街道办事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体系。

  (三)培养社区工作者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社区工作者健康成长。

  (四)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规划、组织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有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件。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顾问;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x年x月x日经第x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2022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是教育装备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缩写为 CEE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生产、经营、管理、研究教育装备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代表会员企业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为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为教育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在业务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在行业管理上发挥指导作用;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及公共事业上发挥服务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经济发展的调查,研究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经济、社会问题,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加政府组织的影响行业利益的各项听证会;

  (二)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国际行业信息,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建设协会网站,促进信息交流,开展技术咨询;

  (三)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举办国内外展览、展销会和有关的报告会、研讨会;

  (四)参与制定本行业推荐性行业标准、服务标准、质量规范;参与制定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开展行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产品及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指导、协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六)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规约,规范行业行为;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业规约,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有欺诈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可以建议有关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对本行业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查处;

  (七)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之间以及会员与其他有关方面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组织产品市场建设;

  (八)开展国际、国内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联系同行业国际行业组织,参加其社会经济活动;

  (九)提高全行业国际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出口产品原产地证明;

  (十)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项调查,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代表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

  (十一)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二)经法律法规授权与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统计、公信证明、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和职业资格审核、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论证等工作和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在境内从事下列业务的国有、集体、股份、私营、个体、合资、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并连续经营六个月以上者,完成入会程序,均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一)从事教育装备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

  (二)从事教育装备管理、科研和教学的单位;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各级教育装备行业组织。

  积极支持本会活动,热心教育装备事业,在理论或实践方面有较大成绩的个人,完成入会程序,可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为本行业的发展做贡献。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协会秘书处讨论、审核通过,办理入会手续;

  (四)在协会的报纸、刊物、网站上公布名单;

  (五)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的合法权益受保护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可免交);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吊销会员证。在协会的报纸、刊物、网站上公布退会者名单。

  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吊销会员证,并在协会的报纸、刊物、网站上公布名单。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并在协会的报纸、刊物、网站上公布除名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行业规约;

  (七)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订协会的具体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和对行业规约的解释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召开常务理事特别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好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爱本行业,熟悉本行业的状况。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一般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审批协会的一般性项目的经费开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本协会所办实体上交的利润;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民政部和国家教育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国家教育部审查,经同意,报国家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教育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教育部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年12月29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章程2022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街道计划生育协会是在xx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协助计生部门,动员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为计划生育事业服务的群众性团体。

  第二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依靠全街道广大育龄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热心于计划生育的人士,在协助计生部门贯彻落实上级计划生育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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