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山公路工程设计合同
环山公路工程设计合同(通用3篇)
环山公路工程设计合同 篇1发包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环山道路工程
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
1.3 工程内容:车行道和人行道及排水等附属构筑物。
1.4 承包范围:按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约定的范围。
第2条 合同工期
2.1 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
2.2 竣工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
2.3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59天。
第3条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等级:优良
第4条 合同价款
工程中标价:依据__________年全国市政及园林定额按四类二级取费,材料价格按照______年黄石市造价信息第二期为准,下浮17%为最终合同价。工程量据实结算。
第5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本施工合同;
2、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3、图纸;
4、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6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6.1 适用法律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6.2 适用标准、规范
6.2.1《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6.2.2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98;6.2.3
《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6.2.4
其它与本工程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施工操作规程和验收标准。
第7条 图纸
7.1 发包人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前向承包人提供图纸2套。
7.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传给第三方。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其他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7.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1套完整图纸,供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8条 工程监理
8.1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由监理。本工程 总监理工程师:
8.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监理工程师,其主要职权:
8.2.1 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2.2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审查权。须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及时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对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8.2.3 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8.2.4 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8.2.5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8.2.6 在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对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签证权,未经监理签证,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
8.2.7 监理单位有权提出调换承包人工作不力的有关人员。
8.3 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天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厂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8.4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8.5 如需更换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9条 甲方代表 9.1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本工程甲方代表:_________
9.2 甲方代表的职权是:
9.2.1 参与工程管理、督察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工程投资。
9.2.2 对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工程材料、工程量、工程价款、工程变更、工程分包、工期顺延的确认权。
第10条 项目经理
10.1 承包方项目经理:
10.2 承包人依据合同,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发出的通知,送交监理工程师并经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0.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10.4 承包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0.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11条 发包人工作
11.1 协助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前期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甲方成立专门负责移树及迁坟工作的机构,有甲方牵头,乙方配合,解决以上工作,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11.2 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申请批准手续。
11.3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11.4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1.5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约定。
第12条 承包人工作
12.1每月第一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12.2配合发包人工程前期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迁坟等协调工作。
12.3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自理。
12.4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如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12.5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费用自理。
12.6 保证施工场地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工交付发包人前清理平整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第13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3.1 承包人在本合同签署后3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5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3.2 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当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3.3 承包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理由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3.4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顺延。
13.5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或在口头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作出处理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13.6由以下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经监理工程师确认报请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
13.6.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13.6.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支付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3.6.3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3.6.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13.6.5不可抗力。
13.6.6 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14条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15条 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书约定的优良质量等级,质量等级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6条 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承包人必须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监理工程师可随时对工程的任何部位进行检查检验。第17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或中间验收条件,承包人首先须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时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18条 重新检验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9条 安全施工
19.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9.3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自理。出现安全事故甲方罚款乙方5万元。
19.4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5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裁定处理。
第20条 工程量确认
20.1 工程量的确认,由承包人申报,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人现场核实已完工程量并按合同规定计价后鉴证,承包人将监理工程师鉴证认可的工程量上报发包人核实后,由发包人确认工程量。标内工程量,由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工程量。变更工程量,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单项变更工程量(增或减)在变更程序、手续完备的情况下由监理工程师审查,工程师复核后,发包人审核确认。
(2)变更金额计价原则按第23条有关规定执行。
20.2 承包人每半个月的最后一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2天内按设计图纸及现场实际情况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将计量结果及时反馈承包人报送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在计量前24小时须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0.3 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3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额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0.4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不予计量。
第21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
21.1 承包人每月按监理工程师签字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的工程量上报进度,经发包人抽检核实认可后,支付80%的进度款,10%作质保金,质保金限额为合同价格的5%。
21.2工程款付到合同价款的80%时,即停付工程款直到工程完工。
21.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审计完后除预留5%的保修金外,其余一次付清。第22条 材料采购
22.1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须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清点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级等内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2.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2.4 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时,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2.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第23条 工程变更
23.1 施工中发包人若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23.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3.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换用,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换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3.4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报工程师同意,发包人认可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原则执行;
23.4.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
23.4.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3.4.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格,变更价格计算方式同投标价格计算方式。
23.4.4 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承包人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3.4.5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23.4.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24条 竣工验收
24.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四套及竣工验收报告。
24.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4.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4.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第25条 竣工结算
25.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5.2 竣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到95%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剩下的5%留作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缺陷后付清。
25.3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25.4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26条 质量保修
26.1 承包人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6.2 质保期一年,自竣工验收之日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
第27条 违约
27.1 发包人违约。
27.1.1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27.1.2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7.1.3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27.2 承包人违约。
27.2.1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期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7.2.2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罚款3%的合同价款。
27.2.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7.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一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28条 争议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以向黄石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9条 工程分包
29.1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也不得将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9.2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责任。
29.3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30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第31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1.1 在施工中发掘出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如发掘出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1.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32条 合同解除
32.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2.2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2.3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但因承包人将工程转包而致使合同解除的除外,这种情况发生时所做工程不予结算,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第33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33.1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3.2 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但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依然存在。
33.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34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副本一式6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正本1份,副本3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___________承包人:___________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环山公路工程设计合同 篇2建设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发挥工程应具有的效益,保证工程施工秩序的正常进行,保证合理的工期及造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制定以下条款,以约束双方行为。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至段、至段公路路面改造工程合同段,工程合同桩号: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详见工程量清单,以及由甲方书面通知增加(或减少)的项目和工程量。
3.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总工期天。
4.质量等级:_________________优良。
5.合同总价: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_______元)
乙方对本工程的承包,实行预算包干,在施工中除由甲方书面通知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外,不作任何变更。
二、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为一个整体,其内容包括
1.本合同协商约定的条款;
2.施工组织计划;
3.交通部规定的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
4.甲方发出的专用技术条款;
5.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文件;
6.甲方发出的相关文件、指示。
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份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中标通知书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人员、质检安全人员未坚守工地亦视为转包。如发现转包行为,甲方有权视其违约并强制责令其退场。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工程已发生的施工部分(进场人员才物资、装备费用、工程损失以及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行政事务费用)概由乙方负责。
四、一切材料、设备及施工工艺
1.属于合同规定的相应类级,为了对材料或设备进行检查、量测或检验,乙方应在使用前,按照交通部相应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及甲方,认定符合要求后方能使用于工地,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在规定的时间内,乙方应将甲方及监理人员现场检查确认为不符合规范规定的任何材料或设备移出工地,并用合格的材料、设备取代。
3.尽管先前已经过检验或期中支付,但甲方及监理人员发现其施工工程由于材料、设备或施工工艺不符合规范规定时,乙方应将此类工程拆除,并彻底重作,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本合同工程完工后,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提交完整的交工资料四套。
五、工程的工期
1.乙方无任何理由延长工期,甲方认为施工进度过慢,不能按预定的工期竣工时,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补救,以便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时间内竣工。对此,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果乙方拒绝接受甲方关于加快工程进度的指令,或在甲乙双方无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乙方无故停工达5天以上,或者虽然乙方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但仍然不能赶上预定的工程进度并将使工程在合同工期内难以完成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未完成工程全部或部分实行指定分包或更换承包人。
2.前项工程,因各种原因影响了工程工期,必须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下一项工程缩短工期来补上,无论如何,二灰碎石基层交工时间必须在年月日之前,沥青表面处治路面竣工时间必须在年月日之前。
3.如果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合同工程施工,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时间从规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时间第二天算起,违约金按人民币元/天计算,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元人民币;提前一天按人民币元/天进行奖励,奖金最高限额为元人民币。
4.乙方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如自然因素、社会因素等而延长工期,乙方应事先书面报告甲方,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工期延长时间,甲方确认的工程延长时间,为合理的工期有效时间。
六、工程的覆盖和掩蔽
未经甲方及现场监理的批准,任何工程不得覆盖和掩蔽。乙方应保证监理人员有充分的时间对将予覆盖和掩蔽的任何工程进行检测或量测。无论何时,当任一部分工程或基础已经或
即将为检查做好准备时,乙方应事先书面通知业主及监理人员,并约定检查时间,监理人员应按时参加上述工程或基础的检查和量测,不得无故拖延。如果上述约定24小时内,工程监理人员未能到场对其进行检查和量测,乙方即可自行检查,并如实作出自检报告后覆盖和掩蔽,监理人员事后应予认可。
七、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程进行施工,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行政、刑事责任。
八、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后的5天内,应根据甲方的总体施工安排向甲方提供本合同工程的详细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的施工安排(包括雨季以及农忙季节的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9由甲方审定,并发出开工令:_________________如乙方未能及时报送工程进度计划、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说明,或其报送资料不符合施工要求,造成甲方开工令无法发出,影晌工期,其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乙方应严格履行经双方商定的合同条款,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乙方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它,并为施工地段的工程质量负全部责任。
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现场施工人员、质检安全人员,应是具备公路工程长期施工经验,并经甲方认可的公路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在施工期间,以上人员必须押证施工。
2.各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按技术规范执行,乙方对每道工序完工后应进行检查并整理好一切资料,以迎接甲方的验收。
3.保证工程质量是乙方的义务。乙方应做好自身的一切监督检验工作,建立相应的自检组织体系。承包人进行自检和试验的资料经其自检人员和现场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后,方能作为资料依据。
十、本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规定为壹年,在缺陷责任期内
1.乙方应尽快完成在交工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随时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修补工作。
2.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5天内,乙方必须按甲方在缺陷责任期满前检查结果而发出的指令,对存在的缺陷、病害或其它不合格之处进行修补、重建或修复。
3.上述原因造成的缺陷修复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一、关于工程费用的支付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同时提交工程质保金万元(大写万元整),该工程质保金将随中标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逐月计量返还,施工单位中期计量金额累计达到或超过万元时,工程质保金全部返还完毕。
2.工程款支付时间和金额: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工程采取根据实际工程进度逐月计量的办法:_________________每月截至25日止进行一次中期计量(暂扣10%的工程计量金额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全部交工验收交付使用时进行终期计量,业主累计支付工程款不低于合同总价的50%;在缺陷责任期满前,业主累计支付工程款达到合同总价的90%;暂扣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如无缺陷工程、病害工程、未完工程,30天内一次性支付。
环山公路工程设计合同 篇3项目业主(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076-95)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和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舰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程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已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特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其授权的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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