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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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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精选14篇)

安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篇1

  一、标志牌的设置高度

  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二、使用安全标志牌的要求

  1、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

  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

  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

  2、标志牌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3、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

  4、标志牌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5、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6、标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

  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7、其他要求应符合GB 15566 的规定。

  三、检查与维修

  安全标志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安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篇2

  一、安全色安全标志,规定了传递安全信息的颜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使用目的是使人们能够迅速发现或辩安全标志和提醒,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预防事故发生。

  二、安全色和对比色,应符合GB2893-20xx规定色表示:

  1、安全色规定为红、蓝、黄、绿四种颜色。红色表示:禁止、停止;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黄色表示:警告、注意;绿色表示提醒,安全状态,通行。

  2、对比色为黑白两种颜色。黑色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图形,白色作为安全红蓝、绿色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和图形符号。

  3、红和白、黄和黑色间隔条纹,是两种醒目表示红和白间隔条纹含义是禁止越过,黄河和黑色间隔条纹含义的警告危险。

  三、安全标志和补充标志,应符合GB2894-1996规定。

  1、安全标志是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四类。

  2、补充标志是安全标志的文字说明,它必须与安全标志同时使用。

  3、禁止标志是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标志,有16个。

  4、警告标志,是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的标志,有23个。

  5、指令标志,是必须要遵守的标志,有8个。

  6、提示标志,是示意目标方向的标志,一般的、提示标志2个消防提示标志7个。

  四、现场安全标志,安全色、标语标识使用

  1、应根据施工平面布置情况,绘制现场安全标志总平面,布置图。

  2、施工现场必须按绘制的安全色标平面布置图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标准的安全标志。

  3、现场安全色安全标志应正确使用,制作应符合国标要求。

  4、进出施工现场的主要通道,应设置符合公司规定要求的大门、门头应设

  置企业标志和标语,设门卫,有门卫管理制度。

  5、施工现场的大门口,应设置、施工现场主体效果,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施工现场安全标志总平面图,和施工公告牌,卫生须知牌,防火须知牌,安全纪律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牌,消防器具牌,安全标志牌,三图七牌。

  6、施工现场内以内应按总平面布置挂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语,确保质量标语,缩短工期标语。双增节标语和安全标志牌。

  7、办公室应挂设各类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8、其它生活设施应挂设与用途符合的管理制度,卫生制度,划分责任区,确定责任人。

  9、料具管理标识,应符合公司贯彻ISI9000标准要求。

  10、生产设备机具旁边必须挂设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牌。

  五、安全色,标志管理

  1、建立安全标志、档案、将所有的标志标语、标牌建帐登记。

  2、设置专门库房专人管理建立领用登记制度。建立检查,保养,维修制度,在每次安全检查时都必须对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发现有颜色污染,损坏,变色,褪色,不符合国标的则及时清理,保养维修或更换。

安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篇3

  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安全标志的设置,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为认真执行安全标志标准,加强标志的采购、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办公场所的安全标志的管理。

  一、安全警示标志的含义与概念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注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4)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二、各部门职责

  1、公司安技保卫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2、基层单位安保部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采购、发放、入库、使用、管理。

  3、项目经理部负责提供安全标志使用的计划和日常管理。

  4、施工现场安全员把安全警示标志挂贴到相应的存在危险因素的部位,并负责监督。

  三、工作要求

  1、基层单位安保部门应根据各项目经理部的施工现场需要,提出使用计划,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经理审批后进行采购。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4―1996)的要求。

  2、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牌应由公司到安监站统一购置。

  3、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结合施工现场或不同生产、生活、办公场所具体情况悬挂标志。安全标志应按分部、分项(基础、主体、附属)绘制安全标志平面图,应有项目经理签字、有绘制人签字、有绘制日期,并填写《安全标志登记表》。

  四、设置场所

  1、线路施工时在土方开挖的洞口四周设置警戒线,设置警时标识牌,晚间挂警示灯,施工点在道路上时,应根据交通法规在距离施工点一定距离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派人进行交通疏导。

  2、场地施工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在高压线路,高压电线杆,高压设备,雷击高危区,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其它应设置安全标志的场所。

  五、设置原则

  1、现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必须相应地设置“安全通道”标志。在远离安全通道的地方,应将“安全通道”标志的指示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员经常路过的地方施工时,应当依照相关交通法规设置恰当的安全警示标识,建筑中的临边洞口等应按《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3、施工现场布置应合理,根据施工安全平面布置图所标识的部位挂贴统一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现场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增添统一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

  4、临时用电的标准设置应符合用电有关规范的标准。

  5、所有机械的标志设置应符合有关专门机械的规定。

  6、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49-1996《安全标志》和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3-20xx《安全色》的要求。

  六、管理规定

  1、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标志牌须移动或拆除时,由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组织将安全标志牌移动,或回收后,退交基层单位安保部门统一保管。

  2、安全标志牌未经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允许,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3、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应及时对变形、污损的安全标志牌进行整修和更换。如发现有损坏的,应报请公司,经公司核准后,将相同标志牌发放项目部,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按要求进行挂贴。

  4、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安全标志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5、公司安技保卫部每季度、基层单位安保部门每月对项目经理部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如发现项目部不按公司统一要求进行挂贴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或相应的经济处罚。

安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篇4

  一、目的

  为了确保生产现场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人机工程学原理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2893-20xx《安全色》、GB2894-1996《安全标志》、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中的要求,生产现场中的各种安全设施、安全防护及危险部位和危险场所必需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为了确保安全警示牌设置的准确与合理,根据公司生产现场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

  适用于全公司各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公司道路、施工现场、办公场所、生活区域、高空作业、设备维修和吊装等工作场所。

  三、职责范围

  3.1 设备科负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归口管理,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组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大修、改造。

  3.2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置、使用、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进行归口管理。

  3.3安全设备设施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各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定期检查,保证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3.4 安全警示标志采用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处部门(车间)进行维护管理。

  四、 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管理要求

  4.1安全防护及标志的管理

  4.1.1根据生产现场生产情况、周围环境、温度的变化、配备相应数量和种类的安全防护警示标志牌。

  4.1.2安全防护、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以便与作业人员和其他进入生产现场的人员易于看见。

  4.1.3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设置后,未经生产部门主管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

  4.1.4安全防护罩、防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残缺或毁坏报设备科,安全警示标志残缺或新增时报安全环保部。

  4.1.5要经常教育员工遵守安全警示标志牌和安全防护设施要求,爱护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牌,对破坏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2安全防护警示标志

  4.2.1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用以表达安全信息;安全警示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或文字组成;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警示线、安全带、防护网、防护栏、防护盖、防护罩等机电安全保护装置。

  4.2.2警示线:界定和分割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色、黄色和绿色三种。

  4.2.3警示语句: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危险的词语。

  4.2.4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和绿色。

  4.2.5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色和白色两种颜色。

  4.2.6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示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4.2.7安全色分别代表含义: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主要用于禁止标志、停止按钮、消防设备、机械转动的裸露部分(齿轮、皮带轮等)、极限刻度等;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主要用于指令标志、交通指示标志;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主要用于警示标志、安全防护罩内壁、防护栏栏杆、警告信号旗等;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红白相隔条表示禁止通行、禁止跨越的意思,主要用于防护栏;黄黑相隔条表示起重吊钩、坑口防护栏杆、低管道等;黑色表示标志中的文字、图形、符号等;白色表示文字、图形、符号和背景等。

  4.3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的使用

  4.3.1在进入生产车间现场大门入口,必须悬挂安全帽标志牌。员工上岗前必须按工种规定作装好劳动防护用品。

  4.3.2在深坑周边、地沟、水池周围、井口、陡陂等场所应悬挂当心堕落标志牌和设立安全栏或安全盖等防护装置。

  4.3.3在需要动火、焊接的场所,必须悬挂当心火灾等警示标志牌。

  4.3.4在旋转机械设备旁必须悬挂当心伤手、当心触摸等标志牌。地面较滑场所应悬挂当心滑倒标志。

  4.3.5设备线路检修、零部件更换时,应在相应设施、设备、电柜、开关箱等附近悬挂禁止合闸标志牌。

  4.3.6有坍塌危险的构建物、建造物、设备、堆放的物料等危险场所、作业区必须悬挂当心坍塌和禁止通行标志牌。

  4.3.7在配电箱、配电柜等各级开关箱处必须悬挂当心触电等标志牌,对临时用电的场所除悬挂当心触电等标志外还要设立安全防护装置。

  4.3.8在安全通道、楼梯、消防通道口、出入口必须悬挂安全通道等标志牌。

  4.3.9在登高梯、设备平台周围要有防护栏装置和悬挂当心滑落标志牌。

  4.3.10在高温渣包放置区和电炉旁应设置防护栏和悬挂当心高温烫伤标志牌。

  4.3.11 在非饮用水龙头处悬挂禁止饮用标志牌。

  4.3.12 在高处场所和维修平台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立警戒区,通过安全

  防护栏或安全防护网或拉警戒线和警示标志牌达到警示作用。

  五、 参考资料

  1、GB2893-20xx《安全色》

  2、GB2894-1996《安全标志》

  3、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安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篇5

  1. 港区内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消防法》的有关规定。

  2. 安全出口通道不得存放货物,不准停放车辆和其他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3. 安全管理部门每天要进行安全巡视检查,严禁安全出口上锁、堵塞,保证码头内所有安全出口正常通行。

  4. 码头内所有仓库、车间、办公楼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必须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5. 安全部应对码头各种安全疏散指示牌进行检查保养,发现损坏要及时更换维修。

安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篇6

  1. 总则

  1. 1安全带适用于围杆、悬挂、攀登等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人员预防坠落伤亡的防护用品。

  1. 2为了防止高空作业人员坠落的危害,应使用安全带加以防护。

  1. 3为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1. 4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要发挥安全监督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作用,严格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1. 5对违反本规定者,应认真分析,加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并给予经济处罚。

  1. 6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各单位,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2. 管理

  2.1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物资部门必须购买有产品合格证和验证的产品,方准购买。

  2.2物资部门购买后通知安监部门检查是否有生产合格证,并核对是否符合标准,必须有质量合格证。

  2.3物资部门购买的安全带应符合如下要求:

  2.3.1金属配件上应打上制造厂的代号。

  2.3.2安全带的带体上应缝上永久字样的商标,合格证和验证。

  2.3.3安全绳上应加色线代表生产厂,以便识别。

  2.3.4合格证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年月、拉力试验4412.7N(450kgf),冲击重量100kg,制造厂名,检验员姓名等。

  2.3.5每条安全带装在一个塑料袋内,袋上印有:产品名称、生产年月,静负荷4412.7N(450kgf),冲击重量100kg,制造厂名称及使用保管注意事项。

  2.4各使用单位要有安全带清册:序号、编号(不能重复使用)、领用日期、定期试验时间、保管单位(人)、报废周期(安全带使用日期使用单位从领用日期计算,不超过5年,到5年后报废)。

  2.5安全带在使用过程中,如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不合格。

  2.5.1组件完整,无短缺破损。

  2.5.2绳索,编织带无脆裂,断股或扭结。

  2.5.3皮革配件完好,无伤残。

  2.5.4金属配件无裂纹,焊接无缺陷,无严重锈蚀。

  2.5.5挂钩的钩舌咬合口平整不错位,保险装置完整可靠。

  2.5.6活梁卡子的活梁灵活,表面滚花良好,与边框间距符合要求。

  2.5.7铆钉无明显偏位,表面平整。

  2.5.8配备的防坠器应制动可靠。

  2.6使用过程中,如不符合要求的和到期的安全带上交到安监部门,由安监部门统一处理报废,不能在使用。

  3. 检查、静负荷试验

  3.1安全带每个月检查外观一次,由使用单位进行。

  3.1.1安全带绳索无脆裂断股现象。

  3.1.2无严重腐蚀磨损现象。

  3.1.3安全带各部接扣及铆接处完整牢固。

  3.2安全带每年进行一次静负荷试验,新领用的安全带不做试验,必须送安监部门统一编号,并做好记录。

  3.3由生技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试验,安监部门对试验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3.4试验前的检查准备

  3.4.1试验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拉力试验机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注意事项。

  3.4.2试验前应检查拉力机油箱的液位计液面在油标面的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之间,以免油泵空转。

  3.4.3检查拉力机电机接地线良好。

  3.4.4试验前应对试件外观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按报废处理。

  3.4.5试验室应备有试验记录本,其内容有:序号、编号(不能重复使用)、送检单位、试验时间、试验拉力、操作人姓名、送检负责人、试验结果和拉力试验机打印的报告单。

  3.5试验标准

  3.5.1围杆带、围杆绳、安全绳试验静拉力2205N(225kgf),载荷时间5min,试验周期1年。

  3.5.2护腰带试验静拉力1470N(150kgf),载荷时间5min,试验周期1年。

  3.6试验程序

  3.6.1选用合适的夹具安装好试件并盖好安全罩。

  3.6.2合上电源,检查开关均在合位。

  3.6.3根据试件测试要求输入试验数据,并进行试验拉伸速度为100mm/min,载荷时间为5min,如不变形或破断,则认为合格。

  3.6.4在测试过程中发现异常,应立即按急停健,停止测试查明原因。

  3.6.5试验过程中,人员不许靠近试验机,以免发生意外。

  3.6.6试验完成后,卸下试件,应按加荷健使油缸缩进后再停油缸。

  3.6.7试验完毕后要断电,拉下电源开关及拉力机开关。

  3.6.8试件做完试验后,应做漆写编号,绿色调合漆写的为合格,红色的为不合格。

  3.6.9试验全部完成后,操作人、送检人要在试验记录上签字,认可试验结果。

  4. 使用和注意事项

  4.1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

  4.2使用吊蓝工作时,应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拴在可靠处所。

  4.3在软梯上工作的人员,衣着必须灵便,并应使用安全带。

  4.4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5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使用3米以上长绳应加缓冲器。

  4.6缓冲器,速差式装置和自锁钩可以串联使用。

  4.7不准将绳打结使用,也不准将钩直接挂在安全绳上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用。

  4.8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换新绳时要注意加绳套。

  4.9安全带使用后,要注意保管和维护,每次使用前做外观检查,必须详细检查安全带的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是否完好,捻线是否断裂磨损,保证安全带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发现异常时应提前报废。

  4.10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绳。

  4.11安全带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准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和锐利坚硬的物体,也不准长期暴晒。

  5. 考核

  5.1高空作业不系好安全带,按《安全管理标准》规定进行考核。

  5.2不按要求挂好安全带,扣罚100元。

  5.3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带,扣罚100元。

  5.4物资部门购买的安全带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扣罚100元。

  5.5有意损坏安全带者,扣罚150元。

  5.6使用过程中自己保管不缮,将安全带丢失者,应自己购买。

  6. 参考资料

  6.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安生(1994)227号。

  6.2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85。

  6.3《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国电发(20xx)777号。

安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篇7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充分发挥安全警示标志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7-20xx)和《安全色》(GB2893-20xx)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办公场所。

  3、编制依据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2894-20xx 《安全色》GB 2893-20xx

  4、管理职责

  4.1安保部负责确定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并实施监督管理。

  4.2各部门负责做好区域内安全警示标志的维护管理工作。

  5、管理要求

  5.1 设置原则

  5.1.1生产现场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置“安全通道”;

  5.1.2生产车间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

  5.1.3存在职业危害如粉尘、噪声、烟尘及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

  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并如实告知其职业危害;

  5.1.4在厂内道路应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安全标志;

  5.1.5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1.6在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区域和安全

  警示标志。

  5.2 设置要求

  5.2.1安全警示标识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

  5.2.2对于有夜班作业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应有足够的照

  5.2.3安全标志不宜设置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或已被遮挡

  5.2.4安全警示标识的集合图形的具体参数、图形颜色必须符合

  6、设置计划及其他要求

  6.1各部门根据现场需要和相关标准规定提出本部门安全标志

  6.2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需要设置警示标识,应及时提出申

  6.3安全标识的配置使用应列入各级安全检查的内容,生产保障

  6.4安全警示标识的使用、发放、回收由安保部负责,并做好发

  6.5各部门须建立安全标识张贴台账。

安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篇8

  1.安全检查的目的和意义

  安全检查是一个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并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以及制止违章行为的过程。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管理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2.安全检查的内容

  安全检查的内容可分为:

  (1)查物的状态是否安全

  检查生产设备、工具、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生产作业场所以及生产物料的存储是否符合要求。

  (2)查人的行为是否安全

  检查有否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重点检查危险性大的生产岗位是否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危险作业有否执行审批程序。

  (3)查安全管理是否完善

  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是否落实到各部门、各岗位,安全教育是否经常开展并使职工安全素质得到提高,安全生产检查是否制度化、规范化,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是否及时整改,实施安全技术与措施计划的经费是否落实,是否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管理工作。

  3.安全检查的形式

  (1)生产岗位日常检查

  生产岗位工人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进行自检,确定安全才能操作,以检查物的状况是否安全为主,主要有:

  a.设备状态是否完好、安全,还有安全防护是否有效。

  b.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个人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可*。

  c.作业场所和物品放置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d.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操作要求是否明确。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解决后才作业,如自己无法处理或无把握的,应立即向班组长报告,待问题解决后才作业。

  (2) 安全人员日常巡查

  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到生产现场巡视,检查内容包括:

  a.作业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b.生产工人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是否有违章违纪行为。

  c.协助生产岗位工人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3)定期综合性安全检查

  全厂性的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车间的检查每个季度一次。全厂的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是以企业和车间、部门负责人为主,安全管理人员、职工代表参加组成检查组,按事先制定的检查计划进行,主要是检查各车间、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以查管理为主。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查领导思想上是否重视安全工作,行动上是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查安全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安全目标管理的实施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宣传教育、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隐患整改等)开展情况,查各类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是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事故预案的落实情况。同时对生产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主要危险源,安全生产要害部位的安全状况要重点检查。检查应按事前制定好的安全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发出整改通知,规定整改内容、期限和责任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组应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解决办法,同时根据检查所了解到的情况评估公司、车间的安全状况,继而研究改善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车间对班组的检查亦遵循以上程序。

  (4)季节性安全检查

  不同的季节会有不同的气候,也给安全带来一定的影响。季节性检查是检查防止不利气候因素导致事故的预防措施是否落实,如雷雨季节检查防雷设施,潮湿季节检查漏电保护等等。

安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篇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统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 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并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特长、资质条件确定其业务范围。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

  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企业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甲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的项目或者企业的规模由国家局另行规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取得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12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5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有与其申报从事安全评价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评价人员;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报国家局;

  (二)国家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乙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材料报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备案;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7年以上;

  (二)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安全工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年以上;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公正、公道、正派,熟悉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价知识,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由国家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伪造、转让或出借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遗失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补发。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转包安全评价项目。

  第十三条 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第十五条 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制定统一式样。

  第三章 安全评价机构

  第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的规定,遵守执业准则,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项目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不得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应当每年填写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分别报国家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是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查、颁发资质证书。

  对已经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及其安全评价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资质(资格)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区保护,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评价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不得向安全评价机构摊派,不得在安全评价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评价资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责令停止工作,限期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补办延期或者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二)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三)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四)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六)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九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资格条件变化,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三)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四)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评价机构,指依法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活动的中介组织。

  安全评价人员,指依法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活动的专职人员。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大型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的各行业协会等所属的安全评价机构申请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及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由国家局直接受理。

  第三十四条 外资机构申请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篇10

  一、管理职能

  1、安全环境科负责本单位压力表、安全阀的日常监管工作、检验及技术资料档案齐全完整。

  2、安全环境科、设备科负责对各单位安全阀、压力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隐患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整改。

  二、安全阀、压力表运用标准

  安全阀、压力表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三、安全阀、压力表的使用要求

  1、安全阀每年定期校验一次,不校验不准使用,中途因故启跳失灵后,应申请重新校验。

  2、安全阀在安装过程中,应尽量避免震动和撞击,并处于垂直方位,防止弹簧错位或铅封脱落,安全阀应垂直安装。

  3、安全阀与容器管道之间必须畅通无阻。

  4、压力表安装处应避免震动、碰撞、冻结,应便于观察和操作,安装处的最高工作压力应用红线标出。

  5、未经检验合格和无铅封的压力表不准使用,使用中发现标示失灵,刻度不清,玻璃破裂、卸压后指针不回零等应立即更换。

  6、压力表的改装、检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规定,定期检验,每半年至少检验一次,检验合格应有铅封和检验合格证。

安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篇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劳动防护,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健康,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车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工作过程中未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健康,由公司统一发放和配备,供员工使用的防护品(具)和保健品。

  第二章采购

  第四条 劳动保护用品采购

  (一)劳动用品采购计划由生产部提出,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采购部门负责采购。

  (二)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及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要求到提供以下证件的单位购买:

  (1)厂家的营业执照;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有效的检测报告;

  (三)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单位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统一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应进行招投标,并经职工代表、生产部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共同参与单位选择、定价、定式样、定标准等工作。

  (五)劳保用品采购到厂后,采购部门应组织生产部及相关部门人员 进行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接受。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采购回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公司库管人员、质检员检查验收。验收分为质量验收和数量验收。

  要认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LA标志、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生产许可证、生产资质、经营资质、检查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观察护品有无破损缺陷、各项技术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劳动防护用品验收要做好记录,参加验收人员要签字。发现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数量不准确、证照不全、无LA标志的,坚决不予接受入库,并责令采购部门退库。加强验收稽核,发现验收程序和环节不全、不规范、不履行入库手续和手续不齐备。公司财务应拒绝支付货款。

  第四章 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制度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劳动用品的供应降低工程成本与消耗,加速周转,节省消费,特对工程所用劳动用品进行全面的统一的管理,各部门应遵守下列的规章制度,以便能使用完整的劳动用品。

  (一)搞好劳动用品的入库验收,把好劳动用品的验收关,确保规格、数量、质量、符合使用规定。

  (二)搞好各种机具设备的保养工作,严禁出库机具有拖延工程工期现象。

  (三)搞好劳动用品的领发和盘点,面向生产、方便群众、保证供应、即时回收。

  (四)搞好库内的业务员工作,做到技术资料齐备、单据帐目正确、库容整齐、收发即时、数量准确。

  (五)搞好各种机械和用品的技术保管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用品的使用价值不受损失,质量完好无损。

  (六)加强团结管理体制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洪等工作,确保仓库劳动用品的安全检查。

  (七)行政办应搞好劳动用品的综合利用和调节工作,降低库存,节约仓库储蓄费用。

  第五章 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配备

  (一)新购劳动防护用品须经仓库管理人员出具入库单,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在有存放条件的地点进行统一保管,并定期进行清点核实。

  (二)按照劳动条件发给劳动者防护用品,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的安全健康所必须的则发,否则不发,劳动条件相同的发给相同护品。工种相同,劳动条件不同则发给不同护品。

  (三)防护服:从事以下作业者施工时必须使用防护服。

  (1)接触有毒、有放射性与对皮肤有感染的物质的作业者

  (2)有强烈辐射热的或有灼烧危险的作业者

  (3)有刺激、绞碾危险或可能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引起外伤的作业者

  (4)经常接触腐蚀性物质的或特别肮脏物品的作业者

  (四)防护手套:(帆布手套、线手套、胶手套、绝缘手套)发给在操作中易于烧手、烫手和严重磨手的工种,绝缘手套供带电作业备用,胶手套供直接接触腐蚀性液体和剧毒物质的工种使用

  (五)防护鞋:(隔热皮鞋、球鞋、绝缘鞋、雨鞋、防砸鞋)发给防烫、防刺割、防触电、防水、防腐蚀、防砸的工种使用

  (六)防护帽:(安全帽、工作帽、草帽)发给在操作中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发辫绞碾、防烫、防寒、防晒的工种使用

  (七)毛巾:发给在操作中颈部需要防灼烧和从事粉尘、肮脏作业的工种使用

  (八)防护面具:(防毒面具、防尘口罩、防护眼镜)发给面部有烧灼危险和喷洒伤害,有吸入有害气体危险,从事粉尘作业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工种

  (九)安全带,安全网: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在高空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网。

  (十)从事多种作业者,按其基本工种发护品。如果发给的护品对从事某些特殊工作不能适用时,则可供给所必需的护品做备用

  (十一)对生产管理人员应按具体情况发给备用的护品

  (十二) 所有护品均免费发给职工,教育职工节约使用

  (十三)根据各科室,项目部人员所做计划,统一进行领用

  (十四)所发劳动防护用品领取人有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的义务

  第六章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

  (一)应定期对员工进行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和使用培训,确保员工100%正确使用。

  (二)员工在巡检、操作、检维修、事故处理等过程中,须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穿着、佩戴或随身携带相应的防护用品。

  (三)劳动防护用品应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破损或变形、影响防护性能或达到报废期限的,应予以报废并更换或补发。禁止使用,过期和报废的防护用品。

  (四)外来人员进入现场应按要求佩戴使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要求,进入现场和工作时须佩戴与工作和场所危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

  (五)应加强员工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七章 劳动保护用品的保管

  (一)仓库管理部门应按照仓库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的保管,及时清理过期、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全体员工应妥善保管各类防护用品,不得破坏防护用品结构及影响其使用功能。

  第八章 劳动保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和更新

  (一)应定期对现场配备的公用防护用品(具)、药品完好、有效情况的进行检查,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二)对防护性能较高的劳动保护用品,机动部应定期组织强制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三)应对过期失效的防护用品及时更换、更新。

  第九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评估

  每年的一月和七月,由企管部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卫生、职业医务专业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召开劳动防护用品的评估会议。针对企业生产自身风险,以及为职工的头、手、眼睛、脸、听力、脚、呼吸、热、冻、触电等方面保护所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适应程度、配备标准、使用年限、质量要求进行全面评估,通过作业场所的风险分析,识别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和发放标准修订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和产品有效安全期内使用,超出安全防护期限不得继续使用,应立即报废,由公司公司收回后统一处理。

安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篇12

  一、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二、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2、在使用期间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3、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使用;

  4、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

  5、需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6、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7、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1.4m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8、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9、消防安全标志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

  10、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11、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如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

  12、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安全疏散设施检查应填写《安全疏散设施检查记录》并存档。

安全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篇13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筑安全疏散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依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管理责任

  1、设置在建筑内部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其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明确其日常管理责任。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系统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系统的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共同设立机构统一管理。

  2、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维护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系统与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3、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对系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条 系统使用前准备

  1、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使用单位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

  2、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有下列文件资料:系统竣工图、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其它技术资料;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系统的操作规程及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系统操作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3、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技术档案。

  第四条 建筑内部安全出口数量、疏散通道宽度、距离及疏散门的开启方向、疏散型式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建筑内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醒目、无遮挡。

  第六条 火灾应急照明设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做到完整好用。

  第七条 设置防火卷帘下方和防火门前方的地面上应喷涂黄色警示标志,用于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下方距帘板0.5米处地面上,距防火门前方0.5米处的地面上,距离用于划分防火分区0.1米处的地面上均应用黄色油漆喷涂警示区域,在警示区域内禁止摆放柜台和存放商品及杂物。

  第八条 经营和生产期间,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不得堵塞、占用、锁闭,公共区域的外窗无铁栅栏;常闭式防火门的管理实行责任制,管理责任制落实到医院、宾馆、饭店及娱乐场所本楼层的医护人员、服务人员及值班人员并保持常闭状态;

  第九条 商场、宾馆、医院病房楼、学校学生宿舍及娱乐场所在营业和使用期间不能保持常开的疏散门应当安装推闩式疏散门。

  第十条 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系统设施、设备要求

  1、火灾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应是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其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火灾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外观应无缺陷,在其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名牌标识,内容清晰,设置牢固。

  2、火灾应急照明灯宜安装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

  3、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0m以下的墙面上;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人防工程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15米;疏散指示标志灯应安装牢固可靠,不得有明显松动。

  4、火灾应急照明灯应牢固、无遮挡,状态指示灯正常;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20 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 min;应急照明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小于90 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的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地下工程疏散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低于5.0 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5、疏散指示标志应牢固、无遮挡,疏散方向的指示应正确清晰;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当正常光源变暗后,应自发光,其亮度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持续时间不应低于20min;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状态指示灯应正常。工作状态时,灯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应低于1.0lx。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小于20 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0 min。

  6、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扩音机仪表、指示灯应显示正常,开关和控制按钮动作灵活;监听功能正常;扬声器外观完好,音质清晰;应能用话筒播音;应在火灾报警后,按设定的控制程序自动启动火灾应急广播;播音区域应正确、音质应清晰。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火灾应急广播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7、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和显示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主电工作状态和应急工作状态;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自动控制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和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从主电工作状态切换到应急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 系统的每日检查和巡查

  系统的使用或管理维护单位,每日应对设置的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防火门、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进行逐个逐项检查或巡查,并认真填写记录。

  1、查看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占用、堵塞或上锁。

  2、查看火灾应急照明灯的外观,安装牢固程度,应急灯工作状态。

  3、查看疏散指示标志的外观和位置,核对指示方向,疏散指示标志工作状态。

  4、查看防火门、防火卷帘处的警示线内是否存放物品或被遮挡。

  第十二条 系统半年检查和试验

  每半年应检查和试验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的下列功能,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1、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转换时间。检查方法:模拟交流电源故障,观察其是否顺利转入应急状态,用秒表测试转换时间。标准要求:正常交流电源供电切断后,火灾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应顺利转入应急工作状态;自带电源型的火灾应急照明灯,其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秒。

  2、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照度。检查方法:用照度计测量相关场所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照度,看其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3、应急电源故障报警功能。检查方法:使应急电源输出主线路与任一支路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应急电源声、光报警情况和其它支路火灾应急灯具工作状态;手动消除故障信号,再使应急电源与另一支路连接线断路或短路,观察应急电源声、光报警情况和其它支路火灾应急灯具工作状态。标准要求:当应急电源的充电器与电池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应急输出主线路与支路连接线短路、短路,应急控制回路断路、短路时,应急电源发出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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