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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值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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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值班管理规定(精选15篇)

生产单位值班管理规定 篇1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1为了规范XX单位值班人员值班期间的工作,使值班人员在工作期间在岗尽责。切实保证安全生产,根据铝业公司相关规定,结合XX单位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应于兆丰铝业公司XX单位。

  2值班长工作制度

  2.1按集团公司及铝业公司的要求:XX单位值班长由副总师以上领导担任。

  2.2 值班长必须24小时坚守工作岗位,协调指挥安全生产活动。每天的值班时间为当日的8点至次日的8点。参加0点班运行班前会。

  2.3 值班长值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离岗位。值班期间严禁饮酒,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换班时必须亲自联系同级别领导替岗,并通知值长室记录备案。

  2.4值班长值班期间,全面掌握当日安全生产动态。协调解决当日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日常生产的正常运转。值班期间应接收各车间值班员的安全生产情况汇报,每晚19:00—19:30向铝业公司值班长汇报XX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汇报内容包括:生产指标完成情况、各级干部上岗及作业现场跟班情况、领导安排工作的落实及人身安全及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等情况。

  2.5 值班长指挥生产必须遵循《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类问题,在有突发事件时,要组织和协调各车间相关领导进行处理,并负责督促相关车间对事故进行分析,拿出处理意见。

  2.6 值班长须参加每天下午的生产会,在周六周日和节假日主持碰头会和生产会,值班期间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公司领导对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并检查落实情况。

  2.7 值班期间要经常询问安全生产情况,发生重大事故要亲临现场,组织和协助相关领导组织处理问题。

  2.8 根据安全生产需要统筹安排厂区范围内的各类人员、车辆、物资,积极应对和处理好各类突发事件。所属各车间必须无条件服从。

  3 值班长工作标准:

  3.1 值班长要全面掌握XX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3.2 值班长要全面掌握XX单位当日的生产动态情况(包括: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主要生产系统运行情况。)

  3.3值班长要掌握当日发生的各类生产(设备)事故情况(包括:影响生产时间及产量、事故原因、组织过程及结果、分析及处理情况)。

  3.4 值班长要掌握领导交办任务和工作的落实办理情况,并于当日19.:30前向铝业公司值班长汇报公司当日安全生产情况。

  3.5 遇有重大事故及突发事件发生,值班长要立即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组织处理。并根据情况向厂主要领导进行汇报。

  3.6 值班长在值班期间应对XX单位所辖区域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车间处理并做好记录。

  3.7 值班本设在主控室值长处,每天早会时,值班人员要主动签字,当日值班长值班结束时,应主动向次日值班长交代当日的工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4值班员工作制度

  4.1 根据XX单位机构组织情况,值班员共设4名,其中包括:车间部室三名,汽车司机一名;值班员由熟悉本车间安全生产情况的车间管理人员担任。重点负责本车间生产组织、突发事故处理等工作,对重点岗位进行走动管理,加强对4点、0点的走动巡查,参加班前会,安排当班生产情况,并在班前会议记录本签字。

  4.2 值班员值班时间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为当日的8点至次日的8点。

  4.3 值班员必须全面掌握当日的安全生产动态情况。各值班员每天向厂值班长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协助值班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组织处理。

  4.4 值班员应协助值班长解决当日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采取措施确保生产的正常运转。

  4.5 值班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值班纪律,不得擅离岗位。发生事故要听从当班值长的调度,需要到现场时应立即到达,对影响生产的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要配合相关车间认真分析,妥善处理。

  4.6 掌握各自车间当日生产检修岗位的现场运行情况,对各自的运行检修工作岗位进行巡查。

  4.7 在值班期间值班司机和车辆须服从值长调度。综合工作部须将排定的司机值班表报值长室备案。

  5检查与考核

  5.1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检查和监督。

  5.2 值班人员未经许可有擅自调换值班时间的,一经发现要考核调换双方值班人员各40元。

  5.3 值班时间内值班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岗位巡检的。每少一次考核值班人员10元。

  5.4 当在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未及时赶赴现场的,按照重大操作领导干部上岗规定进行考核。

  5.5 发现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饮酒、参与赌博等行为的,考核200元。

  5.6 值班司机未经许可擅自出车的,考核值班司机50元。

  5.7墙材厂要根据此规定好制定本厂的值班管理规定安排值班人员。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值长室起草。

  本标准由值长室归口。

  本标准有值长室负责解释。

生产单位值班管理规定 篇2

  1.目的

  为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期、重要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及时解决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突发事件,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秩序正常,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期、重要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值班。

  3.职责

  3.1办公室、安全科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值班的组织和落实。

  3.2公司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值班的组织和落实。

  3.3安全科对公司安全生产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4公司领导负责安全生产值班期间的全面领导和统筹安排。

  4.相关要求

  4.1值班时间

  4.1.1重大节假日期间。

  4.1.2重要时期、重要活动期间。

  4.1.3上级指令要求期间。

  4.2值班计划

  4.2.1公司的安全生产值班计划,由安全科会同办公室制定,报公司领导批准。

  4.2.2公司的安全生产值班计划,由分子公司制定,报公司领导和安全保卫处备案。

  4.3值班人员

  4.3.1公司值班人员严格按照值班编制进行轮流值班,所有值班人员执行24小时值班制。

  4.3.2公司领导值班:由当日值班领导带班,成员由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

  4.3.3公司领导值班:按值班编制表名单进行值班。

  4.4值班人员责任

  4.4.1公司值班领导,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事务的督促检查、突出问题和突发事件的处理。

  4.4.2公司值班领导,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信息传递工作。

  4.4.3安全科负责人,负责全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信息传递工作。

  4.4.4其他值班人员,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4.5值班工作纪律

  4.5.1公司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期、重要活动前,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确定必要的值班人员。

  4.5.2公司应及时通知值班人员,做好值班前的准备工作。

  4.5.3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按时到岗,尽职履责,不得擅离职守或随意缺岗。在值班期间,严禁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找人替岗时,必须请示当日值班领导进行批准。

  5.5.4值班人员应对要害部位、重点设施设备情况、车辆运行安全情况、生产作业安全状况、消防等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发生)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报告,并做好相应记录,记录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文字通顺,字迹清楚。

  4.5.5值班人员应在值班记录上签到,值班记录交由档案室存档备查。

  4.5.4公司对失职渎职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相关文件

  5.1《领导带班督查检查制度》

  5.2《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制度》

  5.3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相关记录

  6.1安全生产值班计划表

  6.2安全生产值班记录

生产单位值班管理规定 篇3

  一、总 则

  1.为了加强公司的日常生产管理,强化生产值班管理机制,落实值班人员的工作职责,解决生产中的突发事件,保障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生产值班由生产技术部统一管理,主要负责值班人员的安排与调配,并负责各值班记录的检查,值班人员的考勤等,保障生产的正常运行。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值班人员。

  二、值班模式及人员组成

  1.值班时间

  值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19:00——次日8:00

  周末、节假日:全天24小时

  2.值班分为公司、分厂和电钳工值班。公司值班人员主要有:总经理,生产副总,生产技术部部长及部长助理,质检处负责人;分厂值班主要有:各分厂、车间主要负责人;岗位值班主要是指电工和钳工值班。

  公司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安排1名公司领导人员、1名分厂或车间以及若干名电工、钳工人员值班。特殊情况下按公司文件执行。

  3.公司领导值班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安排,生产系统人员由各分厂负责安排。

  三、值班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1.公司值班领导的职责

  1) 负责公司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 负责处理公司的紧急事件;

  3) 负责对岗位存在的问题进行抽查;

  4) 负责值班期间公司的安全保障和治安管理工作;

  5) 负责监督公司的生产情况,主要包括:机器设备运转情况、岗位员工值班情

  况、员工劳动纪律情况;

  6) 负责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7) 负责处理好值班期间公司紧急情况下的车辆使用;

  8) 公司交办的其它事务。

  2.公司值班领导的权力

  1) 处理公司突发事件的权力;

  2) 监督公司生产运行情况的权力;

  3) 紧急情况下调用公司车辆及其它物资的权力;

  4) 公司赋予的其它权力。

  3.分厂值班的职责

  1) 负责生产运转情况的协调、管理、监督,协调值班期间分厂内部生产方面的各项工作,处理好生产、安全等方面出现的异常情况(如临时停工、临时抢修、抢险、火警等)。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公司领导;

  2) 负责巡查各生产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时作好相关记录;

  3) 负责做好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

  4) 负责处理生产现场的突发事件,值班期间发生安全、生产质量以及设备等事故,负责及时到现场组织有关人员处理,并负责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5) 负责查岗,重点检查劳动纪律、着装情况、设备状况、工艺纪律和巡检制度执行情况等。如发现生产、设备、安全等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6) 负责做好值班期间的值班记录,对值班期间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详细记录在案;

  7) 负责监督员工的考勤管理;

  8) 负责认真检查员工的工作完成情况,并记录考核;

  9) 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务。

  4.分厂值班领导的权力

  1) 在发生紧急情况时,有召集部(室)、车间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现场处理的权力;

  2) 有直接安排员工的工作的权力;

  3) 有对突发事件先进行处理后汇报的权力;

  4) 有管理和监督员工考勤及劳动纪律的权力;

  5) 有对不服从管理的员工作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力;

  6) 公司赋予的其它权力。

  5.电、钳工值班的职责

  1) 负责设备的巡检和维护工作,并及时做好相关记录;

  2) 发现岗位员工违章作业或不按要求对设备进行保养的行为予以制止和向值班经理或相关领导汇报;

  3) 发生设备故障及时参与处理;

  4) 负责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处臵;

  5) 公司领交办的其它事务。

  6. 电、钳工值班的权力

  1) 有对岗位生产工人违章作业、不按要求对各设备进行保养的行为予以制止的权力;

  2) 有对发现违章作业行为向值班经理或相关领导汇报的权力;

  3) 有对发生设备故障立及进行排除的权力;

  4) 公司赋予的其它权力。

  四、值班规定

  1.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各分厂、部室、车间管理人员仍然是各分厂、部室、车间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各分厂、部室、车间的生产、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2.每天下午下班之前,各分厂、部室、车间应将当天晚上值班工作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写于交班记录上,并与当天值班领导或值班经理沟通。各值班领导和值班经理应认真阅读交班记录,如遇不清楚的,应及时询问。

  3.值班期间,各值班人员应遵守公司相关纪律,穿戴好工作服和其它劳动保护用品。

  4.在值班期间,各分厂、部室、车间员工的作息时间由各分厂、部室、车间管理人员安排(包括员工的换班、换休和加班等),若上班人员有变化的,应提前通知值班经理。

  5.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好值班记录,对生产设备运行情况以及在生产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都必须记录清楚、详细。在巡检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方式和处理时间、处理人等都应有详细的记录,各值班记录应妥善保管,以存档备查。

  6.值班经理在值班期间,有权直接安排其它员工的工作,遇到岗位操作或其它技术上的问题,应先询问中控人员或其它专业人员,不得违章指挥。对不服从管理的员工,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7.值班人员实行值班签到制度,所有值班人员,包括电钳工、铲车司机必须到调度监控室进行签到,签到时间公司另行规定,以公司规定为准。

  8.值班领导或值班经理,在自己值班期间,应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管理好员工的劳动纪律、安生、设备运行情况等。对发现的“三违”人员要及时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提出处罚意见。值班期间经公司领导检查发现员工有违纪行为的,值班经理负连带考核责任。考核违纪责任人的50%。

  9.公司实行值班巡查制度,公司值班领导,要求每4小时对生产厂区巡检一次,值班经理及其它岗位值班人员, 每2小时对生产厂区巡查一次,并将巡检情况记录在案,在记录本上确认签字。

  10.不值班的管理人员、车间主任、电钳工、其它相关人员,手机应保持24小时开机,以便联系工作,不得出现无人接听或关机等情况。

  11.值班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本公司所指定的地方食宿;值班人员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它员工代为值班,请假或请其它员工代为值班的,并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出差时亦同,代为值班者应负一切责任。

  五、考 核

  1.值班人员违反规定的按以下情况予以考核:

  1) 不按规定时间值班或值班期间擅自外出或离岗的,按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

  度》的相关规定处罚;

  2) 值班人员未按规定到调度值班室签到的,罚款20元;

  3) 值班人员未对生产厂区进行巡检的,罚款50元;

  4) 值班人员未填写值班记录或填写不认真的,罚款50元;

  5) 管理人员疏忽大意,未安全人员值班,导致无人值班的,罚款100元;

  6) 值班人员对厂区巡检不认真,应发现的问题或隐患未及时发现的,罚款100元;

  7) 值班人员或不值班的管理人员、车间主任、电、钳工、司机或其它相关人员,手机关机,无法联系工作的,罚款50元;连续两次出现的,罚款100元或取消3个月的电话费补助(享受电话费补助的);

  8) 值班人员不进行工作交接的,罚款50元;

  9) 值班经理在值班期间,遇到岗位操作或其它技术上的问题,不询问其它专业人员,进行违章指挥的,罚款500元。

  10) 值班记录保管不完善,造成记录损坏或丢失的,罚款50元/本;

  11) 值班人员对员工的违纪行为不过问、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罚的,罚款50元。

  2.在值班期间,工作表现突出,或遇紧急情况处理及时、方法妥当,公司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六、附 则

  1. 本制度经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生产技术部管理、监督执行。

生产单位值班管理规定 篇4

  第一条:本公司于节假日及工作时间外应办一切事物,除由主管人员

  在各自职守内负责外,应另派员工值班处理下列事项:

  (一) 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二) 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夜班工作人员

  (三) 预防灾害、盗窃及其它危机事项

  (四) 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五) 公司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二条:公司员工值班其时间规定如下:

  (一) 自星期一至星期日下午下班时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间止。

  (二) 节假日:日班上午8点起至下午5点止(可随办公时间的 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5点起至次日上午8时止

  第三条:每日值班人员由管理部编排(为管理人员主任级以上人员值

  班),并应置值日牌,写明值班人员的姓名悬挂于明显地方。

  第四条:值班人员应该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务,不得

  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并须在公司或工厂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五条:值班人员遇有事情发生可先行处理,事后及时报告。如遇其

  职权不能处理的,应立即通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第六条:值班员工收到电文、货物等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 属职权范围内的可及时处理

  (二) 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应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理。

  (三) 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领导。

  第七条:值班人员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写报告表,于交班后送

  主管领导转呈检查。

  第八条:值班员工如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公司

  视其情节给予嘉奖。

  第九条: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

  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第十条:值班员工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它

  员工代理并呈准,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员工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其标准另定。 本规定于20xx年10月26日开始执行。

生产单位值班管理规定 篇5

  工装模具管理规范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装模具的状况,保证使用部门生产时所用工装正确完好,并确保产品质量能满足顾客的需要。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工装模具的制造

  (1) 技术科向制造部提供工装模具的设计图样及制造工艺和工时定额。

  (2) 制造部负责工装模具的生产安排,向工装模具制造车间下达任务。

  (3) 工装模具制造车间根据制造部的安排执行制造任务,并保证品种和质量按期完成。

  (4) 对于设计复杂,工艺要求严格的工装模具的制作,技术科要在生产现场安排专人进行技术指导。

  (5) 工装模具在生产过程中,制造车间必须对所需材料进行识别和跟踪管理。

  (6) 工装模具的生产必须按照技术要求,工艺规定进行实施。在工序加工中,严格贯彻“三检制”执行工艺纪律。

  (7) 制造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工艺纪律的检查。

  (8) 工装模具加工完毕后,由制造车间交质检科,会同技术科、制造部和工装模具使用单位进行共同验证合格后,由质检科开验收入库单,制造车间持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

  3、仓库管理

  (1) 仓库管理员应对接受的工装模具分门类别建立台帐,并做好标识和编号。

  (2)仓库管理员对仓库内的工装模具实行定置管理,不能随意存放。

  (3)仓库管理员在仓库管理中对工装模具实行动向管理,通过看板,以利于了解情况,看板标示采用颜色管理办法。

  黄——生产 蓝——试模 紫——待试模

  红——维修 橘红——不正常 绿——正常

  3、工装模具的使用

  (1) 工装模具的使用原则上由仓库办理相关手续,具体由使用单位保管并建立工

  装架存放。

  (2) 工装模具使用过程中,操作者严禁违章操作,不准敲打、锉修和随意拆卸以

  免影响加工质量。

  (3) 工装模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放到规定的工装架上,严禁落地存放,避免

  磕碰和锈蚀。

  4、工装模具的维护

  (1) 工装模具的日常维修

  a 为工装模具不能保证正常的加工质量要求和生产安全时应及时进行修理。 b 工装模具的日常维护由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如需制造车间承担修理任务时,应由使用单位报请制造部核准后,进行统一安排。

  c 未征得技术科同意,只能对工装模具进行修复,而不得改制。

  d 工装模具的修理,必须按工装图样和有关拘束文件要求进行,修理完毕,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对大型、关键工装,工序质量控制点的工装应进行定期检修,一般时间为半年。

  (3)对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工装模具,使用单位应填写工装模具报废单,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报废。

  (4)报废后,需重新复制的工装模具,应由使用单位重新申报,所需图样需经工装设计人员复审,报制造部审批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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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值班管理规定 篇6

  为加强学校安全的管理,特别是加强手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学校设施的合理使用,现就储物柜的使用作出如下规定:

  一、学校为每位在校学生提供一个储物柜,其中高二级、初一级及高一级CCAE班的储物柜在各班教室,其他各班的储物柜在学校首层。

  二、储物柜由德育处和总务处联合管理,级长和班主任具体负责落实。

  三、储物柜钥匙由总务处每学年初统一签字发放,每学年结束时(或学生退学离校时)由班主任统一收齐交总务处;未经总务处批准,不得私自配锁、加锁或换锁(此三种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学生如遗失储物柜钥匙,经班主任同意,由班主任督促其配好钥匙;不及时交回钥匙,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严重者扣发毕业证书。

  四、学生必须保持储物柜的清洁与整齐,储物柜外面不得乱挂、乱贴其他杂物;每个学期期末考试后,班主任督促学生按学校要求搞好储物柜的清洁卫生,拒不整改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五、储物柜只能存放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衣物、书本等,不得存放贵重物品、现金、食物、腐烂品、危险品等,德育处与总务处随时会组织储物柜安全与卫生检查,发现违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六、学生不得故意损坏储物柜,故意损坏者,必须照价赔偿,并予以纪律处分。

  七、严禁私自调换储物柜,每人的储物柜编码与姓名相吻合,已在总务处登记备查,如特殊原因需更换,可到总务处申请。

  八、储物柜不得藏有任何属于学校的物品,否则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

  九、所有储物柜都在学校摄像头监控范围下,严禁私撬他人储物柜,一经发现 视为偷窃,学校将按规处理,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本规定解释权归德育处;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南武中学德育处、总务处

  20xx-1-7

生产单位值班管理规定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xx〕3号)和有关问答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党员不断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照规定交纳党费。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实现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四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五条 企业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六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

  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第九条 农民党员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5元;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交纳党费;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月平均纯收入,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交纳党费0.5元。

  第十二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十三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通常情况下,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党小组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然后由组织委员集中上交上级党委。

  第十五条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交纳情况。

  第十六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七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通过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等汇交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需汇交中央的由省委组织部转汇中央组织部,然后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开具收据,并转交本人或其亲属

  第十八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上交和留存党费的比例:以党员全年实交的党费总额为基数,各省辖市党委,每年上交省委20% (包括上交中央5%),留存80%;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消防部队、警卫局党委,上交省委30%(包括上交中央5%),留存70%。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上缴省委的党费应于次年2月底前一次性汇入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委和基层党委可以留存党费。县(市、区)委留存党费比例、可以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及其留存比例,由各省辖市委,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及有党费留成单位党委,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应通过银行汇入上级党费账户,不要直接缴纳现金。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可按50%比例,定期下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非公经济党组织中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大部分或全部返还给非公经济党组织,作为非公经济党组织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九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三十条 每项党费支出,都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批件齐全,手续完备。要有书面使用申请报告或填写党费使用审批单,经主管党费的处(科)室审查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三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是代同级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管好、用好党费。各级组织部门、有留成党费的基层党委主要负责人要经常过问党费工作,分管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领导责任,职能处(科)室负责人对党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的内设机构承办,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第三十四条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党费帐薄、凭证、报表等党费会计资料要按规定立卷建档,妥善保管。要认真做好机构改革和党组织设置调整中党费档案的移交、清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不允许将党费与其它经费混存混放,不得用党费账户办理非党费存汇业务。党费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

  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选派思想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坚持原则并懂得一定财务知识的同志从事党费管理工作。要保持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对新接管党费管理工作人员,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

  第三十七条 党费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按照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理党费帐薄移交手续,并由主管领导亲自监交,由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盖章)。新接管人员必须继续使用移交的帐薄,连续记帐,不得自立新帐。

  第三十八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者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包括每名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每年2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省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县(市、区)委组织部及有留存党费的基层党委要于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组织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及数额;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十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在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生产单位值班管理规定 篇8

  一、各科室必须设有值班医师。值班医师必须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和对患者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严禁擅离职守,以确保医疗工作连续有效地进行。

  二、值班医师必须具备独立处理医疗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医师应严格按照《医师排班表》轮流值班。下一班医师未到,上一班医师不得离开岗位。

  四、临床值班医师负责非办公时间及假日全科临时性医疗处置。医技科室值班医师(技师)应做好本专业所负责之各项检查、检验工作。

  五、值班期间严格执行三线医师制,一线医师必须在病区留宿。值班医师遇有疑难问题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医师处理。

  六、三线值班医师均必须保证值班时间内通讯工具畅通有效,随叫随到。

  七、交接-班内容包括:新入院患者、危重患者、当日手术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患者、其他需要提醒值班医师注意观察的患者,并统一记录在交接-班记录本中。值班医师接-班后须巡视病房,了解患者情况。

  八、病区每日晨会集体交-班一次。

生产单位值班管理规定 篇9

  一、时间安排

  有效识别时间: 上午: 7:00-11:55

  下午:夏季14:00-18:10

  春秋冬季 13:00-17:10

  二、相关规定

  1、考勤次数安排:一日两次签到、两次签退;上班铃响前30分钟开始签到,放学铃响后开始签退,10分钟内签退完毕。

  2、在“有效识别时间”段内签到、签退者为有效考勤,其他时间段签到、签退无效。

  3、晚于上班时间10分钟内签到视为迟到。

  4、上班时间因故外出者需有书面请假条,无假条且未在“有效识别时间”段内签到、签退者视为旷工。

  三、使用注意事项

  1、由于考勤机签到速度有限,请大家上班提前几分钟签到。 2、如遇特殊情况考勤机不能正常使用时,改用其他方式签到、签退。

  四、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

生产单位值班管理规定 篇10

  1.目的和范围

  1.1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动火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独山子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管理。

  2.职责

  2.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2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企业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消防设备和器材、警示标志进行监理,对动火作业票进行审批,动火期间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检查。

  未聘请监理的小工程由建设单位或投资方个人行使对施工方的安全监管职责。 2.3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提供保证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费用,并对其费用的使用和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管理。

  2.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管理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和隐患,当场进行纠正或者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用火管理界定

  涉及建设工程施工的电(气)焊、切割、防水工程、熬制沥青、现场生活动火等。 3.2 用火作业票办理程序

  3.2.1在工程施工区域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按照用火管理规定,由施工单位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动火要求,由施工企业项目部向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无监理时为项目主管单位)申请动火作业票,经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主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共同审批确认后方可实施。

  3.2.2 在有可燃易燃物质的施工区域内的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根据用火现场安全状况,进行风险因素识别后制订用火安全措施,申报动火作业票,经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主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共同审批后方可实施。

  3.2.3 监理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主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在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前必须亲身现场验收或指派专人检查验收防火措施,措施未完全有效落实不得签批。

  3.2.4动火监护人必须从开始动火到动火结束进行全过程监护,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无法排除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停止用火作业超过2小时的应办理停止用火手续,经项目部拿出具体排除安全隐患的可行方案或措施后,按动火作业程序重新办理用火手续,批准后方可开展动火作业。

  3.2.5动火作业票需一事一办,若一次动火超过48小时的应重新办理。动火结束后将作业票报项目监理部进行注销。

  3.4 动火原则及要求

  3.4.1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四不用火”管理制度,即:没有批准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

  没有防火措施或用火措施未落实不用火;没有用火监护人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用火。

  3.4.2动火单位监护人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票后,应逐项检查现场动火措施和动火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如动火措施不落实、监护人不在现场,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

  3.4.3动火作业票是现场动火的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其保存期限为一年,由申请用火单位、监理单位各持一份存档保管。

  3.4.4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对作业现场的各类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合格后报项目负责人确认。监理项目部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对动火作业票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要求其整改。

  4.用火的主要安全措施

  4.1用火单位必须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及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4.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能够满足消防要求的消防水源。

  4.3用火单位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完好方可作业。

  4.4用火单位在有限空间内施工用火作业,应采用可燃气体分析仪对其内存在的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进行检测,其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有限空间内氧含量必须小于可能产生爆炸所需的极限氧浓度,或者使易燃易爆气体的浓度不在爆炸极限浓度以内。

  4.5 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 4.6 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一切用火。

  4.7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易燃液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暴露。 4.8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用火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5.监火和动火人的职责 5.1 监火人的职责

  监火人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对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措施不当或未按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在用火作业结束之前,不得擅离现场。

  5.2 用火人的职责

  用火人做到“四不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得动火;用火作业票中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得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得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得用火。

  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不能用火时,要立即停止用火。对于现场无安全措施时,管理人员下达强行用火的指令,用火人有权拒绝。在停止用火作业或离开用火现场要切断电源或火种。

  6.附件

  动 火 作 业 票

生产单位值班管理规定 篇11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四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生产单位值班管理规定 篇12

  一、目的:

  1.1. 加强叉车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叉车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率。

  1.2. 确保叉车的安全运行,避免公司财产和人员受到损失和伤害。

  二、范围:

  公司所有叉车和涉及的管理、驾驶和使用部门和人员。

  二、职责:

  3.1.设备管理部:

  3.1.负责叉车的申购、报废、叉车驾驶员的委外培训等工作。

  3.2,负责设备台账中叉车的登记、管理卡、维修记录的登记。

  3.3. 负责叉车年检、大修的对外联络。

  3.2.叉车维保、管理人员(公司指派的叉车维保管理人员):

  3.1.1.负责叉车的日常点检、维护和保养。

  3.1.2. 负责叉车用配件、燃油的控制和申购。

  3.1.3.负责叉车年检、大修的联系和协调。

  3.1.4. 负责叉车各车间、部门使用外的日常协调和调度。

  3.1.5. 负责叉车驾驶员作业过程的安全作业的指导和监督。

  3.2.叉车使用部门(车间、仓库等):

  3.2.1.负责所属叉车工的工作分配和考勤。

  3.2.2.负责所属叉车工的薪资核算。

  3.3.叉车工:

  3.3.1.服从专属使用部门的工作安排。

  3.3.2.在使用专属使用部门使用外,服从叉车管理人员的统一调度。

  3.3.3.严格按本规定的要求进行作业和日常保养。

  3.4.监察部:

  3.4.1.按本规定的要求,对叉车管理和作业过程中的违规、违纪现象进行检查和处理。

  四、具体的管理、作业规定:

  4.1.叉车管理:

  4.1.1.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叉车由设备管理部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叉车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4.1.2. 叉车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由设备管理部负责车车的定期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4.1.3. 设备办理不应建立健全每辆叉车的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内容包括:

  1)、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4.2 驾驶人员管理:

  4.2.1所有驾驶叉车人员必须市、区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2.2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者取消操作资格。

  4.2.3无证、无效及过期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叉车操作。

  4.2.4非工作期间叉车司机不准操作叉车玩戏或擅自教别人驾驶叉车。

  4.2.5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饮食和闲谈。

  4.2.6.叉车驾驶员须服从使用部门的安排,使用部门使用间歇期间,经叉车维保管理人员与各使用部门协调后的统一调度。

  4.3 叉车钥匙管理:

  4.3.1叉车钥匙由使用部门指派专人保管,并做好上下班的交接,由当班负责人收发。

  4.3.2操作人员离开车辆,必须拔下钥匙,做到“人离钥匙离”。

  4.3.3 使用结束后,钥匙需及时交还到当班负责人处。

  4.4 使用前点检:

  4.4.1.叉车驾驶员在驾车前须做好叉车的自我点检。

  4.4.2.按照《叉车点检表》(如附件1)对叉车各个部位和系统进行仔细检查

  4.4.3.点检完成,对叉车车况进行判别,车况良好投入运行,发现异常即停止运行并及时报告叉车维保和管理人员,及时进行维修和维护。由叉车维保、管理人员判别,达到良好状态,方可投入运行。

  4.5. 行驶过程安全注意事项:

  4.5.1.叉车起步时要由慢而快,应先对制动器和转向功能进行验证,要看清周围有无人员和障碍物方可起步。

  4.5.2.前后换向时,应使叉车完全停止后方可进行。

  4.5.3.转弯时必须慢速行驶,倒车是须注意车后的人和物品。

  4.5.4.叉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r。

  4.5.5.叉车不得载人行驶,除司机室外,其它部位严禁乘人。叉车在起重升降或行驶时,禁止任何人员站在货叉上把持物件或起平衡作用。

  4.5.6.叉车行驶过程中须时刻注意行驶路径上的物品,防止物品损坏。

  4.5.7厂内叉车行驶时货叉底端距地高度应保持300~400毫米,门架须后倾。不得作剧烈的刹车和急转弯。

  4.6. 叉运货品和装卸过程的安全原则及注意事项:

  4.6.1.在未发动前必须注意车辆周围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确保运载的安全。

  4.6.2.在叉起物品是须注意周围其他物品的位置,防止货叉叉坏和倾覆其他货品。

  4.6.3.货叉在规定的负载中心,最大负载不超过额定起重量。如货物重心改变,其起重能力应按车上起重量规定执行。

  4.6.4根据货物大小调整叉间距离,注意货品的平衡,使货物重量均匀地分配两叉之间。

  4.6.4货叉插入货堆时货叉架应前倾,货物装入货叉后货叉架应后倾,使货物紧靠叉壁,然后才可行驶。

  4.6.5升降货叉时,一般应在垂直位置下进行。

  4.6.6在进行装卸时必须使用手制动,使叉车稳定。并绝对禁止叉架下有人。

  4.6.7车辆不得超载使用,铲工件时,铲件升起高度不得超过全车高度的2/3 。

  4.6.8货叉架前后倾至极限位置或升至最大高度,必须迅速地操纵手柄置于中间静止位置。在操纵一个手柄时,注意不得使另一个手柄移动。

  4.6.9当搬动货物时,货物挡住驾驶员的视线,叉车应倒车低速行驶。正常情况严禁倒车行驶。

  4.6.10严禁用货叉等属具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禁止单叉作业或用货叉顶物、拉物,禁止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物品,禁止用货叉挑翻货盘的方法卸货。禁止高速叉取物品。

  4.7.叉车的停放和应注意事项:

  4.7.1.叉车在停止使用时,应按定置管理规定,在定置地点停放,随用随开,用后及时归位。

  4.7.2.停车后,拉紧手制动杆,换档手柄置于“空”速档。

  4.7.3.工作完毕,货叉应置于地面,不得悬空,将车刹稳。

  4.7.4. 清洗车内外的污物,检查各部紧固件连接有无松动或渗漏。

  4.8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置:

  4.8.1.叉车在行驶和叉运、装卸过程中损坏公司设施、物品和叉车本身,或因疏于点检和维护造成叉车非正常故障等均属于叉车事故。

  4.8.2.叉车发生事故时,应马上报告叉车维保管理人员。叉车维保管理人员须在一个工作日内根据事故的内容和性质报告给使用部门的主管和设备管理部门。

  4.8.3. 使用部门的主管和设备管理部门,须在2个工作日内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以书面形式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经生产运营执行审批后,报监察部门备案。

  4.8.4.由叉车维保管理人员、设备管理部和叉车使用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跟踪预防措施的执行和落实。

  4.9.叉车管理和安全使用的奖惩规定:

  4.9.1.对违反本规定4.2“驾驶人员管理”相关条款的,第一次发现,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元,第二次发现扣发200元,三次以上,扣发500元。

  4.9.2.对违反本规定4.4,“使用前点检” 按照《叉车检查表》中的项目在上车前对车况进行检查,或是存在不检、漏检及不及时上报检查结果的情况。凡是由下一位检查出的前一位未报告的问题,由前一位员工承担责任。第一次扣罚50元。第二次扣发100元,三次以上扣发200元。

  4.9.3.对违法本规定5.5“行驶过程安全注意事项”,和4.6“叉运货品和装卸过程的安全原则及注意事项”造成公司设施、物品和货品损坏的,每发生一次除了按造成的损失的30%作出赔偿外,第一次追加扣发150元。第二次追加扣发200元。三次以上追加扣发500元。

  4.9.4.对违反第4.7,”叉车的停放和应注意事项”的,除4.7.1按《车间定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外,对违反其他条款的,每次处罚50元。

  4.9.5.对违反4.8“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置”的规定,发生安全事故上报和处置者,每次处罚200元。

  五、附则:

  5.1.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生产运营中心和公司监察部。

  5.2.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前实行。

生产单位值班管理规定 篇13

  一目的

  为加强劳动纪律,保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 考勤打卡管理

  1、管理部门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考勤管理,负责指纹采集、考勤统计工作,并监督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部门考勤员做好本部门考勤系统维护、员工的排班、异常考勤登记汇总、核实考勤等工作。

  2、考勤员制度

  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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