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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会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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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会见管理规定(精选13篇)

罪犯会见管理规定 篇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会见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执业权利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检察环节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第四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其有关会见的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五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由二人在场,其中一人为接受委托的律师,另一人可以是本所的律师、实习律师或者律师助理。律师异地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另一人可以是经人民检察院同意的当地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人民检察院派员在场的,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一人会见。 第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看守部门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移动通信工具供犯罪嫌疑人使用;未经人民检察院和在押犯罪嫌疑人同意,不得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派员在场时,所派人员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会见。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羁押期间,根据律师、犯罪嫌疑人的申请,安排会见应当不少于二次。

  第九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管场所内进行。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出示以下材料:

  一)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的授权委托书;

  二)律师执业证,随行人员中一人可持实习律师证或者律师助理工作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在其具体办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律师的会见通知并办理律师会见事宜。

  第十二条 涉嫌犯罪的单位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涉案人员。

  第十三条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以便侦查部门调整时间,在48小时内向律师开具关于会见的公函并安排会见的具体时间。 •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在寸甲犯罪嫌疑人申请书》。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的,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会见在寸甲犯罪嫌疑人申请书》。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了解案件以下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第十七条 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控告、申诉、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律师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手续时,应向律师提供《起诉意见书》及相关的法律手续和案件材料。

  第十九条 律师对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阻碍律师依法会见的投诉,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统一受理。负责审查的部门在受理投诉后5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情况;投诉人不服书面告知处理意见的,可以向办案部门所在的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第二十条 律师在会见时违反法律、执业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侦查人员有权当场提出劝阻和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有权中止会见。人民检察院对律师在会见时违反法律、执业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将有关情况通知该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调查和处理情况在一个月内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需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应报省检察院审查同意,并同时向该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若本规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的新规定相抵触的,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的规定。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司法厅

  二0xx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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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会见管理规定 篇2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维护监所的安全稳定,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规范罪犯会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见对象、次数、人数)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一般每月1次,每次会见人数不超过3人。

  第三条(会见手续、场所、安检)监狱应当设定会见日,会见人必须持有《会见通知单》、本人身份证办理会见手续。首次会见的,会见人还须携带户口簿或地方派出所开具的与被会见人的关系证明。罪犯会见一律在监狱规定的会见场所进行。会见人进入会见场所,必须接受民警安全检查。

  第四条(无会见单或非会见日会见)会见人无《会见通知单》或在非会见日要求会见的,会见人应填写《会见申请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经监狱长审批后,办理会见手续。节假日或非工作时间不安排罪犯会见。

  第五条(会见方式)罪犯会见采用电话方式进行。普通会见每次不超过30分钟,处遇在B级(含B级)以上的优惠会见每次不超过60分钟。

  第六条(会见送物)罪犯会见时,一般不得接受物品。特殊情况,须经监狱长批准,并确定专人检查登记。会见人按规定送给罪犯的现金,监狱应指定民警办理,存入罪犯本人狱内账户。

  第七条(特殊情形会见审批)会见人当月要求第二次会见或其他人员要求会见的,须经监区审核,报监狱长批准。其中,涉及重要罪犯的,须报局狱政管理处批准。

  第八条(监听、录音)罪犯会见必须实时监听并录音,录音保存期1年。

  第九条(中止会见的情形)会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会见:

  (一)私传信件、物品的;

  (二)扰乱会见场所秩序的;

  (三)使用隐语、暗语或非规定语种交谈不听劝阻的;

  (四)发现携带或使用手机、录音、摄影、摄像设备的;

  (五)其他影响监狱安全、不利罪犯改造情形的。

  第十条(暂停会见的情形)罪犯被监狱严管、禁闭、隔离审查、隔离治疗期间暂停会见。

  第十一条(文明举措)监狱应设立候见室,安排罪犯亲属、监护人休息;设立物品寄存箱,方便罪犯亲属、监护人寄存手机、包裹等;设立咨询台,解答亲属、监护人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适用范围)外国籍罪犯会见,参照司法部《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为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处。

  第十四条(执行时效)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沪司狱狱政[20xx]21号《罪犯会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罪犯会见管理规定 篇3

  1、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2、罪犯亲属寄给罪犯的包裹、汇款或罪犯寄给亲属的包裹、汇款,必须按照国家邮章规定办理,并经干警认真检查登记,罪犯签章。如发现包裹夹带违禁品,将视情节,按规定给予处罚。

  3、罪犯按规定可以会见亲属。亲属必须持有《会见证》、身份证,并履行登记手续。会见应在监狱会见室或指定的地点进行,会见每月一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会见时禁止使用隐语、外国语交谈。少数民族罪犯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会见现场必须有干警直接管理。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批准与配偶或直系亲属特优会见:

  1)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且分级处遇在一级宽管的

  2)进入二级宽管半年以上,计分考核连续三个月未被扣改造分的

  3)在改造或生产中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且进入普管级一年以上的

  4)因改造需要经监狱批准的。

  符合特优会见条件,经罪犯及其亲属申请,每月可安排一次,会见时间可延长至24小时。 罪犯与配偶一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或《结婚证》等证明材料不全,或有其他不能特优会见的情形,监狱应拒绝安排特优会见。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罪犯,可批准与亲属共餐:

  1)符合特优会见条件的

  2)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监狱表扬,或受到立功奖励的

  3)进入一级宽管或进入二级宽管三个月以上的

  4)在改造或生产中表现突出的普管级罪犯,计分考核连续三个月未被扣改造分的。

  6、监狱安排罪犯与配偶同居、与亲属共餐,可适当收取费用,但要低于社会同等条件的收费标准,并要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收取的费用,单独建帐,主要用于改善罪犯学习、生活等条件。

罪犯会见管理规定 篇4

  为加强XX集团员工食堂管理的科学性,规范就餐行为,创造良好的就餐秩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XX集团员工食堂采取刷卡就餐形式。食堂服务员确认就餐人刷卡有效后付餐,一人一卡一份餐,杜绝无卡就餐。

  2. 就餐卡的种类及管理

  1) 员工就餐卡:集团所属自动化、物流、汽车员工的考勤胸卡即为就餐卡(一卡通)。

  2) 客户VIP贵宾卡:用于来访宾客的就餐使用。集团所属各公司、各部门设专人管理本部门的客户VIP贵宾卡,负责登记、发放、回收客户VIP贵宾卡。

  3) 客餐卡:用于业务往来单位一般办事人员的自费就餐。食堂设专人负责客餐卡的登记、收费、发放及回收。

  3. 就餐卡的使用

  1) 在管理系统中,将所有就餐卡按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设置有效时间。所有就餐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就餐,在非有效时间段刷卡,卡机报警并在卡机内侧液晶屏显示为非就餐时段。

  2) 就餐人员须按秩序排队等候就餐,在服务员准备为用餐人付餐时,方可在卡机的刷卡位置刷卡。刷卡只需一次,当听见长声嘀音时,刷卡正常有效。刷卡时间过长将显示重复刷卡并报警。

  3) 。若提前刷卡未被服务员确认,付餐时服务员将要求

  刷卡,从而导致重复刷卡。凡重复刷卡将报警,影响就餐人正常就餐。

  4) 就餐卡机声音提示说明:

  长声嘀音:刷卡正常,可以就餐;

  三声短嘀音:非本系统卡,不允许就餐;

  九声短嘀音:重复刷卡,不允许就餐。

  二、集团内部员工就餐规定

  1. 就餐时间及人员

  1) 早餐:07:30 —— 08:30

  仅限整夜加班、值班、车队驾驶员等。

  2) 午餐:11:50 —— 12:40

  工程部、物流部、项目管理部库房员工、车队驾驶员。

  12:00——12:50

  博实公司其他部门、汽车公司员工。

  3) 晚餐:17:00—— 17:40

  集团所属各公司、各部门加班员工。

  2. 就餐规定

  1) 集团内部员工必须按规定持胸卡(就餐卡),在规定的时间段按秩序排队等候就餐,充分展示XX集团员工良好的素质和企业文化。

  2) 公司规定员工上班时在园区内必须佩带胸卡。员工忘带胸卡时,就餐前须到所在公司或部门就餐卡管理者处登记,临时领用客户VIP贵宾卡就餐,食堂杜绝无卡就餐。

  3) 员工胸卡丢失或损坏,就餐前须到部门临时领用客户VIP贵宾卡就餐,并及时到公司办公室办理新卡手续。

  4) 各公司、各部门因人员变化更换胸卡时,须在非就餐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和下午13:10-- 16:30)到食堂一层食堂办公室(104室)录入胸卡信息。

  5) 当员工因公出差,需在非就餐时间就餐时,须提前与食堂取得联系,在食堂登记相关信息后就餐。

  三、来访宾客就餐规定

  集团各公司、各部门当有来访宾客洽谈业务或访问考察,需要在员工食堂就餐时,由接待部门根据来宾情况选择订餐或工作餐形式。

  1. 订餐

  1) 来宾身份重要并由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陪同就餐时,接待部门可通过办公室订餐。

  2) 来宾为公司客户,与公司洽谈业务且人数为3人以上时,接待部门可通过办公室订餐。

  3) 订餐程序

  (1) 接待部门接待人员经部门领导同意,到办公室行政文员处办理订餐手续。

  (2) 办公室行政文员负责与食堂协调安排相关事宜,并将信息反馈给接待人员。

  (3) 食堂管理员不接待各接待部门的订餐业务。

  (4) 办公室行政文员每季度与食堂管理员就订餐情况进行对账。

  2. 工作餐(客户VIP贵宾卡就餐)

  1) 来宾为普通一般业务,因工作原因需在公司用餐时,可到接待部门客户VIP贵宾卡管理人员处登记,领取客户VIP贵宾卡,在接待人员的陪同下,到食堂指定窗口刷卡就餐。

  2) 使用客户VIP贵宾卡就餐时间与集团内部员工就餐时间相同。

  3) 来宾就餐后,接待人员负责将客户VIP贵宾卡交还管理人员处。

  四、外来人员就餐规定

  1. 集团各公司、各部门外来施工人员、取送货人员等(简称“外来人员”)需在集团员工食堂就餐时,必须遵守就餐管理规定。

  2. 外来人员就餐时,须事先在付餐窗口办理客餐卡,持客餐卡就餐到指定窗口刷卡就餐,餐后退还客餐卡退押金。

  3. 就餐时间:

  午餐:12:15——12:50

  晚餐:17:00——17:40

  4. 客餐卡办理

  1) 办理时间:开餐时间

  2) 办理地点:食堂二层餐厅售饭口登记、售卡、退卡

  3) 收费标准:8元/人次,客餐卡押金 22元/卡。

  五、附则

  1. 集团内部员工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就餐,凡未在规定时间就餐刷卡时,系统将在卡机内侧液晶屏显示非就餐时段并报警,服务员将拒绝付餐。

  2. 排队就餐时切忌不能提前刷卡,否则服务员将拒绝为您付餐。

  3. 对于不遵守本规定,扰乱就餐秩序者,情节较轻处以批评教育,情节较严重者批评教育并处以50元罚款。

  4. 绝对禁止员工将胸卡借给外人使用,一旦发现将给予当事责任人罚款

  200元处罚。

  5. 本规定自20xx年3月15日起试行,20xx年4月1日正式执行,原《食堂就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6. 本规定由公司办公室起草,解释权归办公室。

罪犯会见管理规定 篇5

  一、职责划分

  1、矿车、材料车属机电设备管理范畴,由机电科负责对现有的矿车、材料车进行建帐、监督、考核和管理,确保安全运转;平板车属综采设备管理范畴,由机电科负责发放、回收和维修,并对平板车使用单位进行日常考核管理工作。

  2、运输队是矿车、材料车的使用、维修和现场控管单位;要协助机电科加强对所属矿车的使用和管理,以满足我矿的生产用车需要,并负有对全矿各用车单位进行协助、监督、控制和管理的责任。

  3、调度室是生产指挥调度中心,要根据生产需要,对矿车的使用进行合理调度和协调,确保矿车的安全合理使用。

  4、机电科负有的矿车管理责任,要不定时的对整个矿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抽查矿车使用情况,并根据矿车使用及管理情况对上述管理部门进行监督考核。

  二、管理规定

  1、新购进的矿车、材料车到货后,由机电科会同运输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矿车,不得投入使用。

  2、新购进的矿车、材料车投运前,由运输队对所属的每辆矿车进行统一编号、建卡。机电科(设备组)同时建账并将其纳入管理。

  3、由机电科会同运输队对现有矿车、材料车进行全面的清查,对无号、重号的矿车重新建卡、编号;存在缺碰头、少轮对、销子闭锁装置失效、轮对不转或转动不灵活的车辆要及时修复,确保矿车安全使用。

  4、用于矿车的联接装置(插销、连接环),必须是具有资质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并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对联接装置定期做探伤、拉力等试验,试验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使用。

  5、为保证在用矿车合理调配和使用。各单位应提前制定用车计划,经调度室审批后,由运输队按计划进行调配。少量临时用车,由各单位直接向运输区申请,并现场办理用车手续。未经批准私自用车的,每次罚责任单位1000元。

罪犯会见管理规定 篇6

  1目的

  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清晰员工费用报销手续。

  2范围

  适用于大地通讯及大地集团职能部门、分部职能部门人员借款及报销,服务店借款及报销适用《服务店费用支付管理办法》。

  3文件执行者

  3.1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制定与修正本制度。

  3.4会计中心:为费用报销的监控部门。

  4定义

  预算外事项:是指未经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但因内部或外部因素导致的、必须执行的事项及超过预算金额的部分以及不包括在预算项目内的新增事项。

  5正文

  5.1借款规定

  5.1.1借款是因业务需要的临时借款,包括出差备用、日常采购、固定资产采购及各种临时性借款。

  5.1.2借款原则:当月借款当月报销,前一次借款在约定还款日期未冲账或还款的,不得另行借款。

  5.1.3起借额度规定:申请借款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时,方可借款。

  5.1.4借款人规定:

  (1) 对于需频繁借支的岗位及部门,可设立岗位或部门周转备用金,岗位备用金由该岗位人员负责保管,部门备用金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保管,使用此周转备用金产生的业 务需依照报销制度按时报销,否则按报销制度给予处罚;日常办理业务时,设立岗位备用金的,该岗位工作事项内,原则上不得再另行借款,设立部门备用金的,部 门不得再另行借款。如遇特殊事项,需借款金额超过核定的岗位或部门备用金额度1000元时,方可申请借款。

  (2)职能部门人员需对外支付非商品采购款项时,未取得原始发票而要先付款时,可由业务人员先到财务部办理借款,但试用期员工不得借款。

  (3)其他部门的临时借款只允许部门经理产生,部门其他人员均不得借款。

  5.1.5还款期限规定:备用金还款日期为当年末12月31日,其他借款事项借款期不得长于15日,原则上不得跨月,跨月借款的,必须于次月2日前至财务部冲账,冲账日期以交单至财务部日期为准。

  5.1.6任何个人不得私借或私用公-款,公司不办理任何性质的私人借款,特殊情况需借款的,需公司总裁审批同意或授权审批同意。

  5.1.7借款时须按“借款单”要求填列各项栏目,出差备用、交际应酬、日常采购、其他等,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由财务部付款。

  5.1.8出差借款,需注明出差目的地及出差期间;按出差申请单审批金额申请借款。

  5.1.9借款额度超过5000元以上,须提前1天申请。

  5.1.10借款对账单确认:除备用金借款外,每月8-10日为借款确认时间,各借款人必须亲至财务部确认上月对账单,否则视为默认财务账面余额。

  5.1.11借款签批流程:见《借款及报销流程》。

  5.2报销规定

  5.2.1报销时间:每周一、周四提交报销单据,周二、周五银行转账,周三、六现金付款。

  5.2.2报销时限:所有报销应于业务发生后一周内提交,特殊情况下超期限借款的,须于约定的借款还款日期前报销;月底发生的费用务必在次月初2号前到财务部门报销,不受前款规定的报销时间限制。超过报销期限按约束办法中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重大节假日顺延。

  5.2.3报销单签批原则:任何人不得自审、自批自己的开支费用,严格按照审批流程执行。

  5.2.4报销票证要求

  (1)所有费用单据原则上是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且须加盖开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方为有效。

  (2)发票必须是发票联和报销联,用复写或计算机打印,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存根联、发货联、记账联不能作报销单据。

  (3)凡是购买物资或物品的发票或清单上要有明确的数量、单价,否则不予报销。

  (4)内容要齐全抬头、日期、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项目要填写齐全,字迹要清楚,金额要准确,大、小写一致,涂改无效。

  (5)根据税务规定,礼品发票不可入帐,因此,自20xx年8月1日起,礼品发票不予报销。

  (6)发票须写公司名称,机打发票一律不准手写。

  5.2.5下列票据不得报销

  (1)无正规的发票或收据;

  (2)审批手续不全的票据;

  (3)内容填写不全、字体无法辨认或有明显涂改迹象的票据;

  (4)无公章、无私人签章(字)的白条收据;

  (5)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票据。

  5.2.6费用报销的其他注意事项

  (1)报销凭证必须注明本人所在部门、工作地、及费用归属、产品名称、事由、发票张数;

  (2)各种凭证、单据一律要求用钢笔、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人民币大小写要清楚、完整、正确、相符,小写必须写到分位,没有的用"0"补齐;

  (3)报销费用时必须填写“费用报销单”,所有单据要按性质(如招待费、办公费用)分类、分次、粘贴填制;按发票内容归类进行粘贴,发票应与报销单向左对齐鱼鳞状粘贴(除特小的发票之外);

  (4)报销单用电脑打印或钢笔、签字笔填写完整,并用楷体书写;报销单据下面的签字栏不能打印,须手签;

  (5)费用报销单上的摘要及原始发票上不能随便填写,不得将说明原因写于发票上,详情说明写在上,如替客户办什么事或因什么原因无发票,用什么发票代替等,同时注意编号要对应;

  (6)公司发生经济业务活动,凡与相关单位签订正式合同的相关费用的报销,报销单据后须附合同复印件;

  (7)个别报销项目在经财务部核实确无发票的特殊情况下,可以找其他发票代替,但填写费用报销单时,须根据实际支出项目在单摘要栏如实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发票与支出项目不符的原因。

  5.2.7报销使用单据规定

  (1)差旅费:使用《差旅费报销单》,后附《出差申请表》;

  (2)市内交通费:使用《差旅费报销单》,后附《派工单》,如为到服务店办事需加盖服务店销售章;

  (3)日常招待费:使用《费用报销单》,后附《用户访问工作记录单》;

  (4)凡需事先审批再开支的事项:报销时需附事项申请单;

  (5)凡预算外或超预算报销的事项:报销时需附预算外事项申请单。

  5.2.8各项费用报销内容及标准

  (1)招待费:见《招待费管理办法》;

  (2)差旅费及交通费:见《差旅费管理办法》;

  (3) 采购人员外出零星采购的物资:凡属固定资产、低值不易耗品,均需先入库后报销,填写物料采购报销单,后附仓库入库单,采购发票及采购申请单。采购进来立刻 被相关部门全部领用并一次性消耗的低值易耗品,则不需入库,直接做为费用报销,填写费用报销单,后附经使用部门签收的发票及采购申请单;

  (4)其他费用:按预算额度或申请额度在合理范围内报销;

  5.2.9报销流程:《借款及报销流程》。

  5.3约束

  5.3.1报销时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除退回所报销金额外,对当事人处报销金额3倍罚款。部门经理或上级领导对报销单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其部门经理或服务店主管处50元/次罚款并通报;

  5.3.2借款超出时限,无正当理由不报销又不还款的,超出时限的天数处借款人20元/天的罚款。在OA上通报批评并可通过工资扣回;且给予全公司通报批评,并给予50元/次罚款,

  5.3.3越权批准用款的,处以批准人当月工资3%的罚款,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会计不抵制,不汇报,或流程未完即出凭证要求出纳付款的,同时处50元/笔罚款;

  5.3.4报销超过报销期限在一个星期内的,对当事人处20元/笔罚款,超两个星期的,处40元/笔罚款超过20天的不予报销;

  5.3.5需事先申请再执行的事项,或预算外的事项,不得先斩后奏,否则可给予每笔50-500元的罚款;

  5.4该规定经公司领导批准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集团财务管理部。

  6相关文件

  《差旅费管理办法》

  《招待费管理办法》

  《预算执行与控制制度》

  7附件

  职能部备用金申请流程

  借款及报销流程

  报销地点及审批权限表

  8表单

  《借款单》

  《差旅费报销单》

  《费用报销单》

  《支出证明单》

  《派工单》

  《用户访问工作记录单》

罪犯会见管理规定 篇7

  为了适应公司发展需要,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其最大的潜能,对职工的就餐时间及相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正常就餐时间:

  早饭:夏季:6:30′、冬季:7:00′;

  晚饭:夏季:17:30′、冬季:17:00′;

  午饭:11:30′,以下岗位人员就餐时间可适当调整为:11:15′∽12:15′。

  1、精炼车间:精炼炉、煤气炉、叉车司机(三班二倒)

  2、冶炼车间:熔炼炉、吹炼炉、备料、粉煤、浮选岗位人员、压风机房、制氧站、叉车司机

  3、硫酸车间:岗位人员、风机房、尾气脱硫

  4、电解车间:电调班、锅炉班、净液班

  5、质检部:地磅、磨样、化验员

  6、保卫部:在岗人员(管理人员、监控人员、消防人员除外)

  二、相关规定

  1、凡需提前或推迟就餐的人员必须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执行,其它人员不准以各种借口提前或推迟就餐。提前或推迟就餐的人员由所在部门领导通知办公室食堂负责人做好就餐的准备工作,确保职工正常就餐。

  2、三八倒班人员就餐后须立即回到所在岗位,不准以任何借口在其它地方逗留。

  3、确实因工作需要,推后就餐(不在正常就餐时间内的)人员,可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办公室食堂相关人员,做好就餐准备;对加班时间比较长、职工宿舍没有安排就住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办公室安排职工住宿或安排车辆送到家(莱州市区以内的人员)。加班费按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4、办公室合理安排值班人员,做好职工加班就餐的准备工作。

  三、考核

  1、凡不执行就餐时间规定的,视为违反劳动纪律,将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加班或不在11:15′-12:15′这一时间段就餐的人员,部门负责人不通知办公室食堂人员,视为不加班或正常就餐,因没有通知办公室食堂人员导致职工无法就餐,责任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负责,由部门负责人自行解决职工就餐问题。通知到办公室食堂人员,而没有准备好职工就餐的,责任由办公室食堂负责人负责,出现第一次:扣罚50元,第二次:100元,第三次以上加倍处罚。

  3、人力资源部将对职工就餐的时间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于提前就餐的人员,部门负责人承担一定的责任,每出现一人次扣10元。

  4、本规定与其它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则按本规定执行,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备注:大修期间的就餐另行规定。

  山东方泰循环金业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4日

罪犯会见管理规定 篇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罪犯会见管理规定 篇9

  一、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法可依,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二、 适用范围

  公司除下列人员外均应按规定于上下班时间打卡

  1、呈总经理核准之员工 2、因工出差之员工

  三、管理规定

  1、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

  夏季 上午 8:00——12:00 下午 14:30——18:00

  冬季 上午 8:00——12:00 下午 14:00——17:30

  2、休息时间:[周六和周日任意调休一天,但须提前告知上级主管。]

  3、打卡制度

  ①员工打卡须亲身为之,若托人或受托打卡,故意毁损,涂改出勤卡者,均以旷工1日论,并记大过1次。

  ②员工确实按规定上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翌日填写《未打卡情况说明单》由本部门主管签证后送于人事部备案,否则以旷职论。当月超过2次,记迟到1次。依次累计。

  ③员工填具《未打卡情况说明单》有不实之处,经查明属实均以旷工1日论,记大过1次。签证之主管应负连带责任,记大过1次。

  ④因打卡机发生故障或停电时,员工无法打卡,应在临时签到本上登记。

  四、违纪界定

  员工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和睡岗等五种,管理程序如下:

  1、迟到:指未按规定时间打卡,迟到3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1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半天基本工资,迟到一小时的扣全天工资。 (迟到不打卡按旷工计)。

  2、早退:指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下班,早退3分钟以内,每次扣罚10元,30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3、旷工:指未经同意或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旷工半

  天扣1天工资,旷工一天扣罚2天工资,一月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作自动解除合同处理,全年累计旷工7天的作开除处理。

  4、脱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脱岗一次罚款20元。

  5、睡岗:指员工在上班期间打瞌睡的,睡岗一次罚款2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五、批假权限

  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到人事部办理有关手续,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代理手续的视为无效,将按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

  注:上班期间需外出办事者,应填写外出工作说明,由部门主管签字后,交于人事部。(特殊岗位除外)

  本规定于20xx年8月1日起由人事部监督执行

罪犯会见管理规定 篇10

  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储存管理

  1、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库存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梁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2、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

  5、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

  6、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闪点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准露天存放,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8、化学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或归垛。

  10、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库房、露天堆垛、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这些作业时,事先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1、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12、在库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13、库区和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二、装运管理

  1、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2、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3、运输易燃、可燃物品的车辆,一般应当将物品用苫布苫盖严密,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4、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化学易燃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5、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物品时,排气管的一侧不准靠近物品。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库房内停放和修理。

  6、库房、堆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三、电源管理

  1、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需要安装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

  3、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应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闷顶架电线。

  4、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交流收音机和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60瓦以上的灯泡。

  5、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使用时间不超过半个月,到期及时拆除。

  6、每个库房单独安装开关箱,并设在库房外,且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

  7、在库区及库房内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击、砸碰和车轮碾压。

  8、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进行两次绝缘摇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9、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器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库房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

  四、火源管理

  1、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 2、公司电暖气的使用由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3、公司电暖气的维护、维修由电工部门负责。

  4、为保证安全,电暖气不得随意挪动。

  5、电暖气上不得覆盖、晾晒任何物品、衣物以防止火灾。

  6、电暖气上不得喷水、附近不得存放溶媒及易燃物品。

  7、电暖气的使用时间由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为避免超负荷使用,任何人不得随意调试、更改使用时间。

  五、消防设施

  1、仓库区域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供水。

  2、库房、货场应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3、消防器材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整好用。寒冷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机等消防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4、仓库应当装设消防通讯、信号报警设备。

罪犯会见管理规定 篇11

  一、垃圾清运时间:早上9:00前,下午16:00之后。

  二、垃圾清运方式:社区居民小区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片区进行清运,每天清运一次。

  三、垃圾清运人员管理:

  (一)必须着环卫服装,配备好清运工具(清洁车、铲子、钉耙、扫帚等)。

  (二)清运质量必须达到要求,保证清运干净,不留积存垃圾。若当天未清运完毕,必须加班清运。

  (三)清运人员注意自身安全。备好防暑药、雨具和口罩、手套等。

  四、垃圾清运处置地点管理:垃圾处置地点必须进行消毒处理,保证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五、垃圾清运车辆维护:

  (一)每天下班后对所有清运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护。确保第二天能正常使用。

  (二)清运车辆定期进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三)清运车辆每周必须清洗一次,确保车辆清洁。

罪犯会见管理规定 篇12

  为了规范餐厅用餐管理,保证用餐秩序,共同营造一个温馨、卫生、整洁的用餐环境,特制订如下规定:

  1. 员工餐厅每天为上班员工免费福利工作餐三餐。

  即:早:7:30-8:00 午:12:00-13:00 晚: 6:00-7:00 .

  2. 打饭时,必须遵守秩序自觉排队,服从食堂人员管理;不得争先 恐后,不得敲盆喧哗等不文明行为。

  3. 员工自备餐具,可根据自己的饭量打饭,严禁剩饭和倒饭,以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4. 用餐时不得把菜渣、骨头、纸巾等乱丢乱扔,若有掉落在地板上的应及时清理干净,餐后收拾在本人的餐具内,倒在规定的垃圾桶内,并将餐具洗净放入消毒柜中,摆放整齐。

  5. 爱护公物文明就餐,不得在餐厅争执哄闹,大声喧哗;非餐厅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厨房。

  6. 就餐人员不许把饭菜端回宿舍或车间用餐,更不许把公共餐具拿出食堂或宿舍占为己有。

  7. 餐厅内不准抽烟,随地吐痰,做到文明用餐。

  8. 如有违反以上规定者,厂部有权给予处理,发现一次罚款50元,罚款从当月工资中扣除,情节严重者,屡教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或除名处理。

罪犯会见管理规定 篇13

  为严肃考勤纪律,规范考勤管理,现对员工考勤刷卡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管理要求

  人脸考勤

  1、刷卡时间:每个出勤日要求刷卡2次,上午上班前1次、下午下班后1次(具体刷卡时间以各部门上下班时间为准)

  2、刷卡地点:

  (1)、办公楼六楼各部门人员:六楼门口考勤机、门卫处考勤机

  (2)、办公楼二楼(储运)、三楼(检验)、五楼人员(裁剪)、电商及礼品仓库人员:一楼食堂处考勤机(位置可能会有变动)

  (3)、成功车间人员:成功车间门口考勤机

  (3)、老大楼无纺车间、包装车间:无纺车间门口考勤机(位于新大楼与老大楼交接处一楼,原来的大门将被封掉)

  3、检查安排:由各部门负责人在各考勤机处进行检查

  方案一:

  (1)、每月公布当月未刷卡及迟到早退的员工名单;

  (2)、未主动刷卡或忘刷卡导致无刷卡记录的员工,每月前5次不扣款,从第5次开始,每增加1次未刷卡,罚款20元;

  (3)、每位员工必须按出勤时间要求准时上下班,不允许迟到早退,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的,每次扣款10元;超过10分钟的,每次扣款50元。

  (4)、公司要求的出勤日有请假的员工,需同样按照上下班时间刷卡,同时为区别于迟到早退,请假人员需及时至部门负责人处登记请假时间,请假人员当月无刷卡记录或登记记录的,按未打卡和迟到早退处理,请部门负责人严格把关,严禁不实记录,否则相关人员处罚50元/人。

  (5)、成功车间、无纺车间、包装车间、储运部、质检、裁剪一个月内未出现未刷卡、迟到早退现象的,成功车间奖励200元,储运部及无纺车间奖励100元,包装车间、质检及裁剪车间奖励50元,以上奖励资金作为部门经费使用。

  方案二:

  (1)、每月公布当月未刷卡及迟到早退的员工名单;

  (2)、当月5次以上未打卡,罚款30元/人;

  (3)、每位员工必须按出勤时间要求准时上下班,不允许迟到早退,当月5次以上迟到早退,罚款20元/人;

  (4)、公司要求的出勤日有请假的员工,需同样按照上下班时间刷卡,同时为区别于迟到早退,请假人员需及时至部门负责人处登记请假时间,请假人员当月无刷卡记录或登记记录的,按未打卡和迟到早退处理,请部门负责人严格把关,严禁不实记录,否则相关人员处罚50元/人。

  (5)成功车间、无纺车间、包装车间、储运部、质检、裁剪一个月内未出现未刷卡、迟到早退现象的,成功车间奖励200元,储运部及无纺车间奖励100元,包装车间、质检及裁剪车间奖励50元,以上奖励资金作为部门经费使用。

  方案三:

  (1)、每月公布当月未刷卡及迟到早退的员工名单;

  (2)、连续两个月出现5次以上未刷卡的员工,罚款50元/人;连续三个月出现5次以上未刷卡的员工,罚款100元/人,以此类推;

  (3)、连续两个月出现5次以上迟到早退的员工,罚款30元/人;连续三个月出现5次以上迟到早退的员工,罚款60元/人,以此类推;

  (4)、连续两个月出现5次以上既未刷卡又迟到早退的员工,罚款100元/人;连续三个月出现5次以上既未刷卡又迟到早退的员工,罚款150元/人,以此类推;

  (5)、公司要求的出勤日有请假的员工,需同样按照上下班时间刷卡,同时为区别于迟到早退,请假人员需及时至部门负责人处登记请假时间,请假人员当月无刷卡记录或登记记录的,按未打卡和迟到早退处理,请部门负责人严格把关,严禁不实记录,否则相关人员处罚50元/人。

  (6)、成功车间、无纺车间、包装车间、储运部、质检、裁剪一个月内未出现未刷卡、迟到早退现象的,成功车间奖励200元,储运部及无纺车间奖励100元,包装车间、质检及裁剪车间奖励50元,以上奖励资金作为部门经费使用。

  备注:请未办理考勤登记的员工及时至人事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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