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状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状(通用10篇)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状 篇1原告: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 ________ 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________ 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状 篇2反诉人(本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_无锡市___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总经理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__江苏YKL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对贵院受理的(20__________)苏0__________2民初字第3__________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___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立即向反诉人支付货款¥__________元以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8665.9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承担违约金¥__________元;
3、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承担反诉人律师费损失¥__________元;
4、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均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被反诉人江苏YKL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20__年与反诉人无锡市___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主购货协议》,认为反诉人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要求反诉人承担6万元违约金。反诉人认为与事实不符。
一、被反诉人与其关联公司组成YKL总部,彼此间法人人格混同,被反诉人作为YKL总部的代表对外签署《主购货协议》,反诉人有权向被反诉人主张YKL总部拖欠的货款。
YKL总部先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4个法人:_________________
1、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反诉人江苏YKL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KL1号)工商注册而成立,股东顾__________兼法定代表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许__________;
2、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江苏YKL超市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KL2号)进行工商注册而成立,股东顾__________兼法定代表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单__________;
3、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宜兴市YKL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KL3号)工商注册而成立,法定代表人兼股东为王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周__________;
4、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宜兴市YKL自选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KL4号)工商注销登记,法定代表人为王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反诉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状 篇3原告: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董事长/总经理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董事长/总经理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_________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_________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被告从原告处购得_________元货物,根据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是,但至今未付货款。
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支持。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状 篇4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住址,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户籍:_________________,住址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__________________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欠款利息(利息的计算:_________________元为基数,从原告正式向法院起诉时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利率标准计收利息);
3、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以上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状 篇5一、关于举证期限。
我收到原告的诉状时,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证据。在开庭时原告突然出示证据,使我无法做到充分的辨认和答辩。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没有转给我原告的任何证据副本。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影响了我正常行使答辩权。我认为,法院在立案时没有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证据、并按照被告的数量提供证据的副本,有程序上的过错。这一过错也影响了答辩人的诉权。
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开庭时递交新证据,但是,原告递交的、在当庭请求质证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而是在起诉书中应该附录的证据。因此,我认为,要求我仓促质证,是不公平的。
我认为,在开庭时原告递交证据,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原告逾期举证为由,不接受原告的证据、不进行质证。现在我也知道我有权利拒绝进行质证。但是,因为我的法律知识很欠缺,接受了质证。这是很遗憾的。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质证和答辩质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现在,按照公平的原则,我请求:
、请求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责令原告将提交给法庭的全部证据同时递交给答辩人一份。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给予举证期30日。
、请求在答辩期内允许答辩人补充证据。
、在答辩期内,如果答辩人认为需要提起反诉,请求法庭考虑反诉请求。
二、协议有效。
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和第一被告之间在20__年4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本协议没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个有效的协议。这里需要特别强调指出:法律规定的第五项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规定排除了部门规章和其他低阶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从一般的民事行为来看,行为是否有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七种无效民事行为。本协议不属于这些无效行为,因此,本协议是一个合法的民事行为。
所以,答辩人认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告诉请“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在原告的诉状中提到“国务院的相关法规”,没有具体所指。答辩人认为,这也说明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原告的诉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对原告逾期递交第000000号房产证的意见。
、房产证的填发日期是20__年6月19日。也就是说,这个房产证可以证明,从20__年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协议房屋的产权。这正说明,原告在20__年6月19日之前没有产权证明。
、既然原告提交的房产证已经证明了20__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没有产权证明,就应该作出结论,原告对协议的合法性没有诉权。
、通俗的解释。
购买二手房过户以后,购买人会拿到一个新的房产证。显然,这时购买人以新的房产证主张:“这个房子从古来就是自己的”,并且要求出卖人退款,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假如购买人提出这样的请求,社会公众会认为购买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
现在本案的情况是类似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时,对房屋具有所有权原告自己的证据证明,后来,也就是在20__年6月19日,才取得了一个所谓的房产证,想以此证明其以前也是房屋所有权人,这不是很可笑的吗
我希望法庭对违反常识的请求依法驳回。
在这里我郑重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对以欺骗的方式获取00000号房产证的行为,我们必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纠正。
四、原告应该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协议、履行协议的事实。
原告诉称:“是在明知被告没有房产证且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购买该处房屋的。但是,原告对这个事实,没有举出任何证据给予证明。无法说明答辩人是怎样“明知”的。
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是父子关系。从原告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区三区5号楼2门402号”。若说第一被告“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从常识上看,是不可能的。另外,房屋交付长达四年,接近五年,长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对第一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察觉,也是不可能的。原告在这么长的时间内,特别是在交付房屋这个重大的事实发生时,从未作出任何反对的表示,对答辩人也从没有主张过任何权利,这就说明原告的诉称,是无稽之谈。
在第一次开庭中,审判员曾经询问在哪里居住、在哪里工作、哪一年结的婚,等等。我认为,审判员是从公正、公平的角度出发,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应该知道”的事实。
众所周知,法律上的“应该知道”,是一种推定的“知道”。因为,很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却坚称对法律事实“不知道”,以此来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上规定了“知道”。这个“知道”是一种主观上的表示。这种“知道”是自己承认的,属于法律上的“自认”。所说的“应该知道”、或者是“不应该知道”,是社会公众的判断。如果是社会公众按照正常的思维认为,当事人应该知道,尽管当事人断然自称“不知道”,那么法律仍然以其“应该知道”处理。这就是“推定”其“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代表的是社会公众的判断力。设置“推定的知道”,目的就是为了制裁“瞪着眼睛说瞎话”、“揣着明白装糊涂”的人。所以,法官在这种情况下是社会公众判断力的代表,是公众良心的代表。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答辩人认为,其中“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就是体现社会公众正常思维和社会良知。“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是向社会昭示判决体现了公众的意愿,接受社会的检验、监督。
从庭审来看,原告没有具体说明,对这样一大笔巨额财产,自己作为财产的所有权人,是如何进行占有、控制、管领、照看的。没有说明是在什么情况下、在何时发现了房屋被第一被告人出售的。也没有说明,是在什么情况下、在何时发现了第二被告人占有了属于他的财产。没有阐述任何“故事情节”,也没有任何证据反映以上事实是存在的。原告无法对这些问题作出说明,就不能证明其主观陈述的“不知道”。在没有证据对其主观陈述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其主观陈述的“不知道”就是不合理的,不合情的,是违反社会常识的。按照我国的审批规则,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答辩人认为,在利益驱动之下,原告违背良心,妄图欺骗法庭,通过法院的错误判决谋求非法的利益,是不能得逞的。我坚信法官能够代表社会公众的正常判断,绝不会故意偏袒一方,滥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四、原告恶意诉讼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辩人认为,原告恶意诉讼的原因是看到当前协议房屋的价格上涨,希望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达到其推翻协议、获取高额利益的目的。但是,答辩人认为,这个目的是完全不能实现的。答辩人相信,人民法院会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法律的规定,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依法处理本案。
前面提到,第一次庭审中当事人一致认为,本案协议签订时,买卖双方是互不相识的。因此,这是一个正常的买卖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不可能让利给答辩人。同时,也没有任何理由促成出卖人明知房屋将来涨价,将自己的巨大利益让度给买受人。可知,买受人是以当时、当地正常的房屋价格购买的。答辩人没有任何“占便宜”的可能。答辩人是一个最普通的老百姓,无权无势,不可能胁迫,也不可能欺诈,更不会仗势欺人低价购买。购买协议房屋时,这里的环境还是比较偏僻、各方面的条件也都不是很便利的。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经过四年的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才出现了今日的繁荣。这种繁荣造成了协议房屋的增值,也带来了利益上对原告、第一被告的诱惑。这是出卖人、买受人事先都没有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显失公平的立法理念,公平不公平,是以签订合同时的市场情况进行判断的。这样规定,既是立法人的观念,也是社会常识。更是法院维护公平的基础。是维护社会交易稳定性所必须的。例如,目前市值甚高的集邮热品“猴票”,面值也不过是5角。如果现在邮政局说“我以5角出售,价格太低”,并以“维护公平”为由,要求以5角钱回收“猴票”,那就不符合社会常识,而是一个天大的笑话。
很遗憾的是,出卖人就是想虚构事实,通过法院作出错误判决占便宜,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答辩人认为,这样的笑话,在当今的法庭是不会出现的。
五、驳原告关于缔约过错责任的观点。
即使从原告的立场上看,如果主张合同无效,在追究缔约过错责任时,第一被告应该是全部责任的承担者。因为,第一被告是否具有处分协议房屋的权利、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权利,第一被告才是最清楚的。相比而言,答辩人作为局外人,对原告、第一被告家庭中的财产关系,无由得知。根本就不可能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原告诉讼的“买卖合同纠纷”,也是不适当的。因为,原告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原告没有诉权。原告请求的应该是第一被告人的侵权责任。按照原告的逻辑,原告只能,请求第一被告承担对原告的侵权责任。答辩人是善意买受人,没有任何法律责任。假如按照原告的逻辑去推论,也是答辩人有权追究的缔约过错责任。在答辩人为善意买受人的情况下,第一被告人无法承担返还房屋的法律责任,只能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该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以当前的市价计算。
但是,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非常混乱的,违背了正常的思维。完全搅混了各种法律关系。答辩人认为,这或者是出于无知,或者是出于故意,将正常的、合理的法律推论弄得一塌糊涂、似是而非。其实,起一切观点都是错误的,无法成立的。
另外,原告请求第二被告退还房屋却不提让原告之父退还已经收取的价款。难道是打算白白占有答辩人的钱财吗难道这样的请求也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还有,既然认为合同无效,那么为什么不请求第一被告承担法律责任,仅让第二被告承担责任,这岂不是很不正常吗因此,原告的请求缺乏公平诚信,是昭然若揭的。
五、拆迁安置的惯例。
庭审中,当事人一致认为,争议房屋是因拆迁安置兴建的。按照当前的征用农村土地、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的惯例,一切合同都是和家庭的家长签订的。当初,家长有申请宅基地的权利申请建设房屋的权利,相应的也就有协议约定相关拆迁利益的权利。本案的基本事实,也是如此。基于这个惯例,答辩人向法庭提出了由原告、第一被告举证的申请。
从实际出发,原告家庭在签订了一系列的协议以后,过了很长的时间,才办理房产登记的手续。这时,才去确定房产证的登记人。此前,从法律意义上说,因拆迁所得的一切财产均属于。不属于原告。至于原告是家庭人口之一,包括是独生子女,只是考虑给的补偿因素当中的一个。例如,我们国家没有给“独生子女”本人的照顾,只有对生育“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在庭审中,原告之父,第一被告陈述的独生子女补助的20平米,也是因为和妻妻子执行了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得到的鼓励。不是因为原告自己执行了计划生育,阻止了其父母再生育,使自己成为独生子女。这不是很简单的事实吗试问:“你妈、你爸计划生育了,和你原告有什么关系”将父母应该得到的奖励,通过混淆法律关系的方法,用以加强原告的权利,也是很可笑的。
在正式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指定登记人的名称为原告,是在协议出售房屋之后。这就是故意违约、故意违法、故意制造纠纷。有鉴于此:
六、答辩人保留追究第一被告刑事责任的权利。
如果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实际上就是原告认为其父和答辩人签订协议的行为,是其父亲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答辩人购房款的行为,这正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
因此,答辩人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若原告取得了胜诉,答辩人将依照民事判决书向检察机关请求追究第一被告的刑事责任。另外,如果侦查获得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在骗取答辩人房款中,包括签订购房协议、办理房产证、起诉要求答辩人退房中,第一被告人和原告是通同协力的,那么,原告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诚然,法律科学是高深的科学。没有经过深入的学习和研究是难以掌握的。即以房屋买卖、拆迁等等,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著书立说,洋洋洒洒的形成宏论。这给法律专业人士提供了广泛活动舞台。因此,一些居心不良的人也在试图将法律演化成恶意诉讼的道具。但是,当今的法院、当今的审判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日益提高,将法律当作实现不法目的的道具,是难以实现的。法院不会在大天白日之下,作出让群众无法接受的判决。从这个意义上述,无论判决的法理依据多么的高深,从社会常识来说,必然是简单明了的。这样,判决才是构建良好社会风尚的助力。反之,如果出现了违背“天地良心”的判决,就绝对不会“案结事了”。
答辩人认为,法官一定会维护社会诚信,不会支持狡诈、唯利是图、巧取豪夺。
请尊敬的审判员采纳我的答辩意见。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状 篇6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_)字第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__份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状 篇7买方: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__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
鉴于卖方拥有生产、销售_______设备及相关资料的专有权
鉴于买方为_______需要有意向卖方购买上述设备及相关资料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机械设备买卖合同。
一、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用于_______项目的_______设备。
1.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_______。
2.卖方的所有供货及服务必须使安装后的设备完全满足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3.卖方为买方设计制造并提供设备所需的其他辅助设备及材料。
4.卖方向买方提供所供设备的以下服务:____________设计、培训、安装、测试验收、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
二、合同价格
1.合同总价为¥_______。
2.合同总价包括了设备及辅助设备的制造、包装、税费、关税、商检费以及安装调试、验收、培训、技术服务、质保期保障等的全部费用。
3.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____________
设备和材料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
辅助设备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和技术资料费用及培训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
技术服务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价格为固定不变价。
5.如果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三、付款
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方通过_______银行支付给卖方。
1.合同总价的_______%计¥_______,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支付给卖方。
卖方国家有关*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______份,或有关*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_______份。
_______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_______%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_______份。
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_______份。
即期汇票一式_______份。
商业发票一式_______份。
上述单据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提交。
2.合同总价的_______%,计¥_______,在卖方按本合同约定交货时,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将每批交货总价的_______%支付给卖方:____________
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到付通知目的港______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______份,副本______份
商业发票一式_______份
即期汇票一式_______份
详细装箱单一式_______份
质量合格证一式_______份。
3.合同总价的_______%,计¥_______,在买方收到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支付给卖方:____________
商业发票一式_______份
双方代表按本合同规定签署的_______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_______份
即期汇票一式_______份。
4.合同总价的_______%,计¥_______,在按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___支付给卖方:____________
商品发票一式_______份
双方代表按本合同规定签署的_______保证期结束的确认书影印本_______份
即期汇票一式_______份。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均由买方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均由卖方负担。
四、逾期付款
如果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付款,则卖方有权延期交货如果超过合同规定支付时间_______天买方仍不付款,则卖方有权解除合同,这时买方应按货物总金额的_______%计违约金¥_______付给卖方:____________如果买方未按合同的规定的日期付款给卖方,则买方也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拖欠款金额每天_________‰计算,直至该款付清为止。超过合同付款期_______天买方仍不付款,由此造成卖方的损失,应由买方向卖方作出补偿。
五、设备交付
1.交付时间:____________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后_______个月内分_______批将设备交付完毕。交货日期以设备始发航空部门/铁路部门/水运部门发货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为本合同计算迟延交货违约金的根据。
2.交付地点:____________所有合同设备由卖方负责运至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_______机场。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在卖方将货物交至承运人后转移至买方。
3.卖方应于交货日_______日之前,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的方式将合同设备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向卖方确认交货地点与交货日期。
合同号
机组号
设备备妥发运日
设备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设备总毛重
设备总体积
总包装件数
交运车站/港口/机场名称、车号/船号/飞机号和运单号
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对于特殊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六、资料交付
1.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后_______个月内,将与合同设备有关的图纸、资料、技术文件等技术资料以空运/邮寄等方式交付给买方。
2.技术资料采用空运方式的,____机场在技术资料空运提单上所加盖的日期戳为技术资料实际交付的日期。买方应在____日内将带有到达印戳日期的空运提单影印本一份寄送卖方。技术资料采用邮寄方式的,买方所在地所属邮局的落地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买方在收到资料_______日内将收到单据复印件寄送给卖方。
3.在技术资料发运后的24小时内,卖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与日期、资料项号、件数、重量、航班号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将空运提单正本_______份、副本_______份和技术资料装箱清单_______份航空邮寄给买方。
七、包装
1.卖方所交付的所有货物要有适合长途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或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合同号
目的站/码头
收货人
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箱号/件号
毛重/净重
体积,
4.对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支架或包装垫木。
5.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6.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合同号:____________
收货人:____________
目的地:____________
唛头标记:____________
毛重/净重箱号/件号:____________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代号、名称和页数。
7.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应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卖方___到达现场调查。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八、验收
1.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范和质量。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2.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非卖方原因或由于买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3.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商检。请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商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4.保证期一般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或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个月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凭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价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二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为成立。卖方换货的期限,应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_______个月。
九、风险负担
1.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货物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方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方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卖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方承担。
4.卖方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货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5.因货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6.货物风险的转移,不影响因卖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十、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一、合同的解除
1.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
一方进入解体或倒闭阶段
一方被判为破产或其它原因致使资不抵债
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
双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按仲裁机构的裁决,合同解除或终止。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十二、声明及保证
买方:
1.买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买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卖方:____________
1.卖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卖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卖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卖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卖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三、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四、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五、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十六、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提交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机构申请改变仲裁裁定。
仲裁费用由败_承担。
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执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进行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法院审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十七、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八、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买卖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九、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卖方: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状 篇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_________买卖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货时间
商品名称商标牌号含量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送取货时间及数量合计合计金额
第二条质量标准
标的物的质量,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生产厂的企业标准执行无生产厂企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包装标准
标的物包装必须牢固,卖方应保障商品在运输途中的安全。买方对商品包装有特殊要求,双方应在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装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_________。
第五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属于_________所有。
第六条交货方式、地点
交货方式:_________交货地点:_________交货期限:_________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_________。
第七条验收
买方应在卖方交货后_________日内进行验收其中标的物包装必须注明标的物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有效成份及含量、重量、生产许可证号、标的物登记证号和注意事项等,并应另附说明书,阐明产品性能、用途、实用技术、使用方法等,产品合格证上还应注明生产日期、有效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付款
买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_________元约定由买方支付定金的,因买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定金不予返还,因卖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标的物经验收不符合第一条或第七条要求的,买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
2.标的物不符合第二条质量标准的,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
3.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_____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其他:_________。
第十条声明及保证
买方:
1.买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买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买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买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买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卖方:
1.卖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卖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卖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卖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卖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六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卖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电挂:图文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需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电挂:图文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鉴证意见:经办人:鉴证机关: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状 篇9原告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厂与被告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商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厂于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厂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厂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厂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被执行人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厂尚欠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厂货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承担案件受理费_______________元,申请执行费_____________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本院的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
二〇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代书记员: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状 篇10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是买受人认为出卖人逾期交货而提起诉讼,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纠纷,由于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所以此种案件中的原告为买受人一方,被告则是出卖人一方。
(一)买卖合同交货期限的确定
交货期限是指出卖人在交货地点完成货物交付的日期;与之相对应,交货期间是指出卖人从某一期日到另一期日在交货地点完成货物交付的一段时间。其中期限应是指时间的计算,从某一点时间开始起计算,称为始期,迄至某一时点停止计算,称为终期,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亦可以以此两种方式确定。而期间则是指某一期日到另一期日之间的一段时间,如某日至某日、某月至某月、某年至某年,或者从某日起若干日、从某日起若干星期、从某日起若干月、从某日起若干年等。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期间的,可采用这些表达或者确定方式。期限与期间虽然都是特定的、不可分割的期日来表达,但是二者之间还是有差异的,期限为时间之计算,仅指其一端,或者为始期,或者为终期;而期间则是时间之经过,为始期与终期二者之间的时间段。简单地讲,期限是一个时间点,而期间则是一段时间。
买卖合同交货期限与交货期间的确定,对出卖人是否存在逾期交货行为具有决定意义,所以审理此类纠纷的关键即在于对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期限及交付期间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第138条、第139条的规定,出卖人交货期限的确定应遵循如下规则:
1.双方当事人约定交货期限的,出卖人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2.双方当事人约定交货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货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第1款第(b)项的规定,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
3.如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当事人仅约定开始交货,未约定何时终止交货的,视为约定的交货期间不明确;
4.如当事人未约定交货期限,且不能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同解释,如依各国通例,在合同未约定交货期限的情况下,将双方约定的合同有效期解释为最后交货期限。
5.如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交货期限,则依《民法典》第62条第4项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在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的期限不明确时,出卖人可以随时交货,买受人可以随时要求交货,但应当给出卖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所谓必要的准备时间,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出卖人为交货所做准备工作的时间,主要包括标的物的装卸时间、等候运输的时间、运输在途时间等。
6.根据《民法典》第140条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在于方便买卖双方的交易,减少重复交付费用。
在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方面,还应当确定相关期限及期间的具体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计算的方法
自然计算法。也就是以实际的时间为标准,依此方法计算,即一天为24小时、1周为7天、一月为30天、一年为365天,按此方法计算期限及期间。
历法计算法。也就是指按日历所确定的日、星期、月以及年来进行计算的方法。如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期间为一周的,则为星期一至星期日;约定交付期间为一个月的,则从该月的第一日至月末之日;约定一年为期间的,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历法计算方法不论月的大小、是否存在闰年,均以历法确定,计算方法简便。
上述两种计算方法的差异在于以月或者年为期间时结果可能并不一致,如约定一个月为期间的,依自然计算法则不论月之大小,将一月均确定为30日;而按历法计算法,则要区别大月与小月、闰月分别有31日、30日、29日(或者28日)。我国《民法典》第154条第1款规定,期间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2.期间起算点的确定方法
以小时确定期间时的起算点的确定我国《民法典》第154条第2款规定,按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以日、月、年为期间的起算点的确定。《民法典》第154和第2款还规定,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计人,自次日起开始计算。如自1月1日起20天为交付期限的,则从1月2日起算至1月21日24时届满。
期间最后一天的终止点的确定。《民法典》第154条第3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时;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时截止;如有营业时间、办公时间的,以到营业时间、办公时间为期间的终止点。
期间最后一天的确定。如果以日确定期间的,则至该期间之日即为最后一日;在以星期、月、年确定期间时,如以星期、月、年的第一日为起算时间确定时,则该期间之末日为周日、月终、年末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如果不是以星期、月、年的第一日为起算时间的,则应以最后之星期、月、年中与起算日相同日的前一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如自1月2日起的一年,则到期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
如果以上述方法计算出的期间的终止日为星期六、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依《民法典》第154条第3款规定,应以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地点的确定规范
出卖人是否逾期交付标的物,还涉及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的确定问题。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结合《民法典》以及审判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执行。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如果出卖人因此履行迟延的,尚需承担违约责任。
2.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3.根据前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的,则应依《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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