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渔具通告
禁用渔具通告(通用3篇)
禁用渔具通告 篇1浙江发布禁用渔具使用问题通告
20xx年12月24日浙江省人大会通过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修改决定,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等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修改为“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和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为了做好《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新旧规定之间的衔接工作,近日浙江发布了《关于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使用问题的通告》(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明确了原省条例列举的4种渔具(或助渔设备)使用问题。
一是继续将电脉冲助渔设备列该省禁用渔具,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和随船携带电脉冲惊虾仪及其他利用电脉冲方式进行捕捞和辅助捕捞的渔具(助渔设备)。
二是继续将地笼网(定置串联倒须笼)列为海洋开放性水域禁用渔具。地笼网在内陆水域的使用问题依照《浙江省渔业捕捞许可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将帆张网(规范名称为:单锚张纲张网)列为过渡渔具,网目(或网囊)尺寸不得小于55毫米;禁止帆张网使用多层囊网或加装衬网。
四是继续将多层囊网拖网列为该省禁用渔具,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和随船携带多层囊网拖网。其他类型拖网及其最小网目尺寸要求,按照《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造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xx〕1号)和《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xx〕2号)等规定执行。
五是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禁用的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分别予以处罚。
禁用渔具通告 篇2万宁市人民政府关于
清理整治定置网等禁用渔具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实现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严厉打击使用定置网等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根据农业部有关通知及海南省海洋与渔业监察总队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在我市管辖范围内的海域使用定置网等禁用渔具开展清理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目标和对象
(一)整治目标:依法严厉打击海洋非法捕捞行为,切实提高渔民群众自觉使用规范渔具、养护渔业资源的意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对象:全市辖区范围内海域使用定置网(绝户网)等禁用渔具的单位及个人。
二、整治要求
(一)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海域违规使用定置网等禁用渔具的单位及个人,必须于20xx年4月29日至20xx年5月1日,限期三天内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将视为无主渔具进行处置。
(二)20xx年5月2日后,市政府将开展打击违规使用定置网等禁用渔具整治行动。对一经发现定置网等禁用渔具的,视为无主渔具进行处置,并对违规作业的渔船扣除当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严重违法的,吊销捕捞许可证。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从严、从重、从快”的原则依法进行处罚。
(四)对威胁、阻碍、拒不配合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电话及联系方式
1.万宁市海洋与渔业局:0898-62223485
2.港北辖区:,
3.乌场辖区:,
4.坡头辖区:,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万宁市人民政府
20xx年4月28日
禁用渔具通告 篇3农业部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
为加强捕捞渔具管理,巩固清理整治违规渔具专项行动成果,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农业部决定全面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现通告如下:
一、实行时间和范围
自20xx年1月1日起,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全面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浅海、滩涂等沿海开放式养殖水域也属禁止使用范围。
二、禁用渔具目录
除继续执行国家现有规定外,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内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拖曳泵吸耙刺、拖曳柄钩耙刺、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拦截插网陷阱、导陷插网陷阱、导陷箔筌陷阱、拦截箔筌陷阱、漂流延绳束状敷网、船布有翼单囊地拉网、船布无囊地拉网、抛撒无囊地拉网、拖曳束网耙刺等十三种渔具,详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禁用渔具的所有者、使用者须在20xx年12月31日之前对上述渔具进行清理和更换。自20xx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制造、销售、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禁用渔具。沿海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对海上、滩涂、港口渔船携带、使用禁用渔具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的,依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处理、处罚,并对使用禁用渔具的渔船,视情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的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对携带禁用渔具的捕捞渔船,按使用禁用渔具处理、处罚。
本通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禁用渔具目录
农业部
20xx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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