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遗嘱见证委托合同
律师遗嘱见证委托合同(精选3篇)
律师遗嘱见证委托合同 篇1甲方:________,男,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经甲、乙双方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委托乙方的________律师、________律师进行遗嘱见证,并订立了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________律师、________律师作为甲方的遗嘱见证人。
第二条乙方为甲方提供遗嘱见证服务,并保守因此而获知的甲方秘密。
第三条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遗嘱无效,免除乙方责任。
第四条遗嘱见证律师费为________元,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时支付,乙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差旅等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律师遗嘱见证委托合同 篇2您好!根据你问的律师遗嘱见证委托合同如下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窦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订立遗嘱,委托乙方进行见证,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作为甲方的见证律师。
第二条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订立遗嘱事宜进行律师见证。
第三条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四条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并为甲方保守秘密。
第五条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第六条律师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差旅等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七条甲、乙双方如发生终止委托关系,涉及律师费用结算事宜,应依《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解决。
第八条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被撤销或其证明效力不被认可,而给委托人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的赔偿上限为给委托人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不予见证或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委托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瑕疵、委托人无权委托、委托人在委托见证事项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委托见证事项的内容或所涉标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委托人不同意纠正或补救的、委托见证事项的事实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发现委托人有违法动机或目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撤销《律师见证书》并由委托人及/或利害关系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与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重要事实系委托人或相关方的虚假陈述、律师事务所发现因律师工作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重大错误、其它情形导致《律师见证书》错误的。律师事务所按照合同约定撤销《律师见证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根据《委托见证协议》载明的见证用途/目的通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第十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规定。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律师遗嘱见证委托合同 篇3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式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之规定,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 英文名称:
第二条 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X市路 身份证号:
X市路 身份证号:
X市路 身份证号: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X 万元 X%;
X 万元 X%;
X 万元 X%;
第四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二)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本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 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 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决定合伙人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
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 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报酬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决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 收益分配、债务承担方式、亏损承担
第十四条 收入分配。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具体标准为: 。
第十五条 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加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可分配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配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承担或其他方式承担。
第十七条 亏损承担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承担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担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 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 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 入伙。
根据本所的发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合伙人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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