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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旅游合同书(组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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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旅游合同书(组团)(精选17篇)

出境旅游合同书(组团) 篇1

  甲方(旅游者):

  本人法定代表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乙方(旅行社):

  注册地址: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旅游时间

  旅游时间为 日游,共 晚 天。自 年 月 日 地点出发至 年 月 日 地点结束。

  第二条 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 人,总金额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元整。包括:签证费、国际预防接种证书费、交通费(不含机场建设费、机场的行李超重费)、餐费(若在飞机上用餐,则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费(不含酒店内各种酒类、饮料、洗衣、通讯等费用)、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导游服务费(不含境外小费)及费。

  甲方应当按下述第 种方式将旅游费用直接交付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金额的 %,计(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总金额的 %,计( 币) 百 拾 万 千 百拾 元整。

  3、其他方式 。

  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乙方应当出具旅游发票。

  第三条 旅游有关事项的约定

  1、游览景点包括: 。

  2、住宿饭店标准 。

  3、平均每天安排购物不超过 次,每次购物时间不超过 分钟。

  4、交通工具包括:(1)飞机,起止地 ;(2)火车: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 ;(3)汽车:大型客车小型客车,空调无空调,起止地;(4)轮船: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 。

  5、甲方参加乙方安排的自费娱乐项目包括: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每人 元)。

  自费娱乐项目总金额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6、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制定明确具体的旅游行程,作为本合同附件在出发前 日交给甲方。

  7、导游(含领队)服务内容包括:

  (1)

  (2)

  ;

  (3)

  。

  8、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乙方与本次旅游有关的广告、宣传制品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不超过 天的,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甲方应当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甲方逾期付款超过 天的,合同终止。甲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逾期提供签证资料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真实有效的签证资料,造成乙方无法取得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签证的,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3、擅自变更行程内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擅自离团不归的,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擅自改变住宿饭店、餐饮、交通工具及购物地点的,费用自负,并不得要求退回相关旅游费用。

  第五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

  2、乙方擅自增加购物地点和自费娱乐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娱乐项目,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娱乐项目的直接费用;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3、乙方擅自改变住宿饭店,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降低住宿饭店、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降低标准的门市差额。

  4、乙方领队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甲方无人负责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六条 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能成行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 天通知对方。违约方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方未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一倍的违约金。一方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直接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对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 旅游安全责任

  旅游中因甲方或第三人的责任而造成甲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对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已向甲方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甲乙双方也可以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对旅游服务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以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务质量鉴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份、乙方份、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出境旅游合同书(组团)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出境组团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与依法允许出境的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出境组团旅游服务关系。

  出境组团旅游服务,是指由旅行社负责将旅游团队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的城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他人为旅游者提供的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旅游服务活动。

  2.示范文本由背书式《通用条款》和约定式《专用条款》共同组成。《通用条款》是对出境组团旅游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做出的在行业内通行适用的规定,而《专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对旅游者情况、旅游内容安排、争议解决方式等特殊性内容做出的补充约定。

  3.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条、第8条和《专用条款》第4条。填写完毕后,请旅游者保存原件,旅行社保存复写联。

  4.《专用条款》第2条中的“行程时间”是以自然日(0:00-24:00)为计算依据的,旅行社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告知旅游者行程起始时间等有关事宜。

  5.旅游者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北京市旅游局通讯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邮编:100022。

  北京市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建国门内大街甲9号,邮编: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

  6.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通用条款》为准。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均为合同组成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旅游者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如实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有权要求旅行社为旅游团队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七)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 旅游者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旅游者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旅游者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令,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旅游者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身份、健康等方面的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履行合法手续。

  (五)遵守合同约定,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对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旅行社改变旅游团队的行程或擅自离团活动,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应当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并可以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境外纠纷境内解决。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行程结束后通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行李物品及货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旅游者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条 旅行社的权利

  (一)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

  (二)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按照合同约定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权利。

  第四条 旅行社的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通过告知网址、统一公示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的查阅条件或方法。

  (四)在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书面告知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就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各项服务标准等情况向旅游者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并应当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且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七)旅游过程中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应当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 旅游费用

  (一)旅游费用包含以下费用:

  1.代办证件、手续的费用;

  2.境外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照《民法典》第63条的规定执行;

  3.餐饮住宿费: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

  4.游览费;

  5.旅游服务费: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务人员的服务费;

  6.团队签证费;

  7.国外机场税。

  (二)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费用:

  1.非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

  2.自费项目有关费用;

  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

  4.护照费;

  5.境内地面服务费;

  6.出境机场税;

  7.国内段交通费;

  8.境外小费;

  9.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等;

  10.“(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

  (三)对旅游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 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旅行社代为办理。双方约定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旅游内容变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列车航班晚点、重大礼宾活动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线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二)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支付费用0.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因违反行程国家或地方的法令而被拘留、遣返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由此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违约责任

  (1)在代办旅游手续或旅游的过程中,旅行社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旅游者证件、手续的,或代办的手续因旅行社过错存在瑕疵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旅行社还应当赔偿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等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赔付,旅行社应当积极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视同旅行社违约,应当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5)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才得知存在被擅自转社出团情况的,除有权要求原旅行社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成行前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解约责任

  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应当提前15日(不含)书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担旅行社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未提前15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旅行社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的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凡属上述情况的,旅行社保留注销签证的权利。

  2.旅行社解约责任

  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应当提前7日(不含)书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如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安全解约责任

  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疫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出发前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旅游者,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

  4.对通知时间和方式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约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弃某项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予退还相应旅游费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旅行社除为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五)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对由于列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3.是否给予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为有关机关的行政权力。如因旅游者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拒发签证或不准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权力机关政策调整造成旅行证件、签证延误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如发生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第九条 换汇规定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换汇的必要手续,旅游者持有关证件自行到银行换汇。

  专用条款

  旅游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出境组团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旅游者情况

  旅游者人数为_________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为:_________

  第二条 旅游手续

  以下旅游手续由旅游者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出境机票□ 、____________

  第三条 旅游内容及安排

  (一)合同报价以____________人以上成行为基准。

  (二)成行团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三)行程时间共计__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时间包含在内。

  (四)出发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返回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六)旅游线路:(主要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________________

  (七)成人旅游费用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人,儿童(_____岁(含)以下)旅游费用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人,总计为____________元。

  (八)住宿时如遇单人房间,住宿差价的解决办法为:__________________。

  (九)关于旅游费用的特别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旅游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国际间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住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餐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购物安排:购物次数不超过____________次,购物场所经营品种主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旅行社转让合同选用第______种方式:

  1.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并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内容对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

  2.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就《专用条款》重新达成协议,并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

  第五条 不成团安排

  (一)报团人数未达到成行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7日(不含)通知旅游者,双方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旅行社建议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

  3.旅行社建议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线路,如旅游者同意则改签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补足。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旅行社未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8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协商、投诉解决不成的,向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七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游者(签章):__________  旅行社(签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出境旅游合同书(组团) 篇3

  合同编号:

  旅游者:

  出境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 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 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 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 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 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出境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出境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附件1:出境旅游报名表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意向时间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国籍 出境证件号

  身体状况

  (需注明是否有身体残疾、精神疾病、高血压、心脏病等健康受损病症、病史,是否为妊娠期妇女。)

  旅游者全部同行人名单及分房要求(所列同行人均视为旅游者要求必须同时安排出团):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与 同住,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同意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游者确认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年龄低于18周岁,需要提交监护人书面同意出行书)

  以 下 由 出 境 社 工 作 人 员 填 写

  服务网点名称 出境社经办人

  附件2: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 出境社:(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

  具体时间地点购物场所名称主要商

  品信息最长停留时间(分钟)其他

  说明旅游者

  签名同意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出境社经办人签名:

  附件4:

  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

  具体时间地点项目名称

  和内容费用(元)项目时长(分钟)其他说明

  旅游者

  签名同意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年 月 日 时 签名:

  出境社经办人签名:

出境旅游合同书(组团) 篇4

  甲方:-(旅游者或团体)24小时联系电话:-

  乙方:-(组团旅行社)24小时联系电话:-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产品,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促销与咨询

  1.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2.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3.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4.甲方要就出境游旅游产品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销售与成交

  1.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求、购买意向。

  2.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游客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3.对旅游产品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4.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并交齐所需费用。

  5.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

  6.乙方要向甲方交代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

  7.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8.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9.乙方提供的《游客须知》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也要仔细阅读《游客须知》内容。

  第三条成交订单

  1.内容

  团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境外共计-晚-天(航班、车、船、前往目的地及返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出发、返回地点、出发、返回地点、时间-

  行走路线及其游览点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数、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次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娱乐次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项目、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导游及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不包含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以上订单一经成交,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3.甲方在旅游产品提供期间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产品提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4.乙方广告、宣传制品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违约表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①因乙方过失或故意未达到合同规定内容,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②乙方旅游产品的提供末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③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

  ④因乙方违规操作,使甲方遭受损失的。

  2.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①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②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③由于甲方给乙方的联系渠道的误差,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④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①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的,已成行时,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末成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②非甲、乙双方的责任导致的双方各自的损失的。

  ③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处理措施的。

  ④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非过失、故意的违约。

  b.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c.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d.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甲、乙

  可向法院起诉。

  第六条合同有效期

  本台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等效力。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出境旅游合同书(组团) 篇5

  合同编号:

  特别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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