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基础条件变化 强化金融服务功能
社的资金实力,“一社难支三农”;二是农村资金的需求缺口不断扩大,结构调整主体贷款难的问题长期难以解决;三是农村贷款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在粮食主产区,农户、龙头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较为严重;四是农村民间借贷有所发展,提高了农户和龙头企业的融资成本与风险;五是龙头企业的融资结构单一,过分依赖农村信用社和个别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六是农村金融服务品种单一,金融服务的时效性和连续性缺乏有效保障;七是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支农功能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严重制约了其支农作用的发挥。 4.担保、征信等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滞后。从担保业发展看,一是担保公司分布较松散,实力弱。如##市11家担保机构,其注册资本仅5600万元,担保贷款占##市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仅0.96%。二是担保公司自身存在风险隐患。担保公司普遍趋利动机太强,极易发生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同时,主管部门监管制度不健全,外部监管难到位。三是担保公司门槛和收费偏高,大大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从征信业发展看,目前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虽包含了众多企业的贷款信息,但尚未涉及个人信用信息。与工商、公安、司法、海关等部门未实现信息共享,难以对企业、个人作出全面的资信评估。 5.信用环境亟待改善。企业道德风险仍然严重,逃废债行为屡禁不止。如大田县自1998年以来,改制企业共153家,被市、县两级金融债权通报逃废金融债务、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达16家,涉及的金额达2500多万元。 三、基础设施条件变化后的金融相关对策 (一)解决金融政策资源不足问题,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1、人民银行要切实发挥好货币政策的指导作用。一要充分运用好“价格工具”,特别是利率工具,以增强货币政策的微观传导功能;二要搭建银政、银企沟通平台,定期与政府有关部门举办银企资金见面需求会,加大疏通货币信贷传导渠道的力度;三要通过货币政策的传导,引导地方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的重新布局,防止一些高耗能、重污染行业的过度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四要加强同银监局的协调,防止出现货币政策的“中梗阻”,使金融监管工作与货币政策的执行相互支持,以提高执行货币政策的效果。 2、加快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步伐,完善信贷经营机制,进行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创新。一是建立独立审查人制度。赋予客户经理相应的决策权限,对200万元以下贷款实行独立审查人制度,操作程序比照个人贷款;二是推行综合授信额度。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和审批环节,允许企业在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随借随还,加快资金周转。 (二)适应基础设施条件变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分层次重组或重建金融机构体系,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1、在中心城市,应根据街道社区发展的实际,对现有金融机构进行重组,稳步发展各种所有制的金融企业,发展专业化金融服务企业,发展为社区服务的地方性金融企业。 2、在县城,要适应县域经济发展,重建具有行业特点或地域特点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要加快整体改制全市农村信用联社步伐,早日建设地方性商业银行。 3、在农村,要放开金融市场准入,实行金融机构多样化,鼓励各种经济主体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允许有组织的民间借贷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开展金融服务。与此同时,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形成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相互结合的格局,有条件的地方要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调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适当扩大该行的业务范围,允许其开办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以进一步发挥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 (三)构建对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的金融支持体系 1、建立对基础设施和企业技术改造的长效投入机制。 ①建立政府与政策性金融的长期合作机制。一要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合作,发挥国家开发银行在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等经济发展领域和支持就业脱困、县域经济、环境治理、文教科卫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综合作用;二要注重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合作,发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支持农业标准化基地建设、农业科技园区建设、良种繁育、农产品加工、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综合作用,以提高当地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②加快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金融租赁在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投融资、促销、变现和资产管理方面的功能,重点支持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企业的技术改造,推动当地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 ③商业银行要积极探索直贷、银团贷款等多种方式,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满足大中型项目资金需求。 2、建立健全符合产业集群发展的支持体系。 ①中央银行应根据当地的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和发布金融机构支持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支持重点。 ②商业银行应建立一套适合产业集群发展的信贷管理体制,加大信贷创新力度,探索和发展适合产业集群发展的贷款品种。如建立对同一产业链上不同环节的综合授信制度;对同一产业链上的上下游企业拓展票据融资业务;发放由同一产业集群的企业进行联保的联保协议贷款;对产业集群的大额资金需求,采取银团贷款的方式予以支持等。 ③充分发挥信托业务功能,在产业集群中尝试开办信托贷款业务。 (四)破解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1、积极探索建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发展股权投资,解决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问题。一是建立政策性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政策性投资机构应以财政出资为主;二是充分释放民间资本潜能,成立民间合伙制的投资公司。
2、商业银行应当充当融资租赁的主体和媒介,为中小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服务。商业银行应当利用自己的优越条件,宣传和推广融资租赁业务。 3、拓宽现有金融产品的运用空间,开发配套适用的金融产品。商业银行要拓宽存货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应收帐款质押贷款、保理业务、打包贷款、福费廷、出口退税托管贷款等业务的运用空间,积极探索以专利和商标等无形资产为标的质押贷款,帮助中小企业更加灵活、便利地运用现代融资工具。 4、在个别经济较发达、资金需求旺盛的县域,探索成立金融服务公司,批发和零售异地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业务,借助一些金融产品,服务当地中小企业。 (五)适当放宽对支农贷款的监管限制,增强信贷支农资金实力 1、修改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不硬性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作为农村信用社发放支农贷款的前提。 2、不限制财政资金、事业单位资金等存放农村信用社,可委托农村信用社代理发放国家扶贫款、农业开发贷款、农村基础建设贷款。 3、加快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农民自愿互助担保,同时通过制度安排、财力扶持,催生一批专业性的农村信用担保组织,解决农民大额贷款难的问题。 4、要改变邮政储蓄层层上存的做法,建立邮政储蓄与当地农村信用社协议存款制度,以保证从农村吸收的邮政储蓄资金能够回流。 5、充分发挥利率杠杆作用,学习浙江温州作法,争取县以下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利率上浮50%,通过吸收民间资本增强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 6、适当增加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指标。 (六)加快建立贷款担保公司的风险化解机制 通过建立市(县)担保和省级或全国性的再担保多层次信用补偿机制,再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签订再担保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担保机构按预定支付再担保费,再担保机构则按照与担保机构的约定比例承担相应的风险。 (七)搭建信用平台,加快社会征信体系的建设。一要建立健全信用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在国家信用法规体系出台前,应尽快在省内建立地方性信用法规;二要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和企业信用管理;三要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管理。把依法可以公开的与个人和企业信用有关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给指定的服务机构,并做好相关数据的维护和更新工作;四要扩大各类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在各项业务工作中,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五要促进信用中介服务业的发展。要鼓励发展以信用征信、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商账催收为主要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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