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制度
第一条 凡属我市范围内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饰等建设工程,必须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部门”)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的“监督部门”。
第三条 审查程序
1、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15天,如实填写《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报表》(一式三份),总分包的工程由总包单位负责填报;
2、施工企业对该工程项目进行自检自查,合格后报建设单位审查;
3、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提交的《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定。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工要求的,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监督部门”备案。
第四条 工程项目开工条件的审查内容包括:
1、施工单位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否建立,是否按规定组建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足额配置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类、c类人员”是否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奖惩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4、参建各方、总包和分包的安全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按规定已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5、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6、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是否有使用计划,安全防护、临时设施的搭设计划;
7、拟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设施计划情况,已进场的是否完好;
8、施工现场“三通一平”、“五牌一图”设置情况。
9、施工现场围档、冲洗台、临时设施是否符合拟规定要求。
10、是否针对性地制定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 “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审查结果,进行复查;必要时到现场进行抽查。审查或抽查不符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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