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廉洁履职奖惩办法
干部廉洁履职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运输部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勤政廉政的制约机制,将自律机制、监督机制、惩戒机制与奖励机制有机结合,促进干部队伍廉洁高效,干部廉洁从政,根据公司有关部精神,依据《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结合我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履职奖惩办法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结合,责任与风险相结合,监督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适用范围:部工段职以上干部。
第二章 设定方式
第四条 廉洁履职奖金额:正科职xxx元;副科职(含工段职)xxxx元。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违规接受礼品馈赠、宴请、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以及挥霍浪费公共财务等。
第六条 贪污受贿的行为。非法占有公私财务,贪污、受
贿、违规收受回扣及手续费等。
第七条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违规借用公款或以个人
名义存储公款,违规担保以及违归操作资金的二次分配权等。
第八条 本人自动离职。
第九条 参加*活动。
第四章 处罚标准
第十条 履职考核对象在廉洁方面被司法机关或纪检、
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撤职(含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以上处分的,全额扣除本人履职奖。localhost
(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扣除本人履职奖的80%。
(三)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的,扣除本人履职奖的70%。
(四)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扣除本人履职奖的60%。
第十一条 履职考核对象责任范围内出现违反廉洁规定的问题,实行责任立案追究:
(一)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扣除本人履职奖的30%。
(二)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警告处分的,扣除本人履职奖的20%。
第五章 考核兑现
第十二条 考核期为一年。考核结束后,对未受到处罚的考核对象返还50%的履职奖;受到处罚的考核对象按处罚后的50%返还。剩余的50%履职奖转入下一个考核期。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正常离任且未受到处罚的考核对象给予全额返还履职奖。自动离职的考核对象不得履职奖。
第十四条 廉洁履职奖的考核由部纪委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运输部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XX年元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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