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排瓦斯巷管理制度
第一条 管理标准
(一)无电器设备。
(二)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现象。
(三)无积尘、无积水。
(四)管路排放整齐、无漏气。
(五)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无超限现象。
(六)瓦斯传感器断电灵敏可靠。
(七)尾巷全长必须保证0.5m/s以上风速。
(八)实行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条 瓦斯管理
(一)瓦斯检查
1、专用排瓦斯巷浓度低于2.5%时,通风专业人员方可进入专用排瓦斯巷测试风量、瓦斯及调整抽放气门,但必须是双人前后同
行,边检查瓦斯边前进。只有工作地点瓦斯浓度在1.5%以下时,才能由通风专业人员进行连接钻孔、拆装封孔器、维护瓦斯管路
,并配有专人检查瓦斯;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5%。
2、专用排瓦斯巷口瓦斯浓度由瓦检员每班检查3次,并填入瓦斯检查巡回图表和记录牌,并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5米处安设
甲烷传感器,传感器断电浓度设定为2.5%,复电浓度小于2.5%。
(二)瓦斯抽放
1、对于专用排瓦斯巷及整趟抽放管路,每五天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管路有积水段及时排放,确保抽放系统畅通无阻。邻近层
卸压抽放时,回采工作面抽放率不小于45%,矿井抽放率不小于25%。
2、对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以及汇合于采区回风巷的瓦斯浓度超过规定的,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3、对于专用排瓦斯巷的抽放管路,必须采用旧风筒布将管路盖严,严防掉渣产生火花,引起事故。
4、进入专用排瓦斯巷内拆除联接钻孔、拆装封孔器时,必须使用铜质工具。
5、每一抽放钻孔必须设孔板流量计、放水器、观察孔等设施。
第三条 防尘管理
1、专用排瓦斯巷施工完毕后,必须保证专用排瓦斯巷内留有防尘管路,且每隔100米必须安设一个灭尘三通。
2、专用排瓦斯巷中必须至少安设一组隔爆水袋,设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口60—200米的范围。
3、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横贯以里的防尘管路必须由通风部门及时回收。
4、专用排瓦斯巷的洒水灭尘工作,必须每隔3天进行一次全面洒水灭尘,严防煤尘堆积和煤尘飞扬。
第四条 顶板支护管理
1、回采工作面回风顺槽与专用排瓦斯巷保安煤柱至少留足15米,而且严禁回收保安煤柱。
2、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用锚杆、锚索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磨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
3、加强专用排瓦斯巷的支护管理,通风瓦斯人员必须对专用排瓦斯巷支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4、严防顶板冒落,通风、生技部门每隔10天在瓦斯员的陪同下对顶板支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有冒落、片帮危险地段严格按
照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维护。
第五条 其他方面的管理
1、专用排瓦斯巷在下列地点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1)专用排瓦斯巷口;(2)通往专用排瓦斯巷的横贯
口。
2、进入专用排瓦斯巷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技术矿长批准,并制定作业安全技术措施。所有进入专用排瓦斯巷人员必须服从瓦
检员的指挥,准备进入专用排瓦斯巷高浓度瓦斯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提前关闭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其他仪器(光瓦仪除外),光
学瓦检仪检查瓦斯后,必须到瓦斯浓度小于2%的区域读数,严防按钮产生火花引燃沼气。
3、进入专用排瓦斯巷的所有金属管路,必须至少安设一处绝缘段,防止杂散电流进入专用排瓦斯巷。严禁使用玻璃钢等非钢质
管路;严禁在专用排瓦斯巷内存放道轨、水管、电缆、钢丝绳等导电物体;专用排瓦斯巷严禁使用电动水泵排水,可以采用风泵
进行排水。
4、严禁在回采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放顶,使用锚杆支护的顺槽在切顶线必须及时回收锚杆托板,以防止端头顶板不能冒落形
成盲巷。
5、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6、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和专用排瓦斯巷之间在切眼对应处必须开贯眼。两巷之间的贯眼除排放瓦斯贯眼外,其余贯眼必须进行永
久封闭,不得提前打开贯眼为专用排瓦斯巷短路送风。
7、专用排瓦斯巷(包括回采工作面)投入使用前必须经煤管站验收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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