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二、问责方式
(一)组织处理
1、责令改正;2、通报批评;3、诫勉谈话;4、停职待岗;5、调离岗位;6、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或免职;7、降职;8、辞退或解聘。
(二)纪律处分
1、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2、政纪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同时使用。
三、问责内容
(一)职责履行
1、不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对县委、县政府的决策、决定或上级交办事项,不执行或不落实的;
2、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行政审批事项规定,故意设置障碍,变相增加审批事项、搭车审批的;
4、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
5、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相关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处罚、以罚代管、同案异罚的。
(二)服务群众
1、违反单位工作禁令和服务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2、工作作风散漫,擅自脱岗,上班时间玩游戏、炒股、网络聊天或做其它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3、服务态度“生、冷、硬、横”,言行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的;
4、超过审批时限和审批流程时限规定的,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致使服务对象利益受损的;
5、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媒体反映强烈、群众越级上访和集体访的。
(三)工作效能
1、对职责范围内应予办理的事项拖延怠慢、推诿塞责、处置不力的;
2、违反服务承诺,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3、对影响经济发展环境、损害投资商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打击,对群众、客商的投诉、举报不受理、不反馈的;
4、对不属于职权范围或不宜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请示、不移交,置之不理,或对其它单位有法定依据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有关事项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
5、不能准确、及时、有效地履行法定职责,未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单位整体工作进度的。
(四)廉洁自律
1、在执法和服务中,收受、索要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借机谋取其他利益的;
2、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3、强制服务对象接受指定服务或从中牟利的;
4、接受服务对象报销各种费用、提供休闲娱乐活动的;
5、在公众场合言行举止不当,有损公务员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领导责任
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施问责:
1、工作人员出现被问责情形,因失察而未进行问责的;
2、问责方式明显偏轻的,问责后未进行整改的;
3、因故意包庇而未进行问责的;
4、拒不执行上级问责决定的;
5、对反映人进行报复刁难的。
四、问责程序
(一)启动问责
1、一般工作人员有本规定前述问责情形之一,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进行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即启动问责程序。
2、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有本规定前述问责情形之一,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报县委同意,启动问责程序。
(二)问责调查
问责程序启动后须成立调查组。调查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任务,并写出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
(三)问责处理
1、对一般工作人员的问责处理: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待岗、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由所在单位直接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权限处理或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给予调离岗位、免职、辞退、解聘的,由所在单位向组织人社事部门提出意见,组织人社部门原则上依据建议进行问责。
2、对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问责处理: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待岗的,由县委组织部研究作出问责决定;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的,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县委常委会作出问责决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出意见,报县委常委会或县政府常务会作出问责决定。
3、所有问责应当在调查报告提交后6个工作日内作出。问责决定的有关文件应当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宣布。
五、附则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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