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药品管理法》修订内容
新版《药品管理法》修订了哪些内容?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新版《药品管理法》修订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删去第五十五条。
原第五十五条原文:“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药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做到质价相符,消除虚高价格,保护用药者的正当利益。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高价格。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拒报、虚报、瞒报。”
解读:中国多数药品价格限制将被取消,2700 余种国家定价药品将实现市场化定价。与国家发改委的《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方案 (征求意见稿)》内容相一致。
自 1996 年开始,中国对药品实行三种定价形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药品及少数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其中,由财政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目前约有 100 种,占已批准上市药品数量的 0.8%;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形式为最高零售限价,约 2600 种,占 22% 左右。除上述共 2700 种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其他 77% 的药品此前已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
第 55 条的取消,意味多达 2700 余种、占据中国药品 23% 份额的政府定价药,将正式摆脱“计划定价”模式,正式改为“市场定价”。
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八条,并删去其中的“第五十七条”。
原八十九条原文,“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其中第五十五条已被删除。
第五十六条原文:“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价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和损害用药者利益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十七条原文:“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解读:虽然定价机制放开了,但是药品价格还是属于国家控制范围,国家并没有把药品的定价机制完全推给市场。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不会上涨。
预计在零售药店销售的属于原政府定价目录的部分药品价格可能会有所上涨。鉴于目前各省药品采购政策动辄与最低价联动,或要求在销产品降价 10%~25% 才能保住原有采购目录资格,再加上质量层次的划分方案仍未清晰,专利过期的处方药未来会越来越重视药品零售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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