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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德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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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德规章制度(通用17篇)

社会公德 篇1

  制度体系日趋健全

  从上世纪80年代探索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到相继建立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制度框架基本形成。颁布社会保险法,制定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出台一系列配套规章,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

  近年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又取得突破性进展,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制度,普遍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和基金中央调剂,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制度,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进一步增强。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称,经过不懈努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实现了从企业单位保障到社会保障,从企业单一责任到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责任共担,从城镇到农村,从城镇职工到城乡居民的重大转变,建立了“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了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制度体系。

  覆盖范围持续扩大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据介绍,当年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数8964万人,参加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人数分别为7924万人、1100万人和550万人,参加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仅540万人,大多数劳动者还不能充分享有各项社会保障。

  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参保人数逐年增多,覆盖范围越来越广。目前,我国养老保险覆盖人数已经超过9.25亿人,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人数已经超过13.5亿人,基本实现全民参保。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参保人数均达到2亿人左右,覆盖了绝大多数职业群体。同时,集中力量解决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老工伤”待遇和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五七工”、“家属工”、农垦职工等群体参加养老保险等一批历史遗留问题。

  我国在社会保障扩大覆盖面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国际社会保障协会授予中国政府“社会保障杰出成就奖”。

  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据介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自20__年到20__年连续14年上调,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持续提高。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70%左右。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从20__年的人均40元增长到20__年的490元。大病保险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全覆盖,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超过50%,有效缓解了大病患者和困难群体的医疗费用负担。

  全国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水平已达1228元,工伤保险待遇稳步提高,生育待遇水平提高到人均1.81万元。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稳步提高,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让人民群众合理分享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基金规模逐步扩大

  据介绍,1993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总额880亿元,累计结存约288亿元。20__年底,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总额已超过12.4万亿元,基金累计结存达7.73万亿元,支付能力显著增强。

  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数8.04万个,参保人数2331万人,积累基金1.3万亿元。积极推动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已有14个省区市委托投资总金额近6000亿元。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权益从20__年建立初的200亿元增加到1.83万亿元,应对老龄化的基金储备更加充裕。

  同时,各级财政不断加大社会保障投入,20__年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补贴收入1.23万亿元。基金规模的逐步扩大,进一步夯实了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

  公共服务能力提升

  目前,从中央到省、市、县、乡镇(街道)的五级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和服务网络基本形成,为参保单位和群众广泛开展社保登记、待遇支付、政策咨询等服务。

  以信息化为支撑,加强“金保工程”建设,全面实施“互联网+人社”行动计划,进一步简化优化再造服务流程,积极推动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实现了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更加顺畅,流动就业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得到了更好维护。

  90%以上省级和77%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通网上服务,12333电话咨询服务实现地市全覆盖。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超过11.5亿人,应用范围不断拓展。同时,加强基层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持续改进作风,为民服务品质不断提升。

社会公德规章制度 篇2

  今年,青海省将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织密扎牢社会保障安全网,确保全省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全年计划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达235万人、455.2万人。

  20__年,青海省将全面落实综合医改分工任务,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深化医保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试点,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算,研究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办法。

  认真落实扶贫攻坚医疗保障和救助脱贫行动计划,确保全省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全面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社会保险参保基础数据库,实现全省联网和动态更新,促进和引导各类单位和符合条件的人员长期持续参保;做好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工作,连续第12年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并同步首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

社会公德规章制度 篇3

  第一节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30年回顾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1991年的恢复性改革阶段,第二个阶段是1991~20__年的探索性改革阶段,第三个阶段是20__~20__年的“做实”试点阶段,第四个阶段是20__年xx届六中全会提出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全覆盖”阶段。

  一、1978~1991年恢复性改革阶段

  中国养老保障制度建立于1951年,主要覆盖城镇企业职工。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提取劳动保险基金,并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1955年,国家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1958年,国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两个养老保险制度在适当放宽养老条件和提高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作了统一规定,并一直沿用到1978年。1978年由《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所取代。这个历史阶段的社会保险的特点是,所有的个人福利与生老病死都由企业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阶段的保险是“企业保险”,而不是“社会保险”。这种保险制度既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同时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它显然不能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和经济转型的需要。总的看来,1978年以前“传统社会保障制度”既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一个合理延续,也是中国特殊历史条件下特殊经济体制的产物,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可避免的、具有保障支持作用的“子制度”,它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

  1966年开始的十年对当时的社会保障制度造成了严重冲击。1978年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扭转了我国社会经济的混乱局面,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了宽松的政治、社会条件。自1978年中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政府针对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弊端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是实行了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建立制工人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引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机制,探索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总之,1978年以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典型特征是“企业保险”,而1978~1991年这一阶段主要是维持、巩固和完善这种制度模式,因此这一阶段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恢复被破坏的养老保障制度。与此同时,这一阶段的一些改革措施也积极促进了“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例如,从1984年开始,中国开始尝试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其目的是“还原”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职能,并在江苏省泰州市、广东省东莞市、湖北省江门市、辽宁省黑山县等地开始试行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社会统筹。在统筹方面,自1986年起首先实现了全国县、市一级的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进而又推进省一级的统筹工作。至1994年全国先后有北京、天津、上海、吉林、河北、山西、青海、江西、湖南、福建、宁夏、陕西、四川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了省级统筹包括。铁道、煤炭、水利、电力、邮电、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交通、人行、民航总局、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在内的11个行业实行了养老保险的系统统筹。

  二、1991~20__年探索性改革阶段

  1991~20__年这10年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性改革阶段,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形成的重要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主要由以下4个重要法规文件构成:

  第一,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始尝试性的社会养老保险结构的改革实践。在养老保险的筹资方面,确定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共同筹资,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制度结构上,确定探索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在这个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第一个层次是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它是核心,由国家立法,在全国统一强制实施,适用于城镇各类职工。第二个层次是由用人单位依据自己的经济情况自主决定量力举办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它对第一层次具有补充作用,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个层次是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根据经济能力和不同需求自愿实施。当时制定这个制度模式的目的是想通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方式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适当分散国家的经济负担,并能够适当积累起一定的基金,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1993年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决定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中,一个最重大的突破是关于个人账户的设置;“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实际上就是社会统筹和积累制的结合。另一个突破是要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经营要分开,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保证基金正常支付和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可依法把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1995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具体确定“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实施方案,确定“统账结合”是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提出到20世纪末,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本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对探索建立一种新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同时也由于在具体操作中遇到了地方与中央、行业与地方,不同省份各市、县之间利益不一致,形成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多种方案并存的破碎局面。结果导致了在全国产生了上百种改革方案,也导致了地区之间养老金水平相互攀比,中央难以管理、调控,职工跨地区流动困难等问题。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中国养老保险改革的深层次矛盾和改革的复杂性。

  第四,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为解决养老保险制度多种方案并存的破碎局面,采取了以下果断的措施:(1)在养老保险费的筹集方面,按职工工资的11%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个人缴费最终上升到8%,企业缴费划入的部分最终降低到3%;(2)在企业缴费的控制方面,企业缴费(含划入个人账户部分)的费率以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3)养老金的构成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4)将11个行业统筹划归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管理。至1997年末,11个参加行业统筹的在职职工人数为1400万人,占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15.8%,离退休人员360万人,占参加统筹企业离退休人数的13.2%。(5)为了加速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务院还决定在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统一管理的同时,加大推进省级养老保险统筹的力度,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制度的推进计划。确定到20__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要基本实现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

  三、20__~20__年“做实”试点阶段

  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型下,由于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以及改革前参与工作、改革后才退休的“中人”缺乏积累,这造成统筹账户存在巨大支付缺口,各地社保部门均调用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当期支付,个人账户有名无实,长年“空转”。挪用个人账户造成的新债,加之远未偿还的“隐性负债”旧债,一起将偿付责任推向了未来。个人账户的长期空转不仅严重打击了个人缴费的积极性,而且背离了统账结合的改革方向。

  20__年,国务院决定选择辽宁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颁布了《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决定从20__年7月开始在辽宁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试点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将个人账户的规模从11%降到8%;第二,逐渐将个人账户由个人全部“做实”,到20__年11月底,全省参加企业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人数687万人,累计征收做实个人账户资金83.6亿元,个人账户计清率为99.9% 。辽宁试点的核心内容是将一直“空账”运行的个人账户“做实”,实行真正的“半积累制”。辽宁试点的其他内容还包括:完善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解决下岗职工的安置、结束旧的劳动关系,完成再就业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的历史使命;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推进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探索社会保障筹资的途径和管理方法;推进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20__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黑龙江和吉林两省进行扩大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提出在总结辽宁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两省的试点,为完善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积累经验。20__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从20__年起又将试点改革扩大到除东三省之外的八个省、区、市,包括天津、上海、山东、山西、湖北、湖南、河南和新疆。

  四、20__年至今“全覆盖”改革阶段

  20__年中共xx届六中全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到20__年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20__年中共xx大报告再次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到20__年,中国政府要在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大国做到全民保障。这不仅是中国人民的福音,也是对世界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个重大贡献。同时,这个任务也是十分艰巨的,需要更多的智慧和付出更多的努力。

  到20__年末,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8766万人、15732万人、11187万人、10268万人和6459万人,有2241万城市居民和1509万农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5400万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20__年,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8626亿元,总支出6472亿元,年底累计积累8239亿元。为应对将来人口老龄化可能带来的资金支付压力,国家建立了具有战略储备性质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目前已积累3300多亿元。20__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确定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明确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费征收、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社会保险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有助于推动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法制化,增强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摘自《发展和改革蓝皮书》

社会公德规章制度 篇4

  一、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

  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迄今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英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包含社会保险、社会补助(住房、儿童、食品、高龄老人)、社会救助(低收入户、贫穷老人、失业者)、保健服务、社会服务。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支出方向和行政管理三方面内容构成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即资金来源有个人缴费、雇主缴费、财政预算、国民保险基金投资效益等四个渠道;支出方向体现“全民保障”和“全面保障”;行政管理由全国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此外,近年来英国政府社会保障制度的调整和变革,主要是通过鼓励发展单位保险和商业保险、调整运行机制、项目实行支出限额管理等方式,达到减轻政府负担的目的。

  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迄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其社会保障体系包罗万象,仅社会保险项目就有100多种。择其要者,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家庭补贴等三个方面,其中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有三项:第一,社会保障要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第二,社会保险要保持在收入再分配的合理范围内,以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二者的内在统一;第三,社会保障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合理分担,其将社会保障视为一个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并将国家提负的社会保障任务与每个人根据其能力自主决定命运的天然义务严格分开。

  三、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三部分组成。美国自30年代建立保障制度以来,已形成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主要特点是:

  (1)适时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本世纪初,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在美国引起了人们对老年生活的普遍关注。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老年人生活处于最困难境地,社会退休金成了老年人的希望所在。1934年,罗斯福成立了经济保险委员会,1936年公布了社会保障法,1939年增加了伤残保险和老年配偶养老保险。经过几年准备。在积累了一大笔基金后,于1942年付诸实施,开始支付退休金。二次大战中没有新的变动。50年代经济有了很大发展,1965年增加了老人医疗保险,1972年又增加了残废者医疗保险。经过50多年的逐步发展与健全,形成了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

  (2)老年法定退休保险具有强制性、贡献性和福利性,退休和医疗保险基金有正常来源渠道,能自我调整和自我调整。其退休金的收与支是按照现收现付、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的,根据人口老龄化的预测、退休费支出的需要,不断调整保险税税率,通过自我调整达到自我循环正常运转的目的。

  (3)发展保险公司经营的自愿投保退休金保险,吸收闲散资金增强经济实力,为人口老龄化做准备。美国的一些人寿保险公司除经营人寿保险、财产保险、死亡保险外、还大力经营集体和个人自愿投保性质的私人退休金保险,作为法定退休保险的补充。集体退休保险,由企业雇主为雇员投保,根据企业经营好坏和雇员个人情况投保可多可少,雇员退休后逐月领取。政府通过对退休保险金免税手段予以支持。并通过投资获取的利润,用来弥补膨胀使投保金额贬值的问题,以保证退休者收入,增强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感。

  (4)严格控制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和发放时间,以利于失业者积极再就业。联邦立法规定由企业雇主缴纳失业保险税款,雇员不缴。利率由各州自行确定,全国不统一。救济发放时间,大多数规定需经一周等待期后方可使用,最多支付26周,联邦法规定在失业高峰期可延长合乎法定救济周数的50%,即最多追加13周。严格限制发放周数的目的在于促使失业者积极再就业。

  (5)采取措施,增收节支,迎接老龄化的严重挑战。其研究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注重研究管理与效率、保障目标与水平问题,逐步提高保险税税率;退休金也要纳入个人所得税范围之内,把负担加在高收入者身上;适当降低各项福利待遇水平,使之不要紧跟工资水平的增长;利用退休基金搞投资经营,增中储备,减少年轻人的社会负担。

  四、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与内容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宗旨是:“对疾病、负伤、生育、残疾、死亡、失业、多子女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贫困,从保险方面和国家直接负担上寻求经济保障途径,对陷入生活困境者,通过国家援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时,谋求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提高。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国家救济、社会福利和公共卫生等四个方面。

  五、启示与借鉴

  在建立和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须在全面研究分析国内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基础上,应科学地借鉴国外的有价值经验。

  (1)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2)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代生活保障制度。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作用。

  (3)社会保障应是法定的基本保障。任何公民都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不能无故游离于这一保障体系之外。同时,这一体系仅是受保障者最基本的保障,不宜期望过高。因此,这一体系也将是开放性的,它鼓励社会成员通过储蓄投保等方式参加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个人保险。

  (4)社会保障水平的基线要低。社会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确定社会保障水平的基线时,一定要谨慎,因为社会保障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某些措施一旦出台,基线一旦确立,那只会上升难于下降。剑桥大学管理学院的学术主任查尔德教授也一再提醒说,在建立社会保障体制时一定要注意设计一个花费不是太高的体系。社会保障涉及到利益格局的调整,所以一定要谨慎从事,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如果初始保障基线定高了,不但骑虎难下,而且会使经济背上沉重的包袱。

  (5)社会保障要与工作业绩挂钩。社会保障应当是一种“产业”,而不是一种社会负担,它应当是一种鼓励措施。但实际上,普遍式的福利往往成为惰性的温床,产生许多漏洞和不良后果,这就使社会保障失去了它的真实意义。社会保障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要使社会保障待遇与工作业绩挂钩,这是值得重视的。

  (6)社会保障的法规和条例要简明扼要。社会保障的法规条款要有透明度,让每个公民都了解他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做便于法规的执行、监督和修订,其中重要的是便于监督,防止在社会保障的费用上营私舞弊。有些国家社会保障法规过于复杂繁琐,我国在制定社会保障法规时应注意简明扼要,并建立相关的监督运行机制。

  (7)坚持政企分开,政府主要通过立法和宏观调控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主要职责应是制订和颁布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并依法监督社会保障的实施;具体操作与管理社会保障的事务,则本着政企分开的原则,可由各类保险公司负责。事实证明,将立法者与执法者分开、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不仅有利于执法的公正性,更有利于政府加强对社会保障的宏观管理。这一点也是值得我们认真借鉴的。

  (8)严格各种保险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德国对于各种社会保险金的收缴,是通过金融机构的网点操作,统一集中于“健康账户”。这样做既方便了群众,也有利于基金管理。关于社会保险金的运营,其原则是将风险减少到最低限度;按照法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只能存入银行生息。或购买短期债券,绝对不允许搞投机性的投资。而我国某些区域前一阶段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存在不规范的行为,是有待于通过加强统一管理,严格予以纠正和杜绝。我国人口多,并面临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障任务繁重,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确实是一个大问题。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学习德国对基金运用所持的审慎态度,严格保险基金的管理。

  (9)正确处理新增劳动力增速与提高老龄化程度之间的关系。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美国的养老保障原则是:“每一代人都为前一代人支付退休金,而从下一代那里领取退休金。”这一原则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然而,如果经济条件发生变化,这一原则就必然面临挑战。这个条件就是人口和劳动力的增长。在经济高度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急速提高之后,美国的出生率下降,新增劳动力增长速度减慢,人口老龄化程度提高。这样,适应于前一代人的养老保险规划就不完全适应于后一代人了,或者说,同一规则在不同条件下会产生不同效应。问题是,福利分配有惯性,人们一旦从政府那里享受到利益,如果政府试图削减这一利益分配就会遭到受益者的反对。我国随着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的转变,劳动密集型企业将减少,而人口老龄化程度将在不断提高,由此而带来的上述效应,应引起我们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新型模式中予以重视。

  (10)建立社会保障部(或委员会)来统管社会保障事宜,包括政策的制定、保费的收缴、养老金的发放等。政出多门、交叉管理的现状应得到彻底改变。在统一政策指导下,强由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其他部门或地方政府代为行使个别管理职能,以减少政府开支。

  (11)以渐进方式使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全社会。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和部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城镇其他工薪阶层、非工薪阶层和农村广大农民的大多数没有实行社会保险。我国是一个拥有12亿人口的大国,要使社会保险真正覆盖全社会,可以通过调整逐步扩大统筹等范围,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医疗保险可以实行省级统筹。

  (12)社会保障水平的确立要适应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实力。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虽然经过改革开放,近几年国民经济有较快的增长,但生产力水平仍然不高,加上人口众多,特别是拥有8亿农民,城乡差别较大,应当在社会保障水平的设定方面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遵循社会保障水平应与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客观准则,科学合理的界定社会保障的分配层次和总体水平。

社会公德规章制度 篇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印发的《27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称,今年将研究制定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披露社会保险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劳动保障部强调,今年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在完善基金管理监督制度方面,将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监管;建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对各项业务、各个环节实行全程监控;落实要情报告制度。

  劳动保障部还称,将加大基金监督检查的力度。配合审计署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全面审计工作,对各项社保基金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及时纠正问题,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组织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专项检查;对典型的举报案件直接进行查处,加强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的跟踪检查。

社会公德规章制度 篇6

  一、德国社保制度的沿革

  现代的德国社会保险法是以俾斯麦时期的社会立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险体制的诞生地。

  19世纪中后期,随着现代机器大工业的兴起和产业工人的剧增,德社会结构急剧转型,使广泛的社会保障需求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这一问题,皇帝威廉一世听从俾斯麦的建议于1881年发布“皇帝诏书”,考虑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皇帝诏书”确定了社会保险的发展方向,铁血宰相俾斯麦出于降低社会紧张程度、维护统治的需要,着手建立广泛、统一和强制性的社保体制,通过颁布三部适用工人和部分职员的义务保险法,先后创建了法定疾病保险、法定事故保险和伤残、养老保险。这是当时堪称世界典范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旨在为劳动者提供保障的法律文件。

  二、德国养老保险的体系

  1.德国养老保险体系

  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自愿保险、特定群体的养老保险

  2.涵盖范围

  法定:所有的工人和职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目前,法定养老保险覆盖了从业人员的90%,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干。

  自愿:自愿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医生、牙医、药剂师、律师、艺术工作者等。

  特定群体:公务员和法官不参加法定养老保险,有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适用《联邦公务员社会保险法》。自谋职业的农业人员有独立的“农民养老保险”。

  法定养老保险采用现收现付模式,即由当前的工作者缴纳养老保险金以支付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自愿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是法定养老保险的补充,也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行为,由私人公司经营,政府只对其进行宏观调控。为了防止因雇主破产而无力支付养老金债务的风险,德国设立了雇主组织的养老保险基金会作为担保机构,如果企业破产,无法支付本企业补充养老金,则由该基金会支付。

  个人自愿养老保险是由商业机构提供的,作为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它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三支柱。主要为那些想在退休后得到更多养老金收入的人提供额外的经济保障。

  3.资金来源及筹集

  法定养老保险为强制性保险,所有的投保人都有义务依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

  两个渠道:

  主要渠道——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次要渠道——国家财政补贴,占养老保险费的五分之一

  4.给付条件

  被保险人必须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达到缴纳保险费的期限,才有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德国规定享受养老金的条件为年满63岁,投保35年或年满65岁、投保15年。

  如投保者死亡,其家属可得到一定百分比的养老金。通常年满65岁者即可领取养老金。在某些前提条件下,年满60岁或63岁即可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数额原则上与投保人的劳动工资、交纳时间长短相挂钩。

  三、现状及改革

  1.现状

  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和社会条件的急剧变化使德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困难和挑战,法定养老保险金支付总额的持续上升和缴付总额的不断下降,导致现行养老保险模式已不堪重负。一方面,人口出生率持续低迷,人口老龄化趋势日渐严重。另一方面,高福利导致的高失业率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使得法定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不断减少。

  2.改革

  (1)提高退休年龄:退休年龄由65岁提高到67岁,退休年龄由实际平均60岁提高到63岁,以保证2030年退休金交纳不超过工资的22%。这一措施在欧洲具有普遍性。

  (2)适当提高养老保险费率,降低过高的养老金水平。

  (3)减少养老金提取比例,提高养老金缴纳比例。

  (4)扩大私人养老保险

  (5)政府将在养老保险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但财政负担要相对稳定。

  3.养老形式

  专业护理老人院:在德国,进入“专业护理老人院”是老人们最普遍的一种选择。这些养老院拥有世界一流的硬件设备和人员管理方式。

  老年之家:互助养老。一些害怕孤独又不愿意去养老院的老人们自发组建自己的小天地,在“老年之家”中,成员共同分担家务,互相帮助,一起参加社会活动,让老人们远离了孤独,也体会到了家的温馨。

  四、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给我国的启示

  四、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给我国的启示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现在采用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属于资本积累的模式,还处于试行阶段,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给我国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样本,我们可以吸取经验和教训,进而加快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完善。

  1.坚持维护公平和效率的内在统一

  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一直致力于保持收入再分配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二者的内在统一。我国政府应在致力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的同时,为企业创造更公平,更有秩序的市场环境。只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才会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人民的生活才会有保障。

  2.扩大资金的多方位筹措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样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威胁,如果仅以现收现付方式分配养老保险基金,必将产生德国现在入不敷出的状况。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很大,而且还有扩大的趋势,因此我国应继续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部分积累的管理模式,考虑到通货膨胀的风险以及国家和企业的财政承担能力,积累率也不宜过高。此外,应发挥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的力量作为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补充。

  3.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体制

  我国采取的资金积累模式意味着数额巨大的资金储备,因此被挪用或占用的现象就会出现,建立和加强基金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管理机构的内部监控是十分必要的。同时要求我国应及时将养老保险制度法制化,充分体现专款专用的强有力的约束。

  4.加快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在德国,任何一个投保人员都具有社会福利号码,并且接受福利的状况不受地区、企业性质的限制。我国也应重视尽快建立一个没有城乡差距、地区差异的统一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中小企业、社会化科研机构、个体户、农民等社会保障问题。同时,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号码,广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准确掌握保障对象的参保情况及动态变化,实现养老保险管理的现代化。

社会公德规章制度 篇7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计划移民德国,那么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怎样的呢?跟着作文库,一起看看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全解,欢迎阅读。

  一、享受优越的社会保障

  在失业保险方面,凡在失业以前三年之内交过至少360天义务保险的工作者即可领取失业保障金。如果你需要抚养子女,你可以领取后工资的68%。如果你不养孩子,也能领取后工资的63%。在养老保险方面,凡年满65周岁的男性和年满60周岁的妇女,只需有15年缴纳过一半的保险费(相当于七年的保险费),就有权利享受正常养老金,等于后净工资的2/3,任何人都一样,总统、总理和小学校园幼儿园阿姨是一样的,每个人都是后工资的2/3。

  二、社会救济金

  在德国,所有无力自助与无法从其他方面获助者都能得到社会经济金。根据社会救济法,联邦德国每一个处于此类困境中的居民,无论是德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可要求提供社会救济,包括生活费用补助或在如伤残、疾病或照料等特殊生活状况中的补助或照应。社会救济金主要由地方提供。

  三、免费教育

  移民德国者的子女可以享受免费教育,德国的免费教育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甚至到大学(免费政策限于公立学校,上私立大学还是需要交费的)。德国的大学有大量助学金,家庭贫困的学生还可申请助学金。此外,德国没有高考,孩子获得德国高中毕业证后,可以选择攻读综合性大学或者就读于职业学院。德国大学不发教科书,看书的话可以去图书馆,课堂上记笔记,也可以去教授的个人主页下载讲义。德国大学的食堂菜品丰富,分量充足,安全卫生并且便宜。

  四、住房津贴

  按照联邦住房津贴法的规定,住房津贴是对有合法要求者的租金或者由于个人购房而造成的经济负担的一种补贴。通过提供住房津贴,使租金和购房负担不要超过家庭或者单身者的经济承受能力。住房津贴只向收入比较少的家庭提供。

  五、医疗保险

  在德国,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基本上是100%,几乎每个居民都是法定或者私人医疗保险机构的成员。根据德国法律规定,凡不符合参加私人保险者必须强制参加法定医疗保险,保险基金组织不得对投保人进行风险选择,而保险费则由雇主和雇员方各承担50%。对符合条件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雇员,其家庭成员可一起享受医疗保险的各种待遇。

社会公德规章制度 篇8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社会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的大局。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这方面的法制是否完备,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针对国民保障需求的多元化,建立多样化的社会保障模式。

  我国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注重结合自己的国情与国力,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模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决定了国家建立的基本保障制度只能起到基础性作用,解决国民在遇到收入风险时的基本生活问题,尚无法满足人们多元化的需求。这样,补充保险或政府鼓励的基本保障以外的其他保障选择就显得十分重要。

  多样化的社会保障模式由多功能的社会救助体系和包括国家强制的最低水平的社会保险、由缴费决定或自愿购买的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构成。

  要扩大筹资渠道,实现社会保障基金来源多元化。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以往主要采用现收现付制。这种模式既不公平,也不能筹集到足够的基金以备未来之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均寿命延长,老龄化社会到来,人们对生活质量和健康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要求社会保障既能体现自己养活自己的原则,又能够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备将来使用。

  这就要求实行多样化的筹资模式,即实行以部分积累制为主体,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并存,个人账户制、捐赠、发行彩票和可降低管理成本的志愿者服务等形式相结合的多种来源渠道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模式。

  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形成法治化、规范化、高效化的社会保障运行管理体制。依法办事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要求。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运行、管理只有以法律为依据,才能公平、高效、健康地发展。

  社会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的稳定器、安全阀,事关广大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完善社会福利,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重要切入点】

  1.社会救助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保基本、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制度,编织一张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确保网底不破,可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避免陷入生存窘境,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也能让人民群众消除后顾之忧、安心创业就业,这对于推进市场化改革,促进社会公正,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2.大病医保

  大病保险是衡量一个国家医疗保障水平的重要标志。在我国,所谓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而言,就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给予报销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公德规章制度 篇9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

  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工之日满1个月的次日起)。

社会公德规章制度 篇10

  《社会保险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1)广覆盖。就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要广,使尽可能多的人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中来。这是维护《宪法》和《社会保险法》赋予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从我国推进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发展过程看,各项社会保险的覆盖面都是逐渐扩大的;从国有单位到非国有单位,从单位职工到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从就业相关人员到非从业人员,从城镇人口到农村人口。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全体居民,其目标是做到使人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与就业相关,主要覆盖职业人群。

  (2)保基本。就是社会保险待遇以保障公民基本生 活和基本需要为原则。这是由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确定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既要防止超出现实可能的过高标准造成国家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过重,又要避免有劳动能力的人过分依赖社会保险而妨碍其主动性、创造性的发挥。“保基本”是相对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应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

  (3)多层次。就是社会保险除了基本保险之外,国家还鼓励和支持建立补充保险(如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和发展各类商业保险,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4)可持续。就是社会保险制度应当能够长期稳定的发展。特别是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影响,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长期平衡,以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良性运行,也不给用人单位和个人造成过重的缴费负担。

  以上“12字方针”具有重大意义。第一,明确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立足点。第二,明确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实现路径。就是要优先解决制度“从无到有”的问题,弥补制度缺失;继而解决覆盖面“从小到大”的问题,将更多的人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此基础上,稳步解决保障水平“从低到高”的问题,让人民群众更好地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第三,明确了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的确定,要以保障公民基本生活和基本需要为原则。

社会公德规章制度 篇11

  一、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二次大战后,德国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下,私人经济部门是国民经济运行的主体,自由市场竞争机制调控国民经济运行。但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又不同于一般的自由市场经济,用他们的话说,这是一种“吸收了计划经济的合理成分又加以改造的市场经济”,它包含社会和市场两个方面的因素。所谓市场因素,是指垄断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一切按照价值规律运转;所谓社会因素,是指政府对市场进行一定的干预、协调和控制,以缓和社会矛盾,缩小贫富差距,保证社会稳定发展。因此,这种经济模式在强调自由市场竞争的同时,又特别重视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必要干预。在德国的国民经济发展中,政府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提供和保障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德国实行的是公共财政制度,向社会提供和保障公共产品和服务是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在联邦德国,教育为公立部门,具体属各州管辖,全国实行免费教育;铁路、邮政通讯为国有企业,公路分为联邦、州、区三级所有;城市基础设施部门、大众传播部门(广播、电视等)绝大部分为联邦或州所有。政府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低成本、微利的统一收费制来保证居民的需要得到满足,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都由政府统一制定。

  (二)保证并促进自由市场竞争的制度得以确定和完善。与传统的自由竞争经济体制不同,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强调国家为经济自由、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和提供制度保证。为了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充分性,联邦政府专门成立了联邦卡特尔局,主要负责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制止企业不正当的竞争和垄断倾向。为此,卡特尔局制定了“反对竞争限制法”(又称“反卡特尔法”)等一系列严格的市场竞争规则。要求企业产供销全过程必须充分竞争,不允许企业之间在产量、价格及市场区域划分等方面达成默契,只允许企业在科研方面合作。同时,卡特尔局有权强制解散违反“反对竞争限制法”的卡特尔组织,可以决定同意或否定企业间的兼并。

  (三)对金融业、保险业实行特别监督。因为这两个部门不但对整个国家经济和社会环境有重要的影响作用,而且比较容易发生滥用职权的行为。因此,德国的证券交易所、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都置于政府的严格监督之下。政府通过制定实施交易法、银行法、保险法来规范和划定这些行业的活动范围,并设立联邦金融监察局、联邦保险监察局对这些行业的经营进行监控。

  (四)通过国有经济参与经济过程的调节。由于私人经济部门的自由市场竞争机制并不是在任何领域和条件下都是万能的,在一些领域还需要政府出面直接参与经济过程,对宏观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控。在联邦德国,政府参与经济过程的调节有一部分是通过国有经济来进行的。德国的国有企业虽然数量有限,但其地位举足轻重,因为它大多集中在一些基础经济部门或国民经济中的关键部门,如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供应、金融保险等部门。联邦政府通过国有经济调节经济过程主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为了实现国家的经济政策目标,如保证居民对公共产品和服务需求的满足、增加社会福利、保持经济稳定和充分就业等;二是为了消除“自然垄断”、平衡市场力量和促进自由竞争。在德国,凡是市场失灵,形成自然垄断以及缺乏竞争活动的地方,政府一般都注入一定规模的国有经济,以取代或抗衡私人垄断。

  (五)注重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手段调控经济。在德国,如果通货膨胀率超过5%,政府就可能面临倒台的危险,所以, 历届政府都把控制通货膨胀作为最重要的经济政策之一。为了稳定通货,联邦政府采取了包括控制货币量、控制财政赤字、控制工资的增长等在内的许多措施。在货币政策方面,联邦德国有独特的中央银行制度,掌握货币政策的联邦银行对政府保持相对独立性,联邦银行行长、副行长由总统任命,行长一般任期八年,不受政府更迭的干扰,以保证执行货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联邦银行法》规定,政府不能对中央银行下达任何指令,干预其决策,中央银行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币值稳定。从德国的实践经验看,这一体制对稳定物价水平,防止通货膨胀,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在财政政策方面,历届政府都坚持财政收支平衡的原则。德国财政支出的重点是放在维持和完善两个网络上,即交通动力网和教育科研网。虽然政府也有选择地对某些经济部门和某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加以扶持或促进,但从总体上说,联邦德国并不信奉凯恩斯主义的赤字财政政策,40多年来,德国基本上坚持了财政收支平衡的原则。同时,联邦德国排斥用“创造货币”的办法弥补财政赤字,联邦银行对政府和公共部门的贷款规定了最高限额:联邦政府为60亿马克,联邦铁路为6亿马克,联邦邮政为4亿马克,各州政府按人口平均每人40马克,一旦发生财政赤字,只能通过发行债券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这就堵塞了财政赤字可能引起通货膨胀的渠道。在收入政策方面,德国采取了控制工资增长的办法,要求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二者要严格挂钩,这对控制通货膨胀也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通过这些措施,德国有效地防止了通货膨胀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干扰。战后40多年来,德国的通货膨胀水平在西方国家中一直是比较低的。

  (六)充分发挥收入再分配和社会保障职能。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市场结果进行的收入分配,也是不尽合理和公正的。为了在收入分配方面尽可能做到公正、公平,以保证社会安定,德国政府制定了完善的税收调节政策和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它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其形成历史早、覆盖面广、内容丰富、运作规范而著称。系统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缓解了按市场结果分配的不公,使人们在生命、生活风险面前得到了安全保障。

  德国政府的上述作用,对国民经济进行了有效的调控,保障了经济发展和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这也是联邦德国战后取得“经济奇迹”和成为世界经济大国的原因之一。

  二、德国的财税体制和财政平衡措施

  德国是联邦制政体,政治上分权自立,行政体制分为联邦、州和地方(市、县、乡)三级政府。德国的国家宪法即《基本法》既对各级政府的事权划分作了原则规定,同时也相应明确了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和税收分配制度,形成了联邦、州、地方三级核算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德国的财政体制既体现了分权自治管理的联邦政体的特点,又保持了全联邦范围内财政管理一定程度上的集中统一。可以说把管理权适当分散和控制权适当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体制的主要特点。在财政收入方面,德国实行共享和专享相结合的税收管理体制。在全国41种税中,共享税有7种,主要包括工资税、 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虽然共享税种不多,但其收入总额大,约占税收总额的75%。在共享税中,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是联邦、州、地方三级财政共享。个人所得税联邦和州各占43 %, 地方占14%;营业税联邦和州各占20%,地方占60%。1997年,联邦、州、地方三级财政在国内财政收入经过共享税和专享税分配后,分别得到的比重是48.7%、34.4%、13.6%,此外欧共体得3.3%。

  德国的税务机构不单独设置,是财政部的一个下属机构。一方面,税收立法权相对集中于联邦,州只能对联邦立法之外的某些地方性税种行使立法权,州以下地方政府基本无立法权。另一方面,税收管理权相对集中于州,联邦政府只对很少一部分专享税进行管理,大部分专享税由州管理。州政府管理的税收除一部分联邦专享税以外,还包括州政府的专享税和全部共享税。

  在财政支出方面,联邦、州、地方政府责任明确、各司其职,有着与其财政收入结构相适应的财政支出结构。联邦政府除了主要承担社会福利和国防方面的开支外,还部分承担了交通、通讯、文教、能源、农业、环保、城建等方面的支出。各州的财政支出重点是文教事业以及本州的社会治安、保健等方面。地方财政支出主要用于当地居民生活方面的基础设施。1997年,在联邦德国财政支出中,能源交通等投资性支出仅占9.6%,农业支出占4.5%,而社会公共性支出则比重很大,教育和科研支出为20.6%,社会福利性支出占15.6%,医疗保健支出为10.2%。政府主要实行公共财政制度,企业性投资基本没有。

  德国财政体制的另一个特色是坚持实行纵向的和横向的财政平衡。虽然各级政府都有各自的税收范围,并有调整联邦与州之间财力关系的共享税种,但由于各州之间存在着经济发展不平衡与贫富差距,为了缓解税权集中与事权分散的矛盾,保证各地用于公共服务的支出水平大体接近,同时也使财力较薄弱的地区政府能够完成其承担的各项基本任务,德国从50年代开始实行纵向的和横向的财政平衡制度,财政平衡的法律基础是《基本法》的第107条。

  德国的纵向财政平衡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联邦对州的财政转移支付。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增值税的共享。对财力特别薄弱、收支矛盾较为突出的州,联邦通过调整增值税的分配予以资助,具体调整比例由联邦和州定期商定。1995—1997年三个财政年度,联邦与州的增值税共享比例为50.5∶49.5,即增值税收入的50.5%上划联邦财政后,其余49.5%部分又分成两个部分在各州之间进行分配,将49.5%中的75%按州的居民人口进行平均分配,余下的25%部分仅对贫困州进行一种平衡性非对称分配,分配的目标是使这些贫困州的财政能力(税收能力/标准税收需求)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92%。二是提供专项拨款。在完成联邦和州的共同任务时,联邦也会向州提供各种财政资助。对于州和地方事权范围的一些重要投资项目,联邦政府也给予适当补助,包括改善经济结构、改善地方交通及市政设施等。第二个层次是州对所属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在这方面德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州的做法存在着较大差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州对地方财政的一般均衡性拨款。这类拨款不限定具体用途,一般占到州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总额的70%。二是州对地方的专项拨款。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各州对地方的特殊需要给予专项拨款,如公路、医院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投资,其数额一般相当于州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的30%。

  德国的横向财政平衡是以每个州税收能力和税收需求程度为基础的,它需要得到联邦参议院的同意,不由个别州单方面决定。横向平衡的办法主要有二个:(1)富州直接拨款给穷州。操作程度大致是, 先测算各州的税收能力(A)与标准税收需求(S),然后进行平衡关系的比较。如果某州的税收能力指数A/S〈92%,则92%以下的差额会全部得到平衡拨款;若92%〈A/S〈100%,其差额部分按37.5 %的比例给予平衡拨款。如果某州的税收能力指数102%〈A/S〈110%,其超额部分的70%应作为平衡拨款,捐赠给穷州;A/S〉110%的州, 超额部分全部用于平衡拨款。(2)州内地方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 由州财政部门计算出各地的“税收能力”与“财政需要额”〔财政需要额=州内人均财政支出×(地方人口×(1+各种加成系数)〕, 如果某地“税收能力”低于“财政需要额”的90%,则通过转移支付补到90%。目前这一层次的转移支付在整个德国的转移支付体系中比重不大,而且只有部分地方实行了这种横向平衡。

  三、德国国有企业的改造与管理

  德国虽然是一个以经济私有制为主的国家,但国有企业仍在整个经济中占有一定的比重,目前德国拥有较大规模的国有企业400多户, 其中国家控股的约占1/4左右,国家全资企业只有联邦铁路股份公司和联邦邮电总局两家。国有企业就业人数约占全社会就业人数的7%。 国家主要在煤炭、钢铁、有色金属、小汽车和造船等行业控股或持股,同时控制了铁路、邮政、航空、国内交通和港口等部门,并在一些重要的银行资本中控股。德国统一后,国家在国企改造和管理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和办法,国有企业在数量和在经济中所占比重发生了一些变化。

  (一)对原东德国有企业的改造

  德国联邦政府对原东德国有企业的改造是通过托管局这一有专门职责与目标的专职机构完成的。托管局是原民主德国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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