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非洲观后感600字
在《走出非洲》中,我们可以看到如下的描述:
欧洲与非洲对于“公正”有着完全不同的理解,而且这两个世界的观点大相径庭。在非洲,抵消已经发生的灾祸和不幸,只有一种处理方式,那就是补偿损失,至于背后的动机,他们从来不去深究。
由此可见,对于正义过程中的动力学机制,非洲朋友是不大考究的。我们知道,英美法系在强调程序正义的同时,尤为注重对犯罪动机的考察。包括在中国,审理案件的很大一部分精力,要证实犯罪动机。在英美法系中,没有动机的犯罪是不可想象的。没有动机的犯罪,在英美法系话语体系下,似乎是与精神病同位的。
当然,英美法系语境下,光有犯罪动机是不能被之治罪的。
而非洲,似乎程序和动机,在事实面前,都显得更为次要了。按照《走出非洲》的描写,他们的法律体系是偏向受害人的,即,只要有人收到损失,法律机制必须保证有人作出赔偿、付出代价。
或许,这是一种来自古老部族最原始的智慧吧。当面临一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可以偏向弱者,也可以选择偏向程序正义。但问题是,有时,弱者追求程序正义的成本是巨大的,他们既没有时间精力,更没有财力和人脉来撼动法律体系,促使权益必然得以维护。
这时候,有一个强有力的公权力,保障受损者的利益必然得以维护,当然是无可厚非的。或许,我们听惯了西方的民主自由的论调,但是我们是否该认真思考思考,究竟是强者的利益更为重要,还是受侵犯者更需要保护。当二者冲突的时候,究竟社会伦理机制是否应当介入,使得事情得以妥善解决,或许,这是讲求程序正义的法系不能完全保障的。
毕竟,同情弱者,是人类的本性。切莫在一丝一毫的利益之争中,丢掉了恻隐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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