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金”示“孝”,可行与否?900字
孝顺,是中国乃至整个东方文化中千古传承的品质。“以仁孝治天下”,从商周时代起便是衡量王位继承人的标准。在封建时代,“孝”可是法律中最重要的项目——标准详尽、刑罚轻重分明,还给出了诸多孝子孝女的的典范。这种做法当然有益处,那就是维护了亲人之间乃至宗法制中的家族关系,一定程度上也令“孝顺”的美德深入人心。
但在现代革命的浪潮中,许多文学大师都对此做出理性的思考。如老舍的《四世同堂》,鲁迅的《二十四孝图》,都揭露了古孝道中存在的丑恶现象。根本原因是什么呢?我想,是“强迫”。
三年前,广州白云区有一家企业实施了“孝顺金“制度,从员工月薪中扣除定额比例直接交至其父母账户下。此举在今天引起热议:对还是不对?
关于这个制度的优劣,我的态度就如上文看待古之孝道——两面性。他能有效约束提醒一些确有忽视父母行为的员工,告诉他们:父母养育你成人,不该回报、关心他们吗?有一个制度作固定提醒,总好于完全忽略不提、让员工自己处理。
但是,“强扭的瓜不甜”,这个制度明显带着强迫性。就像古时孝道受诟病之处,它不考虑被管理者的意愿,也不管其父母是否接受这笔钱。你想想,若员工父母还有足够的收入来源,他们为了子女的收入,也未必肯收下这份“孝顺金”。
而且名义的不同也可能令人心中不适:如果由一位员工确有每月供养父母,主动汇去生活费,却因为这制度由主动变成被动,成了不得不交的“公款”,总会让人不舒服。何况,这个制度是否有悖《劳动法》,还值得商榷。
反观当今发达国家,也从未有过“孝顺金”。一是因为西方教育中独立意识较强,每个家庭都可以有自己的处理方式;而是因为社会福利保障优厚,对老人的尊重和供养已到了可以用福利与税费回流来解决了,甚至对移民来养老的外国人也来者不拒(至少说,移民养老是移民途径中最方便的)。
我们的国情未达到有“全民养老”的能力,但我们有孝的传统。在教育中体现对父母的孝道(不是灌输),营造和谐敬老的社会氛围,总比以金示孝有效得多,争议也小得多。
所以说,“孝顺金”本心是好的,确有用错方向之嫌。给“孝”加上“金钱”与“强制”。这个制度因此三年不得推广,是有目共睹的。“孝”既然是情感,就不应该直接以制度加以左右,而是以文化和法律去保障!
以“金”示孝,不如以“身”示孝,当每个人认识到亲情的可贵,将“孝”付诸主动实施,孝道才会得到真正的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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