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系统开展2010年“质量月”活动(转3000字
按照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浙建管〔2010〕18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0年9与1日起至9月30日止,在全市建设系统开展"质量月"活动和全市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执法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质量意识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质量意识,认真按照国家七部委 "质量月"活动提出的要求,紧紧围绕"抓质量水平提升、促发展方式转变"活动主题,全面做好质量管理工作。要建立组织领导机构,领导亲自挂帅,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认真实施好各项工作。要通过"质量月"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制度建设,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水平,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
二、立即行动、认真实施,做好"质量月"活动的各项工作
立即行动起来,通过各种方式做好"质量月"的宣传、组织和动员工作,全面落实和督促各相关企业开展"质量月"活动。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和意识,强化制度建设,提高企业追求质量的意识。在"质量月"活动期间,要落实和督促企业在每一个施工现场以各种方式开展对质量法规、标准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通过在现场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宣传图画和设置相关知识普及栏目等措施,着力营造"质量月"的浓厚氛围,同时要组织企业开展以"查质量意识、查质量水平、查保证体系、查标准执行情况、查计量检测保证、查现场管理、查质量损失和访问用户"为主要内容的"七查一访活动,认真开展现场自查自纠工作,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市建筑企业管理站要落实企业通过民工学校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质量意识的教育,全面开展一次质量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市建筑业协会要集中开展一次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的培训和指导工作。各部门要努力通过各项活动的开展,全面提升企业的质量意识和工作水平,进一步强化质保体系的建设,提高现场管理人员和广大民工的质量意识。
三、加强管理,进一步做好全市保障性住房的质量管理工作
进一步开展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的专项治理工作,坚持长效管理,迅速提高我市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一是继续坚持开展专项检查和治理工作。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每月检查、通报和专报制度继续开展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的全覆盖检查;二是严格保障性住房工程分户检验制度,加大对分户检验监督检查不合格项目的处罚力度,并严格落实措施督促整改,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管;三是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测的比例,特别是对结构质量,将重点加大检测范围和数量,开展检测机构工作质量专项整治,确保结构质量;四是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投诉的快速受理和处理通道,有效落实责任和措施处理质量问题,及时化解矛盾;五是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各部门已经建立起来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各项质量安全管理专项制度、措施和工作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作,坚持长效管理,重点突出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过程的控制及质量通病的防治,重点突出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竣工验收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及实体质量的督查与控制。
四、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大检查
按照市建委工作安排,结合 "质量月"活动的开展,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巩固前阶段各项工作成果,组织开展2010年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执法大检查工作。
(一)检查的组织实施
执法大检查工作,由市建委统一指导,各部门分头负责组织和实施。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领导,组织检查组,对受监工程进行抽查,检查数量不得少于各部门受理监督工程总数的10%。市建委也将组织督查组,对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和有关工程进行重点抽查。
(二)检查要求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进一步完善监督执法的各项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执法水平和工作效能的同时,立即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执法检查工作,要通过对施工现场的集中执法检查,重点督促和落实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和各项保证体系的贯彻实施,重点加强对法人、对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行为。
检查内容:集中抽查工程现场,检查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和工程现场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实际情况;检查企业在现场开展"质量月"活动的工作情况;检查夏季高温和防汛抗台期间,施工现场各项防范极端灾害性天气措施的落实情况;检查工程设计和建筑节能有关规定的落实实施情况。
1、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程序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质量。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审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质量情况,勘测、设计单位参加验收、签发设计变更等工作质量情况。按照《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检查设计和现场的落实实施情况。
3、施工企业工作质量检查。质量、安全责任行为检查,包括质量、安全责任制是否健全并落实到位,质量、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是否健全,两项许可是否及时认真执行,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项目技术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到位等。现场结构质量、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包括有关工程管理技术资料和实物状况及实体检测情况。贯彻执行"质量月"活动各项工作情况。
4、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检查监理人员现场到岗情况及上岗持证情况;检查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是否按规定内容编制,是否按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的针对性、操作性。检查监理单位现场质量控制情况,包括对施工单位人员资格审核制度执行情况,分包单位资质审核制度执行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核制度执行情况;建筑材料质量报验制度执行情况,隐蔽工程报验制度执行情况,监理旁站制度执行情况,见证取样制度执行情况,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技术复核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审核制度执行情况;工地例会制度执行情况,监理日记、监理月报情况,工程变更管理情况等。检查监理单位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监督情况。
5、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结合现场,检查其对材料和实体检测的有关工作质量。
(三)时间安排
各部门认真按照通知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集中执法大检查,并于9月25日前结束此项工作。
(四)检查结果处理
各部门检查完毕后,立即将集中执法检查的工作情况和结果进行汇总,及时上报市建委,市建委将向全市通报检查情况。对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各部门应采取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等措施,责令企业落实项目部进行限期整改。对这次检查发现的有严重违反国家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相应工程监督机构要做好取证及立案移交工作,凡在这次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的或复查中发现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以及企业不认真开展"质量月"活动的,市建委将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通报批评并实施市场与现场联动处罚。
五、认真总结经验,改进工作质量
全市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月"活动期间开展的各项工作要及时认真的进行总结,发现问题,落实措施,改进工作质量,实现标本兼治,切实巩固扩大 "质量月"活动成果。
建设系统"质量月"活动的开展,目的是要大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动员和引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广大建筑业从业人员努力提高质量意识,树立正确的质量荣辱观,形成重视质量进步的良好氛围、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全市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和广大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以及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等单位,一定要认真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好各项工作,牢固树立改革创新、崇尚质量的思想理念,通过不断努力,确保全市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
各部门开展"质量月"活动的工作总结和执法大检查的专报必须在9月30日前上报市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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