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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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者海洋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首先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它们在法律分类、宪法形式、法院权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主要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2、民法法系,亦称罗马法系、法典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是与英美普通法系并列的当今世界两大重要法系之一,覆盖了当今世界的广大区域,德国、法国、日本等均为大陆民法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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