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的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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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创建了刺史制度。武帝把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为一个监察区,设置刺史一人,负责监察所在州部的郡国。刺史的职权,有明确的规定,即奉诏六条察州:
1、限制地方大族兼并土地,反对其横行乡里。
2、打击地方高级官员的以权谋私的不法行为。
3、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执法不公平。
4、即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在察举士人时偏向亲己。
5、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子弟不法。
6、打击地方高级官员和地方大族相互勾结。
对刺史的职权作出明文规定,既可以为刺史行使权力提供依据,又可以防止刺史滥用职权干扰地方的正常行政事务。 刺史有固定的治所,而且地位在郡国之上,这和监御史地位和郡守、郡尉并称的情况不同。刺史也不受丞相的制约,而是直接隶属于中央的御史中丞和御史大夫,和丞相史受制于丞相的情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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